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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共 5 篇第一篇: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xx 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编制日期:xx 年 6 月 20 日批准日期:实施日期:审核: 批准:编制:安全质量管理部 xx 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质量管理职责 . 第三 章公 司建 设工 程施 工质 量保 证体系.第四章公司有关部门、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职责.第 五 章 质 量 管 理 措 施 . 第 六 章 附则.1xx 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xx 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
2、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公司所属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防止和杜绝建设工程施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生产的安全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施工质量管理必须贯穿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公司在对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设计、勘察和构配件、设备器材、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单位与个人进行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工程部门应鼓
3、励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质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改进施工工艺和施工设备等措施,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的科学管理和标准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管理水平。第二章公司质量管理职责质量管理工作目标。减少一般性质量事故,杜绝重、特大质量事故,争取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的零质量事故。所有工程项目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争创省优、部优工程。以不发生重大以上质量事故为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设立施工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组建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管理人员。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制度、质量管理程序以及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责任制。定期进行员工施工质量管理教育培训。组织有关部室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
4、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 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法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5、。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12xx 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做好质量管理原始记录并存档。第二十七条安全质量管理部应履行下列职责: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强制性标准规定。2. 参与制定公司有关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质量管理工作程序。3. 制定公司施工质量管理教育培训计划。督促并支持公司各部门,积极开展各种质量管理活动,做好公司有关人员的质量管理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工作。
6、4. 协助招标部门对投标单位质量管理极其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进行核查。5. 监督工程监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各个参建单位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施工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贯彻与实施各项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和管理制度。6. 组织参与涉及到公司重大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技术措施的评审,并在执行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7. 协助工程部办理质量监督备案等手续。8. 定期组织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对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对现场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进行核查及考核评定。9. 参与公司对项目管理责任目标的考核工作。10. 建立和完善公司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台帐和质量管理档案。第二十八条综合部与总工办的质量管
7、理职责:1. 综合部主要负责质量管理文件的及时分发和传阅;协助安排施工质量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在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做好后勤支援和保障工作,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即时上传下达。2. 总工办应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审图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条框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负责组织与落实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工作;参与或组织重点项目或重点部位专项方案的评审;施工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积极参与抢险和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原因调查和分析。第二十九条参与本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下列施工质量管 理职责: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8、2. 认真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3.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得违反其中的强制性条款。第五章质量管理措施第三十条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公司在充分考虑施工企业的实力、信誉及项目经理业绩等因素的基础上应优先选择上年度获得省、部级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并且在质量管理中没有不良记录的施工单 位,。第三十一条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公司应要求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书时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较为周密、详实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措施并作为投标文件技术标的得分项,同时应在与中标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列明公司工程部门认可的施工质量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作为合同必须执行的
9、条款,否则认为违反合同按相关责任条款,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在工程开工前,公司工程部门应重点核查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组织相关人员核查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经工程监理第二篇:业主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业主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 xx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管理方针,明确质量责任,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和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xx】111 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10、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所有工程的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对工程的质量、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从事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活动的施工及监理人员必须 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要求,取得相应质量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质量管理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体系第五条成立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公司工程质量相关部门在质量委员会统一指挥协调下参与工程质量管理:(一)质量管理委员会组成质量
11、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长质量委员会副主任:公司总经理、安全质量监管部分管领导、工程管理部分管领导质量委员会成员:工程管理部、技术部、合约部、安全质量监管部部门负责人(二)质量管理机构和职责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监管部,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安全质量监管部分管领导担任。(三)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1. 领导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管理考核办法。2. 审定险性事件以上的质量事故(事件)处理决定。3. 协调解决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质量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1. 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责。2. 督促公司各部门按照国
12、家、地方及行业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执行质量管理行为。3. 参与工程险性事件及以上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4. 参与工程质量验收以及质量评优工作。(五)公司质量各相关部门质量管理职责:工程管理部质量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质量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落实公司各项质量管 理制度。2. 审核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时,须同时审查质量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质量技术措施落实情况;3. 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和检测单位质量检测工作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
13、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4. 落实本部门内人员的质量责任,负责对本部门的质量职责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5. 参与建设项目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对出现的施工质量不合格项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6. 组织推进工程创优及质量改进工作,并指导开展创优质工程的活动;7. 负责质量问题改进和处理方案的落实工作;8. 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带领下,参与质量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安全质量监管部质量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质量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14、,监督落实公司各项质量管理制度。2. 负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组织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修订、宣传、贯彻培训工作;3. 督促质量有关的部门行使管理权,落实质量管理责任,确保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实施;4. 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和检测单位质量检测工作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5. 监督质量问题改进和处理方案的落实工作;6. 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带领下,参与质量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监督对工程质量不合格项的整改落实情况。工程技术部质量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
15、业规程以及质量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落实公司管理业务范 围各项质量管理制度;2. 审定、批准公司制定的重要质量技术文件,审核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时,须同时审查质量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质量技术措施落实情况;3. 落实部门内人员的质量责任,负责对本部门的质量职责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项目相关业务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4. 负责组织质量问题改进和处理方案的制定工作;5. 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带领下,参与质量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合约部质量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质量技
16、术措施等相关规定,落实公司管理业务范 围各项质量管理制度。2. 落实部门内人员的质量责任,负责对本部门的质量职责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 负责合同文件执行过程中关于工程质量条款的补充、修改、完善和评审;4. 对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内的质量条款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5. 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带领下,参与质量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地方和行业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各部门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各阶段的具体工作。(六)各承包商质量管理职责各承包商应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和行业标准及规范、工程合同
17、、设计文件以及公司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职责和义务,对所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第三章质量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开工手 续;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实体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鉴定;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交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配合行业主管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七条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
18、责任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规定,组织开展设计工作;按公司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及时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第八条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人员、设备,建立健全监理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岗位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监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具有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应及时纠正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参与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
19、工程验收。第九条检测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测工作。检测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人员、设备,建立健全检测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岗位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履行检测职责和义务; 及时发布质量检测报告,对不符合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法律法规要求的质量检测项目,及时进行制止并发出整改通知,事后跟踪验证,直至满足要求。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落实工程质量缺陷整改, 参与工程交(竣)工验收等。第十条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人员、设备,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岗位职
20、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规定,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等组织施工,加强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检测成果及有关资料。第四章质量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检查的形式质量监督检查分为日常巡检、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验收检查四种形式。(一)日常巡检是质量监督检查的最主要的形式,主要由安全质量监管部及现场管理人员开展的日常质量监督检查。(二)定期检查分为两级,公司质量委员会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监督抽查,工程管理部每月组织一次在建项目全
21、覆盖的质量监督检查。(三)专项检查主要由工程管理部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前、实施中和施工完成后进行的专项检查。(四)验收检查是指公司各部门按职责划分在各阶段工程完工后,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验收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分为建设基本程序、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档案四个部分。(一)建设基本程序检查主要包括建设管理手续的办理情况、各类文件的技术审查和行政备案情况以及各承包商的业务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情况。(二)质量管理行为检查主要包括各参建方的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质量管
22、理机构和主要人员的配置和到位情况、各类文件的签署和闭环情况以及各类技术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情况等。参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查表进行监督检查。(三)工程实体质量检查主要包括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和验收情况、工程缺陷的整改情况以及工程设备、材料的检验和见证取样情况等。参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查表进行监督检查。(四)工程档案检查主要包括从工程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生产准备、施工、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过程形成并应归档保存的文字、表格、声像,图纸等各种工程质量佐证材料。第十三条质量监督检查要求(一)各级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有书面记录资料,或者以检查通报形式向有关单位和领导进行传阅。对查出的重大质量隐患,要
23、督促责任单位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实时跟进问题整改情况。(二)公司安全质量监管部、工程管理部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质量管理缺失和质量隐患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隐患须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领导。(三)被检查单位对收到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须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处理情况经现场业主代表签认后,于 7 日内反馈给填发部门。第五章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第十四条质量事故(事件)的划分(一)质量事件直接经济损失在 1 万元(含1 万元)以上,不满100 万元的,称为质量事件。
24、质量事件共分为质量事件苗头、一般质量事件、险性质量事件 3 级。1. 质量事件苗头,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不满 10 万元的事件。2. 一般质量事件,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不满 30 万元的事件。3. 险性质量事件,指直接经济损失在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不满 100 万元的事件。(二)质量事故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1.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 万元以上(含100 万元)1000 万元
25、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含3 人)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 10 人)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万元)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含10 人)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含 50 人)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含5000 万元)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含 30 人)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含 100 人)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十五条信息报送和调查处理质量事故(事
26、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 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3. 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 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6. 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
27、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质量事故(事件)的处理(一)工程质量事故(事件)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并按要求进行事故(事件)信息报送。(二)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单位应成立调查组,及时到达现场,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工程管理部责成相关单
28、位完成处理方案,方案须经公司技术部、工程管理部审核签认后实施。(三)处理方案的制定,原则上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特殊情况下,由其它单位提供的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必要时应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进行专家论证。(四)处理方案核签后,工程管理部应督促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必要时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事件)处理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对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单位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五)处理完成后,事故(事件)单位应对进行处理结果进行技术鉴定,整理编写质量事故(事件)处理报告,报告应附上有关的证据材料,调查
29、组成员签字确认,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归档。工程管理部应组织有关各方对处理部分进行专项验收。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高效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甘肃省、武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第三条基建处作为学校基建项目的管理部门,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代表学校行使建设单位职权,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第四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
30、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五条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第六条质量是工程的生命,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坚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有机统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投资控制、等参与各方应当贯彻国家和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并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手续办理、设计管理、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工程保修等管
31、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 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第八条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建筑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及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
3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能实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 标,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依法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将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提交给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资料应真实、完整。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
33、制性标准进行勘 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 对勘察、设计文件负责。第十三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应能正确反映场地和地基的工程地质条件,达到勘察的深度要求,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计算应准确,文字说明应清楚,图纸应清晰,并得到建设单位使用部门的确认。第十五条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通过审图机构的审查。
34、未通过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工程参建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使施工单位熟悉、了解工程特点、设计意图和掌握关键部位的工程质量要求。通过图纸会审,及时发现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高设计质量。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其他参建单位提供周边建筑物、管线和设施的相关调查资料和保护要求。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建立施
35、工管理组织,配备相应的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按施工方案对施工人员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并落实建设工程的其他质量保证条件。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施工管理专业人员和操作工人的技术培训、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及委托合同的约定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做好开工条件的审核工作。施工单位应在各项准备工作就绪,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开工。第二十三条拟用于工程的
36、原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在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复试,并及时报验其质量证明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使用,监理单位同时应做好平行检测工作。第二十四条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必须坚持科学性和严肃性,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功能提升、质量优化、投资合理的原则。对确需变更的部分,在工程参与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通知单后实施变更,变更程序应符合学校制定的有关工程变更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监理通知单或 监理报告,应给予充分重视和积极支持,督促监理单位根据建
37、设程序落实施工单位整改,并在复查后对整改情况封闭。必要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及有关单位召开专题分析会确定整改方案,形成有关纪要,并按照合同约定对有关责任方追究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执行工程报验程序。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等,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应在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的基础分部、结构分部或其他主要施工阶段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并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间验收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后,监
38、理单位应检查竣工验收的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均已整改完毕,并经过监理单位的检查确认;(五)工程防雷、消防、室内环境检测等必须取得合格证明文件;(六)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在监理单位确认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按相关规定进行移交。第三十条建设单
39、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应当由规划、环保、卫生、民防、绿化、消防等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等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40、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和记录,监督实施修复,同时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第三十四条施工中一旦出现质量事故(指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按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有关标准划分),施工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采取事故控制及抢救措施。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工程参与各方应积极配合事
41、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细则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四篇: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办法泓坊河畔项目部1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管理办法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需加强和督促施工单位有条不紊的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工程进度达到规定的要求,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一、施工管理工作制度(一)施工单位进场的管理人员资质及施工业绩必须与投标文件及合同相符,调换人员须经建设单位与监理书面同意,否则不允许开工
4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在施工现场办公,如有事离开工地,须向甲方、总监请假,不请假擅自离开现场外出者,经检查落实不在的,查实一次罚 200 元;工地召开例会迟到者每次罚款300 元,无故不请假者,每次罚款 1000 元。(二)每次召开工地例会,由监理单位主持,建设单位参加,安排工作明确要求落实的会议精神,在要求的时间内落实,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的,罚款 200500 元,并要限时完成。(三)各分项、分部工程、隐敝工程,工程完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自检记录表报工地监理和甲方代表验收,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施工方强行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除令其返工外,每次罚款 5000 元10
43、000 元。(四)工地出一次普通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根据事故原因,查实一次罚 xx 元xx0 元。二、工程施工、生活用水、用电管理(一)生活用水要节约,通往各施工工点、生活用水的管道要铺设有2 序,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影响交通;滴水漏水破损的管道要及时维修。(二)施工、生活用电要注意安全,施工现场、生活、室内用电等,电线的架设及施工用电等要符合安全用电的规定。(三)对施工现场发现水、电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 100 元。因管理不到位,发生一般触电安全事故的, 罚 300010000 元,并且一切责任后果均由施工单位负责。三、工程质量管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工程质量管理是
44、我公司管理的重点,并将按以下办法实施:(一)进场原材料。对进场原材料的检验,我公司将会同监理随机性的检查,每检查一次,对发现有问题的材料(含未按规定复试材料)将进行处理和处罚。未经监理、甲方检验的材料,均视为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场使用,如进场者,要限期清出现场,并罚款100 200 元,直至材料清退。施工单位应建立材料复试台账;未按规定的检验批次进行送检复试,见证取样弄虚作假的,处 1000 元罚款。(二)工程质量,施工工序,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施工。尤其是关键部位,关键程序上报批关键部位的施工组织计划。在施工中要求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实验人员亲自到场随时指导施工。在实施过程中, 违反施工规范或明知
45、故犯的罚款 10003000 元/次。(三)在施工现场,有违规,违反施工程序,同样质量问题出现两次以上的,加重罚款 500010000 元。如果出现质量事故,施工方拒不执行监理、甲方指令的整改要求,性质较恶劣的,由监理下达停工令,3 并由甲方组织监理、承包方及其所属公司代表(必要时可通知设计,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处罚方案,同时应限期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四)因技术人员工作不细致,且不是图纸设计错误,又未经监理、甲方签字批准,造成工程项目返工的,除返工外,每次罚款 5000元。(五)违背监理、甲方指令,经警告,批评后又不停止施工,不进行返工整改的,视情况罚款 30005000 元,同
46、时还要返工达到合格。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六)凡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出现错误。如钢筋超过保护层的;墙间拉结筋长度不够,放置位置与数量少,且与图纸设计不符合等问题的,发现一处罚款 10000 元,连续发生一个楼 3 次以上的,每次加倍罚款。(七)市建设局,质监站及有关部门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禁止或停用的某些建筑施工方法等在本工地使用和出现的,要立即清出工地和改进施工方法。并处罚款 xx5000 元。(八)施工现场工作人员未戴安全帽、安全带的,其他加工制作现场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按 50100 元/人、次、项处理;(九)安全文明施工不达标者,而且在有关部门告知要求的期限内未整改的,罚款 1000 元;同时要限期整改达标;(十)季节性施工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每次罚款 200 元;有防护措施但未做好此项工作的罚款 100 元(如冬雨季的防护措施等);(十一)质监站检查验收的项目,因质量或其他原因出现不合格、不4 良记录的,罚款 xx5000 元;因质量或其他原因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使我集团公司声誉受到影响且后果严重的,罚款 100000500000 元。(十二)安装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在安装使用中不得以次充好, 如品牌一样,实际质量不实的产品,一经查出类似的情况,除返工外, 罚款 3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