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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网最全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规划、消防、节能、环保、质量争议、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竣工结算)整理【主要依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城乡规划法消防法建设项目坏境保护管理条例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民法典建设工程价格结算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总验收组织】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注意:建管办、质监
2、站既不组织,也不参与,而是监管)【建设工程竣工总验收条件(每年考)】1. 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所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进场试验报告;4.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规划专项验收】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将有关资料报送规划部门备案。【消防专项验收】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申请验收;其他工程:由建设
3、单位验收,验收后报住建部门备案。(简记为;两类工程,官方验收;其余工程,业主验收。)【环保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节能专项验收】节能分项工程验收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员、施工员参加,设计单位的节能设计人员可以通知其参加。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不实行监理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
4、量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设计单位的节能设计人员应当参加。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1) 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2) 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3)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 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的;(1) 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2) 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监理单位“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1) 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2) 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3) 验收各方主体验
5、收意见不一致的; (4)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 (5)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简记为:验收条件不具备,不得组织;验收有问题,重新组织)【竣工结算、质量争议】【施工中的调价申请】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承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设计变更结算】(1) 工程量清单有同样项目的,适用同样项目价格;(2) 没有同样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价格;(3) 没有同样或类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信息价格和报价浮动率提出一个价格,报发包人签认。该信息价格是“签订施工合同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
6、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应在收到指令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否则费用自行承担。【不可抗力】地震、泥石流导致工程上各种损失的分担,法律未作任何明确规定,全靠合同事先详细约定。【施工中计价异议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计价争议,在争议解决前,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竣工后因质量争议引起的结算困难】(1)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未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其质量争议按该保修合同执行(也就是钱全部结掉);(2) 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 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暂缓结
7、算,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无质量争议的部分应当结算。【结算依据】工程结算是一和合同行为,应以当事人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价格作为结算依据。政府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内部行政监督,审计结论与结算价格不一致的,不影响结算价格的效力。【结算争议处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的结算项,可以通过调解、诉讼或仲裁解决。【承包方过错】因本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简记为: 拒绝修,才能扣;同意修,不能扣)【发包方过错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1)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
8、 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未经验收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民事责任。【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须备案文件包括:(1) 备案表;(2) 竣工验收报告;(3) 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