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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第八章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第一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概述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有条件地减免税进口,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这类货物称之为“特定减免税货物”,是由于其进口通关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与其它通关方式不同,并不代表货物本身自然属性、税则号列有何特殊之处。一、特定减免税货物特征一、特定减免税货物特征1.除另有规定外,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2.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按照货物的种类而各有不同 海关须后续监管的特性,决定了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一般只能是固定资产类的货物如仪器设备、机床等等,
2、而诸如电力、燃料、食品等消耗性的货物不可能特定减免税进口。第八章第八章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第二节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注意不是货物进境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一、减免税备案一、减免税备案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海关应当准予备案。二、减免税审批二、减免税审批审批是针对特定的
3、将要进口的货物货物而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作出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并签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如图:三、报关步骤三、报关步骤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实行“一批一证”制,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口岸一次性进口。如果一批特定减免税货物需要分两个口岸进口,或者分两次进口的,持证人应当事先分别申领两张征免税证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征免税
4、证明有效期内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征免税证明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四、减免税担保四、减免税担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2)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五、减免税货物的处置五、减免税货物的处置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后,将有一段时间处于海关监管
5、下,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1.监管期满申请解除监管2.监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根据货物去向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货物需要在监管期内销售转让(给不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资格的主体)的;(2)减免税申请人如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单位或者个人的;(3)原申请人要求将特定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的;(4)企业要求放弃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注:放弃不是丢弃),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放弃货物的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海
6、关处理放弃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3.非解除监管的其他特殊处置(1)减免税货物的抵押(2)减免税货物的使用地点变更违规案例分析违规案例分析某公司等利用免税指标走私减免税设备案 2004年5月2日,利华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以该公司自用鼓励项目免税证明向某海关申报免税进口混凝土或砂浆混合机器(随附合同中货物品名为混凝土搅拌站)一套,价值515,000美元。经海关查明,2003年8月,民丰工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民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因施工需要,决定购买1台混凝土搅拌站,并委托明天外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公司”,经理孟某某)作为进口代理公司。因明天公司没有进口经营权,故孟某
7、某又找到利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国际贸易采购部副主任李某)的李某进行商谈,双方于同年10月9日签订了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同年12月3日,由利华公司、明天公司作为买方,日本某株式会社作为卖方,民丰公司作为最终用户,四方共同签订了购买混凝土搅拌站的进口合同。该合同签订后,王某某出于降低设备成本的目的,向孟某某提出办理免税进口。孟某某又将此意传达给李某。同年12月30日,利华公司以国家鼓励发展项目自用物资名义申领了该设备的免税证明。同时,李某与王某某商谈民丰公司使用利华公司免税指标的费用问题,最终民丰公司答应为此支付人民币550,000元,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关于该设备的租赁协议。该协议中将民丰公司实
8、际已支付给利华公司90%的的货款,即人民币3833000元改称抵押金,将民丰公司应支付的其余10%的货款以及550000元的使用免税证明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75905元称为设备租赁费,由民丰公司分两次支付。综上所述,上述设备实际为民丰公司购买实际为民丰公司购买,由利华公司、明天公司代理民丰公司进口该设备,三家单位相互通谋,在明知进口货物的最终用户为民丰公司的情况下,利用利华公司的免税指标,将本应征税进口的一般贸易性质货物申报成特定免税货物进口,偷逃税款约人民币150万元。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没收三当事人共同走私进口的混凝土搅拌站设备一套;对民丰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对利华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对明天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六、临时减免税政策简介六、临时减免税政策简介临时减免税指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是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不一定是海关总署)按规定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而采取的临时性减免税优惠的减免税。其特点是:具有集权性、临时性、局限性、特殊性、一案一批。图为广州白云机场海关为赈灾物资开辟“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