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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 离 婚 协 议 书 2022年 离 婚 协 议 书 1男 方:_民 族:族 出 生 年 月:年 月 日 生 住 址:_身 份 证 号 码:_女 方:_民 族:族 出 生 年 月:年 月 日 生 住 址:_身 份 证 号 码:_男 方 与 女 方 于 年 月 相 识,并 于 年 月 日 在 民 政 局 登 记 结 婚,婚 后 于 年 月 日 生 育 一 儿 子/女 儿,名 o 因 致 使 夫 妻 双 方 感 情 裂 开,且 已 无 任 何 和 好 可 能,现 经 双 方 自 愿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订 立 离 婚 协 议 如 下:一、男 女 双 方 均 自 愿 离 婚 二
2、、子 女 抚 养、抚 养 费 及 探 望 权 儿 子/女 儿 由 方 抚 养,随 方 生 活,由 方 按 以 下 方 式 向 方 支 付 抚 养 费(包 括 生 活 费、教 育 费 和 医 疗 费)。方 于 年 一 月 日 前 一 次 性 第 1 页 共 3 3 页支 付 抚 养 费 元 给 方。方 应 于 每 月 日 向 方 账 号 为 的 银 行 卡 支 付 抚 养 费 元。(从 以 上 两 种 抚 养 费 支 付 方 式 选 择 一 种)在 不 影 响 孩 子 学 习、生 活 的 情 况 下,方 每 月 可 以 前 往 方 处 所 探 望 孩 子 一 次。详 细 探 望 方 式 为:前
3、往 探 望/接 出 探 望,探 望 的 详 细 时 间 为 每 月 的 第 一 个 星 期 早 上 点 到 当 天 下 午 点。如 方 不 根 据 上 述 时 间 将 孩 子 送 回,方 有 权 拒 绝 其 今 后 连 续 探 望 孩 子。节 假 日 及 特 别 情 况 下 子 女 的 探 望 三、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处 理 1.存 款:方 名 下 存 款 兀,方 名 下 存 款 元,共 计 元,双 方 各 分 一 半,为 元。安 排 方 式:各 自 名 下 的 存 款 保 持 不 变,但 方 应 于 年 一 月 日 前 一 次 性 支 付 元 给 方。2.房 屋:登 记 于 夫 妻
4、双 方 名 下 的 房 产 共 处,其 中,由 夫 妻 共 同 全 部 的 位 于 的 房 产 全 部 权 归 方 全 部,房 屋 全 部 权 证 变 更 登 记 的 手 续 自 离 婚 后 一 个 月 内 办 理,方 必 需 帮 助 方 办 理 变 更 的 一 切 手 续,过 户 费 用 由 方 负 责。3.其 他 财 产:婚 前 双 方 各 自 的 其 他 财 产 归 各 自 全 部,男 女 双 方 各 自 的 私 人 生 活 用 品 及 首 饰 归 各 自 全 部(可 附 清 单)。四、共 同 债 务 双 方 确 认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没 有 发 生 任 何 共 同 债
5、 务,任 何 一 方 第 2 页 共 3 3 页如 对 外 负 有 债 务 的,由 负 债 方 自 行 承 担。双 方 确 定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发 生 的 债 务 由 双 方 共 同 偿 还:年 月 日 向 所 借 债 务 元,由 偿 还;年 月 一 日 向 所 借 债 务 元,由 偿 还;年 月 日 向 所 借 债 务 元,由 偿 还。五、一 方 隐 瞒 或 转 移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责 任 双 方 确 认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在 上 述 第 三 条 已 作 出 明 确 列 明,并 无 其 他 财 产,任 何 一 方 应 保 证 以 上 所 列 婚 内 全
6、部 共 同 财 产 的 真 实 性。本 协 议 书 财 产 分 割 基 于 上 列 财 产 为 基 础。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隐 瞒、虚 报、转 移 婚 内 共 同 财 产 或 婚 前 财 产。如 任 何 一 方 有 隐 瞒、虚 报 除 上 述 所 列 财 产 外 的 财 产,或 在 签 订 本 协 议 之 前 两 年 内 有 转 移、抽 逃 财 产 的,另 一 方 发 觉 后 有 权 取 得 对 方 所 隐 瞒、虚 报、转 移 的 财 产 的 全 部 份 额,并 追 究 其 隐 瞒、虚 报、转 移 财 产 的 法 律 责 任,虚 报、转 移、隐 瞒 方 无 权 分 割 该 财 产。六、经
7、济 帮 忙 及 精 神 赔 偿 因 方 生 活 困 难,方 同 意 一 次 性 支 付 补 偿 经 济 帮 忙 金 _ 元 给 方,于 年 月 日 前 支 付 完 毕(可 商 定 详 细 支 付 方 式)。七、协 议 生 效 时 间 的 商 定 本 协 议 一 式 一 份,自 婚 姻 登 记 机 颁 发 离 婚 证 之 日 起 生 效,男、女 双 方 各 执 份,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存 档 一 份。八、如 本 协 议 生 效 后 在 执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的,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协 商 不 成,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第 3 页 共 3 3 页男
8、方:(签 字)女 方:(签 字)._年 月 02022年 离 婚 协 议 书 2男 方:,汉 族,年 月 日 生,家 庭 住 址,身 份 证 号 码 O女 方:,汉 族,年 月 日 生,家 庭 住 址,身 份 证 号 码 O男 方 与 女 方 于 年 月 相 识,并 于 年 月 日 在 民 政 局 登 记 结 婚,婚 后 于 年 月 日 生 育 儿 子/女 儿,名 o 因 致 使 夫 妻 双 方 感 情 裂 开,且 已 无 任 何 和 好 可 能,现 经 双 方 自 愿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订 立 离 婚 协 议 如 下:一、男 女 双 方 均 自 愿 离 婚 二、子 女 抚 养、
9、抚 养 费 及 探 望 权 儿 子/女 儿 由 方 抚 养,随 方 生 活,由 方 按 以 下 方 式 向 方 支 付 抚 养 赛(包 括 生 活 费、教 育 费 和 医 疗 费)。方 于 年 月 日 前 一 次 性 支 付 抚 养 费 元 给 方。方 应 于 每 月 日 向 方 账 号 为 的 银 行 卡 支 付 抚 养 费 _ 7 1 3 第 4 页 共 3 3 页(从 以 上 两 种 抚 养 费 支 付 方 式 选 择 一 种)在 不 影 响 孩 子 学 习、生 活 的 情 况 下,方 每 月 可 以 前 往 方 处 所 探 望 孩 子 一 次。详 细 探 望 方 式 为:前 往 探 望
10、/接 出 探 望,探 望 的 详 细 时 间 为 每 月 的 第 一 个 星 期 早 上 点 到 当 天 下 午 点。如 方 不 根 据 上 述 时 间 将 孩 子 送 回,方 有 权 拒 绝 其 今 后 连 续 探 望 孩 子。节 假 日 及 特 别 情 况 下 子 女 的 探 望 _ O三、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处 理(1)存 款:方 名 下 存 款 元,方 名 下 存 款 元,共 计 元,双 方 各 分 一 半,为 元。安 排 方 式:各 自 名 下 的 存 款 保 持 不 变,但 方 应 于 年 月 日 前 一 次 性 支 付 元 给 方。(2)房 屋:登 记 于 夫 妻 双 方
11、 名 下 的 房 产 共 处,其 中,由 夫 妻 共 同 全 部 的 位 于 的 房 产 全 部 权 归 方 全 部,房 地 产 权 证 的 业 主 姓 名 变 更 的 手 续 自 离 婚 后 一 个 月 内 办 理,方 必 需 帮 助 方 办 理 变 更 的 一 切 手 续,过 户 赛 用 由 方 负 责。方 应 当 于 方 户 口 迁 出 一 日 内 向 其 一 次 性 支 付 房 屋 差 价 元。(3)其 他 财 产:婚 前 双 方 各 自 的 其 他 财 产 归 各 自 全 部,男 女 双 方 各 自 的 私 人 生 活 用 品 及 首 饰 归 各 自 全 部(附 清 单)。四、债 务
12、 的 处 理 口 双 方 确 认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没 有 发 生 任 何 共 同 债 务,任 何 一 第 5 页 共 3 3 页方 如 对 外 负 有 债 务 的,由 负 债 方 自 行 承 担。口 双 方 确 定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发 生 的 债 务 由 双 方 共 同 偿 还:年 月 日 向 方 所 借 债 务 元,由 _ 方 偿 还;_ 年 月 日 向 _方 所 借 债 务 _ 元,由 _ 方 偿 还;年 月 一 日 向 _方 所 借 债 务 _ _元,由 _ 方 偿 还;_方 还 应 于 _年 月 日 前 向 _ _ 方 一 次 性 支 付 差 价
13、 _713 o五、一 方 隐 瞒 或 转 移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责 任 双 方 确 认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在 上 述 第 三 条 已 做 出 明 确 列 明。除 上 述 外,并 无 其 他 财 产,任 何 一 方 应 保 证 以 上 所 列 婚 内 全 部 共 同 财 产 的 真 实 性。本 协 议 书 财 产 分 割 基 于 上 列 财 产 为 基 础。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隐 瞒、虚 报、转 移 婚 内 共 同 财 产 或 婚 前 财 产。如 任 何 一 方 有 隐 瞒、虚 报 除 上 述 所 列 财 产 外 的 财 产,或 在 签 订 本 协 议 之 前 两 年 内 有
14、 转 移、抽 逃 财 产 的,另 一 方 发 觉 后 有 权 取 得 对 方 所 隐 瞒、虚 报、转 移 的 财 产 的 全 部 份 额,并 追 究 其 隐 瞒、虚 报、转 移 财 产 的 法 律 责 任,虚 报、转 移、隐 瞒 方 无 权 分 割 该 财 产。六、经 济 帮 忙 及 精 神 赔 偿 因 方 生 活 困 难,方 同 意 一 次 性 支 付 补 偿 经 济 帮 忙 金 _ 元 给 方。上 述 方 应 支 付 款 项,应 于 年 月 日 前 支 付 完 毕。第 6 页 共 3 3 页七、违 约 责 任 的 商 定 任 何 一 方 不 按 本 协 议 商 定 期 限 履 行 支 付
15、款 项 义 务 的,应 向 方 付 违 约 金 _ 元,按 支 付 违 约 金。八、协 议 生 效 时 间 的 商 定 本 协 议 一 式 三 份,自 婚 姻 登 记 机 颁 发 离 婚 证 之 日 起 生 效,男、女 双 方 各 执 一 份,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存 档 一 份。九、如 本 协 议 生 效 后 在 执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的,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协 商 不 成,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男 方:(签 字)女 方:(签 字)年 月 日 一 年 一 月 日 2022年 离 婚 协 议 书 3男 方:女 方:男 方 与 女 方 于 年 _月
16、日 在 区 民 政 局 登 记 结 婚,于 年 月 日 生 育 一 女,取 名、于 年 月 日 生 育 一 子,取 名 月 日,现 均 已 成 年。一、男 女 双 方 自 愿 离 婚 1、双 方 自 愿 解 除 婚 姻 关 系,自 愿 签 订 离 婚 协 议。2、签 订 本 离 婚 协 议 时 双 方 明 确 该 协 议 的 权 利 义 务 内 容,自 愿 接 受 本 协 议 内 容 的 约 束。第 7 页 共 3 3 页3、双 方 签 订 本 协 议 时,无 智 力 及 精 神 异 样,意 思 表 示 真 实、合 法、有 效。无 强 迫 和 威 逼 等 违 法 行 为 与 情 形 存 在。4
17、、为 保 证 协 议 的 真 实 性,双 方 各 自 邀 请 一 名 见 证 人 进 行 本 协 议 签 订 事 宜 的 见 证,见 证 人 有 权 持 有 该。5、双 方 身 份 证 复 印 件、结 婚 证 复 印 件、债 务 欠 款 依 据、车 辆 行 驶 证 复 印 件、等 资 料 作 为 本 协 议 附 件,构 成 本 协 议 内 容。二、子 女 抚 养、抚 养 费 及 探 望 权:因 子 女 均 已 成 年,无 子 女 抚 养、抚 养 费 及 探 望 权 问 题。三、财 产 的 处 理:1、存 款:(1)双 方 现 在 各 自 名 下 全 部 的 一 切 银 行 账 户 存 款,归
18、各 自 全 部,不 予 以 分 割。(2)双 方 互 不 主 张 此 部 分 存 款 归 各 自 全 部 的 权 利。此 部 分 共 同 财 产 处 理 在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后,对 双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各 方 不 得 再 另 行 提 出 异 议 以 及 权 利 主 张。2、房 子 3、汽 车 4、其 他 财 产 本 协 议 以 上 载 明 的 财 产 已 经 包 含 了 全 部 夫 妻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的 财 产,并 对 财 产 权 属 予 以 确 认。四、债 权 债 务 的 处 理:1、债 权 处 理 第 8 页 共 3 3 页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19、间,男 女 双 方 共 同 确 认 各 自 所 享 有 的 对 外 债 权 归 各 自 全 部,由 双 方 各 自 进 行 权 利 主 张,另 一 方 不 得 有 任 何 异 议 并 进 行 权 利 主 张。2、债 务 处 理(1)双 方 共 同 确 认,双 方 各 自 对 外 债 务 不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债 务,男 女 双 方 承 诺 各 自 偿 还。债 权 人 主 张 权 利 的,由 债 务 承 载 方 各 自 负 责 偿 还。五、离 婚 证 办 理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3 日 内 男 女 双 方 需 持 有 本 协 议 及 各 自 相 关 的 证 件 到 结 婚 登
20、记 机 关 换 取 离 婚 证。六、协 议 生 效 时 间 本 协 议 一 式 六 份,自 婚 姻 登 记 机 颁 发 离 婚 证 之 日 起 生 效,男、女 双 方 各 执 一 份,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存 档 一 份,见 证 人 一 份。七、争 议 解 决 如 本 协 议 生 效 后 在 执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的,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协 商 不 成,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对 方 户 籍 登 记 地 或 者 常 常 居 住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八、其 他 商 定 协 议 商 定 内 容 均 采 用 打 印 文 本,除 签 字 部 分 外,涂 改、书 写 无 效。
21、男 方:.女 方:_见 证 人:_时 间:_第 9 页 共 3 3 页2022年 离 婚 协 议 书 4男 方 姓 名:,民 族:,身 份 证 号:,住 址:女 方 姓 名:,民 族:,身 份 证 号:,住 址:男 方 与 女 方 现 因 夫 妻 感 情 完 全 裂 开 自 愿 离 婚,经 双 方 商 定,对 有 关 事 项 达 成 以 下 协 议:一、双 方 婚 生 子 女 由 方 抚 养,方 每 月 日 前 支 付 人 民 币 元 抚 养 费。方 每 月(日 期)至!I 方 处 接 孩 子 探 视,于(日 期)之 前 送 回 方 住 处。二、双 方 共 同 财 产 分 割 方 案:夫 妻
22、双 方 共 有 的 位 于 市 区(或 县)号 室 房 屋 登 记 在 方 名 下,系 双 方 共 同 财 产。现 双 方 商 定:离 婚 后,该 套 房 屋 归 方 全 部,方 协 作 方 办 理 产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因 办 理 产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所 应 支 付 的 一 切 税 费 由 方 承 担。为 保 障 子 女 的 居 住 和 生 活 环 境,方 放 弃 该 套 房 产 的 共 同 财 产 分 割 折 价 款。三、方 自 愿 自 筹 人 民 币 元 作 为 父 母 义 务 抚 养 第 1 0 页 共 3 3 页子 女 期 间 的 医 疗 费 用,若 以 上 钱
23、 款 不 足 以 支 付 以 上 医 疗 费 用,超 出 元 部 分,由 方 承 担。四、双 方 各 自 名 下 的 其 它 财 产 归 各 自 全 部。五、妻 双 方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内 无 其 它 共 同 债 权 债 务;个 人 名 下 的 债 权 债 务 离 婚 后 由 各 自 享 有 和 承 担。六、上 述 协 议 事 项,双 方 保 证 切 实 履 行;协 议 内 容 如 有 隐 瞒、欺 骗,后 果 自 负。七、本 协 议 一 式 三 份,当 事 人 双 方 各 执 一 份,交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存 档 备 案 一 份。男 方:女 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4、 2022年 离 婚 协 议 书 5男 方:彭 x x,汉 族,生 于 1979年 x x 月 x x 日,身 份 证 号 码:X X X X X X X女 方:李 x x,汉 族,生 于 1988年 x x 月 x x 日,身 份 证 号 码:X X X X X X X男、女 双 方 于 2 0 x x年 x x 月 x x 日 办 理 结 婚 登 记,婚 后 未 生 育 子 女。因 双 方 性 格 不 合,无 法 连 续 共 同 生 活,夫 妻 感 情 完 全 裂 开,已 无 和 好 可 能。现 男 女 双 方 本 着 公 平、自 愿 原 则,经 协 商 一 致,就 双 方 自 愿 离 婚
25、 一 事 达 成 协 议 如 下:一、男 女 双 方 自 愿 离 婚。二、男 女 双 方 无 夫 妻 共 同 财 产,无 夫 妻 共 同 债 权。第 1 1 页 共 3 3 页三、婚 前 双 方 各 自 的 财 产 归 各 自 全 部,男 女 双 方 各 自 的 私 人 生 活 用 品 及 首 饰 归 各 自 全 部。四、双 方 确 认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没 有 发 生 任 何 共 同 债 务,任 何 一 方 如 对 外 负 有 债 务 的,由 负 债 方 自 行 承 担。五、夫 妻 双 方 不 存 在 生 活 困 难 需 要 帮 忙 的 情 况。六、本 协 议 一 式 三
26、份,男 女 双 方 各 持 一 份,交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一 份,自 双 方 签 字 后 生 效。男 方:女 方:20 xx年 x 月 x 日 20 xx年 x 月 x 日 2022年 离 婚 协 议 书 6男 方:XX,男,汉 族,1985年 9 月 4 日 生,住 XXXXXX,身 份 证 号 女 方:XX,女,汉 族,1987年 8 月 27 日 生,住 XXXXXX,身 份 证 号 双 方 于 XXXX年 XX月 X X 日 在 XX县 民 政 局 登 记 结 婚(XX结 字 第 XXXXXX),双 方 婚 后 未 生 育 子 女。因 双 方 婚 前 缺 乏 了 解,婚 后 性
27、格 不 合 未 建 立 起 良 好 的 夫 妻 感 情,现 已 无 法 共 同 生 活,夫 妻 感 情 完 全 裂 开 无 和 好 可 能,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对 有 关 事 项,依 婚 姻 法 的 规 定 达 成 如 下 协 议:一、男 方 XX与 女 方 XX 自 愿 解 除 婚 姻 关 系,双 方 自 愿 签 订 本 离 婚 协 议。二、财 产 分 割 第 1 2 页 共 3 3 页1.双 方 认 可 婚 后 个 人 随 身 物 品 归 个 人 全 部,个 人 随 身 物 品 中 包 含 衣 物、首 饰、个 人 用 品、手 机、化 妆 品 等 个 人 专 用 物 品;2.双 方
28、各 自 名 下 的 财 产,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存 款、工 资 收 入、住 房 公 积 金 等,归 各 自 全 部。3.双 方 确 认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没 有 发 生 任 何 共 同 债 权 债 务,双 方 各 自 名 下 的 债 权 由 债 权 人 本 人 享 有 权 利,债 务 由 债 务 人 本 人 承 担 责 任。三、双 方 确 认 各 自 不 存 在 生 活 困 难 需 要 帮 忙 的 情 况,也 无 需 对 方 进 行 任 何 精 神 赔 偿 或 补 偿。四、离 婚 后,一 方 不 得 干 扰 另 一 方 的 生 活,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漏
29、另 一 方 的 个 人 隐 私,不 得 有 有 意 损 坏 另 一 方 名 誉 的 行 为,否 则 承 担 赔 偿 金 五 万 元。五、双 方 确 认 签 订 本 协 议 时,均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无 智 力 及 精 神 异 样,意 思 表 示 真 实、合 法、有 效,能 够 自 行 处 分 自 己 的 行 为 和 财 产。六、双 方 承 诺 对 该 协 议 书 的 字 词 义 特 别 清 楚,双 方 明 确 知 悉 并 理 解 该 协 议 的 权 利 义 务 内 容,同 意 完 全 履 行 本 协 议 书,不 存 在 受 到 胁 迫、欺 诈、误 会 情 形。七、本 协
30、议 一 式 三 份,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婚 姻 登 记 机 关 一 份,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本 协 议 中 的 财 产 分 割 内 容,自 双 方 签 字 时 即 生 效,不 以 离 婚 登 记 手 续 办 理 的 最 终 完 成 为 生 效 前 提。八、如 本 协 议 生 效 后 在 执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的,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协 第 1 3 页 共 3 3 页商 不 成,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九、双 方 确 认 本 协 议 商 定 内 容 均 采 用 打 印 文 本,除 签 字 部 分 外,涂 改、书 写 无 效
31、。男 方:女 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2年 离 婚 协 议 书 7协 议 人(男 方):,身 份 证 号:协 议 人(女 方):,身 份 证 号:协 议 人 双 方 于 年 月 日 在 市 区 婚 姻 登 记 处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双 方 经 过 充 分 考 虑、协 商,现 自 愿 就 离 婚 一 事 达 成 如 下 协 议:一、协 议 人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解 除 婚 姻 关 系。二、子 女 抚 养 问 题。1.双 方 婚 生 子/女,年 月 日 出 生,现 年 周 岁,由 女 方 直 接 抚 养。2.抚 养 费 的 承 担:(1)抚 养 费 给 付 标 准:方
32、 每 月 支 付 抚 养 费 人 民 币 元,直 至 孩 子 年 满 18周 岁 止。(2)抚 养 费 支 付 方 式:在 每 月 底 前 付 清;方 应 在 银 行 开 立 专 项 账 户(账 号:)方 每 月 号 前,将 元 抚 养 费 足 额 存 入;如 有 特 别 情 况 不 能 按 时 给 付 应 准 时 告 知 方,取 得 方 的 谅 解。每 半 年 方 应 向 方 提 交 教 育、医 疗 使 用 状 况 明 细 单。协 议 人 双 方 尽 可 能 给 孩 子 制 造 良 好 的 教 育 医 疗 环 境,涉 及 择 校、课 外 兴 趣、特 长 班、家 教 等 教 育 及 大 病 医
33、 疗 的 重 大 事 项 花 费、支 出 均 第 1 4 页 共 3 3 页应 由 双 方 共 同 商 定。(3)(可 选)方 以 孩 子 的 名 义 在 银 行 设 立 18周 岁 以 后 的 教 育、医 疗 及 创 业 专 项 基 金(以 下 简 称“基 金”),每 月 足 额 存 入 元,存 款 日 期 同 上,该 款 项 专 款 专 用,只 能 为 孩 子 存 储 的 教 育、重 大 医 疗 及 创 业 储 备 之 用,为 孩 子 个 人 财 产,除 非 消 失 极 特 别 的 情 况,协 议 人 双 方 未 经 协 商 达 成 书 面 一 致 意 见,双 方 均 无 权 取 用、占
34、用。3.探 望 权 的 保 障 与 行 使:原 则 性 商 定:方 享 有 法 定 的 对 孩 子 的 探 望 权,但 在 孩 子 能 够 独 立 表 达 意 志 时,应 充 分 尊 重 本 人 的 意 愿,不 得 强 迫。(1)探 望 权 行 使 应 至 少 一 周 一 次,原 则 上 应 安 排 在 周 末 时 间;每 次 时 间 为 六 个 小 时 以 内,可 在 孩 子 住 所,也 可 单 独 带 孩 子 去 公 园、博 物 馆、游 乐 园 等 儿 童 游 乐 场 所 或 公 共 场 所,或 者 方 家 中;孩 子 在 方 处 过 夜 应 事 先 征 得 方 同 意。(2)方 及 其
35、父 母 可 在 每 年 十 一 长 假、清 明、端 午、中 秋 期 间,带 走 孩 子 与 其 共 同 生 活,时 间 一 般 在 四 天 以 内;方 应 至 少 提 前 15天 与 方 商 议 取 得 一 致 意 见;(3)每 半 年 方 可 利 用 孩 子 寒、暑 假,带 其 外 出 游 玩 或 旅 行 一 次(旅 行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 十 五 天)。方 应 至 少 提 前 30天 与 方 商 议 取 得 一 致 意 见,做 好 安 排;(4)每 年 春 节 孩 子 轮 番 与 双 方 家 人 团 聚,自 年 春 节 开 始,首 先 与 方 共 度。三、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36、 分 割:第 1 5 页 共 3 3 页1、坐 落 在 市 区 路 号 小 区 的 楼 房 一 套(要 与 房 产 证 上 的 名 称 保 持 一 致),房 产 证 号:第 号,产 权 人 登 记 为 方 名 字,价 值 人 民 币 万 元,该 房 全 部 权 及 室 内 的 家 具 家 电 归 方 全 部。2、双 方 婚 后 的 共 同 存 款 人 民 币 万 元(见 清 单)双 方 同 意 归*方 全 部。3、上 述 房 产 中 的 个 人 衣 物 及 个 人 用 品 归 各 自 全 部。四、协 议 人 双 方 在 本 协 议 之 外 无 其 他 共 同 的 债 权 债 务,一 方 名 下
37、 的 债 务 由 其 个 人 承 担。五、离 婚 手 续 及 财 产 分 割 执 行 方 式:1.协 议 人 双 方 协 商 一 致,到 市 区 民 政 局 办 理 离 婚 登 记 手 续,双 方 事 先 应 备 齐 办 理 离 婚 手 续 所 需 的 身 份 证、户 口 本、结 婚 证、2 寸 照 片 两 张、离 婚 协 议 一 式 三 份 等 相 关 材 料。2.离 婚 协 议 手 续 办 理 后 三 天 内,方 办 理 房 产 过 户 手 续,如 确 实 需 要,方 应 予 协 作,不 得 拖 延。3.办 理 正 式 离 婚 手 续 后 7 日 内,方 应 完 成 个 人 物 品 的 清
38、 理 交 接,方 应 予 协 作。4.办 理 正 式 离 婚 手 续 后 7 日 内,双 方 办 理 户 口 分 户 手 续,方 将 其 户 口 迁 出。5.房 产 过 户 后 一 个 月 内,方 应 准 时 办 理 物 业 费、供 暖 费、水 电 气 费、有 限 电 视 费 的 户 名 变 更 手 续。六、本 协 议 时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表 示,全 部 条 款 真 实 有 效,有 未 尽 事 宜,可 另 行 签 署 补 充 协 议、条 款,具 有 与 本 协 议 同 等 效 力。第 1 6 页 共 3 3 页七、离 婚 后,双 方 应 友 好 坦 诚 相 见,不 得 作 出 有 损
39、对 方 情 感、声 誉 的 言 行。八、本 协 议 一 式 三 份,双 方 各 执 一 份,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存 档 一 份。本 协 议 自 双 方 签 字 并 在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离 婚 登 记、备 案 时 起 生 效。协 议 人(男 方):协 议 人(女 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2年 离 婚 协 议 书 8男 方:身 份 证:女 方:身 份 证:以 上 双 方 年 月 一 日 在 区 人 民 政 府 婚 姻 登 记 处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现 因 双 方 个 性 不 合,无 法 连 续 共 同 生 活,夫 妻 感 情 已 完 全 裂 开,婚 姻
40、 期 间 亦 无 生 育 子 女,经 彼 此 同 意 决 定 协 议 离 婚 解 除 婚 姻 关 系。现 制 定 下 述 离 婚 协 议,同 意 接 受 及 共 同 遵 守 以 下 离 婚 协 议 条 款:一、男 女 双 方 即 日 起 同 意 离 婚,并 同 意 于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为 办 理 离 婚 登 记 之 日 起 解 除 婚 姻 关 系。双 方 并 同 意 嗣 后 男 婚 女 嫁 各 不 相 干,并 不 得 有 干 扰 他 方 之 行 为。二、财 产 安 排 情 况:(一)男 方 同 意 全 额 负 担 女 方 全 部 之(市 第 1 7 页 共 3 3 页区 路 号)不 动
41、 产 向 银 行 贷 款 万 元 本 金 暨 贷 款 所 滋 生 之 全 部 利 息;男 方 同 意 全 额 负 担 之 方 式,以 每 月 按 期 清 偿 银 行 贷 款 之 本 金 及 利 息 方 式 办 理,男 方 并 于 本 离 婚 协 议 书 签 据 同 时,当 场 开 立 男 方 为 出 票 人 之 万 元 支 票 一 张 为 担 保;男 方 同 意 若 有 一 期 未 依 期 限 为 清 偿,本 案 全 部 未 到 期 之 银 行 贷 款 之 本 金 及 利 息 均 全 部 视 为 到 期,女 方 可 直 接 对 男 方 全 部 财 产 为 求 偿。(二)双 方 共 同 投 资
42、有 限 公 司 部 分,双 方 同 意 由 男 方 清 偿 女 方 原 本 投 资 金 额 万 元 整,男 方 并 于 本 离 婚 协 议 书 签 据 同 时,当 场 开 立 男 方 为 出 票 人 之(1)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金 额 均 为 万 元 之 支 票 三 张 为 担 保;男 方 同 意 若 有 一 期 未 依 期 限 为 清 偿,本 案 全 部 未 到 期 之 支 票 金 额 均 全 部 视 为 到 期,女 方 可 直 接 对 男 方 全 部 财 产 为 求 偿。(三)男 方 同 意 全 额 负 担 女 方 全 部 之 自 小 汽 车(车 号:号)向 银 行 贷 款
43、 万 元 本 金 暨 贷 款 所 滋 生 之 全 部 利 息;男 方 同 意 全 额 负 担 方 式,系 以 每 月 按 期 清 偿 银 行 贷 款 之 本 金 及 利 息 方 式 办 理,男 方 于 本 离 婚 协 议 书 签 据 同 时,当 场 开 立 男 方 为 出 票 人 之 万 元 支 票 一 张 为 担 保;男 方 同 意 若 有 一 期 未 依 期 限 为 清 偿,本 案 全 部 未 到 期 之 银 行 第 1 8 页 共 3 3 页贷 款 之 本 金 及 利 息 均 全 部 视 为 到 期,女 方 可 迳 对 男 方 全 部 财 产 为 求 偿。(四)男 方 全 部 之 不 动
44、 产(市 区 路 号、市 区 路 一 号)之 银 行 贷 款 及 利 息,均 应 由 男 方 自 行 负 担,男 方 不 得 以 伪 造、欺 骗 等 方 式 造 成 女 方 负 担。(五)男 方 同 意 于 上 述 义 务 存 续 期 间(包 括 对 银 行 及 女 方)就 保 险 单(保 单 号 码:)之 受 益 人 特 定 为 女 方,男 方 应 在 该 应 给 付 之 全 部 义 务 均 完 成 后,方 能 变 更 保 险 单 之 受 益 人;男 方 同 意 保 单 保 险 费 由 男 方 自 行 负 担;男 方 亦 同 意 若 前 述 二 保 险 单 为 解 约,此 二 保 单 解 约
45、 所 得 到 之 金 额,优 先 清 偿 上 述 贷 款 等 费 用,男 方 并 同 意 违 反 此 商 定 愿 承 担 违 约 责 任,支 付 违 约 金 _ 万 元。(六)双 方 同 意,若 男 方 有 汇 款 必 要,以 女 方 所 供 应 之 银 行 分 行 帐 户(帐 号:_)为 依 据。(七)夫 妻 婚 后 购 有 坐 落 在 市 区 路 一 号 的 楼 房 一 套,合 同 价 人 民 币 万 元,现 值 人 民 币 万 元(包 括 房 内 装 修 内 附 属 设 施)。购 房 时 以 男 方 为 主 贷 人 贷 款 万 元,现 尚 剩 余 贷 款 本 金 _万 元。该 房 购 买
46、 时 首 付 万 元,首 付 款 来 源 于 婚 后 双 方 存 款。现 协 商 该 套 房 产 归 女 方 全 部,由 女 方 给 付 男 方 房 屋 折 价 款 第 1 9 页 共 3 3 页万 元,折 价 款 计 算 公 式 为:房 屋 现 价 万 元-未 还 贷 款 本 金 _万 元/2。女 方 给 付 男 方 的 折 价 款 万 元 在 两 年 内 分 3 次 付 清:第 一 次,办 理 完 离 婚 手 续 当 天 给 付 人 民 币 万 元;第 二 次,办 理 完 离 婚 手 续 的 当 年 月 日 之 前,给 付 男 方 人 民 币 元;第 三 次,办 理 完 离 婚 手 续 的
47、 次 年 月 日 之 前,给 付 男 方 人 民 币 元。女 方 若 不 按 时 支 付,每 逾 期 一 日 按 逾 期 支 付 数 额 的 日 万 分 之 三 支 付 逾 期 违 约 金。男 方 有 义 务 协 作 女 方 办 理 贷 款 主 贷 人 变 更 手 续,以 及 产 权 变 更 手 续,相 关 变 更 手 续 在 办 理 完 离 婚 手 续 后 即 予 以 办 理。若 由 于 男 方 不 予 协 作 女 方 办 理 房 产 转 移 而 给 女 方 带 来 的 不 必 要 的 损 失,男 方 必 需 双 倍 返 还。房 内 的 家 用 电 器 及 家 具 等 等,双 方 同 意 作
48、 价 元,归 女 方 全 部,女 方 向 男 方 支 付 元(八)双 方 应 当 照 实 告 知 对 方 尚 未 知 悉 的 债 权 债 务,有 意 隐 瞒 或 转 移 财 产 等 不 诚 实 行 为 造 成 相 对 方 损 失 的,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公 平 性 补 偿,由 于 离 婚 给 一 方 生 活 带 来 困 难,有 能 力 的 一 方 给 予 相 应 的 经 济 补 偿。三、本 协 议 书 男 女 双 方 暨 见 证 人 签 章 后,男 女 双 方 应 于 年 月 日 时 共 同 至 第 2 0 页 共 3 3 页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离 婚 之 登 记,
49、依 法 始 生 离 婚 之 效 力。四、本 离 婚 协 议 书 所 订 各 条,经 双 方 同 意 切 实 履 行,如 有 违 约 情 事,或 非 法 干 扰 他 方,应 受 法 律 之 制 裁。五、本 协 议 书 壹 式 五 份,男 女 双 方 及 见 证 人 各 执 一 份 为 凭,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存 档 一 份,在 双 方 签 字,并 经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后 生 效。说 明:我 们 双 方 均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自 愿 离 婚,共 同 签 署 本 协 议。上 述 协 议 能 自 觉 遵 守,并 保 证 不 侵 害 国 家、集
50、体,及 其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男 方(签 字):女 方(签 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2年 离 婚 协 议 书 9协 议 人(男 方)协 议 人(女 方)协 议 人 向 双 方 于 一 年 月 日 在 区 民 政 局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结 婚 证 号 为:.现 因 感 情 不 和 等 缘 由,自 愿 离 婚,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对 有 关 事 项,依 我 国 婚 姻 法 的 规 定 达 成 如 下 协 议:一、与 _自 愿 离 婚。二、子 女 的 抚 养:第 2 1 页 共 3 3 页1、双 方 于 一 年 月 日 生 育 一 女 儿,取 名:,于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