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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发区公共事务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标准经济开发区园区公共事务治理,优化园区投资环境,爱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舒适、高效的生产、生活、工作环境,进一步促商、安商、扶商、富商,依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的意见、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把经济开发区建立成为经济特区的打算精神,结合经济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经济开发区园区包括产业承接园、白石渡氟化学循环工业园、玉溪工业园(以下简称“园区”,下同)。园区公共事务治理包括园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市政设施)、社区、社会治安、流淌人口、规划生育及公共文化活动等事务治理。 第三条园区公共事务实行统一性治理、封闭式运行、市场
2、化运作的治理体制。 统一性治理,是指对园区公共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分步建立,园区内全部公共设施和公共效劳由经济开发区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统一经营、统肯定价、统一治理。 封闭式运行,是指园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效劳由开发区管委会独立行使经营权和治理权。 市场化运作,是指除无偿效劳工程外,其他工程全部实行市场化经营和有偿效劳,公民有公平参加竞争取得经营权的资格。 第四条县政府授予开发区管委会治理园区公共事务职能,开发区管委会公共事务治理局代表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园区公共事务的治理职权,并可依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治理办公室,制定详细治理规章制度,实行直接收理、托付治理、效劳外
3、包等形式进展治理。其他县直部门和单位,未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一般不得插手和干预园区的公共事务治理。 第五条除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和追究刑事犯罪行为等方面的执法活动外,未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进入园区企业参观、检查、评比和收费。 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出入园区执行公务时,一律持证挂牌,否则治理对象有权拒绝。 第六条园区的道路、市政设施、环卫设施、绿化、美化、亮化设施,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治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立教育、文化、卫生等设施,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协调,会同其他部门共同治理。 第七条园区公共交通、排污、通信、有线电视、垃圾清运等公用设施,由主管部门投资建立和
4、维护治理,实行有偿效劳。按政策规定需要在园区设立收费窗口的,必需事前与开发区管委会连接,同意前方能实施。 第八条园区文化活动、流淌人口与规划生育、劳动用工、职业培训、应急处置、社会治安、社区社团组织等公共事务活动的组织、举办、治理,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共同负责;需收费的,受相关职能部门托付,实行代收代缴制。园区企业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由开发区管委会登记证明,经流淌人口治理部门审核,县教育局负责供应相应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园区内全部物业和停车位由开发区管委会实行统一治理,收取物业治理费和停车费用,园区企业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和听从治理,按时按规定缴纳物业治理费和停车费用。 第十条入园企业
5、门前实行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管护、包秩序良好的三包责任制。园区内的基建工程工程,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开发区管委会交纳肯定数量的渣土清理保证金及公共设施爱护责任金。保证金在被保证事项义务履行后,如数退还。 第十一条园区企业和公民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规划外妊娠,违法生育; (二)拒不缴纳或无故延期缴纳厂房租赁金及物业治理效劳费用; (三)擅自转变厂房、员工宿舍的使用性质、构造和外貌; (四)损坏或擅自占用、移装公用设施、设备; (五)占用园区的公用场地堆放杂物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六)从事违反消防安全相关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擅拘束道路、空地搭建厂棚和其他建筑物、设置广告牌和摆设经营摊点; (八)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乱扔废弃物,乱丢烟头、纸屑和瓜果皮核,随地吐痰等; (九)违规行车、停车,鸣喇叭; (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排放噪声; (十一)损毁、涂刻园林艺术雕塑,在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划; (十二)践踏、占用绿地,损坏、攀折树木,采摘花果; (十三)法律法规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方法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停顿效劳,并报相关部门依法惩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方法由经济开发区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方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