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煤矿岗位工种安全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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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开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海西州开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落实责任 保障安全二 0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惩规定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我矿安全管理制度,更好地使安全生产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奖惩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第二条 矿“三违现象”处罚办法中与本“规定”有抵触的部分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没作规定的部分,执行有关文件或由安全生产会议决定。第二章 建 立 抓“三违”责任制第 三 条 各级领导、各职能科室及区队管理干部都有反“三违”的责任。第四条矿副总以上领导、生产职能管理科室技术员以上干部、采、掘、机、运、通(指一、二线)矿任命的

2、正副区(队长)、技术员每月 抓“三违”不得低于2人次/人;科室享受安全奖的其它干部,机运队、销售部、后勤等单位的主管干部、井口验身工每 月 抓“三违”不少于1人次/人;跟班安检员每月抓“三违”不少于2人次/人。凡完不 成 抓“三违”指标的,取消当月安全奖;不享受安全奖的单位或享受安全奖当月又无安全奖的单位每少1人次罚款20元。第五条 凡抓到的“三违”人员经本人核实姓名、单位无误后,在当天内报安监科。安监科根据“三违”类型,下发罚款通知单,便于各单位及时吸取教训。对 严 重“三违”人员和造成事故的“三违”人员,必须在2天内将事故原因查清,并将处理结果在1周内通报全矿。第 六 条“三违”人员拒绝说

3、出真实单位和姓名的,以矿灯号为准,如矿灯号不准确,“三违”人员相应的处罚有矿灯管理员承担,一旦 将“三违”人员查实后,对“三违”人员要从重处罚。第七条 凡在工作中对“三违”不制止并且带头违章,辱骂、威胁、殴打、报复安全管理人员者,都必须从严处理。第八条停工强制培训办学习班的“三违”人员的培训程序:1.由 安 监 科(或调度室)负责在当天或次日内电话通知单位负责人。2.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停止其工作,并将“三违”人员带到安监科报到,按要求的期限严格培训。3.培训结束后由安监科在通知单上签暑意见,本人持此通知单到队里方可安排其上岗。4.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培训I,直到其合格为止。5.安监科必须建立

4、培训人员的档案。第 九 条“三违”人员的培训期限1.较 严 重“三违”人员不得少于3 天。2.比较严重“三违”人员不得少于7 天。3.严 重“三违”人员不得少于10天。第十条 属于停工强制培训学习的“三违”人员,如拒不到安监科培训或拒不到相关的区队巡回作检查:1.以旷工论处单位不得安排其上班。第 十 一 条“三违”人员的待遇1.各 类“三违”人员都不得享受当月安全奖、质量标准化等奖金。2.受到留矿察看处分的“三违”人员,在处分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标准如下:地面职工300元/人月;井下辅助职工400元/人月;井下采掘职工500元/人 月。3、“三违”人员在培训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标 准 为

5、 6 元/天,单位不得记工。第 三 章“三违”人员的类别划分及处罚第 十 二 条“三违”人员类别划分为:一 般“三违”、较 严 重“三违”、比较严重“三违”、严 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五个类型。一 般“三违”人员,即不直接涉及他人安全;较严重“三违”人员,即直接涉及他人安全;比较严重“三违”人员,即直接危及自己或他人安全,有导致重伤或重大未遂事故可能的责任者;严重“三违”人员,即直接危及自己或他人安全,导致重伤或重大未遂事故责任者;特别 严 重“三违”人员,即导致重大事故和死亡事故责任者。第十 三 条 一 般“三违”人员类别划分明细1.无证上岗者;2.不按规定先回后支者;3.煤眼不按规定

6、使用水、炮、泥者;4.炮眼充填不满或用其它物料代替者;5.采煤工作面打眼装药,平行作业不符合规定者;6.下井不背自救器者;7.属于带便携式报警仪,不带者;8.雷管角线不扭接者;9.采煤工作面不按规定联炮或一次性将工作面炮眼全部联好者;10.放炮前后不按规定洒水降尘者;11.打眼装药与回柱平行作业者;12 采掘工作面,炸药、雷管不在规定的专用包内,而是分散在工作面者;13.临时存放的炸药、雷管箱不加锁者;14.多头移溜子者;15.移溜倒中柱与打中柱的距离超规定者;16.穿梁后,外排支柱不及时升起或不带柱帽者;17.上、下出口的回撤与回柱平行作业者;18.上、下出口的支架滞后于规程规定者;19.采

7、面网洞不补者;20.放炮员不执行“一炮三检”者;21.放炮不吹哨子者;22.干打眼者;23.皮带、溜子司机在原煤干燥、煤尘飞扬的情况下不开喷雾者;24.采面缺梁少柱不及时补打者;25.采面上、下顺槽因受压断梁、折腿不及时维护者;26.采面空顶部分不采取措施绞顶者;27.采面悬顶超规定不及时强制放顶者;28.破棚不按规定支设者;29.前探梁使用不规范者;30.风筒不及时延接及风筒脱节破漏不及时处理者;31.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档”者;32.溜子机头、机尾及小绞车不按规定打压杠者33.小绞车绳扣不符合规定者;34.小绞车提车不挂保险绳者;35.皮带、溜子、绞车不按规定设置或发送信号者;36.电机车

8、超速行驶者;37.列车尾部不挂尾灯者;38.电机车不及时打铃或发出喇叭声者;39.电机车不完好者,闸不灵者;40.主副风机不自动切换者;41.井上、下停电作业不挂停电牌或不设专人监护者;42.井上、下岗位人员干私活、睡觉者;43.防尘设施不按规定使用者;44.放炮电缆有明接头者;45.扒斗机传动连接部位用其它材料代替销子使用者;46.扒斗机钢丝绳打死结使用者;47.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设置扒钉、撑棍、拉条者;48.运送物料不按规定控帮、超高超重者;49.不在安全地点(或指定地点)作引药者;50.锚杆不按规定上紧,松动者;51.不按规定进行矿压观测者;52.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责任者;53.井口检身

9、工不检身者。类似于上述情况的其他“三违”者。第十四条 较严重“三违”人员类别明细划分1.各类提升斜井(巷)把钩工、信号工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把人放入井筒(巷)行走者;2.二级提升斜井提车时把钩工、信号工、绞车司机不按规定操作者;3.推车工撞击风门者;4.各类矿车、运料车不完好,无底轴销、保险座、插销保险等,进行提放车辆者;5.无规程、措施或停开工报告单擅自开停工者;6.造成失爆责任者;7.掘进工作面打眼装药平行作业者;8.不按规定处理瞎炮者;9.炸药、雷管混装在同一容器内者;10.掘出工作面擅自拆风筒者;11.掘进工作面迎头溜子运转期间不打压杠者;12.擅自不使用瓦斯警报断电仪

10、者;局部停风、停电、瓦检员不向有关部门汇报者;13.工作面瓦斯超限或停风瓦检员不按规定撤人者;14.人为造成三架以上棚子漏顶者;15.由于技术失误,造成误贯通、巷道打错、措施没有针对性,造成事故者;16.班组长以上干部违章指挥或发现违章作业不加制止及隐瞒事故者;17.扒斗机工作时不使用卡轨器者;18.扒斗机工作时不使用护绳栏者;19.扒斗机钢丝绳断股超限使用者;20.上、下山扒斗机地锚固定不牢使用者;21.类似于述情况的其他“三违”者。第十五条比较严重的“三违”人员明细划分1.井筒、主要轨道上山提升不挂保险绳或使用不合格连接装置者;2.斜井、主要轨道上山提升过程中不听劝阻,强行创入井筒或轨上行

11、走者;3.井筒或主要轨道上山提升超挂车者;4.放炮距离不够者;5.井下炸药库值班人员将火工产品发给无证人员者;6.无计划停电停风责任者;7.不按规定停、送电者;8.井上、下各类设备司机、变电所值班电工、瓦检员、安检员、井口验身工在岗位睡觉者;8.井上、下各设备司机、变电所值班电工、井口验身工、安检员、瓦检员班中脱岗未造成经济损失及事故者;10.采掘工作面跟班队长由于本队管辖范围以外的设备等出现故障等情况未经当班安检员、矿调度室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地点者;11.采掘工作面跟班队长脱岗者;12.无停电工作票擅自打开电器维修者;13.未经批准擅自停、送电或对局扇停、供风者;14.不按规定执行排放瓦斯措施

12、的责任者;15.瓦检员填写假数据者;16.安监员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制止,不停上作业者;17.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者;18.类似上述同类“三违”性质的其他人员者;第十六条 严 重“三违”人员明细划分:1.登钩、乘坐皮带者;2.造成跑车直接责任者;3.斜井提升不挂保险绳者;4.破坏安全设施和人为造成瓦斯积聚情节严重者;5.造成绞车过卷事故的责任者;6.将炸药、雷管无意带入井上私藏在更衣箱或其它地点者;7.警戒人员严重失职或放炮不设警戒的责任者;8.入井携带烟、火或其它引火物品者;9.井下放明炮者;10.打骂报复安全管理人员者;11.扒斗机运行期间前方站人者;12.扒斗机灯不亮操作运行者;13.酒

13、后上岗者;14.各类设备司机因睡觉脱岗,造成一般性损失或事故的责任者;15.安监员不尽职尽责,造成与其有直接关系的死亡事故者;16.同一人员在一年内出现3 次及其以上班中脱岗、睡觉者;17.类似于上述同类“三违”性质的其他人员者。第十七条特别严重“三违”明细划分:1.井下吸烟者;2.各类司机因脱岗、睡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大事故者;3.由于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脱岗、睡觉导致较大经济损失或重大未遂事故或死亡事故者;4.由于违章作业或脱岗、睡觉造成“特大事故”者;第 十 八 条“三违”处罚规定:1.一 般“三违”给予口头警告、批评、教育,并处2 0-5 0 元罚款,同时取消当月安全奖、质量标准化奖

14、;2.较严重“三违”,由单位领导及安监部门有关人员陪同在全矿相关单位巡回检查,停工办学习班,强制培训I,并 给 予 50-100元处cm训;3.比较严重“三违”视情节给予100500元处罚,由单位领导及安监部门有关人员陪同在全矿相关单位巡回I检查,并停工办学习班强制培训,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矿;4.严 重“三违”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1-2 月处分,由单位领导及安监部门有关人员陪同在全矿相关单位巡回检查,并停工办学习班强制培训I,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矿;5.特 别 严 重“三违”,工人给予开除矿籍处分,区队以上干部给予撤职或降工资处分,一般干部取消干部资格降为工人使用,并给予降工资处分;6.比

15、较严重、严 重“三违”初犯后要与矿签定协议,若二次再犯雷同情况,比较严重“三违”按严重“三违”条款执行,严 重“三违”按特别严重“三违”条款执行。第十九条 本单位发生一般“三违”1人次,对单位领导每人罚款5元。较 严 重“三违”1人次,对单位领导每人罚款10元。比较严 重“三违”1人次对单位领导每人罚款20元 严 重“三违”1人次对单位领导每人罚款30元。第四章 建立井口验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第二十条井口验身工作有矿机运队负责调度室监督。第二十一条 验身工检身的井口主要是主斜井。第二十二条验身工的配备有矿调度室负责。第二十三条验身工的职责:1.负责所有入井人员的验身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6、禁止入井:(1)酒后者;(2)不带矿灯矿帽者;(3)不按规定穿工作服者;(4)穿化纤衣服者;(5)不穿胶鞋者;(6)带烟火及其它引火物品者;(7)带酒者。2.如遇反风演习、停风、大范围排放瓦斯、停产放假检修、矿井发生灾变时,没有矿调度室签发的入井证者一律不准入井(如有以上情况,矿调度室将及时通知机运队)。3.负责出入井人员的清点:(1)机运队专门指定专人负责出入井人员的清点及井口验身工作;(2)机运队要在井口设立出入井人员登记薄;(3)验身工对每班出入井的人员数量进行清点并做好记录。4.验身工的着装和下井人员相同。第二十四条有关处罚规定:1.不带矿帽、自救器、矿灯,穿化纤衣服入井者:每发现其中

17、的一种,每人次罚责任者10元,验身工5元,责任者所在单位的科区(队)长、技术员、当班跟班队长、正副班长每人3元/人 次。2.不穿胶靴入井者:罚责任人10元,检身工5元,责任者所在单位科、区(队)长、技术员、当班跟班队长、正副班长每人3元/人次。3.不带毛巾者:罚责任人5元,检身工2元,机运队领导及责任者所在单位科、区(队)长、技术员、当班跟班队长、正副班长每人 2 元/人 次。4.酒后及携带烟火入井者:对责任者按“三违现象”处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检身工罚100元,对机运队领导及责任者所在单位科、区(队)长、技术员、当班跟班队长、正副班长每人5 0 元/人次。5.对出入井人员清点不正确:每人次

18、罚验身工5 元,罚机运队领 导 3 元/人 次。第二十五条各基层区队要彻底改变应付检查的思想。凡在上一个班评为合格品的工作面,在下一个班或次日检查中又成为不合格品的,取消合格品的等级,以不合格品计算,同时对单位罚款500元,对队长、技术员、当班跟班队长、正副班长、当班安检员,每人罚50元。第二十六条采掘工作面当班发现较大安全隐患,除停止作业外,对队领导,当班管理员安检员每人罚款30元。第二十七条加强回采工作面单体支柱管理,严格控制等压、空载、泄压等失效支柱及穿梁后外排支柱不升起或不带帽,其数量每个采面分别不得超过5 根,每 超 1 根,对跟班队长、正副班长、安检员第人罚款3 元。第二十八条掘进

19、工作面后巷或迎头因受压造成的断梁断腿棚架,或因测压影响棚腿明显崩山的棚架要及时更换、拼架或复位,否则,每 发 现 1 架(根)对当班跟班队长,正副班长、安检员罚款10H o第二十九条各专业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在矿领导的统一领导下,调度在每月底前将下个月的标准化工作的安排,特别是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欠帐,如内业资料;管线缆吊挂;不合格通风设施的返工;不完好的机电设备的维修;采掘部分的工程质量,常改常犯问题的整改等分月度整改计划列表,并加以文字说明。表中要有整改措施,解决期限,负责单位及负责人,落实单位及落实人,到期完不成的处罚标准等。第 五 章“一通三防”第三十条 每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由安监科、机运

20、队牵头组织追查报总工,若 不 及 时(3天内)追查,对安监科、机运队长分别罚款1 0 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 0 0元,责任者罚款1 0 0元,单位领导每人罚款1 0 0元。造成两个以上掘进头停风停电,对责任单位罚款1 0 0 0元,责任者罚款2 0 0元,单位领导每人罚款2 0 0元,造成全矿无计划停风停电,按重大未遂事故考核,对单位罚款1 0 0 0 3 0 0 0元,单位领导每人罚款2 0 0元,责任者罚款3 0 0元。每次出现的因无计划停电而停风的只要与供电系统或机电设备有关系的每次罚机电副总2 0 0元,机运队长1 0 0元,同时取消机运队当月安全奖、标准化奖。与机运队有直接关系的无

21、计划停电停风的以本规定中处罚最重的条款执行。第 三 十 一 条 采掘工作面沼气自动监测装置出现故障在1 2小时之内不处理,对监测负责人罚款5 0元。第三十二条 井下各巷道的煤尘不得超过规定,(除冬季外),要定期冲洗煤壁和巷道,否则对通风负责人罚款5 0元。第 三 十 三 条 巷道贯通后,通风负责人不及时调整风流,造成风流短路、紊乱瓦斯超限,对通风负责人罚款8 0元。第三十四条掘进工作面风筒距迎头超过规定,不及时延接,对采掘队罚款1 00元,瓦检员监督不利罚款5 0元。第三十 五 条 采 掘 工 作 面 在开工前必须装设好瓦斯报警断电仪,否则对通风负责人罚款5 0元,并停止生产。第三十六条瓦斯报

22、警断电仪要保持灵敏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闲置,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 0元,通风负责人要严格执行瓦斯报警断电巡检制度,否则对通风负责人罚款5 0元。第三十七条采掘队不按规定及时延接掘进工作面水管,造成掘进工作面无法降尘的,每次罚款5 0元。第三十八条不按规定对采煤工作面煤壁进行打眼注水或注水没达到效果,发现一次罚采掘队3 0元。第三十九条不按规定对风电闭锁、切换器瓦电闭锁进行试验的每次罚通风区30元。第 六 章 机 电 运 输第四十条对斜井等要害部位的设备及钢丝绳要严格执行检修、检查制度,不认真检修造成隐患,对责任人罚款3050元。第四十一条 每出现一次失爆,对该单位责任人罚款100

23、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第四十二条 机电运输所有固定岗位脱岗者,每发现一次,对该责任人罚款50-100元。第四十三条 主要轨道上山、斜井、不 执 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对责任人罚款50元/人、次,造成事故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从重处罚。第四十四条全矿各类安全设施,小绞车绳扣、保险绳等不作出明确的制作、使用、管理标准及办法的停发机电副总、机运队安全奖、标准化奖,危及安全的要停止生产,后果由机运队、机电副总负贝。第四十五条 各类安全设施如:挡车门,挡车器、前探梁卡子等必须有备用量,否则对有关部门的责任人每次罚款5 0 元,同时停止生产。第七章事故追查处理第四十六条伤亡和重大未遂事故由安监

24、科牵头,相关分管矿领导、副总、职能科室负责人等参加。非伤亡事故由主管业务部门牵头,安监科及有关科室,矿领导、副总参加。对于不参加或派一般工作人员参加的单位对单位领导罚款50元/次。第四十七条轻伤及其以上事故,由单位写出事故报告报安监科。安监科依照本文有关条款进行考核,及时下发通报,严重“三违”重伤、重大未遂事故由安监科拿出考核意见提交安全办公会。第四十八条除安监科组织追查以外的事故,相关副总、科长不组织追查或不在3 日以内将追查结果报安监科的每次罚款相关副总、科 长 5 0 元,并由安监科组织追查,同时取消相关副总、科长当月安全奖、标准化奖。第八章伤亡事故的考核第四十九条 采掘单位发生轻伤1人

25、次,对当班正副班长、跟班队长、责任者(伤者)每人罚款80元;队长、技术员每人罚款50元。第五十条 生产辅助单位发生轻伤1人次,对当班正副班长、跟班队长、责任者(伤者)每人罚款5 0元;对队长、技术员每人罚款30兀。第五十一条 地面单位、机关科室发生轻伤1人次,责任者(伤者)罚款6 0元(特殊情况除外),对 科(队)长每人罚款50元,副科(队)长主管技术员每人罚款30元。第五十二条轻伤超指标的单位按在册人数罚款,采掘单位人均8元;地面单位及机关科室人均10元。第五十三条 发生重伤及重大未遂事故给予挂“黄牌”警告,时间为1个月,警告期间采掘队当班跟班队长、正副班长每人罚款100元;队长、主管技术员

26、、当班安检员每人罚款5 0元;对单位按在册人数每人罚款3 0元,同时取消当月安全奖、标准化奖,责任者降一级工资30元半年的处分。生产辅助单位重伤1人次,对当班正副班长、跟班队长、责任者每人罚款8 0元;对队长、主管技术员每人罚款50元;对单位按在册人数每人罚款20元;同时取消单位当月安全奖、质量标准化奖,责任者降一级工资2 5元半年的处分。地面、机关发生重伤,科队长罚款6 0元;对单位按在册人数每人罚款15元;同时取消单位当月安全奖、质量标准化奖,责任者降一级工资20元半年的处分。第五十四条发生死亡事故采掘队按在册人数每人罚款100元;辅助区队按在册人数每人罚款150元;地面、机关科室人均罚款

27、200元;同时取消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当月基本奖(生产奖)、安全奖、质量标准化奖;有关责任人员根据事故追查由安全办公会议决定处理。第五十五条对有关单位的解释采掘单位指:采煤队、掘进队、维修队;辅助单位指:调度、安监、通风区、机运队、煤炭销售职工、井下炸药库人员、井下安全检查人员和材料设备管理人员;地面及机关科室:指除采掘及辅助单位以外的单位;第五十六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造成的各类事故根据责任划分按比例承担相应的处罚和责任。第 九 章 工 伤 管 理第五十七条凡我矿干部职工在生产区域因工负伤后,现场管理人员或本人必须在当班用电话将现场情况及受伤部位向矿调度和安监科汇报,受伤者本人(除重伤外)必须在

28、当天或2 4小时内到安监科登记,否则工伤不予办理凡2 4小时不汇报者,对当班现场管理人员每人罚款100元。第五十八条安监科追查认定因公负伤的,由单位写出事故报告,报安监科,工伤必须在一周内办理。第五十九条单独作业发生工伤,现场无其它人员,本人必须在当天或升井后立即向安监科汇报,8小时不汇报者,不予办理工伤手续。第六十条 因伤势较轻本人自愿不报工伤的,可向队领导和安监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不办理工伤手续;休病期间,按病假报工,工资由公司商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否则追查责任。第六十一条轻重伤裁定,医院和安监科根据“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的规定严格执行。凡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时间

29、上报的,安监科要追究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十二条本矿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医疗期间本单位经公司同意可安排人员临时护理,护理时间视医疗过程而定。第六十三条凡工伤后治疗期间,饮食起居部分不能自理,单位根据个人受伤程度、家庭情况适当安排人员护理,护理时间根据伤情恢复情况而定,但必须经公司同意。条六十四条凡伤后饮食起居能自理的,一律不安排人员护理。第六十五条职工工伤后,家属有责任和义务护理受伤的亲人,其护理工资必须经公司同意,严禁各单位以任何形式给家属护理费或各种补贴,否则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第六十六条矿对单位的集体罚款,各单位根据伤者轻重程度和责任大小给予100元-5

30、00元的罚款。第十 一 章 安全检查、查岗、标准化检查条 六 十 七 条 安 全 检 查、查岗、标准化检查由安监科统一安排,矿安全检查小组具体负责。第六十八条 安全检查每周五进行1 次;查岗活动每周进行1次;标准化检查:采掘每周1 次,月 底 1 次,通风及机电运输、地测、调度每月进行1 次。第六十九条 查岗活动每月在夜班查岗不得少于1 次,在双休日查岗不得少于1 次,否则,对安全检查小组每少一次罚款50元。第七十条 地面查岗由地面小组长负责,每周不得小于1 次,否则对查岗小组组长每次罚款50元,小组成员罚款20元。第七十一条井下的各类检查,每次升井后由组长负责在调度室作详细记录(包括小组成员

31、的考勤),每少登记1 次罚组长20元,小组成员10元/人。地面查岗由地面查岗组长负责记录并下发通报,每 少 1 次罚小组组长30元,成 员 10元/人。第七十二条、每周五下午的安全会议必须按时参加,有事必须向安监科主管安全副矿长请假,否则迟到早退者每次罚款2 0 元,无故不参加会议者每次罚款50元。第七十三条、各小组检查人员因故不能下井检查,必须向组长请假,否则每次罚款20元。第十 二 章 关于各类检查的质量第七十四条检查人员检查出来的各类较大隐患必须现场盯住解决,否则8 小时之内发生事故要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第七十五条属于限期整改的隐患升井后到安监科及时填写隐患通知单,否则每次罚组长30元,

32、成 员 10元/人次。第七十六条、检查必须认真、全面能够发现问题,否则上级领导或上一级检查人员复查对小组组长每处次罚款3 0 元,小组成员罚款20兀/人。第七十七条标准化评定等级要实事求是,如发现放宽尺度,送人情者每次罚组长50元,小组成员2 0 元/人,同时要降低所评定等级。第七十八条检查人员不能心慈手软发现三违不制止,不汇报者,对责任者或检查小组全体成员给予“三违”人员相应的处罚。第 十 章 重 点 管 理第七十九条采煤工作面初放收尾,过横川、过地质构造、过老巷等要成立以生产矿长为组长、总工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为成员的专门小组。第八十条掘进巷道贯通要成立以总工程师

33、为组长、安监科、调度主任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门小组。第八十一条排放瓦斯要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安监科、调度主任为现场指挥、相关科室负责人或技术人员、区队长为成员的专门小组。第 八 十 二 条 井 下 电 气、焊等机电工程要成立以生产矿长为组长、安监科长、调度主任、机运队长为现场指挥,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专门小组。第 十 一 章 其 它第八十三条矿每周一为安全活动日必须由安监科、调度室或队长亲自主持,并认真学习,做好记录,矿领导抽查,对不认真组织安全活动的每次罚单位100元,对区、队长各罚30元。第 十 二 章 附 则第八十四条全矿各类安全考核及各种违章罚款,全部列入矿安全基金费中,由

34、财务室统一管理,安监科专款专用。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实现我矿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1、安全检查工作,由安监科牵头,全面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及井上下文明生产。2、安全检查每周不得少于1次,其中周五上午的安全检查为固定式,其它时间检查为机动式,检查时由各安全检查小组负责。3、每周星期五下午4时召开安全生产会,由矿领导及各科室检查人员,被检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安全检查情况。4、根据情况,分专业组织不定期的安全查岗活动,查隐患,堵漏洞,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解决整改,防患于未然。5、安全检查要以 安

35、全生产法、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为内容,检查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人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防止重大事故的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6、各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认真整改,迅速解决,坚持边查边改,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按“五定”原则,落实处理。7、对安全检查中落实的问题和隐患,指定专人按期进行复查,对逾期不解决处理的要停止生产进行处理,并要追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考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汝箕沟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一、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

36、,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二、矿井事故隐患,系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三、事故隐患的划分1.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上级部门解决的隐患。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四、事故隐患的种类1.顶板事故:指冒顶、片邦、顶板掉研、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底板事故视为顶板事故,2.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中毒窒息。3.机电事故: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运输设备

37、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4.运输事故: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5.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6.火灾事故:指煤与研石自然发火和处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然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7.水灾事故:指地表水、老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8.其它事故: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当事故分类发生争议时,由安监科仲裁。五、事故隐患的确认与上报矿在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按级别和类别每月逐级上报:A、B 类事故隐患分类分级别汇总于次月十日前报煤矿站或县安监局。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

38、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六、事故隐患的整改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按照“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各职能科室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七、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得生产。八、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九、事故隐患的管理:由安监科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青海开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开源煤矿是一多年的小矿,随着矿井开采条件的不断

39、变化,矿井巷道失修,采空区火灾的威胁。为建立矿井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规范安全费用的管理,确保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安全资金,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1、本制度所称安全费用是指煤矿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和固定资产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2、矿井安全资金投入由总工程师负责,全面落实年度安全投入资金建议计划的申报工作及实施。3、严格遵照执行煤矿关于安全投入资金的提取标准、管理办法及使用范围,做到专款专用。4、根据矿井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在资金使用上优先保证矿井“一通三防”、机电运输方面的投入,使之有限的资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确保矿井

40、安全生产。5、每 年12月1日前要将下一年度的安全投入资金建议计划上报,由总工程师审核,然后提交矿务会讨论定稿,上报公司。6、安全投入资金必须保证矿井每年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用于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奖励。7、安全投入专项资金计划一经下达,各实施单位必须保证计划项目的落实,如无法完成需写明原因及下一步实施方案。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安全目标管理是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的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扎扎实实地搞好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的实现制定安全目标管

41、理制度。一、奋斗目标1、百万吨死亡率为零,力争实现安全年。2、采掘队力争消灭重伤以上事故,辅助区队力争消灭轻伤以上事故。3、瓦斯管理、火区治理、水患治理不留死角。坚决做到不发生重大事故。4、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检查覆盖面、事故隐患整改率分别 为 100%o5、消除无计划停电、停风、机电设备失爆、瓦斯超限作业等重大安全隐患,安全质量标准化上台阶。6、全员安全教育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分别达到100%。二、实现安全目标管理的重点1、全年安全生产分四个阶段管理第一阶段:实现首季开门红,时间为1 月 1 日4 月 1 日。第二阶段:实现上半年安全生产,时间为5 月 1

42、日6 月 3 0 日。并且在6 月份组织开展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实现全年安全生产打下基础。第三阶段:实现第三个“安全生产季”活动,时间为7 月 1 日9 月 3 0 日。第四阶段:实现全年安全生产,时间为10月 1 日12月 3 1 日。2、为确保实现安全生产,采取措施如下:突出一个重点:突出抓好“一通三防”工作,把瓦斯管理、火区治理、水患治理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实现两个转变:实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采掘区队、班组长由生产型向安全技术、质量标准化型的转变,突出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坚持三个原则:坚 持“三不生产”的原则,坚持安全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追查处理事故的原则。强

43、化四项工作: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自保、互保、联保意识;强化现场管理工作,安全质量标准化再上新台阶;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强化制度建设,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安全管理制度。把好五个关口:把好采煤工作面初放、收尾、过老巷关;把好掘进开口、贯通、揭煤关;把好重点瓦斯、火区、水患治理关;把好提升运输管理关;把好闲散岗位跟踪检查关。3、实现安全目标管理应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及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发展。抓好重点工作和薄弱环节的管理。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强化职工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强化职工的安全教育与安全培训工作。依靠科学

44、技术,提高管理水平三、奖 罚1、根据安全生产的具体条件和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状况,将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形成自下而上的一级保一级的安全保证体系。2、安全目标与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挂钩,纳入本单位的经济考核指标中,各单位主要领导对安全目标管理负全面责任。3、安监科负责安全目标的考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奖罚,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是安全目标没有完成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从严考核。4、安全目标的管理及奖罚按照矿发 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质量标准化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5、每年总结评比表彰一次,对在安全生产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安全技术审批

45、制度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和认真执行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是做好煤矿生产建设各项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一)安全技术审批的职责1、矿总工程师对全矿的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技术审批负全面责任。2、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安监、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基建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向矿总工程师负责,协助矿总工程师做好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技术审批负直接责任。3、矿业务部门对本专业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技术审批负直接责任。(-)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的原则1、要

46、符合国家技术政策、设计规范、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2、审批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要求所制定的规程和措施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并满足现场需求。3、应尽量采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技术。4、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分级审批与分别上报审批。(三)安全技术审批的分类与审批形式1、综合类: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人员,有关部门编制、审查修改整理之后报指挥部审查批准执行。2、专业类:各专业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设计,一般的由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审批。3、特殊类:煤尘的爆炸性;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47、矿总工程按规定进行鉴定和上报。(四)安全技术审批的分级与审批程序1、由矿组织审查,总工程师签字,上报煤管站备案。2、由矿技术部门编制,有关部门参加会审,总工程师签字批准。3、由矿基层区队编制,组织有关部门集体会审,总工程师签字批准,方可有效。4、做好会审意见,进行整理,经参审人员签字,总工程师批准,各负其责。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文化和安全技术业务素质,是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因此,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1、每年必须编制下发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逐月认真实施完成。2、转岗、改变工种的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上岗资格

48、证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3、对新工人应进行 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及安全规章制度,纪律教育,实行矿、区队、班组三级教育培训。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5、职工必须明确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 按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认真履行。6、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的岗位人员,必须进行相关知识学习和安全培训。7、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有开班报告,并有专项记录,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名单、考核成绩,并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8、安检科要经常检查职工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与计划的完成情况,督促完成全年培训计划

49、。9、矿级领导必须持有相应安全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有计划培训学习。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维修管理制度1、由使用单位定期对本单位的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及时处理。2、机电检修人员对本岗位范围内的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情况,当班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修,并认真填写检查维修记录和进行交接班。3、各单位主管领导要经常对分管范围内的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4、机运队要定期对全矿所使用的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隐患下达整改处理通知单,按具体情况提出立即处理或限期处理意见。5、使用单位要定期或在停产检修时对

50、所使用的设备、器材制定检修计划,经审批后进行检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保证其完好,正常使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1、认真执行 统计法、矿井安全法及上级有关法律,及时准确报告,统计煤炭行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状况,为全矿安全决策提供依据。2、在生产区域的生产过程中(不论用工形式)发生的伤亡事故,安全统计人员要坚持原则,依 据 统计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赋予的职责和权利,如实进行统计上报。3、生产区域发生工伤后,及时到现场了解受伤情况,准确掌握发生事故的人员、时间、地点、原因、性质、类别,统计属别、统计范围、经济损失、伤害程度。4、基层单位发生的工伤必须立即向安监科汇报,经安监科追查确认后,由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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