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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共13篇)篇: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现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银监会2013年8月30日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市场信心,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持金融体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
2、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银行业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银行业消费者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第五条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社会责任,践行向银行业消费者公开信息的义务,履行公正对待银行业消费者的责任,遵从公平交易的原则,依法维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
3、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实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和内部自律原则,构建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履行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第八条银行业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人员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行为准则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
4、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了解银行业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不得篡改、违法使用银行业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不得混淆、模糊两者性质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
5、格遵守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披露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便利性原则,合理安排柜面窗口,缩减等候时间,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照顾残疾人等特殊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尽量提供便利化服务,不得有歧视性行为。第三章制度保障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建设。(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明确将其纳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并体现在发展战略之中。(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承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
6、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负责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督促高管层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管层关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负责监督、评价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管层相关履职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可以授权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上部分职能。获得授权的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三)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层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程序以及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时了解相关工作状况,并确保提供必要的资源支
7、持,推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有序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设立由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划、统筹部署整个机构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并享有向董(理)事会、行长(主任)会议直接报告的途径。(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级机构其他部门及下级机构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8、作制度体系,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内容:(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控制体系;(三)银行业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规定;(四)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受理流程及处理程序;(五)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框架安排;(六)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体系;(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监督考评制度;(八)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和管控机制,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审批准入、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落实有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规章
9、和监管要求,使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在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前得以实施。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并在产品和服务推介过程中主动向银行业消费者真实说明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情况、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禁止欺诈性、误导性宣传,提高信息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揭示产品风险,以便银行业消费者根据相关信息做出合理判断。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员工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强化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理解本机构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政策和程序,提高服务技能,丰富专业知识,提升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开展银行业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提
10、升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主动预防和化解潜在矛盾。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银行业消费者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实现各类投诉管理的统一化、规范化和系统化,确保投诉渠道畅通。(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投诉登记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告知投诉者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置工作机制,在规定时限内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银行业产品和服务,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纠正;造成损失的,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向银行业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公平处理对同一产品和服务的投
11、诉。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诉处理结果的跟踪管理,定期汇总分析客户建议、集中投诉问题等信息,认真查找产品和服务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督促有关部门从管理制度、运营机制、操作流程、协议文本等层面予以改进,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考评结果纳入机构内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当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提高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性。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应当定期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第二十
12、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内部规章和外部监管要求落实不力的责任追究,根据对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严重程度或危害程度,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确保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项规定得以落实。第二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应急响应机制,主动监测并处理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重大负面舆情和突发事件,并及时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第三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本机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将工作总结计划及工作开展情况按照监管职责划分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同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
13、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社会披露。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的原则,在深入研究国内外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实践,合理评估中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战略和制度规范,持续完善和健全相关监管体系。第三十二条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各个监管环节充分体现、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理念和要求。第三十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承担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职责,通过采取风险监管与行
14、为监管并重的措施和手段,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第三十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搭建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沟通交流平台,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利用现有机制和资源,推动构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化网络,提高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和时效性。第三十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充分了解、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及实际效果;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估体系,并将考评结果纳入监管综合考评体系,与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形成联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第三十
15、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风险提示或提出监管意见。第三十七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整改和问责。第三十八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经查实的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督促其纠正。第三十九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以及纠正、处理情况予以通报。第四十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妥善解决与银行业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并依法受理银行业消费者认为未得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妥善处理的投诉,进行协调处理。第四十一条银
16、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教育工作目标和方案,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银行业知识宣传与消费者教育工作制度化。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2篇: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划纲要()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划纲要(2012-2015)一、工作宗旨(一)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能力、提升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为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社会责任,通过广泛、深入、系统的金融教育,全面提升全社会对银行业产品和服务的认知度,全面提升全社会的金融素质,培育银行业消费者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积极、科学地主张银行
17、业消费者合法权益。坚持科学发展,坚持行为监管,坚持行业自律,通过主动、严格、科学的监管措施,监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向消费者公开交易信息的义务,履行公平对待消费者的责任,遵从公平教育的准则。二、工作原则(二)预防为先。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市场准入审批的必要条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产品、服务设计和审批之初,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预设其中;在消费者购买产品和接受服务之前,主动践行告知义务,实事求是地加强事先宣传讲解和风险提示;在开展营销时,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规范销售活动。(三)教育为主。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不同的消费者群体,积极开展广泛、持续、系统的金融宣传教育活动,培育消费
18、者的自主选择判断能力和主动维权能力;针对不同的产品和服务种类,主动做好宣传讲解,通过提升消费者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主动化解矛盾。(四)依法维权。本着贯彻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建立一整套合法、规范、务实的消费者维权工作体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落在实处。在纠纷处理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调解好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五)协调处置。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保护消费者权益,妥善解决与消费者之间纠纷的责任,并设置专门部门和人员落实这一责任。银行业监管机构有责任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好消费者的投诉。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能与消费者就投诉处置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19、,银行业监管机构接受消费者的再次投诉,并将调查处置意见反馈消费者。监管机构的处置意见只作为第三方调解,不具有裁决作用。主要工作框架(六)构建坚实的法律基础。本着急用先行、逐步完善的工作思路,尽快梳理、整合和补充散落于各类监管规章之中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在2-3年内,提出政策要求,制定操作规章,使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章可循。在3-5年内,积极主动推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建设,争取出台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或银行业公平交易法。(七)形成科学的工作机制。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派出机构要本着“统一行动、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追求高效”的原则,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银监会层面
20、组成由分管会领导任主任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工作委员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1.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协调机关各部门及派出机构贯彻落实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要求,统计分析、通报提示消费者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落实相应的监管措施。2.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由银监会聘请的金融、法律和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作为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后援团队,负责重大投诉时间的定性分析,对疑难事件提出专业建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评估意见。3.金融交易行为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银监会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行为监督工作。消费者保护工作
21、流程涵盖法规和政策的制定,金融产品和服务准入中消费者保护要求的审核,金融产品与服务设计和推介过程中消费者保护的承诺,金融产品和服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保护的落实,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冲突时投诉的呈递,消费者投诉案的受理、调查、处理、后评估等。(九)完善预先的保护框架。争取主动,将消费者保护工作起始点前移至防范环节,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新产品或新的服务品种在获得准入或进入市场前,包含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素,防范不必要的纠纷于未然。在实施市场准入审批时,除了评估金融风险之外,还要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提示,对相关产品或服务提出明确销售目标群体、注明风险程度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相关的要求。银行业金融
22、机构在内部流程当中应明确规定,在新产品新服务的设计和审批环节必须加注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条款,在新产品新服务推介时将上述内容体现在宣传材料和宣传讲解之中,使新产品新服务在进入市场时履行了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十)建立快捷的应诉程序。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是自然人消费者,消费者投诉的应诉受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落实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窗口。应诉程序的快捷性和规范性,直接影响行业形象,也是社会和媒体关注的焦点。建立一套快捷、规范、透明的应诉机制,是有效调解消费者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纠纷的必要条件。从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层级设置处罚,本着“先机构后监管,先基层后总部”的应诉程序设置原则,银监
23、会将对各层级的投诉受理程序做出规定,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层级应诉的基本规则。同时,银监会将向社会公布消费者投诉的渠道和程序,以指导、便利和规范消费者投诉。(十一)创建务实的后评估体系。在建立消费者保护工作流程的基础上,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将对发生的消费者投诉事件进行登记、统计和分析,并借助专家委员会的力量,对投诉发生的原因、处置质量、客户满意度以及整改纠正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形成后评估报告。据此,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提议召开联席会议,向银监会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出指示,提出工作要求。在此基础上,银监会将分别根据机构类别和地区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评办法,按年度对各银行业金
24、融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的消费者保护工作做出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分别纳入风险评级和年度综合考评体系。(十二)制定系统的宣传规划。制定年度的和中远期的宣传工作总结计划,将宣传工作持续化、常态化。宣传工作开展可采取三种方式:1.集中开展。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初期,每年设定一周或一月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周(月)活动。活动期间,通过集中摆放、发送、投递宣传材料,大众媒体参与,以网络、电信、电视、广播等方式造成声势,形成影响。2.持续进行。利用银行现有的营业场所长期摆放宣传资料,银行大屏幕滚动播出宣传内容;与电信部门、网站或电视台签订长期协议,定期、定时传播宣传内容;与相关部门联系,在机场、车
25、站、码头、地铁、商场、旅游景点等人群聚集区长期播放或张贴宣传材料。3.专项行动。采取金融知识进乡村、社区、学校、军营、工地等方式,在某一特定领域推进。(十三)探索持续的教育模式。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维权能力以及银行业对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根植于社会对金融的了解,有赖于全社会金融素养的提高。从长期和根本的角度来看,早期的金融教育是决定性因素。为此,银监会将会同教育部门推动金融教育进课堂。着力建设消费者金融教育的长效机制,制定金融教育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针对发达的中心城市和边远的山区乡村,享受充分银行服务的富裕群体和银行服务缺失的贫困人口,在校的大中小学生和社区老龄人群,以及处于银行服务需求转型期的进
26、城务工人员、对银行服务需求旺盛的年轻“白领”,有针对性地做出金融教育安排,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开展专项教育活动。近期,可根据大学生的就业心理,选取高校,采取讲座、问卷等方式积极展开。随后,争取金融知识教育进入大学课堂。最终,尝试将金融知识教育纳入全面义务教育范畴。第3篇: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计划2023年度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计划第一、金融消费概述一、什么是金融消费?二、金融消费的主要形式1、传统意义的金融消费2、特别性金融消费3、金融衍生产品消费三、什么是金融消费者?1、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2、非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四、金融商品的特殊性1、金融商品的无形性。2、金融商品的专业壁垒性
27、。3、金融商品的风险性4、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合约性。五、传统金融消费保护的形式及其缺点六、金融消费的特殊性1、信息不对称(1)风险收益(2)风险的计量(3)案例分析:A、金融理财产品的案例;B、保险产品的案例;C、金融衍生品的案例。2、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1)单个的自然人对垄断大企业;(2)格式条款多由金融机构一方制定;(3)能否享受金融服务的决定权掌控在金融机构手中;(4)在纠纷处理上,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3、金融创新失控(1)金融衍生产品的无节制创新和泛滥(2)金融衍生产品十分复杂A、对冲基金;B、次贷产品C、金融衍生产品的研究者甚至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七、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原因八、国外
28、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研究1、Carlin、Gervais(2009)对金融零售市场中的消费者保护的研究。2、Budnitz(1995)对纠纷的仲裁机制的研究。3、Nieto(2000)认为对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4、Taylor(1995)和Goodhart(1998)分别提出了基于金融监管目标来设计监管体制的思想。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1、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2、通过金融机构内部加强治理。3、通过行业自律进行规范和监督。4、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5、应该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交由统一的行政机构或准行政机构管理。第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一、
29、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1、公共物品和自然垄断理论2、信息不对称理论3、有限理性理论4、“外部效应”理论5、解决之道: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一)对商业银行的意义1、中国的金融改革将加剧商业银行间的竞争,客户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2、中国利率市场化将对未来商业银行主营业务产生重大的影响,各种金融衍生品将成为商业银行盈利的主要来源;3、柠檬市场理论和美国次贷危机的实际表明,不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必然日渐丧失投资积极性和市场参与度,最终也会损害商业银行的利益。4、有利于为消费信贷发展、扩大内需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5、有利于改进金融服务质量,提高银行的核心
30、竞争力。6、有利于规范银行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7、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利于从长远实现银行和社会的更大利益,提升银行的竞争力;8、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最终更保护了银行的利益。(二)对消费者的意义;(三)对国家的意义。第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二、金融消费者的权利1、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含义2、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3、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的解析三、金融机构的义务及其含义解析1、金融机构的义务;2、金融机构义务的具体内容的解析。四、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第四、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解读一、
31、行为准则1、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1)告知义务(2)不隐瞒风险、不夸大收益(3)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4)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分析2、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3、消费风险与消费能力相适应原则(1)了解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2)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3)不主动提供与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4)相关案例分析4、尊重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1)有效保护个人的金融信息(2)不篡改、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3)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4)金融消费安全权的案例分析5、规范收费(1)遵守金融服务收费的规定(2)不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3)披露收费项目和标准6、坚持服务便利
32、性原则(1)合理安排柜面窗口(2)不拒绝合理的服务7、尊重银行业消费者(1)照顾残疾人等特殊消费者的实际需要(2)提供便利化服务(3)不得有歧视性行为(族群、性别、宗教等)(4)相关案例分析二、制度保障1、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建设(1)纳入公司治理A、什么是公司治理?B、公司治理的重要性C、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D、如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2)纳入企业文化建设A、企业文化在银行管理中的作用B、案例分析:35个紧急电话C、企业文化的构成D、如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企业文化建设?(3)体现于发展战略A、发展战略是银行发展的三大关键问题之首B、银行发展战略的基本内容C、银
33、行的战略定位D、银行的战略执行能力E、如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现在银行发展战略之中?(4)董(理)事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作用A、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B、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程序以及具体的操作规程;(5)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保护工作。2、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1)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2)内部控制体系;A、导入案例:巴林银行破产案、法国兴业银行凯维埃尔案、德国国家发展银行与雷曼兄弟公司交易案。B、国内内部控制相关法规的要求C、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a、内部环境b、控制活动c、控制手段(3)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规定;(4)消费者投诉受理流程
34、及处理程序;(5)知识宣传教育框架安排;(6)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体系;(7)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监督考评制度;(8)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建立健全事前协调和管控机制4、加强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1)说明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情况、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2)禁止欺诈性、误导性宣传,(3)提高信息真实性和透明度,(4)合理揭示产品风险5、开展员工教育和培训6、为消费者投诉提供便利(1)投诉管理的统一化、规范化和系统化(2)公布投诉方式和投诉流程(3)做好投诉登记工作7、完善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置工作机制(1)在规定时限内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银行业消费者投诉(2)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
35、纠正(3)向银行业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A、赔偿或补偿的程序B、赔偿或补偿的数额的确定C、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的案例分析(4)确保公平处理对同一产品和服务的投诉(5)加强对投诉处理结果的跟踪管理8、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1)影响绩效的因素(2)案例:英国运送犯人去澳洲的故事(3)绩效考核体系的作用:杠杆和载体(4)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的内容(5)将考评结果纳入机构内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当中。(6)考评结果的应用A、职位管理B、利益分配C、岗位调配D、员工培训E、绩效改进F、新员工转正、定级9、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1)强化内部规章和外部监管要求(2)责
36、任追究机制10、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应急响应机制(1)导入案例:某商业银行拒绝保洁工进去饮水引发的公共危机(2)银行的公共危机和危机公关(3)危机的度量(4)危机的识别与应对(5)应急响应机制的制定(6)监测重大负面舆情和突发事件(7)商业银行危机公关6F原则(8)危机公关中的禁忌(9)与媒体进行危机公关的基本策略三、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所确定的国内保护标准的评价第4篇: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分析报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分析报告根据*银监分局关于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调研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行按照调查问卷内容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金融消费者的界定(一)
37、金融消费者就是购买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者的统称或泛指。小微法人、三农客户等弱势群体应纳入保护范围。(二)金融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所受保护权利的异同及原因1、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2、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3、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
38、融服务时,有获得机会均等、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4、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其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等与金融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受法律保护。5、金融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银行业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人民银行定襄县支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二、受理请抗投诉*银行2011年度及2012年上半年受理投诉分别为32件和19件,均为电话投诉。投诉多集中在营业时间上,投诉者多为30-40岁左右的客户,投诉处理满意率高。三、机构组织情况今年
39、9月,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我行将按照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职责,积极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增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主动性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构筑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流程和岗位责任制,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设立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相关人员充分了解法规规章和监管要
40、求,熟悉产品、服务和流程;强化网点现场处理投诉的能力,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加强投诉渠道建设,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臵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申诉;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价;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加强金融知识的普及宣传。五、投诉信息处理系统(一)目前我行的投诉信息受理、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我行人事部门负责,由专门人员对投诉信息进行登记和处理,并进行定期统计分析。(二)尚未纳入分支机构、各部
41、门及员工个人的绩效考核。六、银监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受理及处理流程(一)客户投诉渠道:电话投诉、意见簿(箱)投诉、网络投诉、上门投诉、信件投诉、媒体投诉和政府部门转来投诉等。不同渠道受理标准一致。客户投诉按照业务类别实行“对口处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执行首问责任制、谁的客户谁负责、公开透明、及时规范、信息保密、资料保存完整的原则。对于消费者的重复投诉,应认真分析客户再次投诉的原因,组织有关人员对投诉情况再次核实,在处理过程中进行跟综。客户服务热线和投诉电话的设臵不统一。客服热线受理的客户投诉,接到客户投诉后,要认真对投诉情况进行登记,根据情况及时转至服务监督电话。*服务监督电话受理
42、的客户投诉:1.投诉登记。接到客户投诉或相关部门转接的投诉,要做好相关记录。2.投诉调查。根据客户投诉的情况进行调查,酌情转至营业网点或自行处理,重大问题报投诉管理领导小组。3.投诉处理。根据客户投诉调查情况,提出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及时向客户反馈,力求客户满意。对有效投诉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投诉管理领导小组。对重大的投诉问题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4.投诉反馈。属总行协调解决的客户投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指定主办单位及协办单位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客户,对暂时不能解决的投诉要明确给出承诺解决时限,处理后及时回复客户。5.投诉总结。帮助被投诉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总结,有必要
43、全行通报、吸取教训的要及时通报;有改进服务和管理价值的,要及时向相关业务部门反馈,进一步修订完善我行服务和管理制度。处理客户投诉的时限从接到客户投诉到回复客户(含回复转来部门):一般投诉(工作失误、服务态度、内部管理)当日完成,复杂投诉(服务产品、服务渠道、违规操作)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被投诉单位接到客户投诉处理单后,立即由相关负责人(非当事人)进行沟通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不完的,要向投诉受理部门报告原因同时应向客户作出说明。(二)客户投诉处理程序*营业网点直接受理的客户投诉1.投诉登记。营业网点接到客户的现场投诉后,要耐心听取客户投诉,对投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积极做出正面解释,不要与客户争论
44、,避免矛盾激化产生不良影响。同时应把客户请离业务区,尽可能减少负面影响,网点负责人要主动出面调解(网点负责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可由会计主管或大堂经理出面调解),进行个别处理;若超出处理权限,应及时转交给总行人力资源部处理。2.投诉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查阅查看相关资料和现场录像,了解客户投诉的原因,并做好相关记录;涉及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时要及时上报,并注意保密。3.投诉处理。属营业网点内处理的客户投诉问题,应在职责范围内妥善解决;需要总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现场投诉属有效投诉的,应当场向客户赔礼道歉,取得客户谅解;属特殊投诉的,也应耐心做好客户的解释疏导工作,不可顶撞客户
45、。4.投诉反馈。由营业网点负责处理的投诉,可即时回复的即时回复,不能即时回复的,应在解决后立即回复客户。*客服热线受理的客户投诉接到客户投诉后,要认真对投诉情况进行登记,根据情况及时转至服务监督电话。*服务监督电话受理的客户投诉1.投诉登记。接到客户投诉或相关部门转接的投诉,要做好相关记录。2.投诉调查。根据客户投诉的情况进行调查,酌情转至营业网点或自行处理,重大问题报投诉管理领导小组。3.投诉处理。根据客户投诉调查情况,提出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及时向客户反馈,力求客户满意。对有效投诉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投诉管理领导小组。对重大的投诉问题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4.投诉反馈
46、。属总行协调解决的客户投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指定主办单位及协办单位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客户,对暂时不能解决的投诉要明确给出承诺解决时限,处理后及时回复客户。5.投诉总结。帮助被投诉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总结,有必要全行通报、吸取教训的要及时通报;有改进服务和管理价值的,要及时向相关业务部门反馈,进一步修订完善我行服务和管理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受理的客户投诉,可按照上述工作流程进行,属部门内部处理的客户投诉问题,应在职责范围内妥善解决;需要服务监督电话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投诉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客户投诉的指导、协调、督促等工作,总行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全行客户投诉的调查、甄别和处理工作。
47、总行各部室负责本条线业务范畴的客户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各营业网点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部门或通过服务监督电话和客服热线转接、信访等客户投诉的调查和协助处理工作。对客户投诉涉及纪检监察室处理的内容,由总行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处理。由于服务工作差错被媒体曝光的,由总行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对监管部门或政府部门通过电话等形式转来的投诉,被投诉单位应指定专人迅速认真调查,尽快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客户并报告总行。(三)电话投诉通过消费者所留联系方式向消费者反馈投诉处理结果。(四)除受理投诉外,均在营业大厅内设臵有客户意见簿和意见箱,客户可直接将意见建议写在上面
48、,每天有专人进行查阅、回复,并将反映问题及时改进。营业柜台上均设臵有服务评价器。七、下阶段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价的建议对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评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核评价要素应包括工作机制建设情况,投诉处理工作质量与效率情况,有关文件、资料的报送和备案情况以及配合调查处理情况等四个方面。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其业务发展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于评价结果较差及被投诉情况较严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及相关金融业务活动予以重点关注,将其列入下一分析评价期重点监督对象,加大对其管理与指导力度。八、当前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教育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及下阶段工作的意见建议主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