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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法教程建筑法教程石家庄铁道大学人文学院建筑是凝固的音乐建筑是凝固的音乐l“建筑是凝固的音乐,音乐是流动的建筑。”这是一句无数哲人如歌德、雨果、贝多芬极力推崇的名言。l建筑永远给人一种沉稳的美感。它的建造不仅仅是空间形式的存在,还要是高雅艺术的展现,更是对崇高舒适生活的景仰。每一个超越时代的伟大建筑,所蕴含的精神与内涵,都会成为一个阶层世代延续的无形财富。如同气势磅礴的古罗马斗兽场、梵帝冈圣彼得大教堂等世界建筑的划时代巨作,外立面尊贵的石灰岩历经千百年的洗礼,时至今日依旧如同当年那样经典,随岁月流唱而成传奇。建筑与法律建筑与法律建筑是工程学科中的社会科学。建筑是工程学科中的社会科学。构建着人
2、类社构建着人类社会一定局域内的行为规则、人们的思考方式和会一定局域内的行为规则、人们的思考方式和生活状态。生活状态。法律是社会科学中的工程学科。法律是社会科学中的工程学科。构建着人们的构建着人们的居住空间和心理状态。居住空间和心理状态。“人字形人字形”结构在建筑与法律中结构在建筑与法律中l建筑中“人字形”的屋顶象征着一种制衡与博弈的思想,而这种相互制衡、相互博弈的思想在法学的研究、设计、实践、运用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位置。这种“人字形”的结构不仅仅体现于实体法中,在程序法中亦是表现的尤为明显。ll现代法治的存在与发展的整体形态是一种类似于“人”字形之结构。如通过立法,以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禁止权
3、利滥用原则对意思自治加以制衡,从而共同构建私法体系之和谐与稳定之结构。建筑是历史的活化石。建筑是历史的活化石。法律是历史的情侣表。法律是历史的情侣表。中国古代建筑特点中国古代建筑特点l周礼中记载皇城之布局在于:面水、背山、左祖、右社、外朝、内庭、九门、两轴。就是背山而有依障,面水能览全局,左祖祭先,又社祈丰,内外分别,九门拱卫,两轴震纲。l这种建筑规划使皇权处于核心地位,进而与封建社会的法律终极指向相统一。相关建筑例证相关建筑例证l建筑规划必然要与某种理念联系,而对于一个国家或者城市来说,最根本的理念就是维系其正常运行的法治理念,这种理念若以权威为核心,建筑规划必有中心崇拜的色彩。l如果将制衡
4、分权的思想看作是法治理念的核心,华盛顿的规划华盛顿的规划无疑是对其诠释的最好代表。l完整的三权分立理念-国会大厦位于城市最高之丘预示着民权至上的法律终极目标。白宫美国的总统府,位于另一山头,但低于国会。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在国会山和白宫的连线的中垂线延伸处找到了位置。建筑与法律是推动城市发展的两大建筑与法律是推动城市发展的两大轮子。轮子。“统治意味着建筑与颁布法律。统治意味着建筑与颁布法律。”-罗马人给德意志皇帝的古训罗马人给德意志皇帝的古训科隆大教堂建设历经科隆大教堂建设历经600年,年,几十代人按照一个设计方案建设而不是随意几十代人按照一个设计方案建设而不是随意推翻否定前辈人的思路。推翻否定前
5、辈人的思路。荷兰人购房但是外装修改造要按照政府统一规划进行。荷兰人购房但是外装修改造要按照政府统一规划进行。城市建设规模一旦经过议会通过不得改变。城市建设规模一旦经过议会通过不得改变。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楼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楼l明理楼的建筑以“方与圆”作为基调,在建筑物的顶部和大厅内均有方圆组成的标志性图案。明理楼的正面有8根很粗的准罗马柱,象征着法律的神圣与威严,同时也寓意法律是整个社会行为秩序的支柱和保障。辅助作业:辅助作业:l请建筑系(建艺系)学生设计人大议事大厅、请建筑系(建艺系)学生设计人大议事大厅、法庭、行政大楼、公安机关对不同嫌疑人(成法庭、行政大楼、公安机关对不同嫌疑人(成年人与
6、未成年人)的审问室等。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审问室等。l设计不同地方风味的餐厅。设计不同地方风味的餐厅。l调查了解目前石家庄在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方调查了解目前石家庄在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方面的设想和方案?存在什么样的问题?有何建面的设想和方案?存在什么样的问题?有何建议?(法学专业和建筑专业)议?(法学专业和建筑专业)l了解建筑法实施中的问题l提出建筑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授课体例及主要内容l第一部分:建设法律导论第一部分:建设法律导论l第二部分:建设程序法律规范第二部分:建设程序法律规范l第三部分:建设市场法律规范第三部分:建设市场法律规范l主体-建设许可制度l客体和内容-发包与承包、招标投标、建设工
7、程合同l第四部分:建设行为法律规范第四部分:建设行为法律规范l勘察设计l工程监理l工程安全l工程质量l环境影响评价l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l第五部分:建设领域法律责任第五部分:建设领域法律责任l工程索赔l法律责任第一章第一章 建设法律导论建设法律导论l本章主要内容包括建筑与建设关系、建筑活动本章主要内容包括建筑与建设关系、建筑活动与建设活动、建筑法与建设法概念的区分、建与建设活动、建筑法与建设法概念的区分、建设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内容、法律关系、设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内容、法律关系、法律体系等。为学好该课程打好基础。法律体系等。为学好该课程打好基础。第一节第一节 建筑与建设概述建筑与建设概
8、述l一、建筑与建设l(一)建筑l1、名词:人工建造的固定于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l2、动词:建筑物和构筑物经过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的过程。l建筑是过程与结果的统一。过程是主体进行的建筑活动和建筑行为。结果是采用何种物质技术条件形成了怎样的建筑形体及其具有的功能。l(二)建设l在古代指兴建营造的意思。l当代是指建设新事业,建设新设施。一般是以建筑为核心又增加了其他内容。多数情况下以建设代替建筑,有时用建筑一词更有直接意义。(三)主要内容(三)主要内容l1、主体的合法性-主体有无资质能力、何等级别等问题,是首要问题。l2、行为的合法性-建设行为有无法律依据、行为内容、性质及法律责任。l3、程
9、序的合法性-是行为合法的前提,是解决质量与安全问题的关键之一。l4、建筑物的合法性-建设行为指向的工程项目,是建设行为的结果。l讲究风水的澳门人,使得葡京的设计藏了很多风水玄机。矗立在南湾湾畔的葡京,外观就像一只巨大的鸟笼,寓意易进不易出。尤其是晚上灯火通明时,入场的每一个赌客,都成了这个金碧辉煌鸟笼里的笼中之鸟。即著名的“百鸟归巢”,原来这样的赌场便可以大杀三方,赌客成为任人宰割的笼中鸟。葡京赌场的门口设计,上面有一双大蝙蝠,也像狮子的血盆大口,暗喻赌客会被吞噬,就象一只“吸血蝙蝠”,旁边遮雨的棚子也就是蝙蝠的翅膀,大门下两个红色霓虹灯,也就是蝙蝠的两颗“血牙另一边则像虎口。赌客一进门,就仿
10、佛掉进狮子老虎嘴里。而狮子是万兽之王,在风水上有吸财的作用,老虎是凶猛之兽,有守财看屋的作用。葡京赌场的顶部还有一个圆形物体,刀状的“利器”围满一圈,剌向四面八方,是含着“万箭穿心”的寓意。顶楼之上有很多小球及一些大球,而下面有一个白色圆形的围边,好像是一个白玉盘,因此远远望去,好像是“大珠小珠落玉盘”,庄家永远是大赢家。二、建筑活动二、建筑活动l(一)建筑法上的建筑活动l目的是监督管理在我国境内从事的建筑活动。l一是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民用、工业、公共场所用房。l二是附属设施,附属于房屋的构筑物,如围墙、水塔、泵房、配电设施等。l三是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如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
11、电梯、消防等。(二)建筑业上的建筑活动(二)建筑业上的建筑活动l建筑业是指从事一定固定资产的生产和再生产的一个物质生产部门,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对社会生产具有巨大推动力,可以带动其他产业发展。是土木工程和线路、管道设备工程的修改扩建装修装饰。l狭义上是建筑法上的房屋。广义上是建筑物(房屋)与构筑物(非房屋)也称专业建筑工程,包括交通、水利、电力、信息工程等。三、建设活动三、建设活动l人类基本生产活动的具体体现,是土木建筑工程及其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饰活动。l横向看,包括城市、乡村、工程三大建设和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三大产业。l纵向看,除了建筑法和建
12、筑业中的勘察、设计、施工外,还有项目策划、立项、招标投标、资金筹措和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保修。固定资产投资后的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估保护等等全过程。第二节建设法概论l一、概念一、概念l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和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调整对象二、调整对象l建设行政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l建设经济协作关系,即从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是平等自愿、互利互助的横向协作关系,一般以
13、建设合同的方式确定。l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是指国家、单位、公民之间因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三、基本特征l(一)行政隶属性l1、授权。国家通过法律规范授权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某种管理权限或具体的权力,以便于管理。l2、命令。国家通过法律规范赋予建设法律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如规定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按期接受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l3、禁止。国家通过法律规范赋予建设主体某种不作为的义务。如,禁止转包工程。l4、许可。国家通过法律规范,允许某主体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有作为的权利。l5、免除。国家通过法律规范,规定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l6、确认。国家通过法律规范授权管
14、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予以认定,确定其是否存在及是否有效。l7、计划。国家通过法律规范对建筑业进行计划调节。l8、撤销。国家通过法律规范授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如国家对无证设计、无证施工的予以取缔属于撤销。l(二)经济性l建筑业作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强大支柱产业,与工业、农业、商业和运输业共同构成国民经济五大物质生产部门,建筑业的经济性非常明显。l(三)政策性l法律法规体现着国家的政策,是实现政策的工具,是政策的具体化和规范化。政策在不断变化,建设法规也不断调整。l(四)技术性l建设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一要
15、制定大量的专门的技术规范类建设法规,如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产品质量监测规范等。二是制定非技术规范类的建设法规时,也要做出一些必要的技术性规定,如城市规划时要含有计量、质量、规划编制技术等技术性规定。第三节建设法律关系l一、概念一、概念l建设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特征:l1、综合性l2、复杂性l3、协同性l4、计划性三、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l(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l是指参加建设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l1、国家机关
16、:l(1)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l(2)行政机关是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l主要有:国家计划机关、国家建设主管机关、国家建设监督机关、国家建设各业务主管机关l(3)审判机关、检察机关2、社会组织、社会组织l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l建设单位l中国建设银行l勘察设计单位l施工企业l房地产开发企业l建设中介组织3、自然人、自然人l建设企业从业人员(建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同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即成为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二)建设法律关系客体l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
17、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l1、财的客体l2、物的客体l3、行为的客体l4、非物质财富的客体(三)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l在建设活动中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l1、建设权利,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建设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l2、建设义务,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权利,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l义务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建设义务时,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四、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l(一)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一)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l1、产生: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法律权利义
18、务关系,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成立。l2、变更:一是主体变更,二是客体变更,三是内容变更。l3、消灭:权利义务不复存在。一是自然消灭,二是协议消灭,三是违约消灭。(二)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法律事实l1、建设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法律事实三者关系l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l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l法律事实是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l法律规范是通过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并通过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使停留在书面的条文转化为人们的行为,实现调整控制制约功能,法律规范也进而得到贯彻执行。2、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事实的概念l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
19、中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l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产生的客观情况,即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l法律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有积极的和消极的行为。国家的和当事人的行为。第四节第四节 建设法律体系建设法律体系一、建设法律体系二、建设法构成三、建设法律实施一、建设法律体系l宪法l法律l行政法规l地方性法规l部门规章l地方政府规章l技术法规l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二、建设法构成l(一)建设行政法律l指令性、非对等性、强制性、灵活性l(二)建设民事法律l平等性、有偿性、任意性、相对稳定性l(三)建设技术法规l科学性、标准性
20、、系统性、稳定性三、法律地位和作用l(一)法律地位(一)法律地位l1、建设法律体系的法律地位l法律地位是指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具体指法律属于哪个法律部门,居于何等层次。l建设法律规范属于综合性法律部门。但是就其主要的法律规范性质来说,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是行政法律部门的分支部门。l2、建设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关系l建设法律与宪法关系l建设法律与刑法关系l建设法律与行政法关系l建设法律与经济法和民法关系l(二)法律作用(二)法律作用l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l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l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l分析建筑法对应条款-l四、建设行政立法基本原则四、建设行政立法基本原则l1、市场经济规律原则l2
21、、法制统一原则l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l五、基本内容五、基本内容l(一)建设程序,即建设者和投资者进入建筑的程序步骤。l(二)建设市场,即建设主体规范,招标投标、合同、承包等l(三)建设行为,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环境、竣工等环节l(四)法律责任。六、建设法律的实施l是法律规范转变为社会生活是法律规范转变为社会生活的现实。的现实。l包括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包括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一)法律适用的效力(1)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规定高于一般规定,新规定高于旧规定。一般不具有溯及力。l(2)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区别不同情况: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原来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时
22、,由制定机关裁决。l(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作出决定,如果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时则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l(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二)行政机关对法律的适用l1、概念l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各项建设行为和建设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l2、特点l主体是国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内容广泛性、专业技术性、行政执法交叉性特点。3、内容、内容l(1)行政决定l(2)行政监督检查l(3)行政处罚l(4)行政强制l(5)行政复议l(6)行政诉讼思考题:l建筑法上的
23、建筑活动与建筑业的建筑活动区别建筑法上的建筑活动与建筑业的建筑活动区别?l建筑活动与建设活动的区别?建筑活动与建设活动的区别?l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l依据建设行政法规进行的行政处罚措施有哪些依据建设行政法规进行的行政处罚措施有哪些?l如何理解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三者如何理解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三者关系?关系?案例分析案例分析l1989年某建筑公司与邮电局签订了承建邮电大楼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转让搞第二次承包。”l1990年建筑公司与某建筑队签订了“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该建筑队只有四级资质,不具有承建该工程的资格)。细则规定,“建筑公司对邮
24、电局总承包,建筑队组织全面实施。”建筑队负责材料的采购、提运、保管使用。l工程动工后,建筑公司向建设单位出具了“委托杨某为我公司派驻工程工地负责人”的委托书。l杨某组织施工期间,建筑队派驻在该工地的管理人员雷某代表工地与某砖厂签订了购砖合同书,并加盖了建筑队的公章。l砖厂供砖222500块,计22200元,工程完工后,还欠18924元。l砖厂多次找杨某催要欠款,未果。l1993年砖厂起诉了建筑公司。l问题:l1、此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l2、此案件性质是什么?l3、谁应该负责偿还欠款?为什么?l4、假设邮电局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该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有哪些?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立法概况建设立
25、法概况l一、概念一、概念l建设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行政机关依照其权限,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建设法律法规的活动。二、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二、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l1、市场经济规律原则l2、法制统一原则l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l三、建设立法的机构与权限三、建设立法的机构与权限l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l2、国务院l3、国务院各部门l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l5、地方行政机关四、建筑立法的发展历程l(一)初步建立时期(一)初步建立时期(19491953年)年)l1950年12月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决算制度、预算审核、投资的施工计划和货币管理的决定,规定了“先设计,后施工”的工作程序。l1952年基本建设
26、工作暂行办法,是第一部全面的、纲领性的建设行政法规。l成立独立的设计公司及建筑安装公司设计公司及建筑安装公司,实行合同制与经济核算,规定了建设程序,对设计、施工、财务供应和资金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规程、制度作了具体规定。l(二)初步完善时期(二)初步完善时期(1953年年1956年)年)l1953年,我国进入了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开始了156个重点工程为骨干的大规模建设活动。l1952年成立建筑工程部l1953年颁布包工试行办法(草案)l1954年关于试行包工包料的指示建筑安装工程包工暂行办法。l1954年,国家建设委员会成立,编制了一系列勘察设计、竣工验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制定
27、了各项建筑工程和建材产品的定额和标准。1955年,颁布了工业、民用建筑设计和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基本建设工程交工和动用暂行办法标准建筑工程公司组织编制草案、建筑机械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分承包试行办法(草案)建筑安装企业财务成本责任制暂行办法l1956年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定额l1956年5月,国务院通过关于加强和发展工业的决定、关于加强设计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新工业区和新工业城市建设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决定。l人民大会堂、中国革命历史博物馆、l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全国农业展览馆、l北京火车站、工人体育场、民族文化宫、l民族饭店、迎宾馆(钓鱼台国宾馆)、l华侨大厦(已拆除)。l(三)曲折发展
28、时期(三)曲折发展时期(19571977年)年)l1958年,制度改革,原有81项制度,废除了38项,且没有很好执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大幅度上升。l1958年12月,集中修订恢复l1959年颁发了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措施的意见,关于加强施工管理的几项规定等管理制度。l1961年,我国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l(三)曲折发展时期(三)曲折发展时期(19571977年)年)l1962年颁布建筑安装企业工作条例(草案)(“施工管理一百条”),一系列建设程序、设计、施工、现场管理、机械设备管理、建筑标准定额、财务资金及技术责任等方面的规定。l1966年,建筑条例被破坏,“边勘
29、察、边设计、边施工、边投产”现象普遍存在。l1972年,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重新肯定了原来的规定。l1973年,对建设取费、竣工验收做了规定。l1975年,建设立法有所加强。l(四)恢复发展时期(四)恢复发展时期(1977-至今)至今)l19771978年,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国家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l国家建委颁布一系列建设程序、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的规定。l1979年,成立建工总局。l1980年,国家建委等五部门颁发关于扩大国营施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恢复了2.5%的法定利润。l1981年关于施工企业推行
30、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l1982年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l1983年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招标试行办法l1984年,建设部制定发展建筑业纲要,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建筑业全面改革的纲领性文件l1987年,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l1988年建设部颁发建设部立法工作程序和分工的规定l1991年制定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l建筑法是建筑业的基本法律,是建筑法律体系的基础,是我国建筑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建筑法律体系渐趋完善。l目前,基本形成了建筑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31、地方性法规相结合的法规体系,共计500余件。l涉及建设领域的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建筑质量、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土地管理、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等各个方面。五、建筑法基本内容l(一)概况l共8章85条。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l(二)立法目的l(三)适用范围l(四)调整对象l(五)基本原则l(六)基本政策l(七)管理体制l作业:l1、目前建筑业存在的主要问题?l2、对建筑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l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l建设程序法律规范建设程序法律规范第二章l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法律制度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32、法律制度第一节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概念及性质l一、概念一、概念l是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l工程项目从投资意向、投资选择、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到投入生产使用的过程中,各项工作的先后顺序。二、性质l(一)建筑产品的特殊性l1、总体性:由许多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加工装配而成的综合物,是多人多单位分工协作的总成果。l2、固定性:固定在一定地点,不能移动。l3、单件性:一次性,不能复制。(二)建设过程的特殊性(二)建设过程的特殊性l1、生产周期长l2、建设过程具有连续性和协作性,时间上不间断、空间上不脱节l3、施工具有流动性l4、受自然和社会条件制约。l5、目标任务明确,
33、以完成特定的实物形态产品为目的(三)建设程序规范性(三)建设程序规范性l先调查研究后立项、先选址、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l所谓“边设计,边施工,边生产”是违反客观规律的。三、法律依据l2008年城乡规划法(年城乡规划法(1989年城市规划法废止)年城市规划法废止)l2003年行政许可法年行政许可法l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年环境影响评价法l2002年安全生产法年安全生产法l1986年制定,年制定,1988年、年、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法实施条例l1998年实施建筑法年实施建筑法l1994年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
34、年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报建管理办法l1984年关于编制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年关于编制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l1983年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年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l1978年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年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建设程序基本阶段及内容(概况)l一、工程建设前期阶段l(一)投资意向l(二)市场研究和投资机会分析,初步考察和分析l(三)项目建议书l(四)可行性研究,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l(五)审批立项l二、工程建设项目准备阶段l(一)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l(二)征地(建
35、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l(三)拆迁l(四)报建(建设规划许可证)l(五)工程发包与承包(招标)l三、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l(一)勘察设计l(二)设计文件审批l(三)施工准备(施工许可证)l(四)工程施工l(五)生产经营准备l四、工程验收及投资评价阶段l(一)竣工验收l(二)工程质量保修l(三)生产运营及使用l(四)项目评价。对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的系统评价,是技术性经济活动,是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最后环节。第二节工程建设项目前期阶段l一、投资意向一、投资意向。投资主体发现投资机会产生的投资愿望。l二、投资机会分析二、投资机会分析。三、项目建议书(重要环节)
36、l(一)概念l业主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某一具体工程项目的建议文件。(二)内容(二)内容l1、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项目提出的背景、拟建地点、长远规划、地区规划,改扩建项目说明现有企业状况、进口设备理由等。l2、产品方案、规模和地点的初步设想。l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外商的初步分析,拟利用资源的可能性、可靠性,协作条件水电及其他公共设施,如果引进国外的要介绍技术来源、技术鉴定、技术转让、厂商等情况。l4、投资估算,利息、调节税,考虑涨价因素、资金筹措计划及来源,偿还能力等。l5、项目进度安排。l6、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l(三)审查l行政部门聘请专家审查。l是否符合国家建
37、设方针和长期规划,产业调整方向和范围?l是否符合市场需要?l地点是否合适?有无重复建设和不合理布局?l项目财务、经济效益和还款估算是否合理?l与投资设想是否一致?还需要补充的?l(四)报批l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建议书需要经过主管部门和国家发改委批准方能立项。l小型和限额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或省级发改委审批。l需要3-5个月。费用在0.25-1.25%四、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环节)l(一)是对项目技术上和经济上是否可行二进行的科学分析和论证。l项目是否有必要建设?是否有可能建成?如何建设?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是最终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重要文件,要有相当的深度和准确性。l一般
38、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院或咨询公司进行。l是投资和编制设计任务书的依据;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依据;商谈合同和签订协议的依据;工程设计、设备订货、施工准备的依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试验的依据;进行环保评价和申请建设许可的依据。(二)主要内容(二)主要内容l1、总论l2、预测和规模l3、资源、原材料、燃料、公用设施l4、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l5、设计方案l6、环境影响评价l7、地震安全性评价l8、企业组织、劳动定员l9、实施进度l10、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l11、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评价l(三)审查l业主进行审查,提出结论性意见上报主管部门批准。l(四)报批l国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一经批
39、准,不得擅自更改。l大型项目需要1-2年,一般需要半年到一年。研究费用1-3%左右。五、其他重要环节l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l主管部门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l1、概念:指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l2、意义:依据规划法37条规定,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必须附上规划部门的意见书,否则可行性研究中的设计任务书不能被批准。是“先规划后立项”原则的体现。3、内容:、内容:l(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名称、性质、用地、建设规模、供水、能源的需求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及排放量
40、等。l(2)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是否协调,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是否衔接与协调,该项目对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与城市生活居民及公共设施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是否协调等。l(3)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3、意见书的核发权限:、意见书的核发权限:l国家审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部门核发,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l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发。l省级项目由县市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政府核发。其他的由审批部门负责核发。4、申请程序:、申请程序:
41、l(1)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按规定附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文件及图纸。l(2)大中型项目应事先委托设计单位作出论证l(3)规划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要求,不同意或要求另外选址的给予书面答复。l(4)规划管理部门对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附核定设计范围图,提出规划设计要求。l(5)建设单位将意见书填报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划管理依据,一并上报审批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l主管部门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门l1、概念: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l2、依据:土地管理法52条,土地管理实施条例22、23条,2001年国土资
42、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l原则:土地用途管制,确实保护耕地,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3、应提交的材料:、应提交的材料:l正式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行性报告中关于土地利用的内容,(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址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土地的,还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l4、审查的内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条件,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占用耕地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费用是否合理等等。l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建设
43、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包括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l6、意义: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附上。凡是预审的项目,没有预审的,土地部门不受理用地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l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管理部门l1、内容: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对环环境影响的经济损失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评价结论。l2、审批:除法律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批的外,由省级政府审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需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可能造成跨行政权区域不良影响的,有关环境部门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部门审批。建设场
44、地地震安全性评价l主管部门是地震局主管部门是地震局l内容:项目概述、抵御地震概述,区域及近场区域地震地质研究、活动性研究,地震的工程参数、地害分析、地震预报、结论、图纸。l审批:省级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审评。六、审批立项提交的文件:l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计任务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见书、环境影响评价、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l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批准立项进入前期准备阶段。第四节前期准备阶段l建设项目经过可行性分析研究后,在定项目定投资方面发挥一定
45、作用,一旦批准,即进入前期准备阶段。要得到规划许可,申请建设用地,完成设计任务,为工程实施作准备。一、规划及规划法l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必须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此基础上,进行获取土地使用权、设计、施工等相关活动。l(一)城乡规划法(一)城乡规划法l1、概念和法律规范l城乡规划是指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城乡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乡土地的合理利用、城乡的空间布局和城乡设施的科学配套的综合部署和统一规划。l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是综合发挥城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实现
46、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之一l城乡规划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城乡规划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l1956年,国家建委颁发了第一个城市规划方面的管理法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l1980年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l1984年,国务院颁发第一个行政法规城市规划条例l1986年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城市建设领域第一部法律。l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修订城市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l与之配套的法规有: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
47、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开发区规划审批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l地域适用范围,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有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陆地、水面、空间。l人的适用,凡与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活动有关部门的单位和个人。(二)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二)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l1、规划遵循的方针与原则l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
48、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l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l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符合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景发展关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原则:原则:l(1)城市规划与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原则l(2)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及地方特色的原则l(3)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的原则l(4)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l(
49、5)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原则2、城市规划的种类(两大类)、城市规划的种类(两大类)l总体规划l从宏观上控制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引导城市合理发展的总体部署。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总体规划考虑的期限。一般为20年。l详细规划3、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权限、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权限l编制权限: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l审批权限:分级审批制。l城市总体规划l城市详细规划分级审批制分级审批制l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l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
50、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l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l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l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l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l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