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权属争议申请书范文九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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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地权属争议申请书范文九篇申请人:王某强,男,汉族,1962年X月X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联系电话:申请人:王某西,男,汉族,现年约60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申请人:王某杰,男,汉族,现年约58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申请人:王某勇,男,汉族,现年约56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共同推荐代表人:王某强,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王某远,男,汉族,现年约45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第三人:王某齐,男,汉族,现年约40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案由:林木林地
2、权属争议纠纷申请事项:1、请求某某乡人民政府按照森林法第16条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进行确权,并及时作出具体的处理决定;2、请求依法确认位于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小地名为“青杠林”的林地约26亩归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共同管理使用。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王某强、王某西、王某杰、王某勇系亲兄弟关系;被申请人王某远及第三人王某齐系亲兄弟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父亲也系亲兄弟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父辈(已故)生前共同承包有位于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小地名为“青杠林”的林地约26亩,该幅林地登记在祖父王世先名下,但长期以来均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父辈在共同管理使用,
3、并有当地村民可以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父辈先后死亡后,该幅林地则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共同经营和管理使用。xxxx年9月,申请人王某强因自家猪圈柱头损坏,从而到原来共同管理的山林中砍伐林木一根用于更换,可第三人王某齐却出面干涉,认为该幅林地归其自己和大哥王某远共同所有,并已经颁发了林权证,于是双方发生纠纷。同年10月,申请人将该情况报告当地村委及林业管理员郭光华要求调查处理,当地村委经过调查后,于xxxx年2月27日召集双方进行处理,并由林业管理员郭光华向双方交代了调查情况,明确该幅林地归大家共同所有。后因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不服,当地村委又于xxxx年12月26日组织双方再次进行调解,但最终未某
4、够达成协议。xxxx年2月14日,当地村委告知申请人按照法律程序办理。随后,申请人向某某乡林业站了解情况,获悉桐梓县林业局已经于xxxx年向被申请人颁发林权证书,明确该幅林地系被申请人的林地,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以致双方发生权属争议,并经过多方协商、调解无果。综上,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
5、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某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之规定,本案双方之间的林地权属争议,属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争议,依法应当由某某乡人民政府处理。为此,申请人现依法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政府立即进行处理。逾期,申请人将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此致桐梓县某某乡人民政府申请人:王某强、王某西、王某杰、王某勇共同申请人推荐代表人:王某强xxxx年三月二十一日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患者关系。不要住在那里。上了年纪。民族联系电话。我在申请。我在这里。医疗机构的名称。医疗机构的地址。事实:关于事实:请求的理
6、由:具体要求:备注:患者和家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时,填写此表。申请人:xx县申请人:xx县xx镇大村村委会洲上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王xx,村民小组长。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xx县xx镇茶园村委会。请求事项:确认争议山场“石垅”山(包括对角、上高、下高)归申请人所有。事实与理由:“石垅”山(包括对角、上高、下高)历来归申请人所有,因被申请人无理对“竹山”进行逐步侵占,导致申请人的合法山林权属遭受侵害,特依法请求调处。“石垅”山(包括对角、上高、下高)归申请人所有是不容争议的,理由如下:一、申请人有(吉)林证字第20903号山林所有权证可以证实。(吉)
7、林证字第20903号山林所有权证载明:茶园对角,xxx,200亩,东:岭尖;南:口石壁;西:岭尖;北:口。茶园上高,xxx,275亩,东:岭尖;南:横路;西:岭尖;北:岭尖。茶园下高,xxx,275亩,东:岭尖;南:岭尖;西:岭尖;北:横路。上述山权归xx公社大村大队所有。二、申请人有xx县xx镇大村村委会的书面证明可以证实。xx镇大村村委会书面证明申请人所述上列事实全部“情况属实,请有关单位给予调解”,同时证明申请人洲上村民小组是真正的山林所有权人。三、申请人有xx县人民法院“53年民三巡字第一七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证实。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上述争议山场归申请人所有,并且有明确的山权图。四、申请人
8、有王盛斗的“悔过保证书”可以证实。1952年,王盛斗因为盗砍当时大村(现大村村委会洲上村民小组)王xx的林木,而在乡政府主任等监督下,立下“悔过保证书”,该“悔过保证书”可以体现争议山场“石垅”山(包括对角、上高、下高)历来归申请人所有。五、申请人有王全生等证人可以证实。王全生等证人对争议山场的历史情况比较了解,他们可以证实“石垅”山(包括对角、上高、下高)历来归申请人所有。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山林权。特申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调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山林权属争议。此致xx县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申请人:xx县xx镇大村村委会洲上村民小组xxxx年五月十五日第四篇:林地权属争议申请书申请人:xx
9、x。性别:男。年龄:26.工作单位:x药业集团公司。用工性质:聘任制。住址:北京市xx区xx路。电话:xxxx。邮编:100000被申请人:xx药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性别:男。年龄:26.职务:总经理。地址:北京市tt区tt路。电话:xxxxxx。邮编:100001劳动仲裁请求事项:1、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962.1元;2、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扣发的工资(5899.83元)及其25%的补偿金共7374.78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400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10、交通费2272元;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申请仲裁的一切费用包括误工费、交通费;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事实与理由:申诉人于20xx年1月10日参加被申请人组织的篮球赛致膝关节严重受伤。20xx年8月1日至14日在北医三院住院治疗,20xx年11月22日由tt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xx年12月29日经tt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及时为申请人申报工伤,致使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前被迫自费承担了医疗费4962.1元(见医疗保险手册及有关的医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
11、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申请人工伤治疗期间,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64.42元(税后)、20xx年8至11月份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335.41元,合计5899.83元(见本人的工资存折本)。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被申请人迟迟不予补发,拖欠申请人工资至今。根据xx市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按照工伤保险
12、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3907,本人应该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6977元.由于被申诉人未给申请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申诉人仅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946元,相差6031元.根据xx市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因此,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申请人在20xx年8月6日住院治疗治疗手术后的两个多月的时间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生活护理(见邻
13、居肖某的书面证实).其中,从8月6日至9月中旬的一个多月时间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方面均需要护理);从9月中旬到10月中旬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穿衣、自我移动方面需要护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北京市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045元/12个月=20xx.75元.因此,被申请人须向申诉人支付护理费1400元.申
14、请人治疗工伤期间共花费交通费2272元(见相关车票),应由被申诉人承担.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申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此致北京市tt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签名):20xx年xx月xx日患者:施连招,女,192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居浙江省永康市芝英町徐店村,身份证号码:330722192803194526.2011年7月9日1点30分,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宣布患者死亡。申请人:徐岩龙,男,1950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上徐店村92号。身份证号码:33072
15、2195011284519.申请人:徐岩长,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公园8栋2号。身份证编号:330722195501264510。申请人:徐绍妹,女,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居浙江省永康市芝英町徐店村92日。身份证号码:330722195709044525.申请人:徐永生,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居浙江省永康市芝英町徐店村251日。身份证号码:330722196212044516.申请人:徐升高,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居浙江省永康市芝英町徐店村251日。身份证号码:330722196910064514.申请人:朱耀玲,女
16、,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居浙江省永康市芝英町徐店村251日。身份证号码:33072219671020623.申请人:朱丽爱,女,1968年5月23日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公园里8幢2号。身份证编号:3307221968052345.申请人:徐笑青,女,1961年8月4日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公园里8幢2号。身份证编号:330722196108044524.申请人:徐四清,男,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公园里8幢2号。身份证编号:33072219651216451X。申请人:吕鲜儿,女,1976年3月1日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江城路应
17、家11号。身份证编号:330722197603010027.被申请人: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法人代表:童跃锋,现任该院院长职务。地址:浙江省永康市金山西路599号。邮编:321300请求事项:1、请求浙江省永康市卫生局依法委托医学会对患者施连招与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纠纷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时组织调查,对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行为的被申请人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直接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违反行政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请求浙江省永康市卫生局依法责成被申请人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承担患者的医疗费、误工费
18、、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尸体检验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00万。事实与理由:2011年7月8日,下午患者施连招,在回家路上被电动车撞伤,肇事车辆逃逸,后被送往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患者,施连招头顶部肿胀、压痛,右眼眶肿胀、青紫,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约0.25CM,对光反射,鼻腔内较多血块,口腔内牙龈少量出血。左肘部肿胀、皮肤擦伤,关节活动可,末梢血感觉可。左小腿近端内侧可见一伤口长约6CM,深及皮下,创缘不齐,少量出血,未及骨干擦干及反常活动。辅助检查:X线(2011.7.8本院):骨盆、腰椎、未见骨折现象。上腹部、胸部、颅脑CT(2
19、011.7.8本院):左心增大,心包少量积液。两侧肋骨骨折。陈旧性?左下肺挫伤?上腹部、颅脑未见异常。入院诊断:多发伤:1、两侧肋骨骨折,陈旧性?2、左下肺挫伤?3、头部软组织挫伤。4、心包少量积液。5、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诊疗经过:入院骨科一级护理,急诊清创缝合术,心电监护,吸氧,卧床休息,预防感染、对症下药。对患者实施X线、颅脑CT检查。之后对患者未进行特殊处置。2011年7月8日23:50患者死亡。被申请人对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主治医生对患者实施人工呼吸,进行胸外心脏按压,麻醉师气管插管,肾上腺素药物应用,一直没有恢复心跳。2011年7月9日01:30宣告死亡。被申请人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宣
20、布死亡的原因是急性呼吸循环衰竭。申请人徐岩龙、徐岩长、徐绍妹、徐长生、徐升高、朱耀玲、朱丽爱、徐笑青、徐四清、吕鲜儿作为家属认为被申请人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存在过失造成患者死亡,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主治医师和护士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开展执业活动,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失主要事实如下:被申请人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主治医师和护士诊疗中过失,严重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造成患者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1)被申请人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主治医师和护士对患者实施X线、颅脑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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