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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建设管治计划 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状况、检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制度,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法(政办89号)建立健全公开、公正、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明确规定评议考核的根本要求、主体、内容和方法。要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对行政执法主体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考核等结合起来,避开对行政执法活动进展重复评议考核。 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法(政发18
2、2号)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追究内容、责任追究形式、处理打算程序、异议处理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据年度考核状况,或者依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赐予批判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实行组织处理措施的,根据干部治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嘉奖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调动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3、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对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职权、执法程序、执法收费、执法责任、执法标准、执法结果、执法投诉、执法流程与时限、格式文书等内容实行上网、上墙、编印执法指南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便利群众办事和监视。 四、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是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本单位行政执法的职权分类,分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如行政惩罚程序、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强制程序等,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执法打算预先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听证、执法打算
4、、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权利告知、执法打算送达、行政赔偿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依法爱护行政治理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救济权、要求赔偿权等合法权益。 五、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是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省行政惩罚听证程序规章(试行)(政发3号)、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政办发74号)、关于转发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政发15号)及市政府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建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各类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听证制度。听证制度要对执法听证范围、听证的告知和公告、听证参与人、听证主持人、听证的详细程序、听证笔录和执
5、法打算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有关行政惩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视检查纪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统一制作各类行政执法的格式文书,对行政执法案卷名目、案卷内容、文书挨次、文书规格、装订形式、制作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定期组织进展行政执法案卷的评议检查,评查内容包括案卷内容是否齐全、案卷规格形式是否标准统一、案卷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通过案卷评查发觉和订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标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七、重大
6、行政执法打算备案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省行政执法监视方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打算备案制度。对行政强制打算、重大行政惩罚打算、重大行政许可打算和其他重大行政执法打算,在执法打算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政府报送备案审查,审查发觉问题的,行政执法主体应限期做出处理。各行政执法主体应明确特地机构、专人负责重大行政执法打算备案工作。 八、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执法主体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制
7、度。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建立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根据省行政执法证件治理方法(政发102号)、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治理方法(府法字13号)的规定实施,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新进、换岗、轮岗人员,要准时组织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报领取省行政执法证、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执法。 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据标准行政执法行为的实际需要,参照其他行政执法主体的做法,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重点是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惩罚种类的适用、罚款数额与违法情形的量化对应、罚款的收缴处理等做出可操作的详细规定,避开不当的执法行为
8、。 十、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省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政发120号)、市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方法(政发27号)的规定,建立健全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制发的标准性文件,应按规定准时报送市政府备案审查。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对本单位标准性文件的起草、审核、打算、制发、上报备案等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准时订正经本级政府备案审查发觉的问题,依法标准行政执法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标准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准时讨论处理。 十一、行政执法监视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依据省行政执法监视方法(省人民政府令
9、第59号)、省行政惩罚监视方法(政发18号)、省行政许可监视暂行规定(政办发74号)、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本单位行政执法的职权分类,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监视制度。对执法监视的内容、执法监视的方法、执法监视的形式、受理投诉举报、执法监视的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执法监视人员,应根据省行政执法证件治理方法(政发102号)的规定取得资格,领取省行政执法监视证,方可进展行政执法监视工作。同时,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周年报告制度,对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实施一周年时,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对实施和执法状况进展检查,并将状况报送本级政府备案。 十二、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培训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培训制度,对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方式、学习要求、考核方法等做出规定。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制订年度学习规划,实行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公共(通用)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并进展考核,完成年度规定时间的学法指标,学习考核状况应列入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档案。同时,应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学法培训台帐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