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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公司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编制:机动部审核: 批准:曰期:日期: 日期:受控编号:文件分发范围:各单位修订记录日期修订状态修改内容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性质的要求。6. 2. 4 常用检(探)测器的采样方式,应根据使用场所确定,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 宜采用扩散式检检(探)测器;由于受安装条件和环境条件的限制,无法使用扩散式检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吸入式检(探)测器。6. 3 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 6. 3. 1 指示报警设备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能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及所连接的其他部件供电。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部件的 报警信
2、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有报警信 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0100%爆炸下限。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 0300%最高允许浓度或 0300%短时间允许接触浓度; 当现有检(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 直接致害浓度。指示报警设备(报警控制器)应具有开关量输出功能。多点式指示报警设备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 报警场所位号。指示报警设备发出报警后,即使安装场所被测气体浓度发生变化恢复到正常水 平,仍应继续报警。只有经确认并采取措施后,才停止报警。在下列情况下,指示报警设备应能发出
3、与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 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a 指示报警设备与检(探)测器之间连线断路;b 检(探)测器内部元件失效;c 指示报警设备电源欠压;d 指示报警设备与电源之间的连接线路的短路与断路。指示报警设备应具有以下记录功能:a 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时间,且日计时误差不超过 30s ;b 能显示当前报警点总数;c 能区分最先报警点。6. 3. 2 根据工厂(装置)的规模和特点,指示报警设备可按下列方式设置:6. 3. 2.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与火灾检测报警系统合并设置;6. 3. 2. 2 指示报警设备采用独立的工业程序控制器、PLC、DCS 等;6
4、. 3. 2. 3 指示报警设备采用常规的模拟仪表;6. 3. 2.4 当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与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时,输入/ 输出卡件应独立设置。6. 3. 3 报警设定值应根据下列规定确定:6. 3. 3.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 25%爆炸下限;6. 3. 3. 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 50%爆炸下限;6. 3. 3. 3 有毒气体的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 100%最高允许浓度/短时间允许接触浓 度,当试验用标准气调制困难时,报警设定值可为 200%最高允许浓度/短时间允许接触 浓度以下。当现有检(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
5、的测量范围可为。 30%直接致害浓度;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 10%直接致害浓度。序号检测气体检测 类安全浓度 爆炸下限一级报警值二级报警值量程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设定值别1氧气LEL%4. 00%25LEL%50LEL%0-100LEL%2一氧化碳ppm24ppm (30mg/m3)24ppm130ppm1000x10-63氨气PPm39ppm(30mg/m3)25ppm47ppm100x10-64甲醇ppm35ppm(50mg/m3)35ppm70ppm100x10-65甲醛PPm0. 37ppm(0. 5mg/m3)0.37ppm2.76ppm50x10-66氧气VOL%18.5
6、-23V0L%19.5V0L%18. 5V0L%0-100%V0L%7 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7. 1 检(探)测器的安装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 30?0. 6m 。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 度应距地坪( 或楼地板)0. 3nT0. 6m。检测比重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 源 0. 511r2m。7. 1. 3 检(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安 装探头的地点与周边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 0. 5m 的净空和出入
7、通道。7. 1. 4 检(探)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7. 2 指示报警设备和现场报警器的安装7. 2.1 指示报警设备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内部。7. 2. 2 现场报警器应就近安装在检(探)测器所在的区域。8 管理内容 8.1 存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应按本规定设置可 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8. 2 应用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 毒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8. 3 属地单位落实报警器的
8、使用和交接管理,报警器的投用率、完好率和报警可信率达 到100%。8. 4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8. 5 报警器实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管理,机动部为主管部门,其他部门配合,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落实。8. 6 机动部组织报警器维护、校验人员的技术培训I。8. 7 生产管理部按照工艺管理要求,督促各车间将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使用和DCS 独立报警控制系统纳入正常的岗位巡检和交接管理。8. 8 主管部门定期对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各专业部门均有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按规定使
9、用报警器单位进行相应追责考核。8. 9 仪表车间负责:8. 9. 1 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维护工作。8. 9. 2 健全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档案资料。8. 9. 3 向机动部上报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年(季)检修计划、技改措施计划,报废及 更新计划。8. 9. 4 报警控制器宜独立于生产工艺控制仪表,配置在有人员值守的位置。8.10 使用报警器的生产单位负责:8. 10. 1 岗位操作人员懂报警器的性能原理,能熟练操作;发现报警不正常,联系仪表车间维修人员处理,使报警器的运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在交接班记录中记录报警器报警 情况,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如何处理等。9.
10、10. 2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运行数据的采集和记录,应按照两小时一次纳入巡检记 录,发现报警现象要及时核实报警原因,科学合理处置,记录备案;发现较大或重大泄漏时,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妥善处置,保障系统安全。10. 10. 3 完善现场报警器各类台账和分布图;建立报警器更换台账,记录报警器使用年限和检验日期;现场安装使用报警器要标明报警器名称、被测介质、预报值和警报值(报警值由仪表车间核实,相关部门审定)。11. 0.4 按照报警器安装位置强化属地管理,对报警器的检查形成日管理要求,车间要指 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检查、维护及管理。12. 0. 5 在报警器临时停用状态下,使用报警器单
11、位应按照本规定 5. 2.10 要求,配备便 携式检测报警器,确定检测频率做好相关记录,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并严格执行。9 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器,必须停用时要经生产、安全和机动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 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属地单位做好备案。10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给 予处分。11 报废更新H.1 探测器的传感器应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寿命或无法正确标定时应及时更换。H.2 检测报警器应按其电子器件使用寿命的期限,整体更换。H.3 由于使用不当或者恶劣环境的影响,确认检测报警器损坏不能修复时,需要及时报 废、更新。H.4 报警器的使用寿命,结合制造厂家
12、提供的技术参数决定。12 档案管理12.1 仪表车间负责检测报警器的档案管理。12. 2 检测报警器的原始资料及时存档,包括名称、型号、传感器类型及寿命,主要技 术指标以及出厂、安装时间及安装位置等。13. 3 检测报警器的运行记录、标定记录、维护记录和计量检定资料等都应及时存档。13 考核13.1 机动部负责对报警器运行状况和检修质量,运行指标(投运率、完好率等)的考 核。14. 2 属地车间对有异常的报警器要及时联系仪表车间处置,仪表车间无法处置的问题, 向主管部门汇报;仪表车间根据报警器运行台账周期,定期报机动部年度标定及检维修 计划。15. 3 报警器的定期检查中,每查出 1 项不符合
13、要求,经主管部门核实后,月度绩效考核 相关车间 3%绩效工资。14 相关文件15.1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设计规范(GB50493-2009 )15.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6. 3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16.1 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3216.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8081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器设备GB3836 15 相关记录15.1 气体报警系统运行值班记录17. 2联锁(报警)解除、投用及变更申请单17.1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台账17.2 仪表设备技术档案16 附件无山西*公司
14、气体报警系统运行值班记录本日期:年月日编号:JF/ZY-05-10-47-2018气体报警控制器运行值班记录单位:岗位:班次:时间: 年 月 R 时至 年 月 FI 时报警时间时分时分气 体时分浓 度检 测时分情况时分时分探头编号检测气体LELppm报警浓度值运行状态报警部位报警原因及处置情况时分时分系 统报警系统名称日 常DCS检 查记录型号和利时K 系列消音复位主电备电探测器故障或现象处置情况注:1、由工艺操作人员填写此表.注明报警浓度旗.系统日常检查记录中正常商不正常画 X: 2、安全加签字一栏由车间安全员负员填写.夜间及节假日等由车间值班人员填写:3.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重大问题迅速汇报
15、生产调度室进行应急处置:4、不认真履行职资的将按有关规核.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台账单位序号探测器安装位置规格型号检测气体检测类别安全浓度爆炸下限一级 报 二银 报警警值值量程生产厂家开始使用日期1 目的为规范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以下简称报警器)的管理,确保报警器时 刻处于完好备用和报警可信的状态,根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设 计规范(GB50493-2009 ),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规范了报警器的有关术语,明确了报警器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职责,适用于本公司 报警器的管理。3 编制依据 1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3.2
16、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4 职责3.3 设计单位、生产单位负责根据有关规范标准,对生产区域内有毒和可燃气体场所提 出设置报警器。3.4 机动部负责组织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运前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组织生 产装置报警器设施周期性管理工作;负责报警器年度标定、年(季)度检修、技改技措计划的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投运率、 完好率等) 的考核。3.5 安全管理部参与报警器的安装审核和相关检查验收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对生产场所 现有报警器的拆除、停用、临时停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参与对报警器设计、安装、验 收工作; 协同主管部门
17、进行日常监督检查。4. 4 仪表车间、物资采购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采购等工作;仪表车间负责报警器年(季) 度检修、技改技措计划的编制,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检修、定期标定,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4.5 生产管理部负责对报警器联锁保护停用、投用的审定;将可燃和有毒气体独立DCS 控制系统的运行纳入岗位巡检管理范畴;负责统一规范报警器的运行台账,定期专项检 查并落实属地考核。4. 6 使用报警器的生产单位,必须保证生产操作人员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能熟 练操作使用;报警控制器原则上宜独立于生产工艺控制仪表,配置在操作人员常驻的主 控室或操作间;确保报警器的正常运行,纳入交接班管理,并按时巡
18、检记录。5 工作要求术语5.1.1 可燃气体: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 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5.1.2 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损 害的气体。本制度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 142 号) 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氨、一氧化碳等。5.1.3 释放源: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5. 1. 4检(探)测器: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 信号的电子单元。指示报警设备: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 电子部件。5
19、.1. 6 检测范围: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5.1. 7 报警设定值: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响应时间: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 间。通常, 达到稳定指示值 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 10%的时间作 为恢复时间。5.1. 9 安装高度: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指定参照物的垂直 5 巨离。5.1.10 爆炸下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 )值。5.1.11 爆炸上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 )值。5.1.12 最高容许浓度: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5.
20、1.1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 分钟时间 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5. 1. 14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 8 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 水平。5. 1. 15 直接致害浓度: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 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5. 2 一般规定 5. 2.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 对可能发生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 毒气体检(探)测器。可燃气体或含有毒气体的可燃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
21、炸下 限,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有毒气体或含有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 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 25%爆炸下限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 有毒气体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探)测器。5. 2. 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同一检测区域内的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同时报警时,应遵循下列原则:5.2.2.1 同一级别的报警中,有毒气体的报警优先。
22、5.2.2. 2 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5.2.3工艺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宜对可燃气体和有毒 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5. 2. 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员值守的总控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 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5. 2. 5装置区域内现场报警器的布置应根据装置区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 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等综合考虑确定。现场报警器可选用音响器或报警 灯。5. 2. 6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 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的产品。5. 2.7 国
23、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 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的产品。其中,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还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的产品。5. 2. 8 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场所的检(探)测器,应采用固定式。5. 2. 9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5. 2.10 便携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配备,应根据生产装置的场地条件、 工艺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和操作人员的数量综合确定。5. 2.11 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现场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采 用不间断电源(UPS )供电。加油站、加气站、分散或独立的
24、有毒及易燃易爆经营设施, 其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5. 3 检(探)测点的确定 5. 3. 1 一般原则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检(探)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操作巡检路线等条件,并选择气体易于积累和便于采样检测之处布置。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探)测点:a 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 b 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c 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d 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5. 3. 2工艺装置 3. 2.1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布置的设备区内,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
25、符 合下列规定:a 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 15m ,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 2m ;b 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 5m ,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 1m ;5. 3. 2. 2 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nl 可设一台 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 7. 5m。有毒气 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 1m ;5. 3. 2. 3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
26、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5. 3. 3 储运设施 5. 3. 3.1 液化烧、甲B、乙A 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探) 测器,并符合下列规定:a 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 15m ,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 2m ;b 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 5m ,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 1 叽
27、3. 3. 2液化粒、甲B、乙 A 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 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15m ;b 大鹤管铁路装置栈台,宜设一台检(探)测器;c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15m。当汽车装 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5. 3. 2.1 条的规定。5. 3. 3. 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5. 3. 2 节的规定。5. 3. 3.4 液化烧灌装站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 封
28、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 5m-7. 5m ;b 封闭或半敞开式储瓶库,应符合本规定第 5. 2. 3 条规定;敞开式储瓶库沿四周每15m-30m 设一台检(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 15 印时,应设一台检(探)测器;c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 5m-7. 5%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且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 (探)测器。5. 3. 5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 15m 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探) 测器。5. 3. 6储存、运输有毒气体、有毒液体的储运设施,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应按本规 定第 5. 3
29、. 3 和第 5. 2.10 条的规定设置。5. 4 其他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品助口热炉炉边 5nl 处应设检(探)测器。当 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 应设检(探)测器。5. 4. 2设在爆炸危险区域 2 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 检测器。5.4.3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空调引风口、电缆沟、电缆桥架进入建筑物的洞口 处, 且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可能进入时,宜设置检(探)测器。5.4.4 工
30、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且可能积聚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液化粒 或有毒气体时,应设检(探)测器。6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系统的技术性能6.1.1 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宜选用数字信号、触点信号、毫安信号或毫伏信号。6.1.2 报警系统应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6.1. 3 系统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3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808 的有关规定。系统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器设备GB3836 的要求。6. 2 检(探)测器的选用 6. 2.1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
31、体检(探)测器的选用,应根据检(探) 测器的技术性能、被 测气体的理化性质和生产环境特点确定。6. 2. 2 常用气体的检(探)测器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6. 2. 2.1煌类可燃气体可选用催化燃烧型或红外气体检(探)测器。当使用场所的空气 中含有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硅、铅、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检测器。6.2.2.2 在缺氧或腐蚀性等场所,宜选用红外气体检(探)测器。6.2.2.3 氢气的检测可选用催化燃烧型、电化学型、热传导型或半导体型检(探)测器。6.2.2.4 检测组分单一的可燃气体,宜选用热传导型检(探)测器。6.2.2.5 硫化氢、氨气、一氧化碳等气体可选用电化学型或半导体型检(探)测器。6. 2. 3检(探)测器防爆类型和级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选用,并应符合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以及被检测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