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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題目:兒童及少年保護宣導 資料整理:蔣德馨主任 日期:2022.12.07資料來源:教育部訓育委員會主任劉麗貞第一页,共七十六页。世上有許多事可以等待但孩子是不能等的他的骨在長,他的血在生他的意識在形成我們對他的一切不能答以明天他的名字是今天 智利詩人Gabriela Mistral第二页,共七十六页。每52分鐘,就有一名孩子身心受創!每8天,就有一名不幸的孩子失去生命!因為您的通報,今天就有27名孩子可以得到及時的保護,讓他/她平安地長大。第三页,共七十六页。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法律位階法律位階法律:法、律、條例、通則法律:法、律、條例、通則(中央法規標準法中央法規標準法
2、2)2)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中規中規4 4)行政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行政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中規中規3)3)依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限制:授權應具體明確依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限制:授權應具體明確(釋字釋字394)394)行政規章:要點、計畫、規定、注意事項行政規章:要點、計畫、規定、注意事項憲法法律行政命令行政規章憲法法律行政命令行政規章(憲法憲法170 170 中規中規5 5、6)6)第四页,共七十六页。兒童及少年保護法的認識兒少保護對象:兒少保護對象:(18(18歲以下歲以下)包括無依包括無依(棄嬰棄兒棄
3、嬰棄兒)、家庭重大變故、受暴、家庭重大變故、受暴、受虐、遭受非法侵害、不當對待或有受害之虞者。受虐、遭受非法侵害、不當對待或有受害之虞者。兒少保護內涵:宣導防治、通報、調查評估、緊急安置、兒少保護內涵:宣導防治、通報、調查評估、緊急安置、福利補助申福利補助申請、資源轉介服務、家庭處遇及重建等保護輔導服務,賴公私部門網請、資源轉介服務、家庭處遇及重建等保護輔導服務,賴公私部門網絡合作,方能共竟其功。絡合作,方能共竟其功。首重辨識通報:年紀尚幼且身心未臻成熟之兒少,自我保護能力缺乏,首重辨識通報:年紀尚幼且身心未臻成熟之兒少,自我保護能力缺乏,兒少保護工作首在辨識發現與通報,而案件之發現,端賴所有
4、民眾兒少保護工作首在辨識發現與通報,而案件之發現,端賴所有民眾提升熱心通報之社會責任感,否則難有立即迅速之保護效果;而執提升熱心通報之社會責任感,否則難有立即迅速之保護效果;而執行兒少事務之法定責任通報人員,尤應依法通報,讓無助的孩子得行兒少事務之法定責任通報人員,尤應依法通報,讓無助的孩子得以被看到,被幫助。以被看到,被幫助。第五页,共七十六页。目前兒少保護領域有什麼法律規定?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為促進18歲以下兒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增進其福利所頒布之通則性法律,對於各項保護措施、各該主管機關權責皆有明確性範定,假设你/妳發現任何不利於兒童、少年成長事宜,請參閱相關條文並通報之。第六页,
5、共七十六页。2.家庭暴力防治法: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所制訂之法律,適用於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時。家庭成員定義依法分為四類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此外,為即時規制加害人及保護被害人,被害人可依法聲請保護令,提供更完善之保護。第七页,共七十六页。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本法所謂性侵害犯罪是依據刑法第十六章規定。此外,為防止對被害人二次傷害,詳列其權益維護事項,如診療、驗傷、採證、製作筆錄、出庭隔離、法律服務、諮商輔導等。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規定,除
6、配偶間強制性交、未滿18歲者對16歲以下兒童少年為性交、猥褻是告訴乃論者外,本章均為非告訴乃論罪,意即經檢察官、司法警察知悉後,即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第八页,共七十六页。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的行為,制訂此特別法以規範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成年為性交易的事件。近年因社會風氣開放,網路普及,使得兒少可以透過聊天室、留言版、即時通訊等方式自行達成性的交易。政府基於保護立場視其需要,提供相關之保護、協助、安置與輔導之措施。第九页,共七十六页。5.少年事件處理法
7、: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青少年正值易受同儕影響的青春期,為協助改正偏差行為,對於有犯刑罰行為或之虞的少年/女,少年法院可為情節輕微不付審理、訓誡、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等裁定。第十页,共七十六页。6.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該法第七章明定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障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利用身障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強迫或誘騙身障者結婚、或其他犯罪或不正當行為。第十一页,共七十六页。7.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近年來發生多起因父母失業、吸毒、酗酒、離婚等危機,間接導致兒少不幸事件。經查,此類案件幾乎未經113保護專線通報,使得
8、政府開始正視主動預防方案的重要性。因此,假设學生家庭比較複雜,老師可以透過高風險家庭評估表的篩檢,決定是否有轉介社政單位進行預防處遇的必要。第十二页,共七十六页。兒童少年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兒童少年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家庭結構劇烈變化家庭結構劇烈變化 經濟壓力因素經濟壓力因素電視媒體、報紙上常見兒童被毆打渾身是傷、電視媒體、報紙上常見兒童被毆打渾身是傷、父母之疏忽造成兒童自高樓墜下,導致死亡,遺棄父母之疏忽造成兒童自高樓墜下,導致死亡,遺棄甫出生之嬰兒甫出生之嬰兒等不幸事件接二連三地發生,使得等不幸事件接二連三地發生,使得有關兒童少年之平安及保護引起社會大眾特別關切有關兒童少年之平安及保護引起社會大眾
9、特別關切兒童少年保護工作之重要性。兒童少年保護工作之重要性。第十三页,共七十六页。何謂兒童少年保護何謂兒童少年保護兒童少年保護兒童少年保護係指以社會工作方法為遭受虐待、家庭發生變故、從係指以社會工作方法為遭受虐待、家庭發生變故、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成員提供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成員提供服務,服務,服務重點在輔導、治療受虐者及施虐者,處理服務重點在輔導、治療受虐者及施虐者,處理施虐者的原因,重整家庭功能,預防虐待事件再發生,施虐者的原因,重整家庭功能,預防虐待事件再發生,以維護兒童少年權益,保障其福利。以維護兒童少年權益,保障其福利。第十四页,共七十六页。常見
10、的錯誤觀念常見的錯誤觀念 棒下出孝子棒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不打不成器觀念觀念作祟子女被父母視為私有財產,子女作祟子女被父母視為私有財產,子女的所作所為代表父母的尊嚴、榮譽,的所作所為代表父母的尊嚴、榮譽,管教是父母義務。管教是父母義務。第十五页,共七十六页。常見的錯誤觀念常見的錯誤觀念 通報率少的原因通報率少的原因 父母父母害怕社會指責、不願意父母及小害怕社會指責、不願意父母及小孩在社區失去面子、自尊、羞恥、家孩在社區失去面子、自尊、羞恥、家醜不可外揚之心理。醜不可外揚之心理。兒童兒童不敢向父母報告係害怕父母責備、不敢向父母報告係害怕父母責備、教訓、或是遭到攻擊者之報復。教訓、或是遭到攻擊者之報
11、復。第十六页,共七十六页。兒童少年平安問題兒童少年平安問題虐待類型虐待類型、身體虐待:身體虐待:兒童少年被不當或過度責罰,如毆打、兒童少年被不當或過度責罰,如毆打、燒灼、摔推等,致使受傷或死亡。燒灼、摔推等,致使受傷或死亡。、精神虐待:精神虐待:對兒童大聲叫罵、威脅要求或輕視諷刺對兒童大聲叫罵、威脅要求或輕視諷刺 等,導致兒童少年人格和智能成長受到等,導致兒童少年人格和智能成長受到 不良影響。不良影響。第十七页,共七十六页。兒童少年平安問題兒童少年平安問題、性、性 虐虐 待:待:兒童被性侵害,如亂倫、猥褻、強暴或兒童被性侵害,如亂倫、猥褻、強暴或 被迫從事色情活動。被迫從事色情活動。、疏忽:、
12、疏忽:兒童在飲食、健康、平安和教育方面的兒童在飲食、健康、平安和教育方面的需要受到嚴重的忽視,致身心無法獲得完需要受到嚴重的忽視,致身心無法獲得完整的照顧。整的照顧。第十八页,共七十六页。疑似受虐評估指標疑似受虐評估指標1.1.身體傷害身體傷害:瘀傷、燒燙傷、骨折、割裂擦刺、臟器、瘀傷、燒燙傷、骨折、割裂擦刺、臟器、性傷害、其性傷害、其 他:如不明原因的顱內出血、死亡、經他:如不明原因的顱內出血、死亡、經常性意外等常性意外等。2.2.衛生與健康衛生與健康:缺乏充足的食物,造成經常性的飢缺乏充足的食物,造成經常性的飢餓、長年身體汙穢不潔、經常食用腐敗食物餓、長年身體汙穢不潔、經常食用腐敗食物。3
13、.3.就學狀況就學狀況:經常缺課、遲到、早到校晚離校、經常缺課、遲到、早到校晚離校、學業成績明顯低落、與同儕關係不良、課堂上學業成績明顯低落、與同儕關係不良、課堂上打瞌睡、逃學打瞌睡、逃學。第十九页,共七十六页。4.4.情緒反應與障礙行為情緒反應與障礙行為 極度憂慮、恐懼、情緒不穩定、沈默沒有極度憂慮、恐懼、情緒不穩定、沈默沒有 情感、情感、精神官能症、睡眠困擾、情緒障精神官能症、睡眠困擾、情緒障 礙、自我毀傷、自虐礙、自我毀傷、自虐5.5.外顯行為外顯行為 嚼檳榔、吸煙、飲酒、從事色情交易行嚼檳榔、吸煙、飲酒、從事色情交易行 為、性濫用、傷害他人或動物、殘暴、過為、性濫用、傷害他人或動物、殘
14、暴、過 於頑皮或好動人際關係不良於頑皮或好動人際關係不良經經 常在外遊常在外遊 蕩、不願接近父母或其他照顧者、不敢或蕩、不願接近父母或其他照顧者、不敢或 不願回家不願回家。疑似受虐評估指標疑似受虐評估指標第二十页,共七十六页。老師能做什麼老師能做什麼 假设能經由老師對兒童少年保護的了解,強化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教導正確的預防原則及應變能力,則可防止傷害的發生,甚至因老師對受虐學生即時的處理、協助,讓他們擺脫暴力、身心恐懼的夢魘。第二十一页,共七十六页。教師之權利義務教師之權利義務1.1.責任通報:責任通報: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 育人員、警察、
15、司法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育人員、警察、司法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 年福利業務人員。年福利業務人員。立即向教育處及社會處通報,至遲不得立即向教育處及社會處通報,至遲不得 超過超過2424小時。小時。兒童少年保護專線:兒童少年保護專線:04-2225866004-22258660 廿四小時全國婦幼保專線:廿四小時全國婦幼保專線:113 113 2.2.罰則罰則第二十二页,共七十六页。當學生告訴老師他/她受到家暴/性侵害/被疏忽等對待時,老師該如何處理?學生不論是無意間透露或是直接告知老師他/她有需要公權力介入保護的情況時,應立即安排可保護個人隱私的空間深入瞭解。由於兒童、少年判斷事件本質的是與非、嚴重性
16、、影響程度的能力相對缺乏,且加害者可能是熟悉的家人,因此在敘述或面對老師的詢問時,學生的心情可能是忐忑不安、充滿焦慮與擔心。第二十三页,共七十六页。當學生希望保密時,老師可以如何處理?老師與學生會談瞭解時,可以向學生討論他/她想保密的原因,是擔心政府無法協助?擔心和家人分開?或其他的擔憂。當老師瞭解緣由後,可以再跟學生進一步解釋法令的規定、可能的處理流程,討論可以因應的方法等。假设討論後學生依舊強烈表達希望保密的意願時,老師應同理學生的心情,或許他/她還沒有準備好,並尊重學生的想法,但告訴他/她,您會隨時留意、關心,如果發生急迫的情況時,您仍會作適當的處理。第二十四页,共七十六页。老師如何蒐集
17、資訊?為了蒐集更多具體的資訊,提升兒童少年陳述的可信度,提高通報表填寫的完整度,老師可以採用的方式為:1.需在可以保護隱私的空間進行詢問,防止讓兒少感到 不自在或害怕。2.使用簡短、單純、一般性的問句,如小明,你身上 怎麼會有傷痕?是誰打你的?,以減少兒少誤解語 意的情況發生。3.假设詢問的問題是關於兒少的被害事件,問題內容假设能 比較符合他們的知識與經驗,有助於提升陳述的正確 性。4.面對猶豫不決的兒少時,除了盡量給予平安感外,千萬不要有施加壓力情形,如果學生顯得支支吾吾、面透難色,建議可以先讓學生離開,老師再與家長聯絡,有助於瞭解事件的樣貌。第二十五页,共七十六页。要不要通報?身為責任通報
18、人,法律賦予教師的角色是通報,因此只要發現疑似家庭暴力、性侵害、需國家保護的學生,且符法條或相關規定之指標,就應通報,交由社政單位判斷是否開案或轉介相關單位協助。第二十六页,共七十六页。通報後,家長會不會遷怒到學生身上?通常來說,家庭暴力、疏忽或家庭內性侵害行為是持續、循環的,通報後,或許家長加害人會暴跳如雷,甚至有非理性行為出現,可是那是短暫的,畢竟通報後,保護機制啟動,加害人可能會面臨司法的刑罰、被害人會得到適當的協助,如庇護安置、法律協助、心理諮商等,是屬於治本的處理方式。面臨家長可能會有的失控行為時,老師通報時,可以同時教導學生自保的方法,如不要用言語、行為激怒加害人;隨身攜帶哨子、手
19、機等可以求救工具;保護自己的頭、臉、頸、胸、及腹部;遇有危急狀況,打110,或馬上離開現場,尋找鄰居、路人、親戚協助等。假设學校評估可能有危急狀況發生,可於通報社政單位時特別說明,並與警政、鄰里等相關單位隨時保持聯繫。第二十七页,共七十六页。家長懷疑學校通報,到學校理論時,應該如何處理?面對家長的情緒,老師、校方除防止以言語、態度激化外,應以堅定的態度、語氣委婉的方式明確告知家庭暴力、疏忽、虐待等行為是法律明定禁止的,並说明通報的立場與責任。除了讓家長知道法律的規定,也可以使其瞭解政府可以協助解決家庭所遭遇的困境,讓家長不會片面的認為校方與公部門的行為是不友善的。第二十八页,共七十六页。通報時
20、的注意事項為何?由於通報後,社會工作者仍需訪視、評估,因此不論以電話、書面傳真、或e-mail等方式通報,資料盡可能完整,將節省社政單位再次查證的時間與人力,資料應包括兒少的根本資料姓名、年齡、電話、地址等、受傷情形、受虐史、家庭狀況、生活照顧情形等。第二十九页,共七十六页。我要通報到哪個單位?教育人員係屬責任通報人員,應於知悉24小時內傳真通報單至各縣市政府社會處/局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假设需回復處理情形可於通報單上勾選須回復。假设有相關疑問諮詢,可以洽詢各地縣市政府社會處/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非上班時間可撥24小時婦幼保護專線113諮詢。惟發生立即性危險時,請打110,由
21、警察先行處理。第三十页,共七十六页。學校通報的權責工作為何?應完成哪些責任或負起哪些義務?學校、教育人員在兒少保護網絡中的權責為:1.通報的責任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76條第1項等相關責任通報之規定,發現任何疑似兒少保護的學生,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第三十一页,共七十六页。2.通報的方式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教育人員應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等方式通報各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
22、單送主管機關。3.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的義務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7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4項規定,通報後,為協助兒少保護案件調查,教育人員負有配合主管機關並提供資料的義務。第三十二页,共七十六页。學校通報後,如何知悉或掌握個案後續處遇情形?如社政單位介入協助後,是否有相關聯繫管道可定期瞭解個案最新狀況?通報後,如經主管機關判斷需開案處理時,會有主責社會工作者進行相關處遇、資源聯繫等事宜。假设學校、老師欲瞭解該名兒童、少年的情形,可打電話至主管機關,说明身份,由主責社會工作者說明。惟因屬於保護性案件,有時社會工作者會基於保密立場,不方便透露細節,如安置地點,也需老師的體諒與包含。第
23、三十三页,共七十六页。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9條規定,假设兒童、少年已經安置,安置期間,兒童及少年之父母、原監護人、親友、師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依其指示時間、地點及方式,探視兒童及少年。不遵守指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之。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時,應尊重兒童及少年之意願。第三十四页,共七十六页。老師在兒少保護案件中,扮演角色為何?老師在處理學生的兒少保護案件中,可扮演:1.傾聽者:同理學生的感受,有耐心地聽學生敘述,釐 清心中的疑問、安撫不安的情緒。2.通報者:蒐集相關資訊,通報主管機關。3.協助者:在公權力介入處遇階段,老師可以協助安排 主管機關訪視、提供相關背景資料等。4.支持者;
24、通報後的處理流程,對學生而言應該是陌生 的,老師除了事前的解釋、安撫外,在處理過程中 也可以扮演支持的角色,如時常與學生聊天,抒發 他/她的想法等。如果學生的情緒較不穩定,亦可以 請輔導處協助,安排心理諮商等課程。第三十五页,共七十六页。如果沒有通報,會受到何種處罰?依法,教育人員為責任通報者,因此,假设無正當理由不通報使得兒童、少年陷於危險者,將面臨以下裁罰: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違反第34條第1項 無正當理由者,依法應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2.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違反第50條第1項 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
25、0元以下罰鍰。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違反第9條第1項 之規定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第三十六页,共七十六页。老師和學生相處時間長,所建立的師生情感及 對學生的了解,使得教師容易觀察出學生受虐 或異常的舉止,同時也是學生願意吐露隱情的 對象。假设老師懷疑學生有被虐待情事時,可依下面的處置作完善的處理。老師能做什麼老師能做什麼第三十七页,共七十六页。、獲知後立即處理、獲知後立即處理 1 1保持冷靜:盡量不要讓學生感受到你的憤保持冷靜:盡量不要讓學生感受到你的憤 怒、震驚和驚慌失措。怒、震驚和驚慌失措。2 2安撫當事人情緒,了解暴力事件發生經過前安撫當事人
26、情緒,了解暴力事件發生經過前 後,須先予慰藉,使情緒恢復穩定防止再給後,須先予慰藉,使情緒恢復穩定防止再給 予刺激。予刺激。3 3鼓勵學生說出問題:循序漸進地問學生一些鼓勵學生說出問題:循序漸進地問學生一些 事,並且讓學生知道你站在他這一邊支持。事,並且讓學生知道你站在他這一邊支持。老師能做什麼老師能做什麼第三十八页,共七十六页。二、立即通報【注意保密原則,防止二度傷害!】二、立即通報【注意保密原則,防止二度傷害!】1.1.廿四小時全國婦幼保護保護專線:廿四小時全國婦幼保護保護專線:113113 2.2.新竹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新竹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電話:電話:03-5
27、558241 03-5558241 傳真:傳真:03-5557479 03-5557479 三、堅守行政保密原則。三、堅守行政保密原則。四、配合協助社會工作人員進行兒童少年保護工作四、配合協助社會工作人員進行兒童少年保護工作時提供相關資料。時提供相關資料。老師能做什麼老師能做什麼第三十九页,共七十六页。40第四十页,共七十六页。讓愛開始行動伸出援手伸出援手 以關懷、熱忱的心以關懷、熱忱的心 幫助兒少擁有健康、平安的生活幫助兒少擁有健康、平安的生活 大家一起來!大家一起來!第四十一页,共七十六页。兒童及少年保護法的內涵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以下行為: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以下行為:(兒少福利法兒少福利法26
28、26)(一一)吸菸、飲酒、嚼檳榔。吸菸、飲酒、嚼檳榔。(二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 健康之物質。健康之物質。(三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 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 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四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 或參與其行為。或參與其
29、行為。第四十二页,共七十六页。兒童及少年保護法的內涵父母對兒少從事法令禁止行為之責任父母對兒少從事法令禁止行為之責任(一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法令禁止的行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法令禁止的行為。(26(26)(二二)應禁止而未予禁止其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應禁止而未予禁止其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55(55)(三三)未依規定予以禁止者,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未依規定予以禁止者,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 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
30、取必要之 費用。費用。(65(65)第四十三页,共七十六页。兒童及少年保護法的內涵一般社會大眾對兒少從事法令禁止行為之責任一般社會大眾對兒少從事法令禁止行為之責任 (一一)任何人均不得供應危害身心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任何人均不得供應危害身心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 少年。少年。(26(26)(二二)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 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55(55)(三三)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 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之物質
31、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萬元以下罰鍰。(55(55)(四四)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 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 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罰鍰。(55(55)第四十四页,共七十六页。兒童及少年保護法法令禁止禁止兒少出入的場所禁止兒少出入的場所 (一一)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 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
32、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 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28(28)(二二)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 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28(28)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56 (56)(三三)足以危害兒少身心健康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足以危害兒少身心健康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 兒童及少年進入。兒童及少年進入。(28(28)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33、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公告場所負責人姓名。公告場所負責人姓名。(56(56)第四十五页,共七十六页。兒童及少年保護法法令禁止法律上禁止兒少從事之工作法律上禁止兒少從事之工作(29)(29)(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 童及少年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29)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57)(二)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
34、(29)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告行為人及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除情節嚴重,由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其歇業者外,令其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第四十六页,共七十六页。兒童及少年保護法法令禁止(一一)任何人對兒少不得有以下行為:任何人對兒少不得有以下行為:(30)(30)1.1.遺棄。遺棄。2.2.身心虐待。身心虐待。3.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4.4.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5.5.利用兒童及
35、少年行乞。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6.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7.7.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第四十七页,共七十六页。兒童及少年保護法法令禁止8.8.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之行為。9.9.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10.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11.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
36、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身心發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12.12.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其他物品。第四十八页,共七十六页。兒童及少年保護法法令禁止13.13.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
37、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14.14.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家暴、性侵、性交易、性騷擾家暴、性侵、性交易、性騷擾(二二)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並公告其姓名。(58(58)(三三)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
38、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他物品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58(58)第四十九页,共七十六页。兒童及少年保護法法定責任通報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34條第條第1 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兒童及少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市)
39、主管機關通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61條:未善盡通報責任者,依法應處新台幣條:未善盡通報責任者,依法應處新台幣6 6千元以上千元以上3 3萬元以下罰鍰。萬元以下罰
40、鍰。第五十页,共七十六页。兒童及少年保護法法定責任通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5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二十四小時。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應予保密。主管機
41、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被請求者應予配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62條第條第1 1項: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項: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防止被
42、害人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防止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第五十一页,共七十六页。兒童及少年保護法法定責任通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 8條: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當地直轄市、縣 (市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
43、理辦法第2 2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業務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 (市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
44、轄市、縣 (市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第五十二页,共七十六页。兒童及少年保護法法定責任通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 9條:條: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知有本
45、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單位報告。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36條: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者,處新台條: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護人員為防止兒童、少年生命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護人員為防止兒童、少年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第五十三页,共七十六页。兒童及少年保護法處遇安置一 申請安置(一)無依兒童安置1.1.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予以適當之安置。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予以適當之
46、安置。(兒少法兒少法19.19.九九)2.2.依依9393年年0303月月1212日公布之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予以處置。日公布之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予以處置。(二)兒少無力管教經家長向政府申請協助、輔導或安置1.1.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禁止而無效果者。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禁止而無效果者。(33(33)(1)(1)使用禁止施用之危害身心物質或行為。使用禁止施用之危害身心物質或行為。(2)(2)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
47、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3)(3)充當前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充當前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2.2.有品行不端、暴力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有品行不端、暴力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33(33)3.3.協助、輔導或安置所必要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扶養義務人負擔。協助、輔導或安置所必要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扶養
48、義務人負擔。(33(33)(三)兒少遭逢家庭重大變故而無法正常生活時得申請政府協助安置輔助(41)(41)1.1.兒少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政府安置或輔助。兒少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政府安置或輔助。(41(41)2.2.前項安置,縣市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少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前項安置,縣市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少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41(41)3.3.縣政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負責人,在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縣政
49、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負責人,在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41(41)4.4.家庭情況改善者,被安置之兒少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縣政府續予追蹤輔導一年。家庭情況改善者,被安置之兒少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縣政府續予追蹤輔導一年。4141)5.5.安置時因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服務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他安置時因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服務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用,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42)(42)第五十四页,共七十六页。兒童及少年保護法處遇安置二
50、緊急安置兒少緊急保護安置或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36)1.兒少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2.兒少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3.兒少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行為或工作者。4.兒少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二)縣府為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36)(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少之父母、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