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届新高考政治备考复习生活与哲学重点知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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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届 新 高 考 政 治 备 考 复 习 生 活 与 哲 学 重 点 知 识 辩 证 唯 物 论 物 质 观;意 识 观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认 识 论 一 一 实 践 观;真 理 观 唯 物 辩 证 法 联 系 观;发 展 观;矛 盾 观;辩 证 否 定 观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社 会 历 史 观 一 一 社 会 发 展 的 规 律;社 会 历 史 的 主 体(又 称 唯 物 史 观)1人 生 价 值 观 一 一 人 的 价 值;人 生 价 值 的 创 造 与 实 现;价 值 观;价 值 判 断 与 价 值 选 择 辩 证 唯 物 主 义=唯 物 论+认 识 论+辩 证 法 唯

2、 物 论+认 识 论=探 索 世 界 与 追 求 真 理 第 一 部 分:辩 证 唯 物 论(物 质 和 意 识、规 律 和 主 观 能 动 性)1、意 识 能 动 作 用(或 意 识 反 作 用 于 物 质)(1)人 能 够 能 动 地 认 识 世 界。意 识 活 动 具 有 目 的 性、自 觉 选 择 性 和 主 动 创 造 性。(2)人 能 够 能 动 地 改 造 世 界。意 识 对 改 造 客 观 世 界 具 有 指 导 作 用,正 确 的 意 识 促 进 客 观 事 物 的 发 展,错 误 的 意 识 阻 碍 客 观 事 物 的 发 展。意 识 对 于 人 体 生 理 活 动 具 有

3、 调 节 和 控 制 作 用。高 昂 的 精 神 催 人 奋 进,萎 靡 的 精 神 使 人 消 沉。方 法 论:要 求 我 们 重 视 意 识 的 作 用,重 视 精 神 的 力 量,树 立 正 确 的 意 识,克 服 错 误 的 意 识。2、物 质 和 意 识 的 辩 证 关 系(1)物 质 决 定 意 识,意 识 是 物 质 的 反 映,要 坚 持 一 切 从 实 际 出 发,实 事 求 是,使 主 观 符 合 客 观。(2)意 识 对 物 质 具 有 能 动 的 反 作 用。正 确 意 识 对 事 物 发 展 促 进 作 用(错 误 意 识 对 事 物 发 展 起 着 阻 碍 作 用)

4、。要 树 立 正 确 的 思 想 意 识(克 服 错 误 的 思 想 意 识),利 用 正 确 的 意 识 指 导 实 践。3、规 律 的 客 观 性 和 普 遍 性(尊 重 客 观 规 律 和 发 挥 人 的 主 观 能 动 性 的 辩 证 关 系)原 理:规 律 具 有 客 观 性,是 不 以 人 的 意 志 为 转 移 的。规 律 具 有 普 遍 性,一 切 事 物 的 运 动 变 化 和 发 展 都 是 有 规 律 的。方 法 论:要 求 我 们 必 须 尊 重 客 观 规 律,按 规 律 办 事,而 不 能 违 背 规 律。人 可 以 发 挥 主 观 能 动 性 认 识 规 律 和

5、利 用 规 律,改 造 客 观 世 界,造 福 于 人 类。要 把 尊 重 客 观 规 律 和 发 挥 主 观 能 动 性 有 机 地 结 合 起 来。4、如 何 做 到 一 切 从 实 际 出 发,实 事 求 是(1)做 事 情 要 尊 重 物 质 运 动 的 客 观 规 律,从 客 观 存 在 的 事 物 出 发,经 过 调 查 研 究,找 出 事 物 本 身 固 有 的 规 律 性,作 为 我 们 行 动 的 依 据。(2)充 分 发 挥 主 观 能 动 性,不 断 解 放 思 想,与 时 俱 进,以 求 真 务 实 的 精 神 探 求 事 物 的 本 质 和 规 律,用 科 学 的 理

6、 论 武 装 头 脑、指 导 实 践。(3)把 发 挥 主 观 能 动 性 和 尊 重 客 观 规 律 结 合 起 来,把 高 度 的 革 命 热 情 同 严 谨 踏 实 的 科 学 态 度 结 合 起 来。(4)既 要 反 对 夸 大 意 识 能 动 作 用 的 唯 意 志 主 义,又 要 反 对 片 面 强 调 客 观 条 件,安 于 现 状、因 循 守 旧、无 所 作 为 的 思 想。5、如 何 运 用 唯 物 论 的 知 识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1)物 质 决 定 意 识,意 识 是 物 质 的 反 映。这 要 求 我 们 一 切 从 实 际 出 发、实 事 求 是。(2)意

7、识 对 改 造 客 观 世 界 具 有 指 导 作 用。正 确 的 意 识 能 够 促 进 客 观 事 物 的 发 展,错 误 的 意 识 对 事 物 的 发 展 起 阻 碍 作 用。这 要 求 我 们 自 觉 树 立 正 确 的 思 想 意 识,克 服 错 误 的 思 想 意 识。(3)规 律 具 有 客 观 性,它 的 存 在 和 发 生 作 用 是 不 以 人 的 意 志 为 转 移 的。这 要 求 我 们 必 须 遵 循 规 律,按 客 观 规 律 办 事。尊 重 规 律 是 正 确 发 挥 主 观 能 动 性 的 前 提,发 挥 主 观 能 动 性 是 认 识 和 利 用 规 律 的

8、 条 件。这 要 求 我 们 把 尊 重 客 观 规 律 和 发 挥 主 观 能 动 性 结 合 起 来。第 二 部 分:辩 证 唯 物 主 义 认 识 论(即 求 索 真 理 的 历 程)1、实 践 的 特 点:客 观 物 质 性、主 观 能 动 性、社 会 历 史 性、直 接 现 实 性。2、实 践 和 认 识 的 辩 证 关 系 实 践 是 认 识 的 基 础(实 践 决 定 认 识):实 践 是 认 识 的 来 源,实 践 是 认 识 发 展 的 动 力,实 践 是 检 验 认 识 的 真 理 性 的 唯 一 标 准,实 践 是 认 识 的 目 的。要 坚 持 实 践 第 一 的 观

9、点,勇 于 实 践。认 识 对 实 践 具 有 反 作 用。正 确 的 认 识、科 学 的 理 论 对 实 践 具 有 促 进 作 用;错 误 的 认 识 则 会 把 人 们 的 实 践 活 动 引 向 歧 途。要 重 视 科 学 理 论、真 理 的 指 导 作 用,做 到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具 体 的 历 史 的 统 一。3、真 理 的 属 性(特 征)客 观 性、条 件 性、具 体 性 原 理:真 理 最 基 本 的 属 性 是 客 观 性。真 理 面 前 人 人 平 等。真 理 是 有 条 件 的。任 何 真 理 都 有 自 己 适 用 的 条 件 和 范 围。真 理 是 具 体

10、的。任 何 真 理 都 是 相 对 于 特 定 的 过 程 来 说 的,都 是 主 观 与 客 观、理 论 与 实 践 的 具 体 的 历 史 的 统 一。4、认 识 的 过 程(追 求 真 理 是 一 个 过 程)原 理:(1)认 识 具 有 反 复 性,人 们 对 一 个 事 物 的 正 确 认 识 往 往 要 经 过 从 实 践 到 认 识,再 从 认 识 到 实 践 的 多 次 反 复 才 能 完 成。(2)认 识 具 有 无 限 性,追 求 真 理 是 一个 永 无 止 境 的 过 程。(3)认 识 具 有 上 升 性,从 实 践 到 认 识、从 认 识 到 实 践 的 循 环 是

11、一 种 波 浪 式 的 前 进 或 螺 旋 式 上 升 的 过 程。5、如 何 运 用 认 识 论 的 知 识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1)实 践 是 认 识 的 基 础(实 践 决 定 认 识)。实 践 是 认 识 的 来 源,实 践 是 认 识 发 展 的 动 力,实 践 是 检 验 认 识 的 真 理 性 的 唯 一 标 准,实 践 是 认 识 的 目 的。(2)认 识 对 实 践 具 有 反 作 用,正 确 的 认 识 对 人 们 的 实 践 起 促 进 作 用,错 误 的 认 识 对 实 践 起 阻 碍 作 用。(3)真 理 是 客 观 的、具 体 的、有 条 件 的。(4)认

12、识 具 有 反 复 性、无 限 性 和 上 升 性,要 求 我 们 与 时 俱 进、开 拓 创 新,在 实 践 中 认 识 和 发 现 真 理、在 实 践 中 检 验 和 发 展 真 理。第 三 部 分:唯 物 辩 证 法(思 想 方 法 与 创 新 意 识)唯 物 辩 证 法 的 联 系 观(唯 物 辩 证 法 的 总 特 征)1、联 系 的 普 遍 性 原 理:联 系 具 有 普 遍 性,事 物 是 普 遍 联 系 的,整 个 世 界 是 一 个 普 遍 联 系 的 有 机 整 体。方 法 论:要 求 我 们 要 用 联 系 的 观 点 看 问 题,反 对 用 孤 立 的 观 点 看 问

13、题。2、联 系 具 有 客 观 性 原 理:联 系 具 有 客 观 性,联 系 是 事 物 本 身 固 有 的,不 以 人 的 意 志 为 转 移。方 法 论:要 求 我 们 要 从 事 物 固 有 的 联 系 中 把 握 事 物,切 忌 主 观 随 意 性。人 们 可 以 根 据 事 物 固 有 的 联 系,改 变 事 物 的 状 态,调 整 原 有 的 联 系,建 立 新 的 联 系。3、联 系 具 有 多 样 性 原 理:联 系 具 有 多 样 性,事 物 之 间 的 联 系 是 多 种 多 样 的。方 法 论:要 求 我 们 要 要 善 于 分 析、把 握 事 物 存 在 和 发 展

14、的 各 种 条 件。一 切 以 时 间、地 点 和 条 件 为 转 移。4、整 体 和 部 分 辩 证 关 系(1)整 体 居 于 主 导 地 位,整 体 统 率 着 部 分,整 体 的 功 能 状 态 及 其 变 化 会 影 响 到 部 分。这 要 求 我 们 树 立 全 局 观 念,立 足 整 体,实 现 整 体 的 最 优 目 标。(2)部 分 的 功 能 及 其 变 化 会 影 响 整 体 的 功 能,关 键 部 分 的 功 能 及 其 变 化 甚 至 对 整 体 功 能 起 决 定 作 用。这 要 求 我 们 要 重 视 部 分 的 作 用,搞 好 局 部,用 局 部 的 发 展 推

15、 动 整 体 的 发 展。5、掌 握 系 统 优 化 的 方 法:(1)着 眼 于 事 物 的 整 体 性(2)遵 循 系 统 内 部 结 构 的 有 序 性(3)注 意 系 统 内 部 结 构 的 优 化 趋 向(4)用 综 合 的 思 维 方 法 认 识 事 物 6、如 何 运 用 联 系 的 观 点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 联 系 具 有 普 遍 性,要 求 我 们 用 联 系 的 观 点 看 问 题。联 系 具 有 客 观 性,要 求 我 们 从 事 物 固 有 的 联 系 中 把 握 事 物,切 忌 主 观 随 意 性。联 系 具 有 多 样 性。要 求 我 们 注 意 分 析

16、和 把 握 事 物 存 在 和 发 展 的 各 种 条 件,坚 持 一 切 以 时 间、地 点 和 条 件 为 转 移。整 体 和 部 分 相 互 联 系、密 不 可 分。这 要 求 我 们 树 立 全 局 观 念,立 足 整 体,统 筹 全 局,实 现 整 体 的 最 优 目 标;同 时 必 须 重 视 部 分 的 作 用,搞 好 局 部,用 局 部 的 发 展 推 动 整 体 的 发 展。要 掌 握 系 统 优 化 的 方 法,要 着 眼 于 事 物 的 整 体 性,注 意 遵 循 系 统 内 部 结 构 的 有 序 性,注 重 事 物 内 部 结 构 的 优 化 趋 向。用 综 合 的

17、思 维 方 式 认 识 事 物。唯 物 辩 证 法 的 发 展 观(唯 物 辩 证 法 的 总 特 征)1、发 展 具 有 普 遍 性,发 展 的 实 质 是 事 物 的 前 进 和 上 升,是 新 事 物 的 产 生 和 旧 事 物 的 灭 亡。要 用 发 展 的 观 点 看 问 题。2、事 物 发 展 是 前 进 性 和 曲 折 性 的 统 一(事 物 发 展 的 途 径)事 物 发 展 的 前 途 是 光 明 的,道 路 是 曲 折 的,要 求 我 们 既 要 对 未 来 充 满 信 心,支 持 保 护 新 事 物;又 要 做 好 思 想 准 备,不 断 克 服 困 难。3、量 变 和

18、质 变 的 辩 证 关 系(事 物 发 展 的 状 态)原 理:事 物 的 发 展 总 是 从 量 变 开 始 的,量 变 是 质 变 的 必 要 准 备,量 变 达 到 一 定 程 度 必 然 引 起 质 变,质 变 是 量 变 的 必 然 结 果;质 变 又 为 新 的 量 变 开 辟 道 路,使 事 物 在 新 质 的 基 础 上 开 始 新 的 量 变。事 物 的 发 展 就 是 这 样 由 量 变 到 质 变,又 在 新 质 的 基 础 上 开 始 新 的 量 变,如 此 循 环 往 复,不 断 前 进。方 法 论:要 重 视 量 的 积 累;要 抓 住 时 机,促 成 质 变;要

19、坚 持 适 度 原 则。4、如 何 运 用 发 展 的 观 点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1)发 展 具 有 普 遍 性,发 展 的 实 质 是 事 物 的 前 进 和 上 升,是 新 事 物 的 产 生 和 旧 事 物 的 灭 亡。要 求 我 们 要 用 发 展 的 观 点 看 问 题。(2)事 物 的 发 展 是 前 进 性 和 曲 折 性 的 统 一,要 求 我 们 既 要 对 未 来 充 满 信 心,又 要 做 好 充 分 的 思 想 准 备,勇 敢 地 面 对 挫 折 和 考 验.(3)事 物 的 发 展 是 量 变 和 质 变 的 统 一,要 求 我 们 既 要 重 视 量 的

20、积 累,为 实 现 事 物 的 质 变 创 造 条 件。又 要 果 断 地 抓 住 时 机,促 成 质 变,实 现 事 物 的 飞 跃。唯 物 辩 证 法 的 矛 盾 观(唯 物 辩 证 法 的 实 质 与 核 心)1、矛 盾 的 同 一 性 和 斗 争 性 的 关 系 原 理 内 容:世 界 上 一 切 事 物 都 包 含 着 既 对 立 又 统 一 的 两 个 方 面,矛 盾 即 对 立 统 一 关 系,矛 盾 的 基 本 属 性 是 同 一 性 和 斗 争 性。矛 盾 的 同 一 性 不 能 脱 离 斗 争 性 而 存 在,矛 盾 双 方 的 同 一 是 对 立 中 的 同 一,是 包

21、含 着 差 别 的 同 一;矛 盾 的 斗 争 性 也 不 能 脱 离 同 一 性 而 存 在,斗 争 性 寓 于 同 一 性 之 中、并 为 同 一 性 所 制 约。矛 盾 双 方 既 对 立 又 统 一,由 此 推 动 事 物 的 运 动、变 化 和 发 展;矛 盾 是 事 物 发 展 的 源 泉 和 动 力。方 法 论:用 一 分 为 二、全 面 的 观 点 看 问 题。要 在 对 立 中 把 握 统 一,在 统 一 中 把 握 对 立。2、矛 盾 具 有 普 遍 性 原 理:矛 盾 存 在 于 一 切 事 物 中,即 事 事 有 矛 盾;矛 盾 贯 穿 于 每 一 事 物 发 展 过

22、程 的 始 终,即 时 时 有 矛 盾;方 法 论:要 承 认 矛 盾,分 析 矛 盾,勇 于 揭 露 矛 盾,积 极 寻 找 正 确 的 方 法 解 决 矛 盾。要 用 一 分 为 二 的 观 点 看 问 题,用 全 面 的 观 点 看 问 题。3、矛 盾 具 有 特 殊 性 矛 盾 着 的 事 物 及 其 每 一 个 侧 面 各 有 特 点 表 现:不 同 事 物 具 有 不 同 的 矛 盾,(这 些 不 同 的 矛 盾 构 成 了 一 个 事 物 区 分 于 他 事 物 的 特 殊 本 质)同 一 事 物 在 发 展 的 不 同 过 程 和 不 同 阶 段 各 有 不 同 的 特 点。同

23、 一 事 物 中 的 不 同 矛 盾,同 一 矛 盾 的 两 个 不 同 方 面 也 各 有 特 殊 性。方 法 论:坚 持 具 体 问 题 具 体 分 析。4、矛 盾 普 遍 性 和 特 殊 性 辨 证 关 系 原 理 及 方 法 论 原 理:矛 盾 的 普 遍 性 和 特 殊 性 是 共 性 和 个 性、一 般 和 个 别 的 关 系。矛 盾 的 普 通 性 和 特 殊 性 相 互 联 结。一 方 面,普 遍 性 寓 于 特 殊 性 之 中,并 通 过 特 殊 性 表 现 出 来,没 有 特 殊 性 就 没 有 普 遍 性;另 一 方 面,特 殊 性 也 离 不 开 普 遍 性。矛 盾 的

24、 普 通 性 和 特 殊 性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相 互 转 化。方 法 论:坚 持 矛 盾 的 普 遍 性 与 特 殊 性、共 性 和 个 性 的 具 体 的 历 史 的 统 一。5、主 次 矛 盾 的 辩 证 关 系 原 理:主 要 矛 盾 在 事 物 发 展 过 程 中 处 于 支 配 地 位、对 事 物 发 展 起 决 定 作 用。次 要 矛 盾 处 于 从 属 地 位、对 事 物 发 展 不 起 决 定 作 用。主 要 矛 盾 和 次 要 矛 盾 相 互 依 赖、相 互 影 响,并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相 互 转 化。方 法 论:既 要 善 于 抓 住 重 点,集 中

25、 力 量 解 决 主 要 矛 盾;又 要 学 会 统 筹 兼 顾,恰 当 地 处 理 次 要 矛 盾。坚 持 两 点 论 与 重 点 论 的 统 一。6、矛 盾 的 主 次 方 面 辩 证 关 系 原 理:矛 盾 的 主 要 方 面 居 于 支 配 地 位、起 主 导 作 用。事 物 的 性 质 主 要 是 由 主 要 矛 盾 的 主 要 方 面 决 定 的。矛 盾 的 主、次 方 面 既 相 互 排 斥,又 相 互 依 赖,并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相 互 转 化。方 法 论:看 问 题 要 全 面,分 清 主 流 和 支 流,坚 持 两 点 论 和 重 点 论 的 统 一。6、矛 盾 分

26、 析 法(运 用 矛 盾 的 观 点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1)矛 盾 就 是 对 立 统 一,要 求 我 们 要 坚 持 用 一 分 为 二(全 面)的 观 点。(要 求 我 们 坚 持 用 对 立 统 一 的 观 点 看 问 题,在 统 一 中 把 握 对 立,在 对 立 中 把 握 统 一)(2)矛 盾 具 有 普 遍 性,要 求 我 们 要 承 认 矛 盾,分 析 矛 盾,勇 于 揭 露 矛 盾,寻 找 正 确 的 方 法 解 决 矛 盾。(3)矛 盾 的 特 殊 性 要 求 我 们 坚 持 具 体 问 题 具 体 分 析。(4)矛 盾 的 普 遍 性 和 特 殊 性 辩 证

27、关 系 原 理 要 求 我 们 要 坚 持 矛 盾 的 普 遍 性 和 特 殊 性、共 性 和 个 性 的 具 体 的 历 史 的 统 一。(5)主 要 矛 盾 和 次 要 矛 盾、矛 盾 的 主 要 方 面 和 矛 盾 的 次 要 方 面 辩 证 关 系 原 理 要 求 我 们 要 坚 持 两 点 论 和 重 点 论 的 统 一。(6)矛 盾 双 方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相 互 转 化,要 积 极 创 造 条 件,促 进 矛 盾 向 有 利 方 向 转 化,防 止 向 不 利 情 况 转 化。创 新 意 识 与 社 会 进 步 1、辩 证 的 否 定 观(1)辩 证 的 否 定

28、是 事 物 自 身 的 否 定,即 自 己 否 定 自 己,自 己 发 展 自 己:(2)辩 证 的 否 定 是 联 系 的 环 节 和 发 展 的 环 节;(3)辨 证 的 否 定 是 既 肯 定 又 否 定,既 克 服 又 保 留,辩 证 否 定 的 实 质 是“扬 弃。方 法 论:要 求 树 立 创 新 意 识。2、辩 证 法 的 革 命 批 判 精 神 的 要 求(1)密 切 关 注 变 化 发 展 着 的 实 际,敢 于 突 破 与 实 际 不 相 符 合 的 成 规 陈 说,敢 于 破 除 落 后 的 思 想 观 念;(2)注 重 研 究 新 情 况,善 于 提 出 新 问 题,敢

29、 于 寻 找 新 思 路,确 立 新 观 念,开 拓 新 境 界。3、创 新 的 社 会 作 用:创 新 是 民 族 进 步 的 灵 魂 创 新 推 动 社 会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创 新 推 动 生 产 关 系 和 社 会 制 度 的 变 革 创 新 推 动 人 类 思 维 和 文 化 的 发 展 第 四 部 分、历 史 唯 物 主 义(认 识 社 会 与 价 值 选 择)第 一 部 分:历 史 观(唯 物 史 观)1、社 会 存 在 和 社 会 意 识 辨 证 关 系(1)社 会 存 在 决 定 社 会 意 识,社 会 意 识 是 对 社 会 存 在 的 反 映。(2)社 会 意 识

30、具 有 相 对 独 立 性。社 会 意 识 与 社 会 存 在 并 非 完 全 同 步(3)社 会 意 识 对 社 会 存 在 具 有 能 动 的 反 作 用:先 进 的 社 会 意 识 对 社 会 的 发 展 起 积 极 的 推 动 作 用;落 后 的 社 会 意 识 对 社 会 的 发 展 起 阻 碍 作 用。2、人 类 社 会 的 基 本 矛 盾 与 社 会 发 展 基 本 规 律(1)生 产 力 与 生 产 关 系 的 相 互 作 用 及 其 矛 盾 运 动(生 产 力 与 生 产 关 系 的 辩 证 关 系)生 产 力 决 定 生 产 关 系。生 产 关 系 反 作 用 于 生 产

31、力。当 生 产 关 系 适 合 生 产 力 状 况 时,它 对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起 推 动 作 用;当 生 产 关 系 不 适 合 生 产 力 状 况 时,它 对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起 阻 碍 作 用。(2)、经 济 基 础 与 上 层 建 筑 的 相 互 作 用 及 其 矛 盾 运 动(经 济 基 础 与 上 层 建 筑 的 辩 证 关 系)经 济 基 础 决 定 上 层 建 筑。上 层 建 筑 对 经 济 基 础 具 有 反 作 用。当 上 层 建 筑 适 合 经 济 基 础 状 况 时,它 促 进 经 济 基 础 的 巩 固 和 完 善;当 上 层 建 筑 不 适 合 经

32、济 基 础 状 况 时,会 阻 碍 经 济 基 础 的 发 展 和 变 革。(3)社 会 发 展 基 本 规 律 生 产 关 系 一 定 要 适 合 生 产 力 状 况 的 规 律 上 层 建 筑 一 定 要 适 合 经 济 基 础 状 况 的 规 律。3、正 确 认 识 社 会 主 义 改 革(1)改 革 的 性 质: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 自 我 完 善 和 自 我 发 展。(2)改 革 的 根 本 目 的:就 是 使 生 产 关 系 适 应 生 产 力 的 发 展,使 上 层 建 筑 适 应 经 济 基 础 的 发 展。(3)改 革 的 作 用:改 革 是 发 展 中 国 特 色 社

33、 会 主 义 的 强 大 动 力。4.人 民 群 众 是 历 史 的 创 造 者 人 民 群 众 是 历 史 的 创 造 者,社 会 历 史 的 主 体。(1)人 民 群 众 是 物 质 财 富 的 创 造 者(2)人 民 群 众 是 精 神 财 富 的 创 造 者(3)人 民 群 众 是 社 会 变 革 的 决 定 力 量。方 法 论:要 坚 持 群 众 观 点 和 群 众 路 线。第 二 部 分:价 值 观、人 生 观 1、价 值 观 的 导 向 作 用 原 理:(1)价 值 观 对 人 们 认 识 世 界 和 改 造 世 界 具 有 重 要 导 向 作 用;(2)价 值 观 是 人 生

34、的 重 要 向 导。方 法 论:要 求 我 们 树 立 正 确 的 价 值 观,作 出 正 确 的 价 判 断 和 价 值 选 择。2、价 值 判 断 和 价 值 选 择 的 特 点:社 会 历 史 性,阶 级 性、主 体 差 异 性。3、正 确 价 值 判 断 和 价 值 选 择 的 标 准(如 何 做 出 正 确 的 价 值 判 断 和 价 值 选 择)(1)遵 循 社 会 发 展 的 客 观 规 律,走 历 史 发 展 的 必 由 之 路(2)自 觉 站 在 最 广 大 人 民 的 立 场 上,把 人 民 群 众 的 利 益 作 为 最 高 的 价 值 标 准。4、如 何 实 现 人 生

35、 价 值(价 值 的 创 造 与 实 现)?:在 劳 动 和 奉 献 中 创 造 价 值。(根 本 途 径)在 个 人 与 社 会 的 统 一 中 实 现 价 值。(客 观 条 件)在 砥 砺 自 我 中 走 向 成 功。(主 观 条 件)需 要 充 分 发 挥 主 观 能 动 性,需 要 顽 强 拼 搏、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需 要 努 力 发 展 自 己 的 才 能,全 面 提 高 个 人 素 质;需 要 有 坚 定 的 理 想 信 念,需 要 正 确 价 值 观 的 指 引。(4)遵 循 社 会 发 展 的 客 观 规 律、自 觉 站 在 最 广 大 人 民 的 立 场 上,作 出

36、 正 确 的 价 值 判 断 和 价 值 选 择。(5)把 自 己 的 价 值 选 择 和 理 想 追 求 与 国 家 民 族 命 运 和 人 类 的 幸 福 结 合 在 一 起。5、运 用 历 史 唯 物 主 义(认 识 社 会 与 价 值 选 择)知 识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答 题 要 素】社 会 存 在 与 社 会 意 识+价 值 观+人 民 群 众+其 他 观 点【答 题 模 板】社 会 存 在 与 社 会 意 识 是 辩 证 统 一 的。社 会 存 在 决 定 社 会 意 识;社 会 意 识 具 有 相 对 独 立 性,可 以 反 作 用 于 社 会 存 在,落 后 的 社

37、会 意 识 对 社 会 发 展 起 阻 碍 作 用,先 进 的 社 会 意 识 对 社 会 发 展 起 积 极 的 推 动 作 用。价 值 观 具 有 导 向 作 用。这 要 求 我 们 树 立 正 确 的 价 值 观。人 民 群 众 是 社 会 历 史 的 主 体,是 历 史 的 创 造 者。这 要 求 我 们 坚 持 群 众 观 点 和 群 众 路 线。另 外 应 注 意 的 观 点:生 产 关 系 一 定 要 适 合 生 产 力 状 况 的 规 律,上 层 建 筑 一 定 要 适 合 经 济 基 础 状 况 的 规 律。做 出 正 确 的 价 值 判 断 和 价 值 选 择,必 须 遵

38、循 社 会 发 展 的 客 观 规 律;要 自 觉 站 在 最 广 大 人 民 的 立 场 上,把 维 护 人 民 的 利 益 作 为 最 高 的 价 值 追 求。选 修 三 国 家 和 国 际 组 织 常 识 重 点 1、比 较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体 与 资 本 主 义 民 主 政 体:(D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是 新 型 的 民 主 与 新 型 的 专 政,体 现 着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本 质 特 征。绝 大 多 数 人 对 极 少 数 敌 对 分 子 实 行 专 政,表 明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不 同 于 一 切 剥 削 阶 级 国 家;最 广 泛、最 真 实

39、、最 管 用 的 民 主,表 明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优 于 资 本 主 义 民 主。(2)资 本 主 义 国 家 在 实 行 民 主 政 体 方 面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经 验,比 较 完 备 和 成 熟。但 其 国家 性 质 决 定 了 它 终 究 不 可 能 体 现 广 大 人 民 的 意 志 和 利 益。社 会 主 义 中 国 的 民 主 政 体 体 现 了 人 民 当 家 作 主。但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只 有 百 年 历 史,还 需 要 借 鉴 人 类 政 治 文 明 的 有 益 成 果,经 历 不 断 探 索、改 革、自 我 完 善 的 过 程,以 发 展 人 民 民

40、 主,更 加 充 分 地 显 示 其 强 大 的 生 命 力 和 巨 大 的 优 越 性。(3)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管 理 形 式 与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一 样 同 属 于:代 议 制。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管 理 形 式 不 同 于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的 最 显 著,最 重 要 的 特 征 是:在 于 国 家 机 构 的 组 织 和 活 动 实 行 民 主 集 中 制。我 国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实 行 民 主 集 中 制。2、国 体 与 政 体 的 关 系 国 体 决 定 政 体,政 体 体 现 国 体,一 定 的 政 体 服 务 于 一 定 的 国

41、体。适 当 的 政 体 能 够 巩 固 国 体,不 适 当 的 政 体 会 危 害 国 体。政 体 具 有 相 对 独 立 性。除 了 国 体 对 政 体 的 决 定 作 用 外,地 理 环 境、历 史 渊 源、文 化 传 统、人 口 素 质、发 展 程 度 等,都 是 影 响 政 体 的 因 素。3、政 权 组 织 形 式(国 家 管 理 形 式 或 政 体)的 分 类(1)、从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和 国 家 元 首 的 产 生 方 式 及 其 职 权 范 围 看,现 代 国 家 大 致 分 为 民 主 共 和 制 和 君 主 立 宪 制。民 主 共 和 制:同 君 主 专 制 相 对

42、 立 的 政 体,是 遵 循 民 主 的 基 本 原 则 建 立 起 来 的 民 主 政 体。主 要 表 现 在:民 主 共 和 制 的 国 家 中,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和 国 家 元 首 都 是 经 过 选 举 产 生 的。(注:在 议 会 制 共 和 制 的 国 家,国 家 元 首 没 有 实 权:在 总 统 制 共 和 制 的 国 家,国 家 元 首 同 时 又 是 政 府 首 脑,有 实 权)(当 代 主 要 国 家 美、俄、中、法、德、印 等 都 是 民 主 共 和 制)君 主 立 宪 制:国 家 元 首 由 世 袭 的 君 主 担 任,但 在 宪 法 框 架 内,君 主 的 权

43、 力 受 到 不 同 程 度 的 限 制。(“议 会 制 君 主 立 宪 制”国 家 如 英 国、日 本、西 班 牙,君 主 没 有 实 权;二 元 制 君 主 立 宪 制 国 家 如 摩 洛 哥、约 旦、沙 特 等 国 家 君 主 仍 掌 握 国 家 最 高 权 力)(2)从 立 法 机 关 与 行 政 机 关 的 关 系 看 现 代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主 要 分 为 议 会 制 国 家、总 统 制 国 家、半 总 统 制 国 家。议 会 制:又 称 内 阁 制、议 会 内 阁 制、责 任 内 阁 制。政 府 总 揽 国 家 的 行 政 权 力,向 议 会 负 责。政 府 以 议 会

44、为 基 础 产 生,接 受 议 会 的 监 督,定 期 向 议 会 报 告 工 作。政 府 首 脑 一 般 由 在 议 会 中 占 多 数 席 位 的 政 党 或 政 党 联 盟 领 袖 担 任。当 议 会 对 政 府 表 示 不 信 任 时,政 府 必 须 集 体 辞 职,或 由 政 府 首 脑 提 请 国 家 元 首 解 散 议 会,重 新 进 行 议 会 选 举,根 据 新 的 议 会 选 举 结 果 成 立 新 的 政 府。(如:英 国、德 国、日 本 等)总 统 制:总 统 担 任 国 家 元 首 和 政 府 首 脑,直 接 行 使 国 家 最 高 行 政 权 力。总 统 独 立 于

45、 议 会 之 外,由 选 民 直 接 或 间 接 选 举 产 生,只 对 选 民 负 责,不 对 议 会 负 责。(如:俄 罗 斯、美 国 等)半 总 统 制:总 统 作 为 国 家 元 首,掌 握 一 定 的 行 政 权;政 府 中 仍 设 内 阁 总 理,向 议 会 而 不 向 总 统 负 责。这 种 国 家 管 理 形 式,既 有 议 会 制 的 特 征,又 有 总 统 制 的 特 征,被 称 为 半 总 统 制。(法 国 等)4、单 一 制 国 家 的 特 征。单 一 制 国 家 的 组 成 单 位 是 按 地 域 划 分 的 普 通 行 政 区 域 和 自 治 区 域。在 单 一 制

46、 国 家 中,中 央 享 有 最 高 权 力;地 方 政 权 被 置 于 中 央 政 权 的 统 一 领 导 下,只 能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限 范 围 内 行 使 职 权。单 一 制 国 家 的 特 征 是:全 国 只 有 一 个 中 央 政 权、一 部 宪 法、一 种 芍 律 体 系.|5、维 护 主 权 国 家 的 统 一|.为 什 么 必 须 维 护 国 家 统 一?(1)我 国 的 国 家 结 构 形 式 是 单 一 制,中 央 享 有 最 高 权 力,地 方 政 权 被 置 于 中 央 政 权 的 统 一 领 导 下,只 能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47、权 限 范 围 内 行 使 职 权。单 一 制 国 家 的 特 征 是:全 国 只 有 一 个 中 央 政 权、一 部 宪 法、一 种 法 律 体 系。(2)在 当 代 中 国,实 现 祖 国 的 和 平 统 一,是 全 体 人 民 的 共 同 意 志。世 界 上 只 有 一 个 中 国,这 是 国 际 社 会 的 广 泛 共 识。中 国 的 主 权 和 领 土 完 整 不 容 分 割,任 何 旨 在 制 造 国 家 分 裂 的 图 谋,终 究 是 不 能 得 逞 的。.怎 样 维 护 国 家 统 一?为 维 护 国 家 统 一,一 方 面 要 维 护 民 族 的 团 结,不 断 增 强 包

48、括 各 民 族 在 内 的 全 体 人 民 的 凝 聚 力 和 向 心 力。一 方 面 要 维 护 国 家 领 土 和 主 权 的 完 整,要 坚 决 反 对 任 何 外 来 势 力 的 入 侵 和 占 领,坚 决 反 时 分 裂 国 家 的 行 为。6.国 际 组 织 的 作 用(1)积 极 作 用:国 际 组 织 可 以 促 进 主 权 国 家 在 政 治、经 济、文 化 等 领 域 开 展 交 流、协 调、合 作,调 停 和 解 决 国 际 政 治 冲 突 和 经 济 纠 纷,促 进 世 界 和 平 与 发 展。(2)局 限 性:国 际 组 织 参 与 国 际 事 务 受 诸 多 因 素

49、 制 约,有 其 局 限 性。某 些 大 国 依 仗 实 力,控 制 国 际 组 织,使 之 成 为 其 推 行 强 权 和 霸 权 的 工 具。|7、中 国 与 国 除 丽(1)中 国 坚 持 和 平 发 展 道 路,高 举 和 平、发 展、合 作、共 赢 的 旗 帜,恪 守 维 护 世 界 和 平、促 进 共 同 发 展 的 外 交 政 策 宗 旨,积 极 促 进“一 带 一 路”国 际 合 作,积 极 参 与 全 球 治 理 体 系 改 革 和 建 设,推 动 建 设 相 互 尊 重、公 平 正 义、合 作 共 赢 的 新 型 国 际 关 系,推 动 构 建 人 类 命 运 共 同 体。

50、中 国 广 泛 参 加 国 际 组 织,积 极 参 与 多 边 事 务,积 极 参 加 联 合 国、上 海 合 作 组 织 等 发 挥 积 极 作 用。(2)中 国 坚 持 与 邻 为 善、以 邻 为 伴,巩 固 睦 邻 友 好、深 化 互 利 合 作,为 本 地 区 的 繁 荣 稳 定 作 出 了 积 极 贡 献。(3)中 国 还 积 极 发 展 与 区 域 性 国 际 组 织 的 关 系。8、英 国 政 体 的 实 质 一 一 实 质 是 资 产 阶 级 政 权 的 一 种 组 织 形 式。从 英 国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结 构 看,王 室、议 会 和 内 阁 都 是 资 产 阶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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