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经营管理相关法规15348.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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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篇第三篇 旅館業經營管理旅館業經營管理(gunl)相關法相關法規規發展觀光條例發展觀光條例 旅館業管理旅館業管理(gu(gunlnl)規則規則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民宿管理辦法民宿管理辦法 公司法公司法 建築法建築法 消防法消防法 商業登記法商業登記法 營業稅法營業稅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著作著作(zhzu)權法權法 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 營業衛生法營業衛生法 飲用水管理條例飲用水管理條例.1第一页,共九十一页。發展觀光條例發展觀光條例(2002/01/30、法律、法律(fl)u共五章共五章(w(w zh zh

2、n n),七十一條,七十一條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 第二章第二章 規劃建設規劃建設 第三章第三章 經營管理經營管理 第四章第四章 獎勵及處罰獎勵及處罰 第五章第五章 附則附則 2第二页,共九十一页。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為發展觀光產業,宏揚中華文化,永續經營為發展觀光產業,宏揚中華文化,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台灣特有之自然(zrn)(zrn)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敦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敦睦國際友誼,增進國民身心安康,加速國內睦國際友誼,增進國民身心安康,加速國內經濟繁榮,制定本條例。經濟繁榮,制定本條例。3第三页,共九十一页。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觀光產業: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

3、之興觀光產業: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建、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及提供舉辦各建、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及提供舉辦各類型國際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務產業。類型國際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務產業。觀光旅客:指觀光旅遊活動之人。觀光旅客:指觀光旅遊活動之人。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

4、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自然人文自然人文(rnwn)(rnwn)生態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生態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所緻、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殊自然人文呈現之特殊自然人文(rnwn)(rnwn)景觀,其範圍包括:原住民保存地、景觀,其範圍包括:原住民保存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存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存區、及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區、

5、及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地區。等地區。4第四页,共九十一页。觀光旅館業: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旅館業: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民宿:民宿:指利用自用指利用自用住宅住宅(zhzhi)(zhzhi)空閒房間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景觀

6、、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家庭副業方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旅行業:旅行業: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觀光遊樂業:觀光遊樂業: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5第五页,共九十一页。導遊人員:導遊人員:指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

7、遊業務而收取指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報酬之服務人員。領隊人員:領隊人員:指執行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而收取報指執行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酬之服務人員。專業導覽人員:專業導覽人員:指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及人指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資源,由各目的文景觀資源,由各目的(md)(md)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設置之專業人員。區所設置之專業人員。6第六页,共九十一页。7第七页,共九十一页。第二章第二章 規劃建設規劃建設配合觀光產業發展,應協調有關機關,規配合觀

8、光產業發展,應協調有關機關,規劃國內觀光據點交通運輸網,開闢國際交劃國內觀光據點交通運輸網,開闢國際交通路線,建立海、陸、空聯運制通路線,建立海、陸、空聯運制 風景特定區應按其地區特性及功能風景特定區應按其地區特性及功能(g(gngnng)ngnng),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為維護風景特定區內自然及文化資源之完為維護風景特定區內自然及文化資源之完好,在該區域內之任何設施計畫,均應徵好,在該區域內之任何設施計畫,均應徵得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得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8第八页,共九十一页。第三章第三章 經營管理經營管理(gu(gunlnl)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

9、下: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下:一、一、客房出租。客房出租。二、二、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三、三、其他經中央其他經中央(zh(zhngyngyng)ng)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務。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投保責任保險。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履約保證保險約保證保險。9第九页,共九十一

10、页。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經營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tg(tgng)ng)必要之協助。必要之協助。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應懸掛主管機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應懸掛主管機關發給之關發給之觀光專用標識觀光專用標識。10第

11、十页,共九十一页。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暫停營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或暫停經營一個月以上一個月以上者,其屬公司者,其屬公司(n n s s)組織者,應於十五日內組織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非屬公司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非屬公司(n n s s)組織者備具申請組織者備具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書,並詳述理由,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申請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前項申請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一年,其有正當,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期

12、間以一年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以一年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提出。日內提出。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十五日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報復業。向該管主管機關申報復業。未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或前項規定申報復業,達六個月以上者,主管未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或前項規定申報復業,達六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機關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11第十一页,共九十一页。第四章第四章 獎勵及處罰獎勵及處罰 對觀光產業之土地获得、租稅優惠、聯外道路對觀光產業之土地获得、租稅優惠、聯外道路(dol)(dol)開通等給予開通等給予特別優惠,有重大

13、貢獻者給予表揚。特別優惠,有重大貢獻者給予表揚。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得在以下用处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得在以下用处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缺乏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缺乏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一、一、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二、二、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之費用。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之費用。三、三、配合政府推廣會議旅遊之費用。配合政府推廣

14、會議旅遊之費用。處罰局部請見,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處罰局部請見,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12第十二页,共九十一页。觀光旅館業管理觀光旅館業管理(gu(gunlnl)規則規則(2003/4/28(2003/4/28,命令,命令)u共六章共六章(li zhn),四十五條,四十五條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 第二章第二章 觀光旅館業之籌設、發照及變更觀光旅館業之籌設、發照及變更 第三章第三章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 第四章第四章 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之管理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之管理 第五章第五章 獎勵及處罰獎勵及處罰 第六章第六章 附則附則 13第十三页,共九十一页。第三章第三章 觀光旅館

15、業之經營與管理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gunl)觀光旅館業應備置旅客資料活頁登記表,將每日住觀光旅館業應備置旅客資料活頁登記表,將每日住宿旅客依式登記,並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宿旅客依式登記,並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派出派出)所,所,送達時間,依當地警察局、分局之規定。送達時間,依當地警察局、分局之規定。前項旅前項旅客登記資料,其保存期間為半年。客登記資料,其保存期間為半年。觀光旅館業應將旅客存放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觀光旅館業應將旅客存放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妥為保管他貴重物品妥為保管(b(boguogun)n),並應旅客之要求掣給收據,並應旅客之要求掣給收據,如有毀損、喪失,依

16、法負賠償責任。如有毀損、喪失,依法負賠償責任。14第十四页,共九十一页。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遺留之行李物品,應登記其特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遺留之行李物品,應登記其特徵及發現時間、地點,並妥為保管,其所有人及住徵及發現時間、地點,並妥為保管,其所有人及住址者,通知址者,通知(t(tngzhngzh)其前來認領或送還,不知其所有人其前來認領或送還,不知其所有人者,應報請該管警察機關處理。者,應報請該管警察機關處理。觀光旅館業應對其經營之觀光旅館業務,投保責任保險。觀光旅館業應對其經營之觀光旅館業務,投保責任保險。責任保險之保險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如下:責任保險之保險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

17、體傷亡:二百萬元。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二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一千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一千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二百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二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二千四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二千四百萬元。15第十五页,共九十一页。觀光旅館業之經營管理,應遵守觀光旅館業之經營管理,應遵守(z(znshnshu)u)以下規定:以下規定:一、不得代客媒介色情或為其他妨害仁慈風俗或詐騙旅客一、不得代客媒介色情或為其他妨害仁慈風俗或詐騙旅客之行為。之行為。二、附設表演場所者,不得僱用未經核准之外國藝人演出。二、附設表演場所者,不得僱用未經核准之外國藝人演

18、出。三、附設夜總會供跳舞者,不得僱用或代客介紹職業三、附設夜總會供跳舞者,不得僱用或代客介紹職業或非職業舞伴或陪侍或非職業舞伴或陪侍 。16第十六页,共九十一页。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即為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一、有危害國家平安之嫌疑者。一、有危害國家平安之嫌疑者。二、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二、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mzu)(mzu)藥品者。藥品者。四、有自殺企圖之跡象或死亡者。四、有自殺企圖之跡象或死亡者。五、有聚賭

19、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仁慈五、有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仁慈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者。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者。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住宿者。七、有其他犯罪嫌疑者。七、有其他犯罪嫌疑者。17第十七页,共九十一页。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協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協助就醫。助就醫。觀光旅館業客房之定價,由該觀光旅館業自行訂定觀光旅館業客房之定價,由該觀光旅館業自行訂定後,報請原受理機關備查,並副知當地觀光旅館商後,報請原受理機關備查,並副知當地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會;

20、變更時亦同。觀光旅館業應將房租業同業公會;變更時亦同。觀光旅館業應將房租(fngz(fngz)價格、旅客住宿須知及避難位置圖置於客房明價格、旅客住宿須知及避難位置圖置於客房明顯易見之處。顯易見之處。觀光旅館業應將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置於門廳明觀光旅館業應將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置於門廳明顯易見之處。觀光旅館業經申請核准註銷其營業執顯易見之處。觀光旅館業經申請核准註銷其營業執照或經受停顿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之處分者,應繳照或經受停顿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之處分者,應繳回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未依前項規定繳回觀光旅回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未依前項規定繳回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觀光旅館館業專

21、用標識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觀光旅館業不得繼續使用之。業不得繼續使用之。18第十八页,共九十一页。觀光旅館業於開業前或開業後,不得以保證支付觀光旅館業於開業前或開業後,不得以保證支付租金或利潤等方式招攬銷售其建築物及設備之一租金或利潤等方式招攬銷售其建築物及設備之一部或全部。部或全部。觀光旅館業開業後,應將以下觀光旅館業開業後,應將以下(y(yxi)xi)資料依限填表分資料依限填表分報各級主管機關:報各級主管機關:一、每月營業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數統計及一、每月營業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數統計及外匯收入實績,於次月十五日前。外匯收入實績,於次月十五日前。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次年四

22、月底前。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次年四月底前。19第十九页,共九十一页。依本規則核准之觀光旅館建築物除全部轉讓外,不得分割轉依本規則核准之觀光旅館建築物除全部轉讓外,不得分割轉讓。觀光旅館業將其觀光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出租或轉讓。觀光旅館業將其觀光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出租或轉讓别人經營觀光旅館業時,應先由雙方當事人備具以下讓别人經營觀光旅館業時,應先由雙方當事人備具以下(y(yxi)xi)文件,申請原受理機關核定:文件,申請原受理機關核定:一、有關契約書副本。二、一、有關契約書副本。二、出租人或轉讓人之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三、承租人出租人或轉讓人之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三、承租

23、人或受讓人之營業計畫書及財務計畫書。或受讓人之營業計畫書及財務計畫書。前項申請案件經核定後,承租人或受讓人應於二個月前項申請案件經核定後,承租人或受讓人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設立內依法辦妥公司設立 登記或變更登記,並由雙方當事登記或變更登記,並由雙方當事人備具以下文件,申請原受理機關核轉交通部核發觀光人備具以下文件,申請原受理機關核轉交通部核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一、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申請書。二、旅館業營業執照:一、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申請書。二、原領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三、承租人或受讓人之公司原領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三、承租人或受讓人之公司章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董事、監察人名冊。第章程

24、、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董事、監察人名冊。第三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其承租人或受讓人得申三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其承租人或受讓人得申請展延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請展延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20第二十页,共九十一页。觀光旅館業不得將其客房之全部或一部觀光旅館業不得將其客房之全部或一部(y(y b)b)出租别出租别人經營。觀光旅館業將所營觀光旅館之餐廳、會議人經營。觀光旅館業將所營觀光旅館之餐廳、會議場所及其他附屬設備之一部場所及其他附屬設備之一部(y(y b)b)出租别人經營,其出租别人經營,其承租人或僱用之職工均應遵守本規則之規定;如有承租人或僱用之職工均應遵守本規則之規定;如有違反時

25、,觀光旅館業仍應負本規則規定之責任。違反時,觀光旅館業仍應負本規則規定之責任。觀光旅館業參加國內、外旅館聯營組織經營時,觀光旅館業參加國內、外旅館聯營組織經營時,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後,檢附契約書等相關文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後,檢附契約書等相關文件報請原受理機關備查。其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備件報請原受理機關備查。其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備查者,並應副知交通部觀光局。查者,並應副知交通部觀光局。21第二十一页,共九十一页。第第 四四 章章 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之管理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之管理(gu(gunlnl)觀光旅館業之經理人應具備其所經營業務之專門學識與觀光旅館業之經理人應具備其所經營業務之專門學識與才

26、能。才能。觀光旅館業應依其業務,分設部門,各置經理人,並應觀光旅館業應依其業務,分設部門,各置經理人,並應於公司於公司(n n s s)主管機關核准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原受主管機關核准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原受理機關備查,其經理人變更時亦同。理機關備查,其經理人變更時亦同。22第二十二页,共九十一页。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應製發制服及易於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應製發制服及易於識別之胸章。識別之胸章。前項人員工作時,應穿著制服及佩帶有姓名或前項人員工作時,應穿著制服及佩帶有姓名或代號之胸章,並不得有以下行為:代號之胸章,並不得有以下行為:一、代客媒介一、代客媒介(miji)(miji)色情、代

27、客僱用舞伴或從事其他妨色情、代客僱用舞伴或從事其他妨 害仁慈風俗行為。害仁慈風俗行為。二、竊取或侵占旅客財物。二、竊取或侵占旅客財物。三、詐騙旅客。三、詐騙旅客。四、向旅客額外需索。四、向旅客額外需索。五、私自兌換外幣。五、私自兌換外幣。23第二十三页,共九十一页。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2004/7/8(2004/7/8,命令,命令(mng(mng lng)lng)u共三章共三章(s(sn zhn zhn n),十八條,十八條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 第二章第二章 分則分則 第三章第三章 附則附則24第二十四页,共九十一页。觀光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觀光旅館業

28、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觀光旅館業管理(gu(gunlnl)規則之規定者規則之規定者一、未領取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一、未領取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者。務者。房間數房間數5050間以下間以下 處新臺幣處新臺幣2525萬元並勒令停止營業萬元並勒令停止營業 房間數房間數5151間至間至100100間間 處新臺幣處新臺幣3030萬元並勒令停止營業萬元並勒令停止營業 房間數房間數101101間至間至150150間間 處新臺幣處新臺幣3535萬元並勒令停止營業萬元並勒令停止營業 房間數房間數151151間至間至200200間間 處新臺幣處新臺幣4040萬元

29、並勒令停止營業萬元並勒令停止營業 房間數房間數201201間以上間以上 處新臺幣處新臺幣4545萬元並勒令停止營業萬元並勒令停止營業 25第二十五页,共九十一页。二、觀光旅館業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處二、觀光旅館業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並勒令停顿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新臺幣十五萬元並勒令停顿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之業務之業務 。三、觀光旅館業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之業務且情節三、觀光旅館業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之業務且情節重大者。廢止營業執照重大者。廢止營業執照 。四、觀光旅館業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四、觀光旅館業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ly)(ly)處新臺幣十五萬元處

30、新臺幣十五萬元 、妨害仁慈風俗處新臺幣、妨害仁慈風俗處新臺幣九萬元九萬元 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五、觀光旅館業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五、觀光旅館業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仁慈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情節重大者。停妨害仁慈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情節重大者。停顿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一個月或廢止其營業執照。顿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一個月或廢止其營業執照。26第二十六页,共九十一页。六、觀光旅館業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六、觀光旅館業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仁慈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情節重大,經受停顿局部仁慈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情節重大

31、,經受停顿局部(b fen)(b fen)營業或全部營業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營業或全部營業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營業執照營業執照 。七七 、觀光旅館業之受僱人員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觀光旅館業之受僱人員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處新臺幣五萬元利益處新臺幣五萬元 、妨害仁慈風俗處新臺幣、妨害仁慈風俗處新臺幣三萬元三萬元 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八、非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核准之旅館,擅自使用觀八、非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核准之旅館,擅自使用觀光旅館專用標識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並制止其使用光旅館專用標識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並制止其使用及撤除及撤除 。

32、九、非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核准之旅館,擅自使用觀九、非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核准之旅館,擅自使用觀光旅館名稱經營觀光旅館業務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光旅館名稱經營觀光旅館業務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並制止其經營觀光旅館業務並制止其經營觀光旅館業務 。27第二十七页,共九十一页。十、觀光旅館籌設完成後,未經申請查驗合格十、觀光旅館籌設完成後,未經申請查驗合格(hg)(hg)並並获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先行營業者。获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先行營業者。尚未提出查驗之申請即先行營尚未提出查驗之申請即先行營業者。業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並禁止其營業並禁止其營業 已提出查驗之申請尚未查驗即已提出查驗之

33、申請尚未查驗即先行營業或查驗不合格尚在補先行營業或查驗不合格尚在補正中即先行營業者。正中即先行營業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並禁止其營業並禁止其營業 查驗合格尚未領取觀光旅館業查驗合格尚未領取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即先行營業者。營業執照即先行營業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並處新臺幣九萬元並禁止其營業禁止其營業 28第二十八页,共九十一页。十一、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先行局部十一、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先行局部(b fen)(b fen)營業營業之觀光旅館業,未於營業一年內全部裝設完成並依規定之觀光旅館業,未於營業一年內全部裝設完成並依規定報請原受理之機關查驗合格且未報請展期者。處新臺幣報

34、請原受理之機關查驗合格且未報請展期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一萬元 。十二、經核准與其他用处之建築物綜合設計共同使用基地十二、經核准與其他用处之建築物綜合設計共同使用基地之觀光旅館業,將同幢其他用处局部變更為觀光旅館使之觀光旅館業,將同幢其他用处局部變更為觀光旅館使用,未依規定先報經原受理之機關核准即將之納為觀光用,未依規定先報經原受理之機關核准即將之納為觀光旅館營業場所之範圍者。處新臺幣五萬元旅館營業場所之範圍者。處新臺幣五萬元 。十三、經核准與其他用处之建築物綜合設計共同使用基地十三、經核准與其他用处之建築物綜合設計共同使用基地之觀光旅館業,將同幢其他用处局部變更為觀光旅館使之觀光旅館業,將同幢其

35、他用处局部變更為觀光旅館使用,於變更局部开工後,未依規定申請原受理機關查驗用,於變更局部开工後,未依規定申請原受理機關查驗合格,即逕行使用者者。處新臺幣三萬元合格,即逕行使用者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29第二十九页,共九十一页。十四、觀光旅館業之門廳、客房十四、觀光旅館業之門廳、客房(k fn(k fn)、餐廳、會議、餐廳、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商店等營業場所之建築及設備,場所、休閒場所、商店等營業場所之建築及設備,未依規定先報經原受理機關核准,擅自變更者。未依規定先報經原受理機關核准,擅自變更者。未經申請核准擅自變更逕行使用未未經申請核准擅自變更逕行使用未造成旅客傷害之情事,即被查獲造成旅客傷害

36、之情事,即被查獲 處新臺幣三處新臺幣三萬元萬元 未經申請核准擅自變更逕行使用,未經申請核准擅自變更逕行使用,造成旅客傷害之情事造成旅客傷害之情事 處新臺幣五處新臺幣五萬元萬元 30第三十页,共九十一页。十五、觀光旅館業營業場所之建築設備變更局部十五、觀光旅館業營業場所之建築設備變更局部(b(b fen)fen)於开工後,未經原受理機關查驗合格,即逕行於开工後,未經原受理機關查驗合格,即逕行使用者。使用者。竣工後未查驗合格即逕行使用,竣工後未查驗合格即逕行使用,未造成旅客傷害之情事者。未造成旅客傷害之情事者。處新臺幣一處新臺幣一萬元萬元 竣工後未查驗合格逕行使用,造竣工後未查驗合格逕行使用,造成

37、旅客傷害之情事者。成旅客傷害之情事者。處新臺幣五處新臺幣五萬元萬元 十六、觀光旅館業之組織、名稱、業務範圍、地址及代表十六、觀光旅館業之組織、名稱、業務範圍、地址及代表公司公司(n s)之負責人有變更時,未依規定報請原受理機關之負責人有變更時,未依規定報請原受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者。處新臺幣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者。處新臺幣一一萬元萬元。31第三十一页,共九十一页。十七、觀光旅館業未依規定備置旅客資料活頁登記表十七、觀光旅館業未依規定備置旅客資料活頁登記表處新臺幣五萬元處新臺幣五萬元 ;或不將每日住宿旅客依式登記資;或不將每日住宿旅客依式登記資料處新臺幣一萬

38、元料處新臺幣一萬元 ;或登記後不依規定時限送達;或登記後不依規定時限送達該管警察所或分駐所處新臺幣三萬元該管警察所或分駐所處新臺幣三萬元 ;或未依期;或未依期限保存旅客住宿資料處新臺幣一萬元限保存旅客住宿資料處新臺幣一萬元 。十八、觀光旅館業未依規定妥為保管旅客存放之金錢十八、觀光旅館業未依規定妥為保管旅客存放之金錢處新臺幣一萬元處新臺幣一萬元 、有價證券處新臺幣三萬元、有價證券處新臺幣三萬元 、珠寶處新臺幣二萬元、珠寶處新臺幣二萬元 或其他或其他(qt(qt)貴重物品貴重物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 。32第三十二页,共九十一页。十九、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遺留之行李物品,未依十九、觀光

39、旅館業發現旅客遺留之行李物品,未依規定登記、妥為保管規定登記、妥為保管(b(boguogun)n)、通知認領處新臺、通知認領處新臺幣一萬元幣一萬元 或送還處新臺幣三萬元或送還處新臺幣三萬元 、或報、或報請該管警察機關處理者處新臺幣五萬元請該管警察機關處理者處新臺幣五萬元 。二十、觀光旅館業未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經主管二十、觀光旅館業未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經主管機關限於一個月內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機關限於一個月內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房間數房間數100100間以下間以下 處新臺幣處新臺幣9 9萬元,並得廢止萬元,並得廢止其營業執照其營業執照 房間數房間數101101間至間至200200間間

40、 處新臺幣處新臺幣1212萬元,並得廢止萬元,並得廢止其營業執照其營業執照 房間數房間數201201間以上間以上 處新臺幣處新臺幣1515萬元,並得廢止萬元,並得廢止其營業執照其營業執照 33第三十三页,共九十一页。二十一、觀光旅館業附設之表演場所僱用未經核二十一、觀光旅館業附設之表演場所僱用未經核准准(hzhn)之外國藝人演出者。之外國藝人演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處新臺幣一萬元。二十二、觀光旅館業附設夜總會供跳舞,僱用或二十二、觀光旅館業附設夜總會供跳舞,僱用或代客介紹職業或非職業舞伴或陪侍者。代客介紹職業或非職業舞伴或陪侍者。介紹職業舞伴或陪侍者介紹職業舞伴或陪侍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處新臺幣一

41、萬元 介紹非職業舞伴或陪侍者介紹非職業舞伴或陪侍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處新臺幣二萬元 僱用職業舞伴或陪侍者僱用職業舞伴或陪侍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處新臺幣三萬元 34第三十四页,共九十一页。二十三、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有觀光旅館業管理規二十三、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有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等所指情事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等所指情事(qngsh)(qngsh)之之一時,不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一時,不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者。理者。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或有其他犯罪嫌疑行為者行住宿或有其他犯罪嫌疑行為者

42、處新臺幣一萬元處新臺幣一萬元 有聚賭或為妨害公眾安全之行為及善良風有聚賭或為妨害公眾安全之行為及善良風俗不聽勸止者俗不聽勸止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處新臺幣二萬元 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處新臺幣三萬元 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處新臺幣五萬元處新臺幣五萬元 有違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有違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處新臺幣五萬元處新臺幣五萬元 35第三十五页,共九十一页。二十四、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時,未於二十四小時內二十四、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時,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協助就醫者。處新臺幣一萬元協助就醫者。處新臺幣一萬

43、元 。二十五、觀光旅館業客房之定價於自行訂定或變更後,未報二十五、觀光旅館業客房之定價於自行訂定或變更後,未報請原受理機關備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請原受理機關備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十六、觀光旅館業未將房租價格、旅客住宿須知處新臺幣二十六、觀光旅館業未將房租價格、旅客住宿須知處新臺幣二萬元二萬元 及避難位置圖置處新臺幣四萬元及避難位置圖置處新臺幣四萬元 於客房明顯於客房明顯易見之處者。易見之處者。二十七、觀光旅館業未將其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置於門廳明顯二十七、觀光旅館業未將其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置於門廳明顯易見之處者。處新臺幣一萬元易見之處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十八、觀光旅館業經申請核准註銷其

44、營業執照,或經受停顿二十八、觀光旅館業經申請核准註銷其營業執照,或經受停顿(tngdn)(tngdn)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之處分,未繳回觀光旅館業專用標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之處分,未繳回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公告註銷其專用標識。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公告註銷其專用標識。36第三十六页,共九十一页。二十九、觀光旅館業經申請核准註銷其營業執照,或受二十九、觀光旅館業經申請核准註銷其營業執照,或受停顿營業或廢止執照之處分,未繳回觀光旅館業專用停顿營業或廢止執照之處分,未繳回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經主管標識,經主管(zh(zhgugun)n)機關公告註銷仍繼續使用者。處機關公告註銷仍繼續使用者。

45、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並勒令停顿使用及撤除新臺幣十五萬元並勒令停顿使用及撤除 。三十、觀光旅館業於開業前或開業後,有以保證支三十、觀光旅館業於開業前或開業後,有以保證支付租金或利潤等方式,招攬銷售其建築物及設備付租金或利潤等方式,招攬銷售其建築物及設備者。處新臺幣五萬元者。處新臺幣五萬元 。三十一觀光旅館業不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依三十一觀光旅館業不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依限填報各類資料表者。逾十五日以下者,處新臺幣限填報各類資料表者。逾十五日以下者,處新臺幣一萬元;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者,處新臺幣三一萬元;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者,處新臺幣三萬元;逾三十一日以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萬元;

46、逾三十一日以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37第三十七页,共九十一页。三十二、觀光旅館業將依本規則核准三十二、觀光旅館業將依本規則核准(hzh(hzhn)n)之觀光之觀光旅館建築物分割轉讓者。處新臺幣五萬元旅館建築物分割轉讓者。處新臺幣五萬元 。三十三、觀光旅館業將其觀光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三十三、觀光旅館業將其觀光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出租或轉讓别人經營觀光旅館業時,未依規定申請原出租或轉讓别人經營觀光旅館業時,未依規定申請原受理機關核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受理機關核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三十四觀光旅館業將其觀光旅館之全部建築及設備三十四觀光旅館業將其觀光旅館之全部建築及設備出租或轉讓别人經營觀光

47、旅館業,經核定後承租出租或轉讓别人經營觀光旅館業,經核定後承租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人處新臺幣一萬元 或受讓人處新臺幣三萬或受讓人處新臺幣三萬元元 無正當事由,未依規定辦妥公司設立登記或無正當事由,未依規定辦妥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並申請核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者。變更登記,並申請核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者。38第三十八页,共九十一页。三十五、觀光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三十五、觀光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y(yshng)shng),未依規定報,未依規定報備者。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備者。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y(yshng)shng),處新臺幣一萬元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個月以上二個月以上 ,處新臺幣二萬

48、元處新臺幣二萬元 ;三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上 ,處新處新臺幣三萬元臺幣三萬元 ;四個月以上;四個月以上 ,處新臺幣四萬元處新臺幣四萬元 ;五個;五個月以上月以上 ,處新臺幣五萬元處新臺幣五萬元 。三十六、三十六觀光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未依規定報三十六、三十六觀光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未依規定報備,逾六個月以上者。備,逾六個月以上者。廢止營業執照廢止營業執照 。三十七、觀光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期限屆滿三十七、觀光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期限屆滿後未申請展延,亦未依規定申報復業者。後未申請展延,亦未依規定申報復業者。同三十五同三十五。三十八三十八、觀光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期限屆滿

49、後未觀光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期限屆滿後未申請展延亦未依規定申報復業逾六個月以上者。申請展延亦未依規定申報復業逾六個月以上者。廢止營廢止營業執照業執照 。39第三十九页,共九十一页。三十九、觀光旅館業因故結束營業,未依規定檢附相關三十九、觀光旅館業因故結束營業,未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原受理主管文件向原受理主管(zh(zhgugun)n)機關申請註銷觀光旅館業營機關申請註銷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者。處新臺幣三萬元業執照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四十、觀光旅館業將其客房之全部處新臺幣五萬元四十、觀光旅館業將其客房之全部處新臺幣五萬元 或一部出租别人經營者處新臺幣三萬元或一部出租别人經營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50、 。四十一、觀光旅館業參加國際性旅館聯營組織經營時,四十一、觀光旅館業參加國際性旅館聯營組織經營時,未依規定報請原受理之主管機關備查者。處新臺幣未依規定報請原受理之主管機關備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一萬元 。四十二、觀光旅館業規避處新臺幣三萬元四十二、觀光旅館業規避處新臺幣三萬元 、妨礙、妨礙處新臺幣九萬元處新臺幣九萬元 或拒絕處新臺幣十五萬元或拒絕處新臺幣十五萬元 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者。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者。40第四十页,共九十一页。四十三、觀光旅館業經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四十三、觀光旅館業經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結果,不合規定事項,在未完全改善前有危害旅客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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