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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研经济法复习资料经济法重点笔记绪论一、对经济法的认识/本质属性(1)经济法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干预之法;(2)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辩证统一之法;(3)经济法是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之法;(4)经济法是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均衡协调之法;(5)经济法是私法与公法互动交融之法;第一章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经济法兴起的原因(1)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一般表现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两个方面。市场失灵一一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1.市 场 失 灵 的 反 要 邈:A.市场的不完全。(指市场容易形成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的情形。竞争是市场的必然
2、规律,市场效率的获得有赖于竞争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的程度,市场依赖竞争而得以繁荣。竞争又其有否定自身的倾向,自由竞争必然会导致垄断;而垄断不仅会抑制竞争,减损市场的效率,而且会抑制创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市场自身是难以克服垄断及其危害的,需要反垄断法加以克服。)B.市场的不普遍。(主要表现为价格机制的缺位。市场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发挥其配置资源功能的,价格机制不健全,必然妨碍市场机制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分配。需要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对那些难以或者不宜运用市场价格进行资源配置和分配的领域(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的领域)实行必要的价格调节甚至直接的价格干顶,以弥补因价格机制不健全而带来的对公共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
3、损害。)J 信息失灵。(主要指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信息不充分:指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量上的不足。信息不对称:指信息在交易主体之间的分配不均匀。信息优势主体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去损害劣势主体的利益,劣势主体不能获取及时有效的信息去维护自身利益。信息不准确:指信息在质上与客观事实不一致。)D外部性.(当一个个体的行为给其他不相关方当事人带来成本或者利益,但是该个体在做出决定时并没有将这些外部影响考虑进去时一,外部性就产生了。它包括正负两方面影响。负外部性是一种典型的损人利己的行为,正外部性则是一种典型的损己利人的行为。以上两种情况所造成的收益或受损,单靠市场的力量是难以协调受益人
4、和受损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的,而只能通过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来平衡这种利益冲突。E公共产品。(两种特性:一个人消费这种产品不影响其他任何消费者的消费;杜绝消费这类产品而不付钱之“揩油者”的费用太高以至于没有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私人厂商愿意供应这类产品。三个方面后果:生产者投资行为无利可图,导致公共产品的供应不足;极易诱发经济人搭便车的心态和行为,使公共产品在收费上存在困难。由于私权主体价值取向难以符合国家要求的社会目标而不愿提供或者缺乏承担公共产品的实力。结论:公共产品的提供理所当然地就应该由政府或主要由政府来承担。都要将其纳入经济法的规制范围以解决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F.经济
5、周期。(通常指在市场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地出现的经济扩张与市场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经济现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周期问题的存在是经济人个人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结果。因为每个市场主体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没有任何一个主体在主观上愿意为市场的宏观效率负责。经济法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为市场指点迷津。)政府失灵:一般 认 为“市场失灵”是“看不见的手”即市场之手难以发挥作用的地方。而政府失灵是“看得见的手”即国家之手难以发挥作用的地方。市场失灵的存在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对整个经济运行进行适当干预,从而弥补市场缺陷,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但市场失灵是政府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市场失
6、灵的治愈的确需要政府行为,但是政府行为在克服市场失灵时,同样存在导入和利用市场机制的问题。2.政府失灵的|主要表现:A.政府运行效率低下。因素很多,但通常表现为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及办事效率低下等。B.政府过度干预。通常发生在集权体制下。C.公共产品供应不足。D.政府不受产权约束。通常发生在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产权的领域。E.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F.权力寻租。前提是政府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创定必要的公共政策对经济进行干顶。为了保证干预的实现,必须赋予执行政策的机构或个人以某种权力。权力寻租:个人或者利益集团为了牟取自身的经济利益,而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对权力执掌者施加影响的
7、活动,其实质就是寻求政府的强制性或特权供应,以便获取市场价格与权力价格之间的差额。3.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碰A.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国家是能够合法运用强制力的唯一组织,它能够合法地取走市场主体的财产而不侵犯财产,从而拥有干预权利;它能够确定生产者和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说明义务而不侵犯商业秘密,从而强制性地实现信息分布的均衡;它能够对垄断企业进行强制性解散而不侵犯其经营权,从而确保竞争的市场态势等。B.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民法对排污企业的利益结构的影响是事后的,并且具有不确定性;经济法对排污企业的利益结构的影响因事先规定而具有确定性,环境税和排污费的征收能直接改变企业的利益结构,使做
8、出良性行为。C.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市场主体只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国家是市场主体的代表,以追求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己任,以适当抑制市场的自私和克服市场的近视的弱点为目的。4.经济法在克服政府失灵中的画A.对干预程序的规范。政府的干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内的政府行为,既包括抽象的政府行为,又包括具体的政府行为.B.对干预方法的规范。分公权介入和私权介入。公权介入分为强制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C.对干预领域和干预方面的规范。根据各个领域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具体情况,确定干预的程度和范围。D.对干预责任的规范。现在我国不少经济法律和法规,侧重于对政府干预权限的赋予,而很少对政
9、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干预中违法行为的追究作出规范。(2)经济法兴起的社会经济原因: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3)经济法兴起的政治原因: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4)经济法兴起的法律原因:从法律文化角度,人们渴望以法制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法的兴起;从部门法角度,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以及传统民法和行政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的局限性决定了经济法产生和兴起的必然性。二、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对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影响。(1)经济全球化1.经济法必须加快完成理念创新;(安全理念创新;发展理念创新)2.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必须走一条与相关学科研究相结合的道路;(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调整的综合性特征
10、。)3.经济全球化对经济法体系及实践的影响。(W T O)(2)知识经济1.经济法应树立科技优先观念;(充分发挥政府阻碍促进科技进步方面的引导作用)2.经济法要扩展调整领域;(经济活动的网络化。)3.防止知识异化。(科技负效应。)第二章 经 济 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定义(结合调整对象和功能)(1)定义: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表明:1.经济法基本的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 活 的 干 预2.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
11、公共性的经济关系;3.不是所有的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只有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时。(2)“国家干预”的理解:1 .国家干预是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1 .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2.推动市场经济机侧的高效率运转是国家干预所要达到的目的。3.国家干预自身也要接受市场的干预。2 .国家干预是授权和限权有机结合的干预。国家干预是属于国家职能的范畴。不应当等同于国家权力的滥用。经济法理论强调国家干预是对国家经济职能的一种完善,并不必然带来国家权力的滥用;相反,现代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是建立在对国家的有限理性这一哲学认识基础之上,即认识到国家对经济干预主要是通过政府去实现
12、的,而政府作为一个有限政府,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同样存在政府失灵的状况。因此.国家在实施干预时一方面需要授权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同时又要对政府本身进行干预,以限制其权力的滥用。3.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是辨证统一的。经济自由“意味着经济主体意志与行为的协调与合一,意味着市场空间的交易泛度扩大与成本低廉;在具体的经济关系中,自由意味着市场主体间自主意志的相互尊重,意味着政府管制的交易禁区范围缩小。经济自由对于市场机制的高效发挥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经济法的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应当是辨证统一的一对范畴。在经济法的语境中,国家干预是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干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自由进行某些限制,但限制只是手段,
13、维护整个市场竞争自由才是目的。4.国家干预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从理论上讲,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不是根本对立的,国家干预只能是尊重市场机制的干预,这种干预不但不会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相反是要促进市场机制作用更有效的发挥。我国正在推行的政府职能转变,总的思路是由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由神秘政府转向阳光政府、由任性政府转向诚信政府、由权力政府转向责任政府、由主要依靠政策手段治理的政府转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治理的政府。从实践的角度看,政府职能转变是有进有退,即市场能办好的事就由市场去办,市场办不好的事政府不但要管而且必须管好。以上表明,国家干预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是互为依存的。政府的有效干预必然要求政府
14、职能转变;同 时 一,政府职能转变又必须以法治为前提以防止职能变迁中权力异化。二、经济法调整对象具体范围:(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层是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或其他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在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和实施政策、进行信息指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等活动中与不同性质(国有、集体、私营、个体等)或不同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的经济个体所发生的调控关系。第二层是国家在对经济个体的内部的管理
15、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即国家对经济个体在进行计划、指挥、监督和调节等活动中与其组织机构和成员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控的博观必然性1.所有权的社会目的导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决定了国家必须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顶。2.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实行干预是许多国家的共同取向。3.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国家干预,不仅是国家的愿望,同时也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内在要求。4.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其行为必然要受多个法律部门的约束。(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对市
16、场秩序进行调控的博观必然性|:1.现代市场经济应当是一个市场体系完备、各种市场的功能都得到充分、有效发挥的经济社会。2.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竞争经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主要是通过竞争机制来实现的,民法则是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平等竞争的基本法律手段。3.现代社会中消费者已沦为相对于经营者的弱者,而市场的自由竞争和民法的意思自治不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经济法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客观必然性|:1.由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要求所决定。2.由宏观经济调控的国际化趋
17、势以及各国的经验教训所决定。3.由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所决定。4.由国家机构的职能所决定。(4)社会分配关系-一指国家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因权利交易而产生的分配关系由民法调整,因公权而产生的强制性分配则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在全部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仕会关系,也包括在初次分配中所发生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部分分配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分配关系的|客现必然性:三个角度分析:我国国民收人的初次分配,是受按劳分配原则和物质利益规律支配的,由国家或集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进行的,它必须反映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要求。一方面排斥
18、了劳动者和企业纯粹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分配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又决定了国家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经常调节和正确处理在分配中所存在的各种矛盾;我国国民收人的再分配是受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必须按比例发展的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排斥了再分配领域中各自为阵和无政府状态的发生;作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最终用途的积累和消费的使用也必须按比例发展。第 三 章 经 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特征:(1)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2)具备明确的准则性或导向性(3)大体体现和适应经济法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的本质要求(4)反映一种法律精神或法律价值二、基本原则(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首要原则)1
19、.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的合理和有效的流动和配备。2 .资源配置的方式及具体内容:大体两种基本方式A.以计划为主的配置方式B.以市场为主的配置方式。经济法的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既适用于要素资源的配置,又适用于生产关系资源的配置,但是生产关系的配置应当有利于有碍于生产要素资源的配置。3 .经济法如何确保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的实现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可以体现为四个方面:A.通过能够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宏观调控机制,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B.通过建立和执行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C.通过政府的职能行为,协调竞争性市场可能带来的市场矛盾;D.通过国家的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解决资源浪费、公
20、共产品的提供和外部性问题。(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三种典型表现形式:过多干预、过少干预、适度干预。学者在概括经济法适度干预的基本原则时一,主张从干预的正当性与谨慎性两个层面来把握。干预的正当性,在于强调干预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在规则的框架下进行干预;干预的谨慎性,在于强调干预的合理性,着重于将“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有机结合。该原则实际上表明了经济法必然要面对的协调规则刚性与自由裁量的两难问题:既遵循规则,又不因规则的束缚而丧失对经济生活的适时回应;既承认自由裁量在
21、国家干预中的现实必要性,又不因片面追求灵活而丧失对权力滥用的警惕。(3)社会本位原则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1.“国家本位”(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法的本位思想);2.个体 本 位(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导的民法的本位思想);3.社会本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社会公共利益就是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能享受的利益。这部分利益关系,显然不适合用以命令和服从为特征的行政法进行调整,更不适合用以保护当事人利益为出发点的民法进行调整,最适当的是由以国家适度干预为己任的经济法进行调整。然而,社会公共利益的满足程度又是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个体的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
22、为紧密相关的,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的调整,又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关系、微观经济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关系的调控而实现的。具体而言,经济法将社会本位作为基本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控时,不能一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4)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是作为经济高度集中或经济专制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它的基本含义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从法律上考察经济民主不仅与国家行政权、国家所有权、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以及获得物质
23、利益的权利紧密相关。同时这些权利本身也就是经济民主实现的法律形式。经济民主的落实主要依靠民法和经济法,而经济法之所以要把经济民主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贯彻于始终,是因为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如果不强调经济民主,那么经济法就可能以自己的规定妨害乃至窒息经济民主在我国市场经济土壤中的生长。在经济法界域,经济民主主要强调的是经济决策的公众参与,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在宏观层面,经济民主要求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时,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将宏观调控决策构建在充分对话的基础之上,从而保障和促进国家宏观决策的顺利实施,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在微观层面,经济民主体现为国家在充分尊重企业自由的前提下,
24、要求企业建立一套有效的经济民主机制,保障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促进企业的民主化管理。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必然将经济民主纳入其法律、法规体系,从根本上确保经济法主体其有决策机制、动力机制和利益机制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在经济干预中首先要实现的目标。一旦国家干预离开了这个目标,势必造成经济独裁。因此经济法要提供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规则,应当实现经济民主这个最核心的问题:(1)要改变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实砚政企分开,国家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分开,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开,使企业真正拥有作为法人应有的权利;(2)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现中央和地方经济职权的合理划分以调动中央和地方
25、两个方面的积极性;(3)要实现企业的现代化和民主化管理,使劳动者真正成为国家和企业的主人;(4)要实现国家机构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的统一、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以形成经济法主体的权、贵、利、义的统一机制;(5)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经济公平基本含义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条件。作为经济法的原则,首先表明其对法律一般价值的认同,其次经济法倡导的经济公平还具
26、有其特定的内涵。民法的公平是形式公平,机会平等。经济法上的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从我国现实看,影响经济公平的是行政干预、差别政策、税赋不公、分配不公、价格体制不健全、权利经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因素。经济法应当着重关注一下内容:1.竞 争 公 平 2.分 配 公 平 3.正当的差别待遇(6)经济效益原则包括微观经济效益和宏观经济效益。提高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经济工作的重点和归宿,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迫求的重要价值目标。提高经济效益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许多要件的配合(1)要有一个足以促进和保障经济效益的制度安排,其核心是
27、正确处理政府的有效干预权与市场主体的充分自主权的关系;(2)要有一个足以保障市场主体实现利益价值的企业运行机制,其核心是既赋予他们广泛的法律权利,同时又要为他们实现自己的权利扫清障碍;(3)要把企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建立在正当手段之上,其核心是不得滥用权利。无论是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经济调控、可持续发展保障法,还是社会分配调控法,都要把保障和促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摆在首位。(7)经济安全原则随着中国加入W T O,经济全球化的步伐加快,对我国加强经济安全的法律对策机制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要保障国内经济安全,还应当保障国际经济安全,尤其应当注意防范国际经济风险对
28、我国产生的形响。就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而育,面临两难问题:一方面,我国国内企业竞争力不强,民族工业较为脆弱,容易受到外来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冲击,这无疑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安全构成威胁,因而提升国内企业竞争力,实施一定保护性措施实属必要;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又迫使我国经济必须与世界经济保持更为紧密的联系,而由此导致的结果势必使我国经济受世界经济体系的影响更加直接和显著。由于各国经济间的连动效应大大加强,一旦经济链条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经济危机便会像多米诺骨牌一样迅速传导开来。这要求我们必须在这一特定历史背景下寻求确保经济安全的法律对策机制。(8)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权威定义:“
29、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核心在于正确规范自己的行为,创造和谐世界。要求人们在作出每一个行为选择时,不仅要考虑本代人的利益平衡,同时要考虑代际人的利益平衡。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独立的基本原则是完善经济法制的必然要求,因 为1.我国已经将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到议事日程;2.尽管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可以贯彻于经济法其他原则之中,但其意义和要求的分散,会增加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不明确性,不足以突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应有地位,也不利于经济法对可持续发展进行有目的、有步骤的规范;3.从认识论角度,把问题的不同方面综合起来进行思考,有利于问题作全局性把握。总结:经济法
30、上述基本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有机体系。逻辑联系是:寻求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经济法首先追求的目标;在寻求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中,国家干预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国家干预的范围并不是任意的,它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国家对经济实行干预时,又必须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经济民主和经济公平的实现;经济民主和经济公平是推动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必须防范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背景下经济风险的产生,确保经济安全;最后经济法所能做到的或者经济法的现代化发展的趋势是要促进全球性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中国的实施以及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第四章一经济法律关系一、经
31、济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定义: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以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对法律关系的依赖构成经济法不同于一般社会关系;对不同法律关系的依赖构成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2)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具有双重性;(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形成了国家干预关系与主体间平等关系的双重结构)(3)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明显的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立法者或国家的意志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及其具体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实现受人们的价值、观念、认识等主观因素的影响。)第五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一、经济法的地
32、位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客观依据:(1)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上去考察;(经济法应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将那些既有公法成分又有私法成分的经济法绝对地划入公法或私法的范畴,都是不恰当的。)(2)从调整对象上考察;(经济法所调整的具体经济过程和经济现象,往往包含着许多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而这些关系实际上又是行政法、民法等基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3)从法律专业化分工上去考察;(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宜太宽,而宜按照法律专业分工的要求,把虽然是同类但又有一定特征的社会关系划分出来,寻求建立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来调整,所以那种具有经济性质的行政管理关系要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内
33、划分出来,由经济法调整。)(4)从法律部门的协调发展上去考察。(承认经济法与行政法、民法的交叉,不能因为经济法借用了行政法和民法的某些概念,就否认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要着眼于法律部门的协调发展和共同作用。)二、经济法体系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经济监管法第六章经济法主体概述一、经济法主体的定义、特征(1)定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权限的当事人(2)特征:A.广泛性;(主体主要为:行政机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B.具体性和地位不对等性;(经济法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看做是实力不相同的具体个体。)C.身份性与权限配置不对称性(经济法主体的具体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具有身份性,在不同的关
34、系之中与不同的场合下,经济法主体有不同的身份。基于对实质公平价值的追求,经济法主体之间地位不对等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的权限具有不对称性。)(3)体系架构:国家干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行 政 机 关);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主体。(4)资 格 取 得(法定取得、授权取得、因参与经济法调控的经济关系而取得)(5)经济法主体权限体系由国家干预主体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经济自治权限、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构成。1.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内容a.经济立法权;b.经济决策权;c.经济禁止权;d.经济许可权;e.经济取消权;f.经济处罚权;g.经济监督权2 .经济自治权限3 .经济权利与经济
35、义务权利:a.国有资产管理权;b.国有企业经营权;c.承包经营权;d.经济请求权。义务:a.遵守经济法律、法规;b.合理行使经济权利;c.服从正当干预;d.依法缴纳税费。第七 章 经 济法中的政府一、经济法中政府角色的适当定位(1)政府角色的代表性理论守夜人、看得见的手、裁判员、经济人、万能之主(2)政府角色定位的原则:1 .反映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2 .符合经济法的价值理念;3 .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3)政府角色定位的具体要求:(1)由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2)由专断政府走向民主政府;(3)由权利政府走向责任政府。二、政府经济干预权界定:指经济法授予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各种权限的
36、总称。确定政府经济干预权外延的方法:1.市场失灵的情形;(明确了市场失灵的情形,也就界定了国家经济干预权可以发挥调节作用的领域并进而识别国家经济干预权)2.民法的局限。(经济法的重要功能在于弥补民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局限。)(1)市场主体规制权;(2)市场秩序规制权;(3)宏观调控权;(4)可持续发展保障权;(5)社会分配调控权。三、我国政府经济干预权配置和行使中应解决的问题。(1)明确政府经济干预权的边界;(2)合理配置政府经济干预立法权;(3)正确界分政府经济干预执行权。四、经济法中的政府责任政府责任的正当性: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是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是克服政府失灵之所需。政府责任的体系构建:政
37、府责任体系,应通过多种方式从不同角度进行构建:根据政府经济干预权确定政府责任;根据行使政府经济干预权中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确定政府责任。第八章经济法中的行业协会一、行业协会的法律特征(1)非营利性(2)中介性(3)社会团体性(4)目的是对一种特殊普遍的利益进行保护。二、行业协会经济干预的正当性分析(1)国家不当干预或管制下企业的自我防御与保护;(2)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下的第三条道路;(优势:有助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政府失败;有助于精简机构,抑制政府官僚机构数量的膨胀;有助于政策的实施,减少法律的运行成本;这样公私混合的自治性团体是解决市场失灵和国家失败的有效武器。)(3
38、)特殊市场需要的供给者;(可以提供如下特殊市场需求:信息网络的建构与互动;一致行动的组织者;特殊服务的提供者;自律规则的制定者与实施者)(4)经济民主的回应。(行业协会从三个方面体现了现代社会对经济民主的追求:可以实现对国家经济决策权的分权;实现经济决策的大众参与,体现了民主本源性的要求;行业协会的运作方式也能够体现对经济民主的追求。)三、行业协会的经济干预权主要表现(1)规章制定权(2)监管权(1.许 可 批 准 权2.认证权 3.日常管理权 4.标准制定和实施权)(3)非法律惩罚权1.必要性 2.性质 3.种类(罚金、名誉惩罚、集体抵制、开除、市 场 禁 入)4.适用(4)争端解决权1.必
39、要性 2.优越性(5)起诉权四、国家干预对行业协会经济干预的作用主要体现(1)对自利行为的纠偏;(2)国家干预为行业协会的经济干预提供了决策指导;(3 )国家经济干预有利于协调行业协会干预之间的矛盾与冲突;(4)国家经济干预为正当的行业协会经济干预提供保障和支持。第九章经济法中的企业一、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具有四个基本特征:(1)组 织 性(2)盈利性(3)法 定 性(4)独立性二、经济法中的企业角色:“经济人”“社会人”三、企业形态法定化与企业法律形态(1)企业形态法定化含义指国家以法律形式确认企业形态,从而以有利于建立起相应形态的企业法律制度和科学的企业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L企业形态法定化是法
40、律对企业形态的认可;2.企业形态法定化的最终目的在于建立相应企业形态的法律制度和科学的企业法律法规体系。(2)企业形态法定化的实质1.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2 .为投资者选择企业的自由提供了依据。(3)企业法律形态以责任形式为标准,分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以所有制为标准,分国有企业、集体私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四、市场准入制度(1)界定:指有关国家或政府准许自然人、法人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则的总称。包括一般和特殊市场准入制度。一般市场准入制度:是自然人、法人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须具备的一般法定条件和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规则。主要表现为企业设立登记制度。
41、特殊市场准入制度:是自然人、法人进入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特殊市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则。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企业设立的行政审批许可上。(2)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定义:指国家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企业设立进行审核登记,确认企业从事市场经营活动资格的行为。作用表现:确保企业具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基本能力;公示企业基本信息,便于交易相对人掌握其情况,判断企业的资信等状况并进而为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决策提供依据;便于国家对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管,为获取相关统计数据、控制税源、采取调控措施提供便利。1.公司 2.合伙企业 3.个人独资 4.其他企业(3)行政审批许可制度定义
42、: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行为。作用:A.积 极 作 用(事前防范风险、有效配置资源、预防过度竞争、遏制信息不对称)B.消极作用原则:(合法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便民原则、信赖利益原则)五、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1)葬(2)产生背景1 .社会本位及社会利益原则的确立;2 .社会公平理念的出现及其被认同;3.企业在社会中角色的转换;4.传统民法对企业运行的规制及其局限。(3)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与企业自主经营的关系从表层看,二者是相冲突的,前者意味着国家依其意志对企业实施引导甚至强制,后者意味着企业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并从
43、事经营活动。然而现实是两者和谐共存于市场经济体制中,共同维系着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两者可以统一并协力对市场经济发生积极作用,缘于两者在当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所具有的价值取向的互补性。1.企业自主经营的价值关注及其不足;2 .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的价值关注及其不足;3.二者的协调(差异、冲突、统一、互补)(4)我国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1 .企业治理结构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2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3.企业变更和终止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六、企业社会责任(1)定义:企业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2)特征:1 .是一种关系责任或积极责任;2
44、.以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企业的相对方;3.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4 .是对传统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3)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 .对雇员的责任;2 .对消费者的责任;3.对债权人的责任;4 .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5 .对所在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6 .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用事业的责任。(4)提出并确立的背景1 .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和实践;2 .所有权限制的观念和立法的出现;3.大企业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的日趋严重;4 .传统经济学理论解释力的不足及其修正;5 .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和立法;第十章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概述一、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
45、整对象与特征调整对象:包括三方面。(1)对特殊市场行为的规制1 .对特殊交易主体的规制2 .对特殊交易方式的规制3 .对市场体系的规制(2)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1 .对垄断的规制;2 .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3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3)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4)市场秩序规制法的特征:1 .法律关系的综合性2 .主体的多样性3 .客体的单一性4.权利义务的非对等性二、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产生和发展(1)旌(2)发展及趋势1 .立法宗旨更关注“消费者利益”;2 .法律规制更趋于灵活;3 .国际化的趋势更加明显。三、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1)维护市场活动中的经济民主原则;(2)保障市场活动
46、中的实质公平原则;(3)维护市场运行的整体效率原则;第土二章.垄断及其法律规制一、反垄断法概述(1)定义:国家对市场主体以排斥和限制竞争、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 .反垄断法规制的主体是市场主体;2 .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是反竞争的行为;3 .反垄断法事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相结合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反垄断法的历史沿革1 .反垄断法的产生2 .反垄断法的发展3.反垄断法理论分析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确定又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或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1)市场支配地位指企业在市场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能够独立决策
47、而无须考虑其他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确定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是确定滥用行为的前提条件。(2)界定相关市场要确定企业的支配地位,必须首先确定市场的范围。相关市场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分为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时间相关市场。(3)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在明确划分了相关市场后,可进一步判断企业在市场上是否享有支配地位。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类型L垄断价格行为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以超高价格销售产品或以超低价格购买商品的行为。它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实际上是一种对购买者的剥削行为。因此,作为直接损害消资者利益的优势
48、地位企业的垄断定价行为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垄断高价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市场上能够实行垄断高价、缺乏竞争压力的大多是独占经营的公用 企 业。因此各国对垄断高价的规制除了在反垄断法上作出一定的原则性规定以外,主要采用的是政府直接管制的办法,即通过政府规定最高限价、投资回报利润率等来控制垄断企业的定价。2.掠夺性定价行为又称低价倾销,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牺牲短期利益(低于成本的价格)的手段销售商品,在竞争对手被排挤出市场后将产品价格提高到边际成本以上的垄断行为。是一种危害正当竞争的行为,实施该行为的企业一定具有相对的市场竞争优势,通常资产雄厚、生产规模大,能够承担因低价销售所造成的
49、暂时损失,“而其他实力较弱的竞争者因承受不了交易饥会减少的损失而不得不被驱逐出市场。之所以称为“掠夺性”定价,是因为优势企业在达到目的之后会提高价格以获取超额利润,不仅补偿其先前降价销售的损失,还要凭借独占掠夺更多的利益。开始看上去是低价销售,似乎在一定时期内还有利于消费者,但从其动机来看,牺牲短期利益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达到独占市场的长期目的,损害消费若的长远利益。因此掠夺性定价行为受到各国反垄断法的禁止。判断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违法性取决于:1.实施掠夺性价格行为的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前提条件)2.掠夺方的价格一定是低于成本的价格;(基本特征)3.这种定价行为对市场竞争带来实质性的影响。(
50、实质要件)4.掠夺方在维持低价销售将竞争对手逐出市场后会把价格迅速提高到原来的水平或者更高的水平。(实质要件)3.差别待遇行为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差别待遇行为的形式多样,最为常见且危害最严重的是价格歧视。从反垄断法角度来看,差别待遇不仅对市场的竞争秩序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而且还会因其歧视交易对手从而最终影响消费者的利益。这种影响会在三个层面上造成不良后果。第一层面是生产者之间的竞争;第二层面是经销商之间的竞争;第三层面是对消费者的影响。各国对价格歧视实行法律规制,体现了政府运用国家强制力干预自由经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