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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信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首信D字2012第002号主债务人(委托人/甲方):汪炯 保 证 人 (受托人/乙方):安徽首信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担保合同主债务人(委托人):汪炯 (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 身份证号:342427198312162219 联系电话: 传 真:邮政编码: 保证人(受托人):安徽首信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 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0551)传 真:(0551)邮政编码: 鉴于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崔平(身份证号:342427195908030010)(以下简称“主债权人”)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
2、万元整(人民币小写:12000000元),并与主债权人签订借款结算清单(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就该主合同项下之相关债务向乙方申请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并将与甲方及主债权人签订 合同(合同编号: ,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债权金额为(币种)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小写) :12000000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担保费1.1是否为甲方提供担保乙方需对担保项目进行调查评议,为保证甲方申请的担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在
3、乙方调查、审查担保项目前,甲方需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评审费,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评审费计入担保费,若甲方未通过乙方调查、审核或因任何原因导致乙方未与甲方及主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在乙方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终止的,评审费不予退还。1.2 乙方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担保费,担保费率为 %/年,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RMB (此金额包括前述评审费) ,支付方式为:乙方与主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保费。 1.3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的支付义务及反担保义务作为乙方与主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之前提条件。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完全履行支付义务
4、或反担保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与主债权人就本合同约定之担保事项签订任何法律文件。1.4 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的期限与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期限一致。如实际贷款期限超出上述主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的,超出部分乙方按超出的期限加收担保费,费率标准为 %/年,超出期限不足一个月的,加收担保费按一个月计收;超出期限不足半年的,加收担保费按半年计收;超出期限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加收担保费按一年计收。1.5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费,是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而收取的费用。乙方与主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即视为乙方开始向甲方履行其担保义务,故乙方向甲方所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1.6甲方延迟向乙方交纳费用的,甲方同意每日按
5、迟延交纳费用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利息损失。第二条 保证金2.1 乙方与主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前,甲方在 处开立账户,并存入保证金。甲方未依本合同的约定向该账户存入保证金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担保。2.2 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RMB 。在乙方与主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前,甲方应一次性存入前述保证金。2.3在未经乙方书面确认前甲方不得擅自取消该账户,亦不得就该账户及其内保证金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任何形式之担保。在乙方书面确认其担保责任解除/终止或/且乙方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对甲方享有之追偿权得到完全清偿前甲方不得提取或处置本合同所约定保证金。 供保证担保,并2.4乙方在向主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
6、时,有权从前述的保证金中扣划应向主债权人支付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及其他费用。第三条 反担保约定3.1 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依法、依约应承担的担保责任,甲方需向乙方提供足额的反担保,同时签订相应的反担保合同。3.2 甲方或甲方所提供的反担保人未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担保。第四条 甲方承诺4.1 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的支出:担保(含评审)费、利息及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及双方特别约定的损失(金额以5.3项下的约定为准)。4.2 在担保责任未解除期间,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保后管理检查工作(乙方对甲方的生产、经营和
7、财务情况进行调查、监督包括但不限于按期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经营情况说明及实地检查)。若违反上述承诺,甲方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同意乙方从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之甲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30作为违约金。4.3 在担保责任未解除期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进行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撤消、重大资产转让、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第三方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方债务设定抵(质)押担保等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为。4.4 在担保责任未解除前,如甲方进行承包、租赁、变更住所及通讯地址、变更营业范围等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4.5 在担保责任未解除前,如甲方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
8、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破产、停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4.6 甲方承诺,乙方所担保的借款用途之合法性且不存在用于归还旧的贷款之情形存在新贷还旧贷情形,否则乙方有权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第五条 担保合同的履行5.1 若因甲方未依约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主债权人按主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而甲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即可依据保证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5.2乙方全部或部分履行保证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偿还乙方在保证合同项下所支
9、付的款项(乙方按保证合同约定应向主债权人支付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并承担乙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费用开支损失、期待利益损失等)。对于乙方在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义务所支付的全部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利息,直到甲方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为止,并按代偿额20%支付乙方违约金。5.3乙方依上述5.2项向甲方追偿时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差旅费、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证人补助费用等。5.4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和/或保证合同无效,乙方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退还所收取的担、评审费、担保费等费用;
10、乙方有过错的,乙方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甲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5.5 乙方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向甲方、其他担保人、反担保人进行追偿。乙方向反担保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的,甲方应当提供相应协助。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6.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任何原因导致甲方与主债权人之间主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或终止或无继续履行之必要等情形,乙方可视情况决定终止本合同。乙方终止本合同的,自终止合同通知到达甲方之日起本合同终止。6.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
11、本合同,应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6.3 乙方仅对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如主债权人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方的,乙方对新的债权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第七条 保密条款7.1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2 本合同涉及双方商业秘密,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文本向任何第三人出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本合同内容。第八条 违约责任8.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而给
12、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8.2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即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约定担保总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相关损失。第九条争议的解决9.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9.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0.1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担保责任时,甲方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10.2 甲方在与主债权人签订主合同及保证合同前应向主债权人完全披露本合同约定条款并确认其已完全知悉本合同内容。 10.3 第十一条 附则11.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2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份,贷款人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特别提示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主债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合同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