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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制度3篇第1篇民爆物品仓库区管理制度第2篇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管理制度第3篇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制度【第1篇】民爆物品仓库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储存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gb28263-202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结合本公司实际,修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库区管理。第三条库区主任全面负责民爆物品库区安全管理。库管员、保卫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民爆物品库区从业人员必须经公安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四条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gb50089-2007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设计安全规
2、范和gb28263-202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规定。安全警示牌、标志牌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规定,保持清晰、完整。第五条库区工作人员必须熟知储存的民爆物品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消防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安全储存管理法律法规,规程、制度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做好库区的消防、防雷、监控设施,防护土堤、围墙、库房通风、排水沟的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除工作。设施需定期进行检测的,及时与县相关专业部门联系,进行检测。喂养好防护犬。保护好库区绿化和生态环境。第七条民爆物品出入库严格按照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库内民爆物品按品种分类堆放,作好标识。民爆物品堆放按定置管理制度
3、规定执行,严禁超高或占用安全通道、检查通道。第八条民爆物品在装卸作业时,装卸人员必须严格按装卸规程规定进行作业,严禁违规作业、严禁超量装载。装车时,车厢内民爆物品高度不得超过1.5米,并用车厢内专用捆绑带和挂钩绑牢。第九条库管员在装车完毕时,应与押运员当面按照本批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准的品种、数量清点,检查车厢内民爆物品已经绑牢后,锁好车厢门,办理交接手续。第十条为严防事故发生,进入库区装运雷管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在进入库区装车之前,车辆上卫星定位装置必须关闭。在装车前,库管员应与驾驶员核查清楚,确认已经关闭,才能装车。第十一条及时清理过期、变质、失效的民爆物品,作好登记,严禁与合格产品混放
4、。清理情况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领导,上报县公安局审批,进行销毁处理。第十二条因维修库区设施,需外部人员维修的,外部人员必须如实登记有关个人证件资料,库区保卫值班员核对证件,确认与登记人相符,才能进入库区作业。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需动火动焊的,按库区动火动焊管理制度执行,做好事安全防范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第十三条遇突发事故,按应急预案处置。处置不了的,立即报告公司领导,进行救援;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或处置过程中事故危害情况控制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办、公安机关。如发生民爆物品被盗、被抢事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第十四条做好民爆物品出入库原始凭证、流向登记等原始资料的归
5、档管理。第十五条库区保卫人员按照入库须知,做好对需进入库区外部人员的证件核实,打火机、手机等物品的收、存工作;值班巡查、技防设施和其他安全设施隐患的检查、治理,库区外部安全环境的检查工作。【第2篇】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制度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制度是民爆物品管理中的实物管理,是民爆物品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项库房管理制度,包括出入库登记制度、民爆品储存管理制度和民爆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第一条保管员对民用爆破器材入库要严格检查验收,履行出入库手续,必须注明收货时间、数量、品种;第二条保管员对进库物资,要逐箱(袋)的检查包装情况,生产时间、生产厂家、
6、品种等是否齐全。不得有:包装箱l(袋)破损;捆扎和铅封不良;箱(袋)上的厂名、炸药名称、规格、批号、制造日期、净重、毛重、体积、“防火、防潮、轻放不得与雷管放在一起字样,爆炸品标志不清楚;箱(袋)有浸湿和渗油痕迹;与厂方押运员签字交接清楚,如有问题,及时上报公司;第三条保管员发货时,先登记(包括车辆牌照)并查验提货单,运输证、押运证,任何人均无权凭电话及白条发货;发货后,必须认真对提货单是否与实物完全相符;第四条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即先进先出的原则;第五条民爆器材的保管实行双人双锁收发制度;第六条进入库区和库房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管理制度,服从保管员、保卫人员的安排
7、,不得到库区随意走动;严禁携带火源、手机及易燃易爆物品入库;第七条对符合有关规定进入库区的人员做好登记记录。【第3篇】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管理制度一、民爆物品的储存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的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民爆物品应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民爆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二、民爆物品库的设置、结构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三、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存放民爆物品的固定库、临时库,与周围居民住宅、
8、大型建筑物、铁路、公路桥梁、堤坝等公共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派足够的、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看管。五、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民爆物品库区应设置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在每年雨季前进行检测一次;(二)库区要设置安全防火标志牌,周围20m内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品堆放;(三)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水桶、铁锹、铁钩等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四)临时储存民爆器材的库房应设置围栏。六、民爆物品的存放应符合以下管理要求:(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的发放民爆物品应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卡相符;(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三)库内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和动物破坏;(四)库房内储存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五)民爆物品宜单库存放,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应分库储存;(六)报废民爆物品应分类单独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