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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 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1了解破产的概念、特征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理解破产原因,理解并掌握破产申请、受理、债权申报和确认。2理解债务人财产和管理人制度,掌握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了解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债权人委员会,掌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3理解并掌握重整和和解制度,了解破产宣告,掌握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与特证二、破产法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证(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其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二)破产的特征(1)以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
2、履行全部清偿义务为前提;(2)破产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清偿客体;(3)破产以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进行;(4)破产以取消债务人主体资格为最终结果;(5)破产是一种依司法程序进行的还债手段。二、破产法概念和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2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3、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3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时间 企业破产法第136条规定,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一、破产原因二、申请和受理二、申请和受理三、债权申报与确认三、债权申报与确认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企业破产法第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并且资
4、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二、申请和受理(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 依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可以由不同的人在不同依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可以由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出:(1)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5、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算。(二)破产受理1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确定是否受理。确定是否受理。2法院的审查与处理法院的审查与处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
6、,则在异议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则在异议期满之日起期满之日起10日内做出;日内做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申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申请无异议的,则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请无异议的,则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个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个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可以延长15日。日。3受理破产案件后的效果(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一定义务。程序终结之日,债务
7、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一定义务。(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偿无效。(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8、。(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9、提起。三、债权申报与确认(一)债权申报时间(一)债权申报时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个月。(二)债权的申报程序(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2)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报债权。(3)债权人申报债权
10、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5)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6)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
11、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7)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
12、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三)债权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一、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三、管理人制度三、管理人制度 一、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破产申请
13、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债务人财产的收回。(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1撤销权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是破产法为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而规破产撤销权是破产法为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而规定的对债务人相关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撤销的权利。定的对债务人相关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撤销的权利。2无效行为无效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
14、务的。因前项行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因前项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三)取回权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1一般取回权一般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定的除外。2特别取回权特别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
15、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四)抵销权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标的是否相同,均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
16、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项费用的总称。企业破产法第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共益债务
17、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企业破产法第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
18、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
19、照比例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三、管理人制度(一)管理人的概念(一)管理人的概念 管理人是破产申请受理后经人民法院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申请受理后经人民法院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保管、清算、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事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保管、清算、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事务的
20、组织。务的组织。(二)管理人的产生和任职资格(二)管理人的产生和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三)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
21、作财产状况报告;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22、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三、债权人委员会三、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议事机构。(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
23、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债权人会议是依召集方式活动的决议机关。债权人会议设债权人会议是依召集方式活动的决议机关。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主席主持债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之日起15日内召开。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
24、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提议时召开。(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债权人会议决议1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职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监督管理人;选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
25、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2债权人会议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以上。但是,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除了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的决议除了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外,还要求他们所代
26、表的债权额必须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外,还要求他们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以上。三、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一)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此外,债权人委员会中还应当有一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此外,债权人委员会中还应当有一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者工会代表。(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
27、配;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一、重整二、和解 一、重整(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1重整申请重整申请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8、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重整期间(1)重整期间的概念。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重整期间的概念。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的期间为重整期间。整程序终止的期间为重整期间。(2)重整期间的事务管理。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重整期间的事务管理。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业事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3)重整期
29、间的法律效果。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除外。(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
30、重整计划的制定重整计划的制定 重整计划草案由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由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制作。2重整计划的批准重整计划的批准(1)债权分组。)债权分组。(2)表决通过。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表决通过。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以
31、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2重整计划的效力重整计划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有约束力。二、和解(一)和解申请的提出(一)和解申请的提出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
32、法院定,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二)和解协议的制定和通过(二)和解协议的制定和通过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权总额的2/3以上。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程序,并予以
33、公告。(三)和解协议的效力 1和解协议对债务人与和解债权人的效力和解协议对债务人与和解债权人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权人均有约束力。2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3和解协议的终止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六节 破 产
34、 清 算一、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三、破产程序的终结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一)破产财产的变价(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议另有决议的除外。(二)破产财产的分配(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
35、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2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36、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分配。3破产财产分配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配额提存。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
37、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三、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程序的终结(二)遗留事务的处理(二)遗留事务的处理在破产程序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或在破产程序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或者因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破产财产分配
38、完毕而终结者因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时,自终结之日起时,自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发现在破产案件中由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或者债)发现在破产案件中由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或者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况引起应当追回的财产的;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况引起应当追回的财产的;(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