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三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三篇).docx(1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三篇)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篇一 乙方:_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更好地进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就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责任保险条款问题进展讨论,共同制定有关条款。 其次条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确定的条款根底上,对保监会批复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中不明确和不详细的地方在本协议中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此解释和规定具有法律效刀。 一、条款第三条被保险人定义为: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正式聘用的注册
2、会计师。 二、条款第三条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修改为:审计业务是指被保险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标准和管辖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治理条例规定的必需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会计报表审计、企业资本验证、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清算审计、净资产验证、纳税申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条款第三条利害关系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及政府部门。 四、条款第三条每次保险事故,是指托付人及利害关系人因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导致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失实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单个索赔或系列索赔
3、。 五、条款第四条修改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头后,被保险人在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托付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托付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本条款及补充条款的规定,在商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六、条款第六条删除第十一项,第三项修改为: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纳的审计业务。第五项修改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赔状况。第六项修改为:“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险人签署的审计报告。” 七、条款第八条修改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之内,被保险人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则视为自愿
4、放弃权益。” 八、条款第十六条更改为“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照实填写投保问卷”。 九、条款第十八条更改为: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注册会计师人员发生变动,应在一月之内通知本公司。 十、条款其次十条更改“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实行欺诈,隐瞒等恶劣手段侵害托付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条款其次十一条更改为“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状况进展风险评估,对本公司提出的经被保险人同意承受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仔细付诸实施。” 十二、此险种在确定追溯期时,采纳以下原则,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其次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续保
5、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即连续投保,连续计算追溯期。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计算,即追溯期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追溯期中断时间在一年之内的,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在加缴中断期间l00%的保险费后,追溯期可追溯到中断之前的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但对于中断期间已经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中断保险行为的,追溯期不行以再恢复。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一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一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
6、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二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三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三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十三、被保险人发生赔偿后,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按比例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可以将累计赔偿限额恢复。但恢复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十四、在保险期内,如被保险人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被主管部门撤销,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头后,因过失行为造成托付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撤销之日起三年
7、内托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本公司在本保险单商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如五年内托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交纳年保费的20%后,本公司在本保险单商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按甲方上报保监会前双方达成的费率,由甲方与各会计师事务所进展投保,详细保险费率详见协议的附件。 第四条假如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对条款和补充条款进展修改,应由甲乙双方同意并就修改内容达成全都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有关款。 第五条甲方应履行保险责任。假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大事,甲方应第一时间到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了解状况,办理赔偿手续。假如发生争议,甲方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解决有关索赔事宜。如无法达成
8、意见,由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予以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提交仲裁机关裁定。 第六条甲方供应乙方认可的标准保单。甲方在与各事务所签订保险合同时,将依据各所的详细状况与各事务所协商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经营治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三年未出险的会计师事务所,甲方同意在标准费率根底上适当调整费率或赐予其他的优待条件。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定期联络制度,沟通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状况,协商解决保险中消失的有关问题。详细时间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四上午。 第八条甲乙双方同意成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 鉴定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进展鉴定。责任鉴定结果实
9、行投票表决制。鉴定委员会假如无法得出结论,应交仲裁机关裁决。 第九条乙方应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照实填写会计师责任保险投保问卷和投保单,并协作甲方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条甲方应在保单正本备注栏注明“条款与补充条款相予盾时,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代表人(签字):_负责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篇二 甲方: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分公司 乙方:_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更好地进展注册会计师
10、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就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责任保险条款问题进展讨论,共同制定有关条款。 其次条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确定的条款根底上,对保监会批复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中不明确和不详细的地方在本协议中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此解释和规定具有法律效刀。一、条款第三条被保险人定义为: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二、条款第三条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修改为:审计业务是指被保险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标准和管辖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
11、师治理条例规定的必需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会计报表审计、企业资本验证、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清算审计、净资产验证、纳税申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条款第三条利害关系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及政府部门。 四、条款第三条每次保险事故,是指托付人及利害关系人因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导致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失实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单个索赔或系列索赔。 五、条款第四条修改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头后,被保险人在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托付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托付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
12、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本条款及补充条款的规定,在商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六、条款第六条删除第十一项,第三项修改为: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纳的审计业务。第五项修改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赔状况。第六项修改为:“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险人签署的审计报告。” 七、条款第八条修改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之内,被保险人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八、条款第十六条更改为“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照实填写投保问卷”。 九、条款第十八条更改为: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注册会计师人员发生变动,应在一月之内通知本公
13、司。 十、条款其次十条更改“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实行欺诈,隐瞒等恶劣手段侵害托付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条款其次十一条更改为“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状况进展风险评估,对本公司提出的经被保险人同意承受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仔细付诸实施。” 十二、此险种在确定追溯期时,采纳以下原则,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其次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即连续投保,连续计算追溯期。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计算,即追溯期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追溯期
14、中断时间在一年之内的,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在加缴中断期间l00%的保险费后,追溯期可追溯到中断之前的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但对于中断期间已经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中断保险行为的,追溯期不行以再恢复。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一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一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二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三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
15、,追溯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三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十三、被保险人发生赔偿后,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按比例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可以将累计赔偿限额恢复。但恢复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十四、在保险期内,如被保险人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被主管部门撤销,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头后,因过失行为造成托付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撤销之日起三年内托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本公司在本保险单商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如五年内托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交纳年保费的20%后,本公司在本保险单商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6、。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按甲方上报保监会前双方达成的费率,由甲方与各会计师事务所进展投保,详细保险费率详见协议的附件。 第四条假如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对条款和补充条款进展修改,应由甲乙双方同意并就修改内容达成全都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有关款。 第五条甲方应履行保险责任。假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大事,甲方应第一时间到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了解状况,办理赔偿手续。假如发生争议,甲方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解决有关索赔事宜。如无法达成意见,由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予以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提交仲裁机关裁定。 第六条甲方供应乙方认可的标准保单。甲方在与各事务所签订保险合同时,将依据各所的详细状况与各
17、事务所协商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经营治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三年未出险的会计师事务所,甲方同意在标准费率根底上适当调整费率或赐予其他的优待条件。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定期联络制度,沟通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状况,协商解决保险中消失的有关问题。详细时间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四上午。 第八条甲乙双方同意成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进展鉴定。责任鉴定结果实行投票表决制。鉴定委员会假如无法得出结论,应交仲裁机关裁决。 第九条乙方应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照实填写会计师责任保险投保问卷和投保单,并协作甲方做好有关工作。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18、条款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篇三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商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
19、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缘由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以下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以下状况下,不管任何缘由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
20、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斗、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状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 车辆; (
21、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九)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第八条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伺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第十条每次事故
22、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担当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除另有商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准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展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展查勘且未赐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供应的财产
23、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恳求后,应当准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依据事故性质、损失状况,准时向被保险人供应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准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供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供应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快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准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状况及个人隐私,负 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
24、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急程度增加的,应当准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急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商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准时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爱护措施,防止或者削减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局部,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帮助保险人进展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供应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准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其次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供应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供应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并供应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其次十二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