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下超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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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地下超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超深基坑工程和盾构隧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工程的监测程序及行为,确保监测工作质量,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管理办法及我市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施工的地下超深基坑工程或盾构隧道工程必须委托第三方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监测。除第三方监测外,总包单位还要依据设计图纸、国家规范及地方标准实施工程监测。第三方监测,是指受建设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为保证 深基坑工程、盾构隧道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而采取的对土体、工程结

2、构主体、建(构)筑物等工程的应力、位移、倾斜、融沉、回弹、沉降、开裂、地下水水位等进行综合监测。第三方监测包括第三方远程监测总控和第三方现场监测单位,应遵循“信息化设计、信息化施工的原则。第三方远程监测总控,是指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监测设计方案中确定的自动化采集与各工点人工数据进行记录、对比、分析,及时了解现场真实情况,最大限度防止瞒报、漏报和谎报风险而开展的连续性工作。第三条 为保证监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涉及与被监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建设及参建单位应在第三方监测招投标中实行回避原则。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对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责任主体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

3、总责。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对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五条 监理单位从事超深基坑工程或盾构隧道工程监理业务,必须建立和健全现场监测的管理体系,制定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第六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通过我市轨道交通及地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培训。4第七条 勘察单位勘察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勘察方案。提交的勘察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可靠,满足设计、施工和监测的需要,并结合工程特点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必要时针对特殊地质条件提出专项监测要求及控制标准。第八条 设计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初步设计前应当充分掌握周边环境信息,根据基坑周边环境的危险等级确设计方案;盾构隧道工程,应根据盾构的类型和周

4、边环境的特点,制定周边环境监测设计方案.第九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三方监测的单位实行行业准入制度.第三方监测单位不得转包业务 ,不得与该工程参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办理监测备案手续,将监测信息上传至总队远程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单位应建立内部信息监测控制中心,及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判断,避免工程风险。第十一条 从事第三方监测的人员应在本市通过培训和考核,取得上岗资格.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二条 第三方现场监测单位及其项目组成成员,应在实施监测前到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进行审核备案

5、,其项目组成人员应与合同约定人员一致。审核备案后申领第三方监测准入证书。取得准入证书后方可实施第三方监测施工。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提交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等单位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出具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含建设工期、造价、施工方法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的评估),并在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备案。第十四条第三方监测设计文件必须报天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专家论证,未经专家论证或论证不合格的监测设计文件不得实施。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监测设计文件实施前应在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办理监测备案手续。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第三方监测单位提供气象

6、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工程周边环境资料。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在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根据周边环境的重要程度,明确监测项目、测点位置、监测频率、预(报)警值和变形控制标准。第十八条第三方监测设计单位须在了解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周围环境的复杂程度、基坑与隧道结构设计及施工方案的基础上,针对测斜、水位观测孔、格构柱回弹、支撑轴力器(包括斜支撑处)等特殊监测项目, 在测点布设的时间、位置、深度、型式以及初始值读取等各个环节予以 明确。第三方监测设计方案中应包括自动化监测内容,关键部位施工必须采用自动化监测.

7、自动化监测项目主要为基坑围护墙顶部位移、土体或者墙体测斜、支撑轴力、地下水水位、地表沉降、邻近建(构)筑物的位移、裂缝、邻近地下管线的位移等。第十九条第三方远程监控系统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智能化数据采集与远程实时监控系统;2、工程监测自动预警系统(围护或支护结构受力异常预警系统、深层位移(测斜、沉降)、水压力变化异常及远程预警系统等);3、数据报警应急系统:当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并报警后,系统可及时传递给建设、设计、监测、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负责人员;4、相应的专家分析系统进行监测数据的分析及评估。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安全的需要审查第三方现场监测实施方案并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 施工

8、前,第三方现场监测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第三方现场监测方案,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紧急应急预案,并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批.第二十二条 基坑开挖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已施工完成的地下连续墙进行渗、漏水评定。第四章 施工管理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现场监测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测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监测工作进行专项的检查。第二十五条 施工期内,监理单位应设专职人员每天进行巡视和检查施工监测点、元件的布置和保护情况,对比、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现场监测数据,随时掌握工程监测的有关数据信息。发现异常时,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

9、分析、总结,并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报告,同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工程监测资料立卷归档。第二十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合第三方监测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第三方现场监测工作的有序开展。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第一时间掌握第三方监测数据,并根据监测情况分析数据变化的趋势,预防危险事故的发生。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解决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将监测数据反馈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总承包等单位。第三十条 基坑开挖或者盾构推进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定期进行对比,当差异较大时,及时向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第三方监测等有关单位反馈,并会同分析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措施。第三十一条 凡在本市参与地下超深基坑工程和盾构隧道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除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外,尚应遵守国家及我市其它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关规定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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