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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 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应掌握的重点内容1、了解 建筑法颁布和和实施的时间。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建筑市场和建筑施工管理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了解和掌握 建筑法制定的目的、适用的范围。3、重点掌握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管理),搞清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以及总、分包单位之间的安全管理关系。4、了解违背 建筑法的后果及处罚。建筑法第七章。二、建筑法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条文: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
2、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
3、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
4、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第四
5、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
6、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
7、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
8、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 十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
9、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
10、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关 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安全法的重点内容:1、了 解 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和实施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2 0 0 2 年 6 月 2 9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个八次会议通过,自2 0 0 2 年 1 1 月 1日起执行;2、了解 安全生产法制定的目的、适用对象;3、掌握安全生产的方针;4、了解和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含义及其职责;5、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应付的责任和义务;6、掌握 安全法对建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要求、对主要负责人和
1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7、了解 安全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重点掌握 安全法对员工宿舍的要求、对淘汰设备和工艺的要求、对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的要求;8、掌握两个或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内生产经营时的安全要求;9、了解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重点掌握以下内容:(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定合同应遵守的规定;(2)从业人员的权利1 0、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定(1)了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应遵守的规定(2)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配合职责H、掌握发生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1 2、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责任安全事故后应受到的处罚;1 3、掌握
12、什么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定的合同无效;14、掌握对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理。二、安全生产法主要条文:1、总则:(1)制定 安全生产法的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2)安全生产法的适用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3)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的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
13、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的行政领导,如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厂长、矿长、个体经营企业主。在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负责的同时,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这是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基本要求,是“管生产同时必须管安全”原则的具体体现。(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6)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生产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4、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
15、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6)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
16、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1 0)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17、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1 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1 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 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18、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1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1 5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1 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
19、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1 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1 8)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
20、理。(1 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2 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2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从
21、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2、。(7)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8)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9)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1 0)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
23、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
24、、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
25、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4)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
26、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
2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 七 条(见下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8、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29、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7)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30、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1、(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A)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8)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32、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9)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3、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0)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
34、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1 2)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 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1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
35、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 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要求:一、熟悉企业及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求,熟悉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包含的内容。二、掌握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安全生产职责,熟悉其他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三、掌握哪些分部分项工程应该编制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批手续;掌握关于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三、结 合JGJ59-99掌握施工现场
36、安全生产管理。四、掌握安全教育要求。五、熟悉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六、了解安全奖罚要求。附条例全文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03 年 2月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二条 本 条例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程编制。第三条 本 条例
37、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级各类全资、控股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所属施工企业)和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饰工程、岩土工程、公路桥梁及市政工程等亦应参照执行。第 四 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指导和帮助项目经理部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总公司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机构,其常设机构为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总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公司系统的施工安全生产的归口监督管理。第 六 条 本 条例 是总公司对所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本要
38、求。所属施工企业应结合本企业、本专业的特点及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各方面的实施细则。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第七条安全生产对于所属施工企业具有极为特殊的重要性,并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系统性。为此,总公司要求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各级安全生产决策体系(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企业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经费保证体系;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以工会劳动保护为主的监督、检查体系;以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体系;并且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安全生产中的群众监督作用。从而形成覆盖全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第
39、八条为科学地评价、考核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事故亿元施工营业额死亡率的年度责任考核指标,并列入企业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目标。具体为每亿元施工营业额0.0 5 人。第九条所属施工企业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足额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属施工企业中的独立法人机构及其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均应设置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所属施工企业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其人数原则上为:工程局一1 人/百万平方米(生产能力,下同。
40、),并不应少于4 人。工程公司、区域公司、分公司一1 人/十万平方米,并不应少于5 人。项目一1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相应产值)及以下的工程为1 人,1 3 万平方米(或相应产值)的工程为2 人,3 5 万平方米(或相应产值)的工程为3 人,5 万平方米(或相应产值)以上的大型工程应按专业设置安全员,组成安全组。第十一条项目上专职安全人员的数量还应根据项目危险工种的作业量和作业面积等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专业的安全人员,或根据情况增加专业的兼职安全员、安全工的数量。第十二条所属施工企业中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人员中应有机电设备专业人员,对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统筹管理并负责其安全运行。第十三
41、条所属施工企业对于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的管理必须到位,不允许以租代管、以包代管。企业必须对自有的大型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同时对租赁的大型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也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第十四条各级施工企业应在年度计划施工营业额中确定适当比例的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在成本中列专项科目,单独核算,以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的经费来源。下列支出应列入该科目:1.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的购置、更新。2.消 防 设 施、设备的购置、更新。3.安全教育经费。4.安全技术培训。5.安全技术改造、更新。6.其他专项安全生产活动经费等。第十五条所属施工企业必须根据本企业的特点编制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
42、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对应急救援人员组织演练,对应急器材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其可靠性,以保证有效地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第十六条所属施工企业必须为本企业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金。施工项目亦应为现场的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在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保费可与建设单位协商列入工程造价,专款专用,或由参加项目施工的各总、分包企业承担,待国家出台相应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所属施工企业应树立安全生产的风险意识和保险理赔意识,对有条件的施工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43、以外的其他有关的险种,从而将企业的安全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将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八条所属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领导、企业内部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等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力,并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随时进行修订和补充。第十九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所属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其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将安全生产列入企业
44、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审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2.负责审定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按规定批准筹集和使用安全措施费用。5.组织制定本企业的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6.定期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7.按照有关规定和本 条例第七十条事故处理“五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8.定期向
45、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2.监督检查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3.组织编制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确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4.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7.
46、负责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8.负责组织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报告。第二十一条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安全防护技术和安全防护设施。2.审核、批准本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及重大或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审定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3.参加施工项目重要或特殊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4.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规范,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组织开展
47、各种安全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3.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组织制订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4.组织并参与安全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5.组织并参加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6 .参加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专项方案的审核。7 .参加现场机械设备的验收。8 .深入现场检查,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行为,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9 .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8、。1 0 .负责对企业各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会同工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1 1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和产品质量、防护性能检查,监督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得到劳动保护。1 2 .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不断提高基层安全员的技术素质。1 3 .当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组织抢救,监督指导保护现场,清查人员伤害、资源损失情况,寻找证人、证物,汇集事故相关资料,填报事故快报。并督促报告公安及政府有
49、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完成事故调查报告.监督事故现场复工前的整改、整顿,并负责实施验收.第二十三条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1 .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对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2 .组织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督促落实并检查执行情况。3.负责制定和贯彻施工工艺管理规定,检查施工工艺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4.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施工工艺培训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5.负责安全设备等的技术鉴定,开展安全技术研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6.参加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7.按规定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计划和
50、工程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1.在编制、检查和评价生产计划的同时,认真参与编制、检查和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做好施工生产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衔接、配合,防止事故发生。2.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施工生产活动,应及时制止。3.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认真做好记录。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五条物资供应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1.负责采购(租赁)各类材料、机械设备、架设工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等,上述材料、设备、用品等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