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版出租合同3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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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 号:ZS-2021918042021新 版 出 租 合 同 3 篇 Lawfully established contracts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甲 方:_乙 方:_签 约 地 点:_签 约 时 间:年 月 日出 租 合 同 3篇 说 明:本 合 同 内 容 是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当 事 人 之 间 表 示 一 致 而 订 立 的 一 项 规 定,用 以 在 处 理 某 些 事 情 时 约 束 其 各 自 的 权 利 和 义 务。文 件 为 w ord版 本,可 新 增 或 删 除 文 档 中 的 内 容,切 勿 直 接 套 用。出 租 合

2、 同 篇 1甲 方:乙 方:性 别:年 龄:出 生 年 月:身 份 证 号 码:住 址:户 口 所 在 地:暂 住 地 址:为 保 障 双 方 合 法 权 益,提 高 两 个 效 益,双 方 本 着 自 愿 协 商,责 任 落 实,各 项 保 险 自 行 负 责,基 数 包 干 的 原 则 签 订 本 驾 驶 员 聘 用 合 同 书。一、甲 方 经 营 黄 色 出 租 汽 车,车 牌 号 洽 因 经 营 需 要,现 聘 用 乙 方 为 本 驾 驶 员,乙 方 需 向 甲 方 缴 纳 保 证 金 元,但 不 利 息,每 班 应 向 甲 方 缴 纳 营 业 款 元,不 得 拖 欠。二、乙 方 驾

3、驶 出 租 车 需 办 理 一 切 法 定 手 续 和 证 书。三、乙 方 驾 驶 出 租 车,应 遵 守 交 通 法、行 业 规 章 和 制 度,如 有 因 自 己 违 章 造 成 的 扣 车、扣 证、罚 款、停 业 等 经 济 损 失,后 果 自 负,每 天 应 向 甲 方 缴 纳 的 营 业 款。四、乙 方 在 驾 车 途 中,如 不 是 因 为 操 作 不 当 造 成 的 车 辆 故 障,应 及 时 将 车 辆 移 至 非 主 干 道 上,排 除 故 障,不 能 自 己 排 除 的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和 维 修 工。如 是 因 操 作 不 当 造 成 的 车 辆 损 失,故 障,

4、则 后 果 其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负。五、本 车 辆 严 禁 不 属 于 该 驾 驶 员 或 其 他 人 驾 驶,如 有 变 动 必 须 经 甲 方 同 意,否 则 一 切 责 任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要 配 合 公 司 的 规 定 和 甲 方 的 安 排。六、如 乙 方 想 解 除 合 同,需 提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甲 方,合 同 解 除 后,甲 方 到 交 管、运 政、出 租 办 等 部 门 了 解 乙 方 在 合 同 期 间 有 无 各 项 违 章,如 无 则 应 于 一 月 后 退 还 保 证 金 给 乙 方。本 合 同 一 式 二 份,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5、份,经 双 方 同 意 签 字 后 生 效,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如 乙 方 在 合 同 期 间 有 违 上 述 六 条 之 一,按 违 约 处 理,甲 方 有 权 扣 留 保 证 金。本 合 同 大 到 详 尽,未 尽 事 宜,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后 可 另 立 补 充 协 议。甲 方:乙 方:年 月 日 出 租 合 同 篇 2甲 方:(以 下 简 称 甲 方)乙 方:(以 下 简 称 乙 方)丙 方:根 据 国 家 劳 动 合 同 法、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贵 州 省 城 市 公 共 交 通管 理 条 例 的 相 关 规 定,结 合 公 司 工 作 实 际,为 加 强

6、和 规 范 驾 驶 员 管 理 工 作,依 法 维 护 各 方 利 益,本 着 公 平、自 愿 的 原 则,签 订 本 合 同。一、根 据 乙 方 推 荐,经 甲 方 审 查、考 核 合 格,聘 用 两 方 驾 驶 贵 号 出 租 车。二、聘 用 期 限 一 年,即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三、丙 方 向 甲 方 缴 纳 安 全 责 任 及 经 营 行 为 保 证 金 元,并 保 证 在 违 约 扣 减 后 补 足,合 同 期 满,无 违 约 扣 减 全 额 退 还。四、工 资 待 遇,两 方 工 资 及 社 保 金 由 贵 号 出 租 车 承 租 经 营 收 益 人 乙 方 按 月

7、恰 付,基 本 工 资。社 保 金(养 老 保 险 金、失 业 保 险 金、工 伤 保 险 金、生 育 保 险 金、医 疗 保 险 金),由 乙 方 于 次 月 5 日 之 内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两 方,不 得 无 故 或 恶 意 拖 欠。五、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有 权 对 该 车 实 施 安 全 生 产 静、动 态 监 督,并 对 乙、丙 方 的 违 法、违 规 行 为,依 照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进 行 处 罚。2、有 权 要 求 和 监 督 乙、两 方 遵 守 国 家 法 规 法 规,守 法 经 营,并 依 法 维 护 乙、两 方 的 合 法 权 益。3、有 协

8、 助 乙 方 办 理 车 辆 的 年 检,审 验 手 续 和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善 后 事 宜 及 理 赔 的 义 务。4、有 权 监 督 乙 方 按 合 同 约 定 按 时 支 付 丙 方 工 资 待 遇。5、有 权 监 督 丙 方 按 公 司 规 定 认 真 履 行 驾 驶 员 工 作 职 责。六、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1、有 权 监 督、制 止 丙 方 不 利 于 安 全 生 产 的 违 法、违 规 行 为。2、有 权 对 丙 方 实 施 安 全 生 产 及 经 营 管 理。3、按 时 支 付 丙 方 工 资,有 为 丙 方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及 劳 动 保 护 的

9、 义 务 和 责 任。4、有 参 加 甲 方 组 织 的 安 全 学 习、培 训 和 甲 方 安 排 的 政 策 性 运 输 的 义 务 和 责 任。七、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有 权 拒 绝 乙 方 违 反 交 通 法 规 的 指 挥 或 安 排 的 工 作 任 务。2、有 权 按 约 定 金 额 取 得 每 月 的 劳 动 报 酬,如 乙 方 违 约,有 权 向 甲 方 投 诉 并 要 求 甲 方 监 督 乙 方 按 约 定 支 付 报 酬。3、有 维 护 保 养 车 辆,排 查 并 消 除 车 辆 安 全 隐 患 的 义 务 和 责 任。4、有 按 规 定 安 全、准 点 完

10、 成 车 辆 运 输 任 务 的 责 任,不 得 无 故 停 班、拒 载、甩 客、拼 客,并 保 持 车 辆 的 完 好 整 洁。5、不 得 私 自 请 他 人 代 班,代 班 人 必 须 由 乙 方 推 荐,甲 方 核 准,不 得 将 车 辆 交 给 他 人 驾 驶,否 则,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及 法 律 后 果 由 丙 方 自 行 承 担。八、特 别 约 定 1、乙、丙 方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因 违 法 违 规 造 成 的 损 失 及 罚 款,自 行 承 担。2、车 辆 承 担 人 自 己 驾 驶 车 辆 的,同 时 承 担 乙、丙 方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义 务。3、由

11、 于 驾 驶 员 岗 位 特 殊,变 动 性 大,不 便 于 社 保 金 缴 纳 义 务 人 统 一 缴 纳 社 保 金,驾 驶 员 社 保 金 按 月 领 取 后,由 本 人 自 行 到 社 保 部 门 缴 纳,如 驾 驶 员 自 己 不 按 合 同 的 约 定 自 行 缴 纳 社 保 金,所 造 成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自 行 承 担。4、合 同 只 适 用 于 甲 方 在 对 驾 驶 员 安 全 生 产 的 管 理,按 照 国 家 劳 动 法 和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均 由 乙 方 承 担。九、合 同 的 解 除 或 终 止,按 国 家 劳 动

12、 合 同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合 同 期 满 后,三 方 无 争 议,本 合 同 可 延 续 有 效。若 发 生 争 议,劳 动 关 系 自 行 解 除。甲 方(签 字 盖 章):乙 方(签 字 盖 章):丙 方(签 字 盖 章):签 约 日 期:年 月 日 出 租 合 同 篇 3(甲 方 签 约 人):(乙 方 签 约 人)公 民 身 份 号 码:依 国 家 法 律、政 府 和 行 业 规 定,双 方 经 平 等 协 商 一 致,自 愿 签 订 本 合 同,共 同 遵 守 本 合 同 条 款。第 1章 合 同 标 的 第 1条 _出 租 汽 车 _ 部。机 动 车 号 _ 品 牌

13、 型 号 _ 号 牌 号 码 _注 册 登 记 日 _ 日 止。第 2章 运 营 方 式 和 承 包 期 限 第 2 条 运 营 方 式:单 班 双 班 第 3条 承 包 期 限 自 _年 月 _日 起 至 _年 _ 月 _第 3章 保 证 金 和 承 包 金 第 4 条 乙 方 向 甲 方 交 纳 滤 晓 杭(公 司)出 租 汽 车 价 值 保 证 金(下 称“保 证 金),计:人 民 币 _拾 万 元 正 _ 用 于 乙 方 过 错 造 成 车 辆 损 毁 或 丢 失 的 个 人 赔 偿。第 5条 保 证 金 交 纳 方 式 签 订 本 合 同,一 次 性 交 纳。签 订 本 合 同,分

14、次 交 纳。首 交 人 民 币 元,欠 交 人 民 币 元,于 一 年 一 月 至第 6 条 本 合 同 解 除/终 止 时,乙 方 依 交 接 单 和 车 标 准 检 验 本 合 同 标 的,交 甲 方 或 甲 方 指 定 第 三 方 验 收 合 格,凡 无 违 约 或 违 约 事 项 处 理 完 毕,甲 方 退 还 乙 方 保 证 金 不 拖 欠 不 克 扣。第 7条 本 合 同 期 内,乙 方 每 月 _日 前 向 甲 方 足 额 交 纳 次 月 承 包 金 _J Uo第 8 条 乙 方 每 月 领 取 燃 料 补 贴 人 民 币 元。本 市 燃 料 补 贴 标 准 增 减 变 动,燃

15、料 补 贴 相 应 增 减。第 4 章 甲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9 条 甲 方 权 利 9.1 依 国 家 法 律、政 府 和 行 业 规 定,从 事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管 理 活 动;9 2依 国 家 法 律、政 府 和 行 业 规 定,9.3 拥 有 本 合 同 标 的 所 有 权 和 管 理 权,决 定 本 合 同 标 的 处 置 和 更 新;9.4 依 本 合 同 约 定 收 取 保 证 金 和 承 包 金,9.5 本 合 同 期 内,乙 方 违 反 银 建 制 度 和 规 定,有 权 对 其 进 行 处 理;9.6 本 合 同 期 内,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16、,有 权 要 求 其 支 付 违 约 金 和 承 担 损 失 赔 偿 责 任;9.7 本 合 同 解 除/终 止 时,乙 方 交 还 本 合 同 标 的 不 符 合 交 接 单 和 车 标 准,有 权 要 求 其 承 担 损 失 赔 偿 责 任。第 1 0条 甲 方 义 务 10.1 全 心 全 意 服 务 乙 方,提 高 乙 方 满 意 度;10.2 负 责 乙 方 教 育 和 培 训;10.3 代 办 乙 方 相 关 运 营 资 格 证 件;10.4 交 付 乙 方 本 合 同 标 的;10.5 变 更 和 补 办 运 营 车 辆 牌 证;10.6 处 理 运 营、交 通 和 治 安 违

17、法、违 章 或 事 故;10.7 处 理 顾 客 投 诉,最 大 限 度 满 足 顾 客 需 求,提 高 顾 客 满 意 度。第 5章 乙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1 1条 乙 方 权 利 11.1 依 国 家 法 律、政 府 和 行 业 规 定,从 事 出 租 汽 车 运 营 服 务 活 动;11.2 接 受 教 育 和 培 训;11.3 本 合 同 期 内,使 用 本 合 同 标 的;1 L 4依 法 取 得 运 营 收 入;11.5 本 合 同 期 内 甲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有 权 要 求 其 支 付 违 约 金 和 承 担 损 失 赔 偿 责 任;1 L 6本 合 同

18、 解 除/终 止 时,有 权 要 求 甲 方 依 本 合 同 约 定 退 还 保 证 金。第 1 2条 乙 方 义 务 12.1 全 心 全 意 服 务 顾 客,提 高 顾 客 满 意 度;12.2 遵 守 国 家 法 律、政 府 和 行 业 规 定,遵 守 银 建 制 度 和 规 定,安 全 驾 驶 车 辆,规 范 运 营 服 务;12.3 执 行 政 府 和 甲 方 下 达 的 特 殊 运 营 任 务;12.4 依 本 合 同 约 定 交 纳 保 证 金 和 承 包 金,依 法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和 社 保 个 人 费 额;12.5维 护 本 合 同 标 的 所 有 权 不 受

19、侵 犯;12.6 保 持 本 合 同 标 的 完 好 运 营 状 态,即 时 维 修、定 期 保 养 和 检 测;12.7 接 受 运 营、交 通 和 治 安 违 法、违 章 或 事 故 处 理,承 担 相 应 违 约 责 任 和 损 失 赔 偿 责 任;12.8 本 合 同 期 内,因 违 制 度 和 规 定,接 受 甲 方 处 理,承 担 相 应 违 约 责 任 和 损 失 赔 偿 责 任;12.9 本 合 同 解 除/终 止 时,依 交 接 单 和 车 标 准 检 验 本 合 同 标 的,交 甲 方 或 甲 方 指 定 第 三 方 验 收。第 6章 合 同 变 更、解 除、中 止、终 止

20、 和 续 订 第 1 3条 双 方 协 商 一 致,应 变 更 本 合 同。第 1 4条 所 依 国 家 法 律、政 府 和 行 业 规 定 发 生 变 化,应 变 更 本 合 同。第 1 5条 客 观 依 据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致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可 变 更 本 合 同。第 1 6条 有 下 列 情 形,应 解 除 本 合 同:16.1 双 方 协 商 一 致;16.2 客 观 依 据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致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亦 无 法 变 更;16.3 不 可 抗 力 致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第 1 7条 一 方 有 下 列 情 形,另 一 方 利

21、 益 遭 受 重 大 影 响、损 失 和 损 害 可 解 除 本 合 同:17.1违 反 国 家 法 律、政 府 和 行 业 规 定;17.2 违 反 农 工 商 客 运 有 限 公 司 制 度 和 规 定;17.3 失 去 从 事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管 理 资 质;17.4 失 去 从 事 出 租 汽 车 运 营 服 务 资 质;17.5 失 去 从 事 出 租 汽 车 运 营 服 务 劳 动 能 力(暂 时 失 去 可 中 止 本 合 同);17.6严 重 失 职,营 私 舞 弊;17.7 不 履 行 本 合 同 义 务;17.8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第 1 8条 本

22、 合 同 解 除/中 止,双 方 签 订 本 合 同 附 件,一 出 租 汽 车 驾 驶 员 运 营 任务 承 包 合 同 解 除/中 止 书。第 1 9条 本 合 同 期 满 不 续 订 的,自 行 终 止。第 2 0条 双 方 协 商 一 致,可 续 订 本 合 同,签 订 运 营 变 更/续 订 书。第 7 章 违 约 责 任 第 2 1条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负 违 约 责 任,依 据 合 同 规 定,向 另 一 方 支 付 违 约 金;造 成 损 失 的,视 损 失 程 度 支 付 相 应 赔 偿 金,违 约 金 标 准 _元。第 2 2条 如 果 违 反 运 营 被

23、 扣 分 未 达 到 奖 历 一 年 的 营 运 资 格。甲 方 的 营 运 损 失 由 乙 方 赔 偿。每 年 应 赔 偿 金 _ 元。第 8 章 争 议 处 理 第 2 3条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双 方 协 商 解 决;若 协 商 不 成,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第 9章 附 则 第 2 4条 由 于 本 车 是 私 牌 挂 靠,应 遵 守 农 工 商 客 运 有 限 公 司 的 制 度 和 规 定 第 2 5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依 国 家 法 律、政 府 和 行 业 规 定 执 行。本 合 同 1式 2份,双 方 各 执 1份。甲 方(公 章):_ 乙 方(公 章):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_年 一 月 日 _ 年 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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