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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事法学(下)破 产 法王 枫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与破产法(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 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对该债务人适用的一种特定的债权债务清理程序。2、破产的法律特征 (1)破产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即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的执行程序。(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法律程序。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3)破产是对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理,并且可能直接导致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后果。(4)破产程序强调的是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的公平保护,并进而实现对社会利益的维护。(二)破产法的概
2、念 破产法是调整破产程序中各方参与人之间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和解、重整等制度的法律。二、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 (1)法院享有独立审判的权力,不受外来非法干涉;(2)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司法程序中依法享有程序上的权利,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剥夺。2、平等原则 (1)债务人的平等;(2)债权人的平等;(3)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平等。3、债权人自治原则 自力救济、公力救济 (1)程序自治;(2)实体自治。4、效率原则 1、破产法律体系不健全;2、行政力量在破产中作用重大;3、部分破产债务人借破产逃债;
3、4、职工安置成难题。三、我国破产法实施的概况第二章 破产程序的开始n受理开始主义 将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最终被宣告为破产。n宣告开始主义 将法院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视为破产程序的开始。第一节 破产开始的条件 一、实质要件 1、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债务人)依法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被宣告破产的资格,即哪些主体能够被宣告破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一般破产主义与商人破产主义2、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指具备破产能力的主体显示出足以宣告其破产的财产状况恶化的事由。(1)清偿不能 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无法继续履行一般清偿义务的事
4、实状态。*清偿不能的推定理由停止支付 债务人持续缺乏清偿能力,而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对于债务全面不能清偿的行为。停止支付是申请人的主观行为,即债务人已经明示或默示的表明自己不再履行债务的主观态度;支付停止持续且不间断的发生;支付停止是针对大部分的到期债务,而非个别性的停止支付。(2)资不抵债 也称债务超过,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总额不足以偿付其所负的全部债务的情况。资不抵债不适用于自然人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二、形式
5、要件(一)当事人申请破产n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n申请破产是权利还是义务?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1、债权人的申请权n(1)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的债权人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2、债务人的申请权n破产申请的提出,有的国家对特定的对象作限制性规定。如美国破产法规定,对农场主和非从事金融、经济及商业活动的社团,不得提出非自愿破产。英国立法
6、规定,对未登记的公司,只能提出非自愿破产申请。公司法第67条: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二)受理法院的管辖权 1、对破产案件管辖的立法例:(1)普通法院管辖,即对破产案件采取与普通案件一样的管辖方式,如德国、日本;(2)专门法院管辖,如美国、英国,美国指定由联邦地区法院管辖,而英国则指定由枢密庭管辖;(3)商事法院或大程序法院管辖,典型代表是法国,法国
7、的法律中规定了商人或手工业者的破产由商事法院管辖,其他由大程序法院管辖。2、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一、申请 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包括:1、破产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应说明的其他事项等;2、债务人申请破产的,还应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受理程序 1、审查 审查的内容中包括对破产障碍的审查,破产障碍分为法律上的障碍和事实
8、上的障碍。法律上的障碍主要有:(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系恶意申请,如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等;(2)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异议成立。事实上的破产障碍主要包括:(1)债务人企业人员、财产下落不明,无法进行破产程序;(2)债务人企业财务、财产状况严重混乱,难以查明企业财产状况;(3)由于存在某种原因,债务人企业破产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震荡而不宜受理破产案件。2、通知债务人3、法院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4、送达裁定5、裁定的通知和公告 1、裁定的效力 (1)对不予受理的裁定,申请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9、起上诉。(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 (3)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1)债务人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2)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对债务人的效力 (3)债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受到相应的限制,回答法院、管理人及债权人会议的询问;(4)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单独进行清偿,亦不得接受
10、债务人的清偿。3、对债权人的效力 (1)视所有债权为到期债权,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2)债权人所接受的债务人的个别清偿无效。4、对债务人诉讼的效力 (1)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尚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继续进行。(3)新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1)全面接管企业,代为参加诉讼或仲裁;(2)接受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清偿;(3)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合同。5、对破产管理人的效力 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
11、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第三章 破产管理人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破产管理人是指为了对债务人的财产实行有效的管理,以避免债务人对财产的恶意处分,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的专门机构。英美法称其为受托人。1、破产管理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它是依法成立的机构,而非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设立;(2)它是破产程序中所特有的临时性的机构;(3)它的
12、职责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评估、变现、分配;(4)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从事活动,并不附属于任何人。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一)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从各国的立法来看,破产管理人一般是具备专门的知识与技能的自然人。专门知识与技能主要是指法律、经济、会计、管理等与破产程序有关的专业知识。英国法律规定,只有具备律师、会计师资格以及具备相应条件的人才可以充当破产管理人,而且必须通过专业考试,具备三年以上从事破产事务的经验,每年接受至少50小时的培训,并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或提供担保书,以确保其可以承担赔偿责任。(1)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
13、社会中介机构担任;1、我国的破产管理人的条件 (3)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由法院指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2、管理人的消极资格:(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1、立法例 (1)法院选任,即在破产宣告之后,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向法院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但债权人认为破产管理人与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破产管理人。如日本。(2)由行业协
14、会选派,如英、美。(3)债权人选任与法院选任相结合,即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先由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另一方面为了体现债权人自治的精神,还可以由债权人会议来选任破产管理人。德国即采用这样的立法形式。2、我国的规定 破产法第22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权利义务(一)职责(25条)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
15、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作出此类决定应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拟定和执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10、辅助债务人进行重整;11、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1、确有需要可以经法院许可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2、破产管理人享有收取报酬的权利;3、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行为不受非法干扰。(二)权利 (三)义务 1、管理人应尽到勤勉忠实义务;2、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四章 债务人的财产一、债务人的财产的概念与性质
16、 指破产程序开始时由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权利所构成的财产性集合体。大陆法一些国家称其为“破产财团”。*膨胀主义和固定主义n在自然人被宣告破产时,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专属于破产人的财产和为维护破产人生计而不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的保留财产,属于自由财团,由破产人自由支配。二、债务人的财产的范围 企业破产法第30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1、破产企业与他人共有财产分割后取得的份额或转让应得部分后取得的收益;2、企业开办人应当补足的注册资本金;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
17、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3、破产案件受理时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被执行或未执行完毕尚有剩余的财产,以及错误执行后被执行回转的财产;4、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5、破产企业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中的权益;6、破产企业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7、破产企业在境外的财产;8、破产企业已履行,但相对方未履行,已履行的标的物;9、企业享有的债权及可以通过代位权实现的债权;10、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36条)11、债务人置于他人处的财产;12、企业在破产前虽未支付对价或未完全支付对价,但已依法取得所
18、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财产;13、清偿债务或提供其他担保后取回的质物、抵押物。第37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三、撤销权(31、32条)*溯及主义和不溯及主义 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
19、人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四、无效行为的认定(33条)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五、取回权 取回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占有不属于债务人的他人财产,财产权利人可不依破产程序,经破产管理人同意而直接将财产取回的权利。第38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各国法律一般将取回权分为两类:一般取回权和特殊取回权。一般取回权的基础是对取回标的物享有所有权;而特殊取回权则基于破产法的规定。特殊取回权:1、异地买卖中的出卖人取回权 第39条:人民法院受
20、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2、行纪关系中的取回权 在代购的行纪行为中,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购买货物,当货物已经发送,而委托人在尚未收到货物又未付全部价款的情况下被宣告破产,行纪人对已发送的货物享有取回权。3、代偿取回权 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将取回权标的物转让给他人,或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后将该物转让给他人,从而使取回权人无法从破产财产中取回属于自己的财产,为保护取回权人的利益,一些国家的法律设计了代偿取回权。如果受让人未支付对价,取回权人可以要
21、求受让人返还原物或支付价金,受让人在向取回权人返还原物或支付价金的同时,免除了其向破产管理人再行给付的义务。如果受让人已支付了对价,取回权人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给付此项已被纳入破产财产的对价。六、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申请抵销。(一)一般抵销权的行使条件 1、双方互负债务;2、债务内容属于同一种类的给付;3、债务的履行期均已届满,或尚未届满的一方自愿放弃期限内的利益;4、债务的性质属于能抵销的债务。破产中的抵销权行使条件:1、双方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即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均可用货币衡量其价值;3、只能由破产债权人提出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
22、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在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二)抵销权的限制:(40条)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 1、概念 破产费用又称共益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等必须随时支付的费用。2、破产费用的范围:(41条)(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3、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共益债务 1、概念 共益债务是指破产案件受理之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形成的,以及需以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履行的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2、共益债务的范围:(42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三、清偿原则和顺序(43条)1、
24、共益债权与共益费用可随时支付;2、共益债权与共益费用先于其他一切债权优先受偿;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5、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七章 破产债权一、概念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受理前成立的,对破产债务人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财产请求权。二、债权申报 1、申报程序 (1)由法院发布公告确定债权申报期,30天到3个月;(2)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
25、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3)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以供利害关系人查阅。2、债权申报的效力 (1)所有债权均视为到期;(2)利息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计算;(3)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4)超过申报期进行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相关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3、可申报的债权范围:(1)普通债权;(2)有担保的债权;(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4)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5)连带债权人可以派代表或共同申报;连带债权是
26、指多个债权人中的每一个人都享有的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6)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第51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7)多个连带债务人受到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可以分别以全额债权向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52条)(8)因管理人或债务人决定解除与债权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应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53条)(9)受托人不知对委托人的破产申请已被受理,而继续履行其受托事务,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
27、权;(54条)(10)对出票人的破产申请已受理,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55条)4、劳动债权的特殊处理(48条)(1)范围: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3)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债权审查 1、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整理的债权资料进行审查;2、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权表无异议的报人民法院确认;3、有异议的可以向
28、法院提起诉讼。四、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根据受理案件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债权人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并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的程序性机构。(一)债权人的表决权 1、全体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以人民法院为其临时确定的债权额为限行使表决权,否则不得行使表决权。3、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不得对和解协议及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行使表决权。4、债权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5、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
29、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一般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2、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
30、有约束力。4、债权人会议对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方案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5、债权人会议两次未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由法院裁定。6、债权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有权申请复议,但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或变价方案的裁定有异议;(2)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3)自裁定宣布或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五)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又称监查人、检查人、监查委员,是指为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利益,监督、辅助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人,它不是一个必须设置的机构。1、人员组成(67条)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
31、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2、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68条)(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监督管理人及债务人的相关人员;(5)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3、债权人委员会接受管理人对重要事项的报告:(69条)(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
32、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第八章 破产重整一、概念 重整是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或可能出现破产危险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调整,使之走向复兴的特殊法律程序。二、重整程序 (一)重整申请 1、申请条件达到破产界限或濒临破产 2、申请人 直接申请重整债务人、债权人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出资比例占10以上的债务人的出资人 (二)重整期间(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1、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权 破产管理人或经批准的债务人 2、重整开始的效力 (1)享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原则上暂停行使 (2)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设定担保 (3)取
33、回权的行使应符合双方约定 (4)董事、监事、高管一般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5)出资人不得要求分配投资收益(三)重整程序终止 1、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损债务人的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致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4)未通过重整计划。2、通过重整计划 (1)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裁定进入重整程序之日起六个月,最多不超过九个月 (2)重整计划的内容(3)重整计划的表决 *分组表决享有别除权的债权/劳动债权/税款/普通债权/出资人 *计划不得减免未列入劳动债权讨论组的社会保险费用 *
34、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法院审查后可以作出终止重整程序的裁定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经协商后可以再表决一次,表决未通过的,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效力。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在重整期间行使权利。2、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移交给债务人自行管理,重整计划确定的监督期内,管理人行使监督权,债务人应向其报告。3、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依计划减免的债务不得再向债务人主张。破产法第92条: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
35、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四)重整计划的终止 1、重整计划不能执行,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效,已经受到的清偿仍有效,未受清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3、为重整计划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破产法第93条: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第九章 破产和解一、概
36、念 破产和解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和债权人经过协商,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民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防止债务人破产的法律制度。*和解前置主义与和解分离主义二、和解程序的提起 1、申请条件 2、申请人债务人 3、申请的时间 4、法院裁定 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可以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行使权利。三、和解协议 1、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2、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3、和解协议一经通过对全体无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效 四、和解程序的终止 1、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 管理人应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
37、和解协议未获得通过 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因债务人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清偿,在比例不超过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不需要返还。4、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5、和解程序执行完毕,债务人不再承担减免的债务。第十章 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法院在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状况进行审理之后,裁定符合条件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行为。(一)裁定 1、破产宣告的裁定 对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法院应做出破产宣告的裁定。2、破产宣告前,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1)破产财产不
38、足以支付破产费用;(2)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务履行自行达成和解;(105条)(3)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107条)(4)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送达裁定 破产宣告的裁定,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应当公告。1、债务人破产人 债务人的财产破产财产 申报的债权破产债权 2、债权人的别除权(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裁定的效力 3、财产担保不足清偿的部分债权列为普通债权,债权人放弃财产担保的债权列为普通债
39、权;4、破产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5、域外效力,对债务人在境外的财产均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对债务人在中国境内的财产的效力的确认原则:(1)依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2)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一)变价 1、变价方案由债权人会议确定或由法院裁定;2、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执行;3、变价通常采取拍卖的形式,债权人会议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二、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4、破产企业可以整体出售也可以部分出售,无形资产可以单独出售。(二)分配 1、管理人拟定分配方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2、讨论通过后
40、由法院确认;3、管理人执行分配方案;(1)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定外,一般采取货币分配的形式;(2)可以采取多次分配的形式。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116条)(3)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留待最后分配公告日确定。(117条)(4)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118条)(5)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
41、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119条)(1)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债权人的别除权;(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4、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5、同一顺序不足清偿的按比例分配。6、高管工资以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
42、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n 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3)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三)破产程序终结 1、裁定 当破产人没有财产可供分配的情况,管理人应向法院提交财产分配报告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2、管理人办理破产人注销登记 3、对新发现的破产财产的处理 (1)时间:因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而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两年内;(2)
43、条件:发现有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发现有应用于分配的财产。(3)处理:财产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对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不足支付的,上交国库,不再进行分配。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一、债务人的责任 1、高管因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企业破产,承担民事责任;2、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损害债务人财产利益或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承担赔偿责任;3、有关人员拒绝配合破产程序,法院可以拘传、罚款、训诫、拘留。二、管理人的责任 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的,法院可以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破产 受理 申报债权 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 管理人 破产宣告 处分、分配财产 清理债权债务 终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