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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制度】乡镇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乡镇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会计档案是指财务计划、单位预算、经济合同以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我镇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把会计档案管好。二、会计档案要设专人负责保管。由财务室按照归档的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三、外单位人员、单位其他办公室人员查阅会计档案时,视情况须经单位领导批准。调阅查帐时,档案原件一般不予借出,如因工作需
2、要必须借出时,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按期归还。四、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各种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保管期限为15年,总帐15年,明细帐及登记簿15年,月、季报表保管5年,年终决算报表永久性保管。五、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财务室提出销毁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单位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室保管至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六、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认真进行清点和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销毁情况书面报告单位领导。七、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