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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目标,特制定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办法。第二条发包人(学校)与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据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执行各方的权力与义务,共同实现建设项目优秀的品质。第二章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机构设置第三条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规模设置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的项目部。项目部的组织机构中应当设有以下岗位: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测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业工程师(土建、安装、造价)、资料管理人员。第四条项目经理任职资格应当符合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任职人员与投标文件人员一致。第五条项目经理作为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企业代理人,
2、应当代表该企业对工程项目全面负责,具体履行合同执行中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的工作。第六条项目副经理(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测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业工程师(土建、安装、造价)、资料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的各项职责。第七条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由发包人、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各项会议。第八条项目经理每周在工地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5 天,每天在工地时间不得小于 8 小时,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出现一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项目经理外出必须征得监理和业主同意,同时书面指定委托代理人行使项目经理的全部职责,委托代理人在
3、此期间承担项目经理的全部职责。若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或未经监理和业主同意外出的,按违约对待,每出现一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第九条项目经理在接受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师书面通知所述事实后,应在书面通知中要求的时限内,采取对应措施并取得显著效果。因项目经理不作为或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视为未承包人违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第三章劳务公司(队)管理第十条总包单位应当对劳务公司(队)进行认真的考察,其施工能力应当符合项目的需要。第十一条劳务公司(队)各工种中级以上技工数量不得少于该工种人数的 30。第十二条总包单位应当对劳务公司(队)的钢筋工、模板工(木工)、架子工、混凝土工、瓦工、抹灰工发包方
4、的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指导,并采取考核措施进行培训、筛选。第十三条总包单位应当制定劳务公司(队)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其中应当涵盖施工质量管理、安全施工、施工现场行为规范的内容,并报发包方审核通过后执行。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第十四条总包项目部应当在各栋单体前的显著位置树立公示牌,注明楼号、工期、质量要求、楼号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第十五条总包项目部项目副经理(施工负责人)应当在周例会前一天对项目各楼号的工程质量状况汇总情况进行确认,并报发包方项目部工程管理人员。总包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施工质量分级验收制度,严格施工规范中的各项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监理在检查当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并经过复验合格后方能继
5、续施工,如在限期内未采取整改措施,发包人有权延期支付进度款或扣减支付工程款。第十六条总包项目部应当严格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中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并及时对成品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正,达到质量要求。第十七条在每个完成的成品的显著部位,应当粘贴验收表格。第十八条项目部应当在每月25 日前向监理项目部提交工程质量缺陷整改统计表,并留底备案。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中标后,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相关质量标准重新编写详细的、能够达到质量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专业工程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核确认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项目部批准。若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及时修订施工
6、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项目部审批后执行。第二十条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含分包)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成品保护,防止碰伤、缺损、污染。第二十一条鼓励技术创新,施工现场应积极采用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二十二条装饰装修施工前,必须销售交房标准和招标时提出的质量要求先施工样板间。样板间经建设单位项目部,以及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检查通过后,方可展开施工。第二十三条总包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发包方要求的工程做法进行技术交底,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第二十四条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1.工程出现质量缺陷,责任单位应根据实体情况及检测结果,及时提出技术处理意见。2.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
7、,施工单位应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监理、建设单位项目部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上报。对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启动应急预案。3.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及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4.涉及结构安全的,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项目部必须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鉴定单位进行结构鉴定,原设计单位应根据鉴定检测结果,提出质量事故处理意见。施工单位应根据事故处理意见,编制施工方案,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组织施工,并确保施工过程安全。5.质量事故处理结束,建设单位项目部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专项验收。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一般规定1.安全报监(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为职
8、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到工程所在地质监站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手续。(2)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小组、监理单位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3)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小组、监理单位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2.目标责任(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上墙,安全目标责任分解到人。(2)施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若承包人挪用其费用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承担挪用金额100%的违约金。施工单位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
9、,并有明确的奖罚措施。(3)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4)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1 万M2 以下、安装工程总造价在 5000 万元以下的不少于 1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1-5 万M2、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 万-1 亿元的不少于 2 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 万 M2 以上、安装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不少于 3 人,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并设安全主管。(5)建设单位项目部应及时提供地下管线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施工现场有
10、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6)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项目部,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3.专项施工方案(1)对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实施。(2)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 米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由
11、2 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岩土工程师、2 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组成的 5 人以上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3)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案组织实施。(4)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施工方案。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1)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安全技术交底应对操作者讲明安全事项
12、,要有针对性、指导性。(3)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底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5.安全检查(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由项目经理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并会同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2)影响施工作业环境的异常天气下,施工现场应停止施工。六级风以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施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3)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6.安全教育培训(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进行考核,不
13、合格的不得上岗。(3)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7.班前安全活动(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2)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8.特种作业人员(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的证书复印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2)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年审。9.安全事故处理(1)施工单位、建设单位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2)施工单位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建设单位项目部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3)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启动
14、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4)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项目部应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第二十六条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1.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等内容。2.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架体高度超过 10 米的,严禁使用单排脚手架。3.钢管、扣件进场时,施工单位必须检查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4.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5.脚手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搭设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脚手架在下列阶段必
15、须进行检查验收:(1)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2)每搭设完 10-13 米高度后;(3)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4)达到设计高度后;(5)遇有六级风、雨雪天气后;(6)停用超过 1 个月。6.基础必须夯实平整,设置木垫板、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排水良好。7.架体与建筑物拉结按规定设置,拉结可靠牢固;拉结点应设明显标志。8.脚手架高度在 24 米以下的,各组剪刀撑间距不大于 15 米;脚手架高度在 25 米以上的,剪刀撑必须沿高度连续设置。9.操作层脚手板必须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操作层应设 18 厘米高的挡脚板,并居中设一道防护栏杆。严禁擅自拆除密目网等安全防护设施。10.卸料平
16、台必须有设计计算书,设置荷载标志牌,平台底板应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卸料平台必须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架体连接。11.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型钢,并进行计算,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12.架体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 10 米设层间安全平网,3.2 米处设首层安全平网,操作层下设随层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应架设牢固、封闭严密。13.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 15 厘米必须进行封闭。第二十七条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1.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2.每次升降前后,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必须对安全装置、保险设施、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签字后
17、,方可作业、使用。3.主框架必须在每个楼层设置连接点,钢挑架与墙体应连接牢固。4.必须设置防坠落、防倾斜装置,且不得少于两处,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第二十八条基坑支护1.基坑开挖前,建设单位项目部、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对基坑周边环境、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2.基坑开挖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3.对深基坑的加固与支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4.基坑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汛要求。5.基坑周边应设置防护栏,严禁堆放土石方、料具等荷载较重的物
18、料,对周边原有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必须设置观测点,专人负责,及时观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第二十九条模板工程1.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施工。2.模板支撑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立柱底部设置垫板,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立杆间距符合设计要求。3.模板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堆料均匀。4.模板存放高度不得超过 1.8 米,大模板存放必须要有防倾倒措施。5.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强度要求,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时必须划定警界区域,设置监护人。第三十条“三宝”、“四口”与“临边”防护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2.建筑物必须采用合格的密目网进行
19、封闭,架体内按规定设置安全平网。3.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4.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5.楼梯口必须设牢固稳定的防护栏。6.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防护门。井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 10 米应设安全平网。7.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高层建筑应设双层。通道口两侧设防护栏,挂立网。8.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盖板盖严,固定不移位。9.临边防护栏应设置上下两道,上杆距地高度为 1.2 米,下杆距地高度为 0.5-0.6 米,立杆间距不大于 2 米。防护栏杆宜使用钢管,牢固可靠,并涂红白相间警示色。第三十一条施工用电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批。2.施工临时用电必须
20、采用TN-S 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连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3.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产品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4.外电线路必须规范要求进行防护,防护措施应同时满足供电部门要求。5.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电器测试仪器,电工必须每天巡回检查。漏电保护器测试每周不少于一次,各类电器的绝缘、接地电阻测试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雨雪天气后必须进行测试,并做好检查维修纪录。第三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1.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登记注册铭牌和
21、证书。安装完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志。2.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规范要求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报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使用单位、设备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后,组织实施。3.拆装作业前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拆装过程中,应划出警戒区域,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必须进行全过程监控。4.设备的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对安全限位保险装置和钢丝绳、
22、吊索等易损部件每天进行检查,确保灵敏可靠。5.多台塔吊作业时必须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并采取有效的防碰撞措施。第三十三条起重吊装1.起重吊装工程必须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划定危险作业范围,设置警示标志,设专人实行全过程监护。2.吊装前应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保险装置、钢丝绳、索具、卡扣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按规定试车。3.被吊物件必须合理存放,确保稳固安全,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立足点。结构吊装时,应设置移动式节间安全平网。第三十四条施工机具1.机具传动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不得使用倒顺开关。固定施工机具应搭设防护棚。2.平刨应设护手安全装置,圆盘踞应设分料器、防护挡板。3.
23、I 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作保护接零,电缆线不得有接头,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4.钢筋冷拉作业区应设置警戒区和防护栏,钢筋对焊作业区应有防止火花烫伤的措施。5.电焊机必须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 5米,二次线长度不得超过 30 米,无破皮老化现象;接线柱应设防护罩。6.搅拌机应选址合理,固定牢固,轮胎不得支承在地面或其它物体上。钢丝绳和保险挂钩应符合要求,操作手柄应设保险装置。7.气瓶应有防护帽、防震圈,色标明显。存放和使用时应距离明火 10 米以上,不同种类气瓶间距应大于 5 米。乙炔瓶不得平放。8.潜水泵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必须小于 15 毫安,负荷线应采用专用
24、防水橡皮电缆。9.水磨机具和打夯机手柄应绝缘,用电线路不得拖地。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一人操作,一人把线。10.振捣器具应使用移动式配电箱,电缆长度不超过 30 米,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第六章进度管理第三十五条总包项目部应当在进场施工前编制工程进度横道图,编制深度应当达到分项工程级别。第三十六条总包项目部应当按发包人项目部的要求定期提交月工程进度统计表。如当月进度提前,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提前施工分项工程的计划;如出现滞后进度,应当提出滞后原因并在后续施工中将进度赶回,最终以不影响关键节点进度为低限。第三十七条主体工程结束后,总包项目部应当在发包方项目部协调下组织各分包方编制工
25、程装饰安装阶段工程进度横道图,以竣工日期为终点,确定节点进度,编制工程进度横道图,编制深度应当达到分项工程级别。第七章施工现场管理第三十八条总包项目部应当严格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第三十九条施工现场材料堆置区应当分为地材堆置区、线材堆置区、成品库房、管材堆置区、施工周转料堆置区。施工用原材料应按规格分类、分层整齐布置。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材料还应当有关要求进行存放。第四十条施工现场布置应当符合施工场地实际和发包人相关要求。第八章分包单位管理第四十一条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总包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施工质量、安全交底。第四十二条总包项目部应当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分包单位指定办公区、施工作业区和材料堆置区。第四十三条总包项目部项目副经理(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测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业工程师(土建、安装、概预算)应当定期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求其限期整改。第四十四条总包项目部应当根据工程进度计划要求分包单位编制分包工程进度横道图,并根据审批通过的分包工程进度计划协调总、分包工程进度。因分包工程进度滞后影响工程整体进度,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