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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驻沪办事机构手续一、设立驻沪办事机构的条件:1、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办事处;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设立联络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工作处;2、有专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房屋租赁期须一年以上)。二、设立驻沪办事机构所需要的材料:1、申请设立驻上海办事处:须持派出单位给上海市政府的公函,公函内容:办事机构的业务范围及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行政级别、人员编制、办公地址、负责人等。2、申请设立驻上海联络处:a.须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委的批准件。b.派出单位给
2、上海市政府的公函(内容同上一条)。c.其上级单位驻上海办事处出具同意挂靠的函。3、申请设立驻上海工作处:a.须持派出单位给本市区、县政府的公函(内容同上),b.其上级单位的批准件,c.其上级单位驻上海联络处(若无,则由省(市)级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出具同意挂靠的函。三、设立驻沪办事机构的程序:1、申请设立驻沪办事机构的单位可在网上填写或到市(区、县)协作办公室领取设立驻沪办事机构登记表并提交上述所需材料。2、市(区、县)政府协作办公室核查无误后出具驻沪办事机构登记证。四、设立驻沪办事机构的承办部门:市(区、县)政府协作办公室是设立驻沪办事机构的承办部门。外省市单位在上海设立办事处、联络处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联络处设在浦东新区的由浦东新区协作办公室)办理。外省市单位在上海设立工作处,根据其办公地址,由各区、县政府协作办公室办理。五、市(区、县)政府协作办公室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