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第一章至第五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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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法学 The Law of Evidence主讲:蔡坤朋学习证据法的理由其一,司法的要求。其二,证据法学的多学科交叉特点所决定的。其三,证据法学研究近年来在法学界相当活跃,证据法立法已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第一章学习侧重点第一,证据法学的概念及其研究对象(本章重点,掌握)第二,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理解)第三,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领会)第四,证据法学的体系(了解)绪论 第一章 证据法学概述1.证据法 概念:证据法是指规定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相关事实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没有独立的证据法,有关证据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三大诉讼(刑、民、行)法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关于民事诉

2、讼证据的若干规定83条(2)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80条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仲裁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主要法律渊源:诉讼法,属于程序法的范畴。2.证据法学 概念:证据法学是以证据制度的立法和实践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研究对象:立法及司法中的证明规律 证据法学研究对象的体系: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和证明程序的法律规范包括刑诉、民诉、行政诉讼以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有关实体法中涉及证据问题的规定不仅包括实体法典,也包括相应的单行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和问题如最高法和最高检公布的案例,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对司法实践活

3、动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中对诉讼证据和诉讼证明有影响的新成果如DNA,秘密监听,测谎技术古今中外的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如“以五声听诉讼”,“自由心证”采扬弃的态度逻辑证明的经验和原理根据诉讼的特殊性建立诉讼特有的证明规则和诉讼证明思维方式 证据法学的特点:(1)交叉学科 (2)应用法学部门 (3)既要研究证据法的法律规则又要研究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认识方法的某些规则 (4)既要研究不同诉讼的特有证据制度,也要研究诉讼的共同证据规则和原理。3.证据法学体系 概念:学科体系是指本学科的基本内容构成及其内部的关系,学科体系必须具有科学性、完整性、严密性和开放性,不仅能容纳本学科的既

4、有成果,而且可以容纳新的科研成果和符合本学科发展方向的新课题。原理论 学科体系的构成:证据论 证明论 证据运用论4.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 (1)指导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紧密联系司法实际,全面了解我国前人和外国的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2)坚持思辩的、比较的和实证的研究方法 (3)紧密地联系诉讼实践活动进行证据法学的学习和研究 (4)处理好几个关系:着重当前兼及过去,注意创新与继承的关系。第二章 外国主要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 1.概念:根据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这种审判制度被称为神示证据裁判制度。2.产生的历史背景: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经济发展上表现为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

5、对自然界的各种现象缺乏科学的认识方法和手段,对现象和事件的因由无从索解,便将这些事件和现象归结为神意,期冀神灵给予一定的启示来甄别某些争议事实的真伪和双方主张的曲直。3.神示证明方法:(1)诅誓 诅誓是以向神发誓为内容的证明方法,依这种方法,如果当事人或证人不敢对神发誓,或者在对神发誓时流露恐惧的神色,或发誓后在一定时间内出现遭受某些“报应”的迹象,则可以据此判断其主张或者陈述为虚伪不实,从而作出有罪或者理亏的实体判断。诅誓的三种情况:自愿诅誓,必须诅誓和说明清白的诅誓。(2)水审和火审 用水和火来检验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或者被控告的人是否有罪的神石证明方法,主要用于盗窃案或者杀人案等重大案件

6、的检验。水审 冷水审:将被控告的人投入河中检验其是否有罪 热水审:以在沸水中放置物件令被控告的人或当事 人双方用手取出来验证其是否有罪的方法。火审:用火或者烧热的铁器检验被告的人是否有罪的方法。(3)决斗 由双方当事人使用武器对打以决胜负的神示证明方式。(4)卜筮 当事人就双方争议的事实向神祷告,然后进行占卜,法官根据卦象式签牌的内容判断何者胜诉的神示证明方式。(5)十字形证明 双方当事人对面站立,双腿并拢,手臂左右伸直,使身体呈十字形,保持这一姿势时间最久者胜诉的神示证明方法,为信仰基督教的民族所采。4.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历史评价 ()是非科学、非理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提高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7、,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在一定情况下可起到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5.神示证据制度的消亡()诉讼制度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膨胀。犯罪行为不仅对被害人个人造成损害,同时也被认为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损害,国家权力介入对犯罪的追究。()真正原因: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法定证据制度 1.概念:又称形式证据制度,其基本内涵是指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均由法律预先加以明文规定,法官在诉讼中只需依据法律的规定被动、机械地计算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的规定并据以认定案情,而无权依自己的认识和思维进行自有判断。2.法定证据理论分为积极理论和消极理论前者:刑事案件具备法定证据时法官必须作出有罪判决后者:当缺乏法定证

8、据时,不得将被告人定罪。3.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1)关于证据的分类完全的证据受审人的自白;书面证据;亲自的勘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明;与案件无关的人的证明不完全的证据受审人相互间的攀供;讯问四邻所得知的关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和行为;实施犯罪行为的要件;表白自己的宣誓(2)关于收集和判断证据的规则被告人的自白(“证据之王”)被告人自白的证明力;讯问被告人的内容、步骤和方式。证人证言l两个典型的证人的证言,应当认作是完全的和完善的证据;l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算作半个证据;l几个可靠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时,按多数证人的证言判断案情;l男子证言优于女子的,学者的优于非学者的,显耀者优于普通人,僧侣

9、、牧师优于世俗人书证效力的判定主要区分:公文书或私文书,所提出的书面文件是谁(诉讼对方当事人、与案件无关的人还是自己)写作的,是原本还是副本。(3)关于运用证据认定某些特定案件 如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第312条规定:审理强奸案必须具备下列情况才能定罪量刑:切实证明确有强暴行为;证人证明被害人曾呼喊救助;从她身上或被告人身上,或者在两个人身上显露血迹、青斑或衣服被撕破,能够证明有过抗拒;立即或在当日报告。(4)关于运用证据的总的定案标准 刑事案件中,一经收集到完善的证据,法官必须认定被告人罪行属实;收集到不完善的证据,这些证据虽有几分可信但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则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嫌疑而对他进行

10、刑讯。(疑罪从无?疑罪从有?各自的出发点和作用)4.对法定证据制度的历史评价:优点:(1)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体现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个人的专橫武断;(2)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只能按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3)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权威性;缺点:(1)给人以客观公正的假象,事实上法官审案时仍有回旋余地,可以利用对法定规则的解释上下其手使审判的结果有所偏颇;(2)在运用证据上过于死板,缺少灵活性;(3)该制度将被告人的自白视为最佳证据,并且将刑讯作为合法的取证手段,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1.概念: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

11、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2.产生的历史背景: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它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博爱、理性等”新思想、新观念为自由心证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3.主要内涵:一切诉讼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法律不作预先规定,由法官凭理性和良知加以判断,最终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在内心形成确信。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经典表述 法律不要求陪审法官讲出他们建立确信的方法;法律不给他们预定一些规则,使他们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来决定,证据是不是完全和充分;法律所规定的是要他们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的深处探求对于控方提出的反对被告人的证据和被告人的

12、辩护手段在自己理性里发生什么印象。法律不向他们说:“你们应当把多少证人所证明的每一个事实认为是真实的。”法律也不对他们说:“你们不要把那些未经某种口头证言、某种文件、某些证人或其他证据支持的证据视为充分的证明。”法律只是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概括他们职务上全部尺度的问题:“你是否已形成内心确信?”4.对自由心证制度的评价:(1)优点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的束缚,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经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相比神示证据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更加具有民主性和文明性,比较符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要求。该制度以对审判官的信赖为基础,为保

13、证审判官具有与之相适应的高素质,许多国家对审判官资格作出法律限制,促使这些国家的审判官较高素质队伍的形成。(2)缺点 自由心证为法官的主观擅断打开了方便之门。而法官恣意与自由心证产生的背景也是相违背的。5.对自由心证的限制:严格的 (1)内心确信必须是从本案情况中得出的结论;判决 (2)必须基于一切情况的酌量和判断;理由制度(3)所考察的情况必须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他 们全部总和。(4)必须是对每一证据“依证据的固有性质和它与案件的关联”加以判断的结果。(5)事前制约:通过法官的选任机制、培训机制等保证法官的职业素质,防止法官滥用权力。(6)事后制约体现在完善的诉讼程序上,如大陆法系国家的上诉

14、制度和再审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 1.辩论主义诉讼形式 辩论主义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竞争主义诉讼或者对抗制诉讼,其主要特征:(1)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自我克制是法官在案件调查活动中的惯例。(2)诉讼进程由当事人依申请和提出异议的方式推进。(3)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于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讯问制度。(4)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5)采起诉认否程序。(6)陪审团制度。(它对对抗制诉讼程序的设置和诉讼规则的形成有决定性的作用)2.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举证责任原理若A试图不承担举证责任就不能提出在逻辑上与争议事实有关的问题被告人在

15、诉讼的所有阶段都应受到公平对待 3.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通常包括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和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具体如下:(1)举证责任 burden of proof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的承担?(2)提出证言规则 证人被事先确认为控方证人或辩方证人,控辩方对本方证人进行主询问后交给对方进行反询问,可进行再次主询问和再次反询问,即交叉询问。证人提供证言不能进行连续陈述。(3)诱导性询问规则 即所提问题中含有期待得到的答案的询问。在交叉询问中,主询问一般不能进行诱导性询问,反询问则允许进行。主询问中可以进行诱导性询问的几种情况:无争议的事实 对人或物的同一辨认为

16、反驳先前的某一证人的证言而后向后一证人提出的问题对于敌意证人的提问当主询问已经测试和消耗了证人的记忆力后可以对证人进行提示(4)关联性规则 又称相关性规则。关联性侧重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式关系,即证据相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性。美国学者对关联性规则的解释:“证据可以被采纳的首要条件是具有关联性,即以假定证据的真实性为前提,当一个理智健全的调查者能够认为,提出该证据比不提出该证据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使争议事实被确认并对事实运用有关实体法的可能性更大或更小的情况下,这个证据便具有关联性。(关联性原则是否要求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价值?)关联性规则是英美法系证据规

17、则的一项基础性证据规则,其地位主要表现在涉及证据的内容或实体,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并不必然具有可采性,但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必然没有可采性。问:关联性决定的是,证据能力?Or证明力?问:在一件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是否醉酒的证据是否与案件具有关联性?问:原告主张被告违反了一桩买卖合同的约定义务,那么原被告于十年前达成的另一桩买卖合同是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再问:接上题,若如今的合同是十年前合同的延伸,那么提出十年前的买卖合同的证据是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一般都可以采为证据,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3条:“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

18、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除此之外,联邦证据法对证据的关联性还有如下特殊规定:品格证据类似行为特定的诉讼行为特定的事实行为被害人过去的行为(5)传闻法则 传闻证据在广义上是指用以证明其所说内容真实的法庭之外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书面陈述以及有意或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传闻证据的两个要素:该陈述是在法庭审理之外形成的或在审判日证人转述他人亲身感知的事实;提出该项陈述证据的目的是证明其所说内容的真实性。传闻证据的两种形式:一指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以外所做的书面证人证言及检警人

19、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指他人在审判期日以证人身份专属他人亲身感知的事实。(普通法上的传闻证据主要是指后者)传闻法则即传闻证据排除法则,即依据传闻法则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不得提交法庭进行质证;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根据。传闻法则的例外:一项传闻证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被采纳:一是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障;二是已经给予反对询问或质问的机会。传闻法则的近现代变化,英国和美国现在是如何规定的?(课后作业:课后查阅)(6)自白规则 自白规则主要是指自白任意性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有罪的陈述),才具有证据能力;缺乏

20、任意性或者具有非任意性怀疑的口供,不论其原因是什么,均不具可采性。任意性法则与沉默权联系在一起。20世纪40年代后,联邦最高法院判例中关于排除非任意性自白的依据,已经强调“供述的任意性”转向程序的违法性,即如果口供是在将被告延长拘禁期内取得或侵犯了其律师帮助权,或未遵守沉默权告知义务,不问此项自白的可信性与自愿性如何,均不得采用。美国:依据正当程序理念,通过侵害被追诉人正当程序权利而获取的自白或依不具可采性的自白取得的证据,皆不具可采性。(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违法搜查、扣押的物证依法应予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这并非普通法上的证据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美国联

21、邦最高法院判例及学说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理论依据:维护公民宪法权利;抑制违法侦查;维护司法的纯洁性;唯一有效说(排除规则所带来的利益是处罚手段无法替代的)。最近犯罪浪潮的袭来,美国开始放弃排除一切违法搜查、扣押的证据的做法,增设了“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和“善意例外”。(8)意见规则 意见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上规范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其主要内容是:证人只能就其凭直觉直接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发表依其直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意见规则的理论基础是证人职能与裁判职能的区别,英美证据法理论将证人视为一种证据方法。普通证人不得发表依其直接观察所得的推断和意见,但有例外:专家证人:对其专领域提

22、出的专家意见具有可采性。普通证人:亲身体验了案件事实的非专家自然人。(如果普通证人的意见或推断属于合理地建立在证人的感觉之上或对于清楚地理解该证人证言或确定争议中的事实有益,那么该意见可以采纳为证据)(9)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是以文字材料的内容证明案情时,必须提交该文字材料的原件。依据最佳证据规则,当事人在举证时应出示原件。但是若能够证明具备下列条件时亦可以不出示原件而以其他第二手证据予以证明:证明原件在某个时候曾确实存在;证明原件是真实的;存在法定不能提出原件的充足理由。(10)补强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

23、,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依照制定法或惯例,以下情形需要补强证据:对伪证的证明。对某些性犯罪的证明。儿童提供的不经宣誓的证言。某些宣誓证言。共犯的证言。根据1960年道路交通法进行的证明。2.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评价:英美法证据规则主要是规定证据能力,而非规定证明力。英美法系的这一整套证据规则通常是在具体问题中确立起来的,即法律循着从个案到原则的脉络演进。宗旨是保障求得案件的实质真实,证据规则的严格性有利于确保被刑事追诉者的权益。证据规则过于繁琐,充斥形式主义的、彼此不协调甚至矛 盾的规则内容。苏联的内心确信证据制度1.苏联的证据制度的演进 19世纪末之前,俄

24、罗斯帝国实行法定证据制度。1864年司法改革废除了法定证据制度,确立了依据自己的内心确信判断证据的法官自由判断证据制度。2.苏联内心确信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 在苏维埃刑事诉讼中,法院依据案件一切情节的总和加以审查,在进行证据的判断及决定哪些证据是符合其见解、哪些证据不得采纳甚至不视为证据,由审判员自由加以评定,并根据由此形成的确信对案件进行裁判。这种判断证据的基础是审判员的自由心证,这种自由心证不是任意产生的。在苏维埃刑事诉讼中,法院依据案件一切情节的总和加以审查,在进行证据的判断及决定哪些证据是符合其见解、哪些证据不得采纳甚至不视为证据,由审判员自由加以评定,并根据由此形成的确信对案件进行裁判

25、。这种判断证据的基础是审判员的自由心证,这种自由心证不是任意产生的。3.审判员内心确信的特点:反映着审判员关于犯罪事实及其对犯罪人的结论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信念。内心确信是从法院所确认的各种事实和证据中推论出来的仅可以用遵守着诉讼法规所确定的一切规则而运用的各种证据加以论证。以综合判断案件的一切证据为根据形成与苏维埃审判员的社会主义世界观、他们的生活经验和业务经验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4.苏联的内心确信证据制度的评析苏联的证据制度十分强调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在发现客观真实的过程中并不回避审判员的主观活动的作用。审判员的内心确信以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世界观为根据,与西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所要求的“良知”“

26、理性”不同,具有独创性。第三章 旧中国的证据制度1.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1)奴隶社会的历程(2)证据种类当事人陈述尚书:“听狱之两辞”证人证言周礼:民讼,六乡之民有争讼之本,是非难辨,故以地之比邻知其是非者,共正断其讼。物证周礼认为“司厉”的职责是“掌盗贼之任器货贿”。书证周礼:“地讼,以图正之。”“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勘验结果礼记:“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神示证据占卜,宣誓(3)取证方式:刑讯,检验(4)对证据的审查和评断 审查证据采取“师听五辞”的方式进行。(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听”的评价:同时期其他国家仍采取神示证据制度时,我国采取五听,具有先进

27、性。它的合理性在于:第一,五听要求法官亲自坐堂审问因此面对面的问案有助于形成正确判断。第二,总结审判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其内容具有一些符合当代审讯学、心理学的正确成分。第三,五听对法官提出较高要求,即需要具备较高的观察能力、分辨能力。它的缺陷在于:过于强调审判官利用察言观色对证据作出判断,具有较大的主观猜测性和盲目。除五听之外,审判官还应当比较不同陈述之间的区别和矛盾,即“察辞于差”。(5)对疑罪的处理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商:“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周:吕刑规定“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孔国安解释:“刑疑赦从罚,罪疑赦从免”2.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1)社会的转型(2)证据种

28、类被告人口供:“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被告人口供已经不仅仅是据以认定案情的重要手段,而且已经成为了终局下判的必要条件。问:封建社会是否要求有口供必须定罪呢?“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必要条件,非充要条件。原告人陈述:被害人告诉的两种情形:有确定的犯罪人作为指控对象;向司法机关告诉时不知谁是犯罪人。除被害人及其亲属,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向官府告发,他们的陈述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陈述要求:据实陈述,虚假陈述和诬告都要受到惩处。证人证言:特殊案件里证人证言是最终定案的法定依据,即“据众证定罪”。一定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刑讯的条件。不具证人资格的情形:属于得相隐的成员不得作为证人;年龄已80岁以上或10岁

29、以下,有重病的人。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勘验笔录:秦以后各朝注重勘验检验,尤其是宋朝最为明显。南宋时,检验制逐步走向科学和完善。宋慈洗冤集录。元明清在宋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规定。物证、书证:物证十分重要,在一定条件下根据物证就可以定案。“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另外,具有一定的物证可以构成刑讯的理由。书证也是常见的证据形式,清朝时甚至将一定的书证作为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予以规定。(3)取证方式 刑讯是最重要的取证方式,除此之外还有勘验。刑讯的条件:从无到有,从粗疏的条件到详密的条件。刑讯的工具:杖,竹板。刑讯的施行:唐律比较规定的详细,杖责的数量、间隔

30、天数、次数、拷打部位等。不许刑讯的对象:有特权之人,老人,少年人,废疾之人,孕妇以及产后百日内的产妇。(4)证据的审查判断五声听讼。对质。在五听基础上,明朝法律进一步规定,在审讯中可以要求原告、被告及证人当面对质。刑讯。既是一种收集证供的手段,又是一种考验判断口供证据的手段。(5)疑罪惟轻,实行有罪推定有不同的观点:疑罪从无:宁失不经,不杀辜 罪疑惟轻:疑罪从轻处罚(6)我国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与中世纪欧洲的法定证据制度的关系同:有罪推定,刑讯为主要取证方式,以口供为定罪的决定 性的必要证据。异:我国古代证据制度没规定证据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法官根据其是否合乎情理来加以判断;法定证据制度讲证

31、据的证明力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不准法官自由判断。(7)我国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关系同:都未在法律上明确具体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异:第一,我国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建立在有罪推定的基础之上,而自由心证制度建立在无罪推定原则基础之上;第二,我国以刑讯逼供为主要证明手段,而自由心证制度反对刑讯逼供;我国封建证据制度与纠问式诉讼相适应,自由心证制度与混合式诉讼相适应。3.旧中国证据制度的近代转型(1)近代化转型的三个阶段萌芽时期:晚清,沈家本主持编纂了中国第一部专门的诉讼法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实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第一次分野。随后又先后编纂了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初步形成时期:南京

32、临时政府进行的资本主义法制建设的尝试,刑讯制度遭到法律的否定。北洋政府时期颁布了 刑事诉讼条例和民事诉讼条例,是中国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形成时期:国民党政府时期,证据制度开始逐渐融于司法活动中。(2)证据制度的转型理论研究方面:引入了西方的一系列证据法概念,如证明、证据、举证目的、举证事项和举证责任等。证据法立法方面:有关证据原则:证据裁判主义;自由心证;直接言词;疑罪从无。有关具体制度:禁止刑讯;证人制度;法庭调查证据;对证据之判断等。第四章 新中国证据制度一、新中国证据制度的基础 新中国的证据制度是以民主革命阶段在革命斗争中所形成的新型证据制度为重要基础的。二、民主

33、革命时期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1.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真相。2.严禁刑讯逼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3.定罪须凭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不足须作无罪处理。4.司法机关依法收集、审查证据,当事人依法提供证据。三、新中国证据制度的框架结构 任何证据制度都是建立在诉讼制度的框架结构基础之上。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1.公检法三者的关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2.控、辩、审三者的关系等腰三角形结构关系,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四、新中国证据制度的指导思想与理论基础1.实事求是和坚持法治2.发扬传统、坚持扬弃五、新中国证据制度的基本特征1.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一切证据只有

34、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2.坚持以辩证唯物论为指导,依靠群众,调查研究,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3.坚持内心确信、客观真实,忠于事实真相。4.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各司其职,当事人依法提供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陈述。5.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第五章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一、证据的概念1.证据与诉讼证据不同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或凭据。用已知的事项来证明未知的问题。外延不同。证据证据证明证明对象对象2.证据 广义上的证据(诉讼证据)指在诉讼过程中用来或者可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根据或凭据。该类证据的特征有:(1)刑事+民事+行政诉讼证据(2)有真假之分和是否属实之别(3)进入诉讼程序

35、,未进入诉讼程序(4)依法收集,非法收集(5)经查证属实,未经查证属实(6)证据事实本身,证据材料本身 狭义的证据:指依法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诉讼证据的概念,即经过查证属实的诉讼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二、狭义证据的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1.客观性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是证据的真实性。)判断:某小区发生一起纵火案,犯罪嫌疑人不明,哪些能成为证据?现场留下的打火机,现场被

36、火烧过的痕迹,受害人对案发现场的回忆,受害人逝去家人的托梦告诉谁是犯罪嫌疑人。2.关联性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的客观事实。关联性判断的两个方面:与之相连的事实是否为案件中的待证事实,该事实是否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具有能证性。判断:与案件无关人员在犯罪现场留下的痕迹,受贿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收受贿赂的视频资料,某交通肇事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重婚嫌疑的证明材料,犯罪工具上提取的非常模糊不清的指纹。3.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取的理由的特性。在我国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依照合法的程序和方法收集或提供。(2)证据必须有合法的形式。(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4)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的意义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推进诉讼活动的必要条件。揭露、证实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保障无辜者不受法律追究的切实保障。当事人论证自己的主张和要求的重要依据。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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