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pdf(6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 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 号)、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 号)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7 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
2、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和管理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遵循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贸行业企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第五条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单位由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确定。第六条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
3、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第七条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进行。第八条第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州(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公告。第九条第九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第十条第十
4、条 企业要从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方面,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制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对于尚未制订评定标准的行业(领域),原则上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并参照有关评定标准进行评定。第二章第二章 申报与考评申报与考评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
5、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二)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 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三)申请二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 1 人。(四)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 2 人。行业评定标准中的企业安全绩效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
6、的,按照本条款执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评审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下同)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 100 分,评审标准如下:一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 90 分(大型集团公司 9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 90 分);二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 75 分(集团公司 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 75 分);三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 60 分。评定标准满分不为 100 分的,按 100 分制折算。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一)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二)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
7、果,经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 1)。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省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州(市)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向所在地州(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符合申请要求的,由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通过随机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三)评审与报告: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
8、审报告(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 2)报送相应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审核。(四)审核与公告: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五)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 3,牌匾样式见附件 4)。第十五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
9、企业应提供的资料:(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书面评审申请;(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不需提供);(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五)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六)主要设备、主要设施、特种设备一览表;(七)工厂平面布置图;(八)重大危险源资料(无重大危险源,可不提供);(九)企业自评报告;(十)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十)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评审单位按照评定标准对申请企业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评审。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
10、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单位资格有效期为3 年。评审资格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评审单位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按省安全监管局的相关要求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省安全监管局对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业绩及其评审人员工作情况每年定期考核。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省安全监管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实行总
11、量控制。申请二级、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省安全监管局的相关规定,于每年 9 月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取得二级、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资格并实际从事评审工作 1 年以上的评审单位,方可增加标准化评审业务范围。需要增加标准化评审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省安全监管局的相关规定于每年 9 月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评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评审人员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的相关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
12、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向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评审单位按照评审程序复评合格后,按照本规定,换发证书、牌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三级企业符合撤销等级条件的,由州(市)安全监管局责令限期整改,收回证书、牌匾。整改期满,经评审单位评审,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牌匾。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第三章第三章 评审程序评审程序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
13、行为规范:(一)评审单位不得自行或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二)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四)加强内部管理,不得以挂靠等名义使用非本评审单位的人员进行评审工作;(五)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六)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活动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指
14、导性标准收费;没有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八)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九)认真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十)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第二十四条 评审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一)评审单位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二)现
15、场评审时,按照申请企业评审的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和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至少由5 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2 名经省安全监管局备案,熟悉评审企业主要生产工艺的评审专家;指定 1 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三)评审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由评审组长说明评审的目的、范围和依据,确定评审计划及评审进度,简要介绍评审的程序和方法。(四)实施评审。评审
16、人员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现场评审,获得客观证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和分值。(五)评审组内部会议。现场评审后,评审负责人应召开内部沟通会议,对照相关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进行评审,对给分点、扣分点、不符合项及对应的评审证据进行汇总,形成一致的公正客观的评价和评分意见,并给出总体评价结论和等级推荐意见。(六)情况通报。在总结会议前,评审组长应事先向企业管理层简要通报评审情况。(七)评审末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企业有关人员参加,宣布评审结果,提出不符合项整改建议。(八)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应依据整改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复核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
17、结论,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第二十五条 现场评审全部结束后,由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内容包括:(一)评审组组长及成员姓名、资格;(二)评审日期;(三)申请企业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联系人;(四)评审的目的、范围和依据;(五)文件评审综述;(六)现场评审综述;(七)得分情况说明、扣分点、整改措施、验证方式及综述;(八)现场评审结果和等级推荐意见;(九)其他需说明的问题。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不
18、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由评审单位根据申请数量情况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当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件 5),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评审组织单位备案;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当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第四章第四章 评审机构与人员管理评审机构与人员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评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无违法行为记录;(二)具备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
19、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四)具有 10 名以上通过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五)具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六)配备有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七)经省安全监管局考核合格。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 6);(二)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复印件);(三)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四)其他相关材料。第
20、三十条第三十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四)通过由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二)具有
21、至少 5 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五)参加由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六)取得评审单位颁发的聘书并在省安全监管局备案。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二)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
22、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三)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四)不擅自更改、简化评审程序及内容;(五)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安全评审单位从业或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审单位;(六)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23、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省安全监管局应做好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州(市)安全监管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应增加对评审单位现场评审工作的抽查频次。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及时提出暂停评审单位对该项目评审工作的书面通知,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应适时对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的考评结果组织抽检。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宣传,营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良好氛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地区和示范园区,并树立相应行业的典型企业,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第三
24、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每月将安全生产标准化成果汇总后,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范围内工贸企业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结果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第六章第六章 罚罚 则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一)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二)在申请、考评过程中存在欺骗、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各级
25、安全监管部门在达标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抽查发现问题要求整改的;(四)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原审核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由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和牌匾:(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一级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所属成员企业 10%以上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发生具有重大影响事故的;(六)安全监管部门在现场抽查时,发现达标企业不符合相关考评标准要求的;(七)一级、二级、三
26、级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半年内需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八)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一)评审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审活动的;(二)评审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审工作中存在重大疏漏的;(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开展企业现场评审的;(四)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五)以挂靠等名义使用非本评审单位的人员进行评审工作的;(六)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的;(七)转包安全标准化评审项目的;(八)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九)拒绝、阻碍安
27、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十)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适用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确定的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和省安全监管局确定的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28、设作出贡献。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确定的评审人员,可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评审工作;经省安全监管局确定的二级企业评审人员,可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评审工作;经省安全监管局确定的三级企业评审人员,只能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工作。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单位可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评审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单位可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单位只能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工作。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附件:1.企
29、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4.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5.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6.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 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
30、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 号)的总体要求,结合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的特点,全面推进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国发201023 号和国办发201111 号文件精神,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着力点,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为依据,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夯实
31、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安全保障。(二)工作原则。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合理确定阶段目标,分阶段分步骤实施。2011 年重点抓好政策法规和评定标准的制订、考评体系的建立及典型示范的创建等基础工作;2012 年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熟一批、评审一批、公告一批,确保 2015 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实现安全达标。2.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抓住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取得突破;区别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创新达标途径,实现共同达标。3.典型引路,全面推进。创建
32、示范地区,树立典型企业,发挥榜样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经验交流,以点带面,推动各地区、各行业企业全面达标。4.法律约束,政策引导。加强相关立法工作,以法律手段督促达标;完善考核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以行政手段推进达标;建立有效激励机制,激发企业自觉性,以经济手段引导达标。5.企业为主,政府推动。立足企业创建为主,注重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加强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调动各级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安全达标工作。(三)工作目标。1.全面实现安全达标。工贸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2013 年底前,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实现安全达标;2
33、015 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实现安全达标。2.安全状况明显改善。一般事故隐患能够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整治或监控,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得到提高,“三违”现象得到有效禁止,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防范事故能力明显加强。3.各类事故明显下降。较大以上事故明显下降,各类伤亡事故不断下降,2015 年工贸企业事故总死亡人数比 2010 年下降 12.5%以上,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创造条件、奠定基础。二、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要途径(一)制订工作方案。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摸清本地区工贸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数量、规模、种类、从业人员、生产工艺和安全管理等,并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
34、本地区规模以上企业三年达标、所有企业五年达标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 2011 年 6 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二)建立和完善评定标准体系。1.按照“既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又符合国情”的原则,充分发挥有关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大型企业的技术优势,完善危险性较大和重点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在已发布轧钢、冶金焦化、烧结球团、铁合金、氧化铝、电解铝、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基础上,2011 年底前抓紧完成炼铁、炼钢、冶金煤气、有色重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延压加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机械制造、造纸、家具、白酒、啤酒、乳制品、食品、纺
35、织、烟草、商业、现代物流商贸等评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随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不断深入,进一步制订、细化、完善和提高各行业的评定标准。2.为保证评定标准的统一性和评定结果的可对比性,对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制订的评定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对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尚未制订评定标准的行业(领域),原则上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并参照有关评定标准,进行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定。(三)建立和健全考评体系。1.制定考评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对考评过程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主要包括:企业自评和申请、评审
36、组织单位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和公告、安全监管部门或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可制订该考评办法的实施细则;对规模以下企业的考评工作,要创新方式方法,简化程序和内容,提高工作效率。2.确定评审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省级安全监管局综合考虑本地企业类型、数量和分布情况,以及评审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技术力量等因素确定,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沈阳、广州、宁波三个试点城市可以自行确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并报所在
37、地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试点城市诸城市的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山东省安全监管局给予政策倾斜。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发挥安全评价机构的作用,原则上具备工贸企业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经省级安全监管局认可后,可以参加相应企业的评审工作。各评审单位都应有一定数量经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的评审人员。3.加强考评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程序,严格考评流程控制,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管理,规范考评工作,严把考评质量关。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评审单位,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取消评审资格。(四)加大
38、培训工作力度。1.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法规、标准的宣贯培训,把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宣贯培训工作列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企业教育培训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以培训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2.要加强企业培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层次、分专业开展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重点解决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思想认识和关键问题。企业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基层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按照安全规程作业的意识和技能,促进岗位达标。3.要加强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省级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省级以下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
39、标准化的内涵和意义、考评制度和程序等。4.要加强评审人员的培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培训师资和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人员的培训,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评定标准和考评程序等。(五)树立典型示范。1.根据产业分布和经济特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在广州市、沈阳市、宁波市和山东省诸城市等地区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城市试点。试点城市要大胆先行先试,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创新达标模式,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全国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每个行业选择
40、 2 至 4 家大型企业或行业领先企业作为典型企业,为同类企业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树立标杆和样板,为评定标准的制修订、加快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接提供技术支持,为企业之间的交流提供平台。3.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地区和示范园区,在每个行业树立多家典型企业,以点带面,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六)推进达标建设。1.各地要按照达标工作方案的安排和要求,指导和督促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评审工作,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防止搞形式、走过场。2.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的技术力量,或聘请
41、熟悉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单位或专家开展技术咨询,对照相关评定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深入查找隐患和问题,认真加以整改,确保企业通过自评达到评定标准的要求,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3.国有企业和行业领先企业要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推动下属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原则上以集团公司或上市股份公司为主体申报达标评级,实现整个企业的全面达标。4.鼓励大型企业发挥带动辐射作用,在采购招标过程中逐步把关联企业和配套企业安全达标作为必要条件,带动关联企业和配套企业实现共同达标。5.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要从基础、基层抓起,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生产的基础作用,切实加
42、强班组安全建设,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能,杜绝“三违”行为,实现岗位达标,以岗位达标推动企业达标。6.建立长效机制。已经达标的企业,要进一步巩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果,做到持续改进和升级,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三、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协调联动,落实经费,周密安排,科学实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专门的机构和人员,集中精力抓好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带动其他各项安全监管工作。(二)加强检查指导。
43、一是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工作方案的落实,加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度,及时掌握达标进展情况,提高达标进度和质量。二是通过举办宣贯培训班、组织专家现场咨询等方式,寓服务于监管之中,深入企业宣传辅导、答疑解惑,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的新问题,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有效的指导服务。三是适时组织召开不同形式、层次、行业和区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场交流会、专题座谈会,交流经验,分析原因,制定对策,分类指导,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三)建立约束机制。一是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社会公共管理,促进
44、企业转型升级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地方各级政府及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工作中。二是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依法促进安全达标。抓住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修订、起草的契机,在法规层面上作出规定,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法制范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加大部门规章制定工作力度,抓紧制定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建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三是将安全达标与安全行政许可、监管频次和行政处罚等挂
45、钩,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强化安全监管促进安全达标。四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投产后半年内其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要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的要求。(四)健全激励机制。一是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激励机制等政策措施,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项目立项审批(核准)、采购招投标、保险费率、融资贷款、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现代管理企业评定、劳模评选和企业申报上市、上市公司增发等涉及企业利益和企业荣誉的事项挂钩。二是充分发挥安全监管部门的作用,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监管执法、评优评先、奖惩考核、事故处理及“安康杯”竞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等有机结
46、合起来,区别对待达标企业和未达标企业,有效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工具,加强对工作进展的实时管理,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动态信息,提高考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六)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一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思想内涵、目的意义的宣传,使社会各界达成共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对每批经考评达标的企业,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并加强对达标企业的正面宣传,使达标企业为社会所了解,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得实惠,并带动其他企业做好安全达标工作。三是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在规定时间
47、不达标的企业,要在媒体公开曝光,促使企业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云政办发20101572010157 号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抓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1充分
48、认识通知的重大意义。通知是国务院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继2004 年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后的又一纲领性文件,特别是在我省工业化加速发展时期,抓好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连续 6 年实现了国务院下达的各项控制目标,但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到位,不能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
49、二是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甚至无视安全,非法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三是我省企业“小、散、差、乱”现象突出,企业规模小、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管理水平差、人员素质低;四是重点建设项目多,安全生产“三同时”不落实,存在大量隐患。为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抓好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2明确目标任务。坚持安全发展,紧紧围绕“转方式、调结构、促转变”,突出“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目标,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重点工程、冶金等行业花爆竹、民用爆炸物
50、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重点工程、冶金等行业(领域领域)为重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制推行安全技术装备,改善安全条件,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严格安全准入、严格安全监管、严厉责任追究、加强应急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实现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3抓好学习培训。各级政府要组织对通知的专题学习,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年内对监管行业(领域)的所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