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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政出台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依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政78号),结合省市会议精神和我县实际状况,制定本试行方法。 其次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工作的根本原则是“保根本、广掩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城镇实际动身,低水平起步,筹集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进展及各方面承受力量相对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参保范围。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
2、四条基金筹集。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政府补贴构成,暂实行县级统筹治理。 第五条个人缴费标准。参与城保的城镇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标准由县政府依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缴费规定。本方法实施之日起,距领取养老金年龄缺乏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连续缴费,并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不再赐予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但累
3、计缴费应不少于15年。 第七条政府补贴。中心财政负责支付城保根底养老金。省及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赐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城镇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政府为其每年月缴81元养老保险费。城镇重度残疾人的认证,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参保认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字171号)执行。缴费补贴及代缴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县按1:1比例分担。 第八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居委会)可对参保人赐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代表大会争论打算。鼓舞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供应资助。 第九条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
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省及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依据省人社厅年度定期公布的计息标准,由县城保经办机构统一计息,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并按要求做实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做它用。 第十条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局部组成,支付终身。根底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心财政全额补助;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标准为其本人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其他各类补助及利息等)除以139。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
5、的储存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继承,由城保经办机构足额退还其法定继承人。 第十一条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本方法实施之日起,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具有我县城镇户籍居民,可按月领取城保养老金。本方法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即可按月领取根底养老金,鼓舞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要按规定参保缴费。 第十二条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领取城保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应按规定进展领取资格认证,不参与资格认证的,将临时停顿其养老保险待遇,待补充认证后再恢复并补发其养老金。 第十三条长期缴费鼓励机制。为提高参保人长期缴费的积极性,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其到达60周岁,除按政策标准领
6、取正常城保养老金外,缴费期每增加1年,再加发1元根底养老金。 第十四条相关政策连接。享受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及已领取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一并执行,并根据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连续享受原待遇。 第十五条基金治理。城保基金实行与全国统一的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单独记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基金监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保基金的监管;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视,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每年在行政村(居委会)范围内对参
7、保人缴费状况及待遇领取资格进展公示,承受群众监视。 第十七条城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国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仔细做好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帐与治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治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社区经办工作进展指导和监视考核。 第十八条加强城保经办力量建立。根据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社保效劳资源,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所根底上,充实城保经办人员。城保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依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以确保城保工作顺当开展。 第十九条县相关单位的分工和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保政策的制定和城保试点工作的部署
8、实施及催促检查;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基金的治理监视;公安局负责城镇居民的户籍认定,并协作县城保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员的生存状况调查;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状况调查,并协作做好其享受政府补贴资格审核;社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城保政策宣传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城保各项业务的经办治理;组织、宣传、监察、编办、进展改革、民政、审计、人武、教育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其次十条城保经办机构、乡镇、行政村(居委会)城保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其次十一条以伪造证件或者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退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其次十二条本方法自年7月1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