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04∕T 65-2023 城市容貌质量管理规范(攀枝花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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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9 1.0 2 0C C S P 5 3D B 51 04四 川 省(攀 枝 花 市)地 方 标 准D B 5 1 0 4/T 6 5 2 0 2 3城 市 容 貌 质 量 管 理 规 范2 0 2 3-0 2-1 6 发 布 2 0 2 3-0 3-1 7 实 施攀 枝 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1 0 4/T 6 5 2 0 2 31目 次前 言.21 范 围.3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3 术 语 和 定 义.34 管 理 分 类.45 精 细 化 管 理.1 1参 考 文 献.1 3D B 5 1 0 4/T 6 5 2 0 2 32前 言

2、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 草。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攀 枝 花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张 国 锷、马 鹤 松、夏 雪、张 浏 翔、孙 克 春。本 文 件 首 次 制 定 发 布。D B 5 1 0 4/T 6 5 2 0 2 33城 市 容 貌 质

3、量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攀 枝 花 市 城 市 容 貌 质 量 管 理 的 分 类 和 精 细 化 管 理 等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攀 枝 花 市 城 区 及 其 他 实 行 城 市 化 管 理 的 区 域。米 易 县、盐 边 县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4、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1 8 4 8 3 饮 食 业 油 烟 排 放 标 准G B 5 0 4 4 9 城 市 容 貌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城 市 容 貌 管 理 U r b a n a p p e a r a n c e m a n a g e m e n t保 持 城 市 道 路、街 巷、公 共 场 所、公 共 设 施 和 建(构)筑 物、广 告 标 志 等 处 所 和 设 施 整 洁 完 好、规范 有 序 所 进 行 的 管 理 活 动。3.2城 市 管 理 精 细 化 示 范 街 区

5、 D e m o n s t r a t i o n b l o c k o f f i n e u r b a n m a n a g e m e n t精 细 化 管 理 程 度 按 最 高 标 准 执 行 的 街 道。3.3党 政 机 关 集 中 区 P a r t y a n d g o v e r n m e n t o r g a n c o n c e n t r a t i o n a r e a含 市 委、市 人 大、市 政 府、市 政 协 集 中 区 域 及 各 区 委、人 大、区 政 府(管 委 会)、区 政 协 集 中 驻 地。3.4商 业 集 中 区 C o m m

6、e r c i a l c o n c e n t r a t i o n a r e a各 区 域 相 对 繁 华,商 业 相 对 集 中 区 域。3.5D B 5 1 0 4/T 6 5 2 0 2 34主 干 道 M a i n r o a d由 市 政 设 施 服 务 中 心 管 辖 的 城 市 主 要 道 路。3.6次 干 道 S e c o n d a r y t r u n k r o a d由 区、管 委 会 管 辖 的 城 市 次 要 道 路。3.7特 定 区 域 S p e c i f i c a r e a s城 区 内 支 路、背 街 小 巷、烧 烤 城、划 定 允 许

7、 临 时 摆 摊 的 便 民 服 务 点 等 位 置。4 管 理 分 类根 据 城 市 精 细 化 管 理 原 则,将 本 市 城 区 及 其 他 实 行 城 市 化 管 理 的 区 域 划 分 为 城 市 管 理 精 细 化 示 范 街区、党 政 机 关 集 中 区、商 业 集 中 区、主 干 道、次 干 道、特 定 区 域 按 照 不 同 标 准 对 建 筑 物 外 立 面、店 面、环 境 卫 生、园 林 绿 化、市 容 秩 序、道 路 及 公 共 设 施、门 前 五 包 等 方 面 进 行 管 理。4.1 城 市 管 理 精 细 化 示 范 街 区 管 理4.1.1 建 筑 物 外 立

8、面4.1.1.1 建(构)筑 物 保 持 墙 体(外 形)完 好、整 洁,保 持 设 计 建 造 时 的 形 态 和 色 彩,无 明 显 污 迹,无 残 损、脱 落、严 重 变 色,无 乱 挂、乱 贴、乱 涂、乱 刻。不 洁、破 残、斑 驳 的 墙 体 外 立 面 应 及 时 整 修。无 废 弃 附 着 物。4.1.1.2 临 街 建(构)筑 物 无 违 法 搭 建,沿 街 建 筑 无 违 规 破 墙 开 店。4.1.1.3 城 市 建(构)筑 物 临 街 阳 台、平 台、外 走 廊 及 窗 外 禁 止 悬 挂、堆 放 影 响 市 容 市 貌 物 品。4.1.1.4 禁 止 建(构)筑 物 临

9、 街 外 立 面 或 顶 部 安 装 外 置 式 防 护 栏(窗)。4.1.1.5 建(构)筑 物 临 街 外 立 面 安 装 的 空 调 外 机(含 排 水 管)应 当 遵 循 横 平 竖 直 的 原 则 规 范 设 置。同 时,安 装 应 牢 固 安 全,高 度 不 低 于 2 米,并 要 求 设 置 挡 板 予 以 遮 挡,保 持 其 外 观 清 洁。空 调 冷 凝 水 应接 入 排 水 管 道,不 得 随 意 排 放,冷 凝 水 管 应 隐 蔽 设 置。4.1.1.6 建(构)筑 物 不 得 违 章 搭 建 附 属 设 施。不 得 随 意 改 变 城 市 建 筑 物 外 观。施 工 时

10、 要 设 置 围 档,做 到 整 洁 美 观,不 裸 露 装 潢 材 料 并 及 时 清 运 装 潢 垃 圾。4.1.1.7 附 着 在 建(构)筑 物 墙(立)面 上 的 各 类 管 线、缆 线 设 置 整 齐、美 观,无 乱 拉 乱 挂 现 象。建筑 物 管 线、下 水 道 系 统 要 设 有 防 范 病 媒 生 物 侵 害 的 设 施。4.1.1.8 建(构)筑 物 外 墙 和 其 他 外 部 设 施,地 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督 促 业 主 定 期 清 洗,外 墙 面 砖、装 饰 板、玻 璃 幕 墙 清 洗 每 年 不 少 于 1 次,石 料 幕 墙

11、至 少 每 三 年 清 洗 1 次,建 筑 外 墙 涂 料 应 每3-5 年 粉 刷 1 次(文 物 除 外),涂 料 颜 色 应 与 原 建 筑 外 墙 颜 色 相 近 或 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局 部 出 现 污 染的,应 及 时 清 洗 或 粉 刷。D B 5 1 0 4/T 6 5 2 0 2 354.1.1.9 临 街 建 筑 物 一 般 不 得 设 置 遮 阳(雨)篷,确 需 设 置 的,应 全 路 段 规 格 统 一、颜 色 协 调,高 度不 低 于 2.4 米,基 本 保 持 在 一 个 水 平 线 上,不 得 妨 碍 绿 化 生 长 和 人 车 通 行,陈 旧 破

12、损 的 要 及 时 维 修 更 换。4.1.1.1 0 道 路 两 侧 的 用 地 分 界 一 般 不 得 设 置 实 体 围 墙,应 设 置 透 景 围 墙、绿 篱、栅 栏 等 形 式,绿 篱、栅 栏 的 高 度 不 宜 超 过 1.6 m。不 适 宜 建 设 透 景 围 墙 的 路 段(单 位),要 将 现 有 实 体 墙 进 行 设 计 和 修 缮,形 成 别 具 特 色 的 文 化 墙,并 保 持 墙 体 常 年 常 新 无 污 染。4.1.1.1 1 安 装 在 建(构)筑 物 上 的 各 类 灯 饰、灯 具 等 设 施 功 能 完 好、无 破 损,灯 具 及 射 灯 立 柱 无 机

13、 械损 伤、变 形,灯 具 及 射 灯 立 柱 无 积 尘、无 脱 漆、无 污 渍。4.1.1.1 2 禁 止 将 自 来 水 龙 头 设 置 在 主 次 道 路 以 及 附 属 公 共 场 地 上,禁 止 将 油 烟 口、污 水 井 口、炉 口 等排 污 口 面 向 街 道。已 经 设 置 的 应 当 限 期 整 改。4.1.1.1 3 建(构)筑 物 外 立 面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和 招 牌 的 应 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符 合 攀 枝 花 市 城 区户 外 广 告 专 项 规 划 要 求,并 按 照 城 市 户 外 广 告 和 招 牌 设 施 管 理 规 范 执

14、行。4.1.2 店 面保 持 临 街 立 面、墙 面、附 属 设 施、屋 顶 容 貌 整 洁 美 观,无 乱 贴、乱 画、乱 挂 现 象,并 及 时 清 除 乱 贴、乱 画 等 各 类 小 广 告。外 观 整 洁 完 好,墙 体 立 面、橱 窗、牌 匾、灯 箱 广 告、门 面 号、遮 阳(雨)蓬、空 调外 机 和 排 水(气)管 等 符 合 规 范 要 求;门 牌 号、门 前 广 告 牌 招 牌 文 字 规 范,无 错 别 字、缺 字 现 象;及 时维 修 或 拆 装 残 墙 断 壁,修 复 责 任 区 内 的 损 坏 地 面。4.1.3 环 境 卫 生4.1.3.1 车 行 道:道 路 整

15、体 清 洁 见 本 色,无 积 水、无 垃 圾 杂 物 和 其 他 污 渍;路 沿 石 立 面、交 通 隔 离 设施 和 边 沟 边 角 干 净 整 洁。4.1.3.2 人 行 道:无 垃 圾 杂 物、污 水 横 流 和 其 他 污 渍,无 乱 张 贴、乱 涂 画。4.1.3.3 绿 带 树 圈:除 泥 土 和 新 鲜 落 叶 外 无 垃 圾 杂 物。4.1.3.4 道 路 两 侧:连 接 道 应 与 所 在 道 路 的 人 行 道 保 持 相 同 保 洁 质 量,视 线 范 围 内 无 暴 露 垃 圾 和 卫 生死 角。4.1.3.5 桥 梁、车 行 隧 道、人 行 过 街 设 施:应 与

16、所 连 接 道 路 保 持 相 同 保 洁 质 量。4.1.3.6 垃 圾 收 集 容 器:果 皮 箱 符 合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要 求。果 皮 箱 整 洁,周 边 地 面 无 污 渍、无 抛 洒、垃圾 箱 内 垃 圾 不 得 超 过 容 量 的 5 0%。4.1.3.7 公 共 卫 生 间 必 须 设 置 无 障 碍 设 施,标 志 标 识 设 置 规 范;免 费 开 放;室 内 灯 具 净、牌 匾 净、周边 环 境 净;墙 面 无 污 渍、无 灰 网,便 池 无 粪 迹,立 面 无 乱 画,地 面 无 杂 物;管 理 间 干 净 整 洁。公 厕 外 5米 范 围 内 无 堆 积 物、

17、无 垃 圾 杂 物,外 墙 无 小 广 告。4.1.3.8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点 建 设 应 根 据 周 边 人 口 及 区 域 条 件 合 理 设 置 独 立 式 带 洗 手、照 明 等 功 能 的 生 活垃 圾 分 类 亭(棚);鼓 励 有 条 件 的 设 置 智 慧 化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亭。生 活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必 须 密 闭,周 边 干净 整 洁,无 蚊 蝇。按 分 类 标 准 准 确 投 放 垃 圾,垃 圾 容 器 不 得 出 现 爆 桶。4.1.4 园 林 绿 化主 题 景 点 景 观 设 计 艺 术 形 式 多 样、色 系 丰 富,沿 街 重 点 建 筑

18、及 沿 口 均 布 置 有 开 花 植 物,全 年 街 道 开D B 5 1 0 4/T 6 5 2 0 2 36花 时 间 占 比 大 于 等 于 5 0%,乡 土 植 物 应 用 占 比 8 0%,开 花 乔 灌 木 占 比 3 0%,年 度 鲜 花 摆 放 量 5 万盆,年 度 鲜 花 更 换 次 数 2 次。4.1.5 市 容 秩 序示 范 街 不 得 擅 自 设 置 市 场、便 民 服 务 点。不 应 倚 门 经 营、占 道 经 营。4.1.6 道 路 及 公 共 设 施道 路(人 行 道)平 整、无 坑 洼,道 路 完 好 率 1 0 0%,隔 离 栏、标 识 标 牌、各 类 箱

19、体、立 杆、交 通 信号 设 施 等 附 属 设 施 完 好、干 净、整 洁,无 井 盖 缺 失;路 灯 等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完 好、及 时 开 启,装 灯 率 1 0 0%,亮 灯 率 1 0 0%;城 市 隧 道、地 下 通 道 等 设 施 通 风 情 况 良 好,内 部 无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4.1.7 门 前 五 包1 0 0%商 家(单 位)签 订 门 前 五 包 协 议,并 切 实 落 实 相 关 管 理 责 任。4.1.7.1 包 卫 生:达 到 门 前 环 境 干 净、整 洁,街 面 及 店 铺 无 烟 头、纸 屑、瓜 皮 果 核、污 水、口 痰 等,不 得

20、乱 堆 乱 倒 垃 圾,乱 泼 污 水,乱 丢 乱 扔,随 地 便 溺 等;自 备 保 洁 用 具 和 垃 圾 容 器,所 有 垃 圾 均 倒 入 垃圾 容 器 内,无 散 堆 垃 圾 现 象。4.1.7.2 包 秩 序:门 前 无 乱 堆、乱 占、乱 摆 摊 点,无 店 外 经 营、店 外 加 工 等 行 为。未 经 批 准,不 得 擅自 在 店 外 设 置 摊 点 或 允 许 他 人 设 置 摊 点,经 许 可 设 立 的 摊 点 或 摆 放 物 品 应 按 规 定 时 间、地 点、形 式 摆 放,做 到 整 齐 美 观;车 辆 停 放 入 线,方 向 统 一,整 齐 美 观,不 得 乱

21、停 乱 放;对 影 响 公 共 秩 序(如 赤 背、打 牌、下 棋 和 卧 椅 睡 觉 等)的 行 为 进 行 劝 阻,劝 阻 不 听 的 及 时 报 告 有 关 部 门。4.1.7.3 包 整 洁:保 持 临 街 立 面、墙 面、附 属 设 施、屋 顶 容 貌 整 洁 美 观,无 乱 贴、乱 画、乱 挂 现 象,并 及 时 清 除 乱 贴、乱 画 等 各 类 小 广 告。建 筑 物 外 观 整 洁 完 好,墙 体 立 面、橱 窗、牌 匾、灯 箱 广 告、门 面号、遮 阳(雨)蓬、空 调 外 机 和 排 水(气)管 等 符 合 规 范 要 求;门 牌 号、门 前 广 告 牌 招 牌 文 字 规

22、 范,无错 别 字、缺 字 现 象;及 时 维 修 或 拆 装 残 墙 断 壁,修 复 责 任 区 内 的 损 坏 地 面。4.1.7.4 包 绿 化:爱 护 门 前 绿 化 带,自 觉 遵 守 攀 枝 花 市 城 市 绿 化 条 例。不 占 用 绿 化 带、不 破 坏 绿化 植 物、不 污 染 绿 化 带 土 壤,严 禁 在 绿 化 带 内 晾 晒 拖 把、停 放 车 辆、堆 放 物 品、倾 倒 污 水 等。及 时 劝 阻损 坏 城 市 绿 地 和 绿 化 设 施 的 行 为,劝 阻 不 停 的 及 时 报 告 有 关 部 门。4.1.7.5 包 设 施:配 合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管

23、护 好 责 任 区 范 围 内 的 人 行 道、路 灯、井 盖、环 卫 果 皮 箱、垃 圾箱、路 牌 等 市 政 公 用 设 施;无 侵 占、损 坏 或 者 擅 自 拆 除、搬 移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现 象;无 擅 自 挖 掘、擅 自 乱搭 乱 建 行 为。4.2 党 政 机 关 集 中 区 管 理4.2.1 建 筑 物 外 立 面整 体 庄 重、肃 穆,有 一 定 文 化 气 息,并 符 合 本 文 件 4.1.1 规 定 的 要 求。4.2.2 店 面应 符 合 本 文 件 4.1.2 规 定 的 要 求。4.2.3 环 境 卫 生应 符 合 本 文 件 4.1.3 规 定 的 要

24、求。D B 5 1 0 4/T 6 5 2 0 2 374.2.4 园 林 绿 化应 符 合 本 文 件 4.1.4 规 定 的 要 求,且 路 面 停 车 场 为 林 荫 停 车 场。4.2.5 市 容 秩 序应 符 合 本 文 件 4.1.5 规 定 的 要 求。4.2.6 道 路 及 公 共 设 施应 符 合 本 文 件 4.1.6 规 定 的 要 求。4.2.7 门 前 五 包应 符 合 本 文 件 4.1.7 规 定 的 要 求。4.3 商 业 集 中 区 管 理4.3.1 建 筑 物 外 立 面以 时 尚 为 主,亮 化 充 足,并 符 合 本 文 件 4.1.1 规 定 的 要

25、求。4.3.2 店 面并 符 合 本 文 件 4.1.2 规 定 的 要 求。4.3.3 环 境 卫 生垃 圾 箱 内 垃 圾 不 得 超 过 容 量 的 6 0%,并 符 合 本 文 件 4.1.3 规 定 的 要 求。4.3.4 园 林 绿 化联 排 花 箱 开 花 藤 本 运 用 占 比 4 0%且 修 剪 及 时;景 观 造 型 植 物 运 用 占 比 3 0%;年 度 开 展 花 展 次 数 2 次;周 边 堡 坎 立 体 绿 化 覆 盖 率 大 于 等 于 8 0%;景 观 水 系 禁 止 畜 禽 养 殖、无 异 味;商 业 文 化 I P 植 雕展 示 活 泼 有 趣。4.3.5

26、 市 容 秩 序商 务 集 中 区 经 批 准 经 审 批 划 定 的 临 时 户 外 占 道 经 营 区 应 边 界 清 楚、标 识 清 楚,经 营 区 整 齐、干 净、有 序。4.3.6 道 路 及 公 共 设 施道 路(人 行 道)平 整、无 坑 洼,道 路 完 好 率 9 8%,隔 离 栏、标 识 标 牌、各 类 箱 体、立 杆、交 通 信号 设 施 等 附 属 设 施 完 好、干 净、整 洁,无 井 盖 缺 失;路 灯 等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完 好、及 时 开 启,装 灯 率 1 0 0%,亮 灯 率 9 9%;城 市 隧 道、地 下 通 道 等 设 施 通 风 情 况 良 好

27、,内 部 无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4.3.7 门 前 五 包应 符 合 本 文 件 4.1.7 规 定 的 要 求。4.4 主 干 道4.4.1 建 筑 物 外 立 面D B 5 1 0 4/T 6 5 2 0 2 38外 墙 面 砖、装 饰 板、玻 璃 幕 墙 清 洗 每 2 年 不 少 于 1 次,石 料 幕 墙 至 少 每 3 年 清 洗 1 次,建 筑 外 墙 涂料 应 每 4-7 年 粉 刷 1 次(文 物 除 外)。并 符 合 本 文 件 4.1.1 规 定 的 要 求。4.4.2 店 面应 符 合 本 文 件 4.1.2 规 定 的 要 求。4.4.3 环 境 卫 生4.

28、4.3.1 车 行 道:道 路 整 体 清 洁 见 本 色,无 积 水、无 垃 圾 杂 物 和 其 他 污 渍;每 平 方 米 可 见 有 色 垃 圾(包括 纸 屑、烟 头、果 核、果 皮、砖 瓦 碎 屑 等)不 大 于 5 处。4.4.3.2 人 行 道:无 垃 圾 杂 物、污 水 横 流 和 其 他 污 渍,无 乱 张 贴、乱 涂 画;每 平 方 米 可 见 有 色 垃 圾(包括 纸 屑、烟 头、果 核、果 皮、砖 瓦 碎 屑 等)不 大 于 3 处。4.4.3.3 绿 带 树 圈:除 泥 土 和 新 鲜 落 叶 外 无 垃 圾 杂 物。4.4.3.4 道 路 两 侧:连 接 道 应 与

29、所 在 道 路 的 人 行 道 保 持 相 同 保 洁 质 量,视 线 范 围 内 无 暴 露 垃 圾 和 卫 生死 角。4.4.3.5 桥 梁、车 行 隧 道、人 行 过 街 设 施:应 与 所 连 接 道 路 保 持 相 同 保 洁 质 量。4.4.3.6 垃 圾 收 集 容 器:果 皮 箱 符 合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要 求。果 皮 箱 整 洁,周 边 地 面 无 污 渍、无 抛 洒、垃圾 箱 投 放 口 不 得 堵 塞。4.4.3.7 公 共 卫 生 间 必 须 设 置 无 障 碍 设 施,标 志 标 识 设 置 规 范;开 放 时 间 不 低 于 1 8 小 时,保 洁 周 期

30、不大 于 3 0 分 钟;室 内 灯 具 净、牌 匾 净、周 边 环 境 净;墙 面 无 污 渍、无 灰 网,便 池 无 粪 迹,立 面 无 乱 画,地 面 无 杂 物;管 理 间 干 净 整 洁。公 厕 外 5 米 范 围 内 无 堆 积 物、无 垃 圾 杂 物,外 墙 无 小 广 告。4.4.3.8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点 建 设 应 根 据 周 边 人 口 及 区 域 条 件 合 理 设 置 独 立 式 带 洗 手、照 明 等 功 能 的 生 活垃 圾 分 类 亭(棚);鼓 励 有 条 件 的 设 置 智 慧 化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亭。生 活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必 须 密

31、 闭,周 边 干净 整 洁,无 蚊 蝇。按 分 类 标 准 准 确 投 放 垃 圾,垃 圾 容 器 不 得 出 现 爆 桶。4.4.4 园 林 绿 化行 道 树 木 生 长 健 壮;修 剪 合 理,无 缺 苗 断 空;无 萌 枝 蘖 芽,无 病 虫 害,无 枯 死 枝,无 枯 死 树,树 上无 悬 挂 物;剪 型 树 造 型 美 观;绿 篱 修 剪 线 条 清 晰,无 缺 苗 断 空。花 卉 生 长 正 常,无 病 虫 害,观 赏 效 果 明显。园 林 设 施 完 好,整 洁 干 净,及 时 维 修 整 饰,无 破 损。4.4.5 市 容 秩 序4.4.5.1 主 干 道 不 得 擅 自 设

32、置 便 民 服 务 点 等 零 时 摊 点。4.4.5.2 市 场 出 入 口 设 置 在 不 应 设 置 在 主 干 道。已 设 置 的,应 保 证 无 车 辆 停 放、无 占 到 经 营,环 境 干净 整 洁。4.4.5.3 禁 止 倚 门 经 营、占 道 经 营。4.4.6 道 路 及 公 共 设 施道 路 及 公 共 设 施 道 路(人 行 道)平 整、无 坑 洼,道 路 完 好 率 9 6%,隔 离 栏、标 识 标 牌、各 类 箱 体、立 杆、交 通 信 号 设 施 等 附 属 设 施 完 好、干 净、整 洁,无 井 盖 缺 失;路 灯 等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完 好、及 时 开

33、 启,D B 5 1 0 4/T 6 5 2 0 2 39装 灯 率 9 8%,亮 灯 率 9 9%;城 市 隧 道、地 下 通 道 等 设 施 通 风 情 况 良 好,内 部 无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4.4.7 门 前 五 包9 5%商 家(单 位)签 订 门 前 五 包 协 议,并 切 实 落 实 相 关 管 理 责 任。并 符 合 本 文 件 4.1.7 规 定 的 要 求。4.5 次 干 道4.5.1 建 筑 物 外 立 面外 墙 面 砖、装 饰 板、玻 璃 幕 墙 清 洗 每 3 年 不 少 于 1 次,石 料 幕 墙 至 少 每 3 年 清 洗 1 次,建 筑 外 墙 涂料

34、 应 每 5 7 年 粉 刷 1 次(文 物 除 外)。并 符 合 本 文 件 4.1.1 规 定 的 要 求。4.5.2 店 面应 符 合 本 文 件 4.1.2 规 定 的 要 求。4.5.3 环 境 卫 生4.5.3.1 车 行 道:道 路 整 体 清 洁 见 本 色,无 积 水、无 垃 圾 杂 物 和 其 他 污 渍;每 平 方 米 可 见 有 色 垃 圾(包括 纸 屑、烟 头、果 核、果 皮、砖 瓦 碎 屑 等)不 大 于 8 处。4.5.3.2 人 行 道:无 垃 圾 杂 物、污 水 横 流 和 其 他 污 渍,无 乱 张 贴、乱 涂 画;每 平 方 米 可 见 有 色 垃 圾(包

35、括 纸 屑、烟 头、果 核、果 皮、砖 瓦 碎 屑 等)不 大 于 5 处。4.5.3.3 树 圈 内 除 泥 土 和 新 鲜 落 叶 外 无 垃 圾 杂 物。绿 带 内 每 平 方 米 可 见 有 色 垃 圾(包 括 纸 屑、烟 头、果 核、果 皮、砖 瓦 碎 屑 等)不 大 于 5 处。4.5.3.4 道 路 两 侧:连 接 道 应 与 所 在 道 路 的 人 行 道 保 持 相 同 保 洁 质 量,视 线 范 围 内 无 暴 露 垃 圾 和 卫 生死 角。4.5.3.5 桥 梁、车 行 隧 道、人 行 过 街 设 施:应 与 所 连 接 道 路 保 持 相 同 保 洁 质 量。4.5.3

36、.6 垃 圾 收 集 容 器:果 皮 箱 符 合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要 求。果 皮 箱 整 洁,周 边 地 面 无 污 渍、无 抛 洒、垃圾 箱 投 放 口 不 得 堵 塞。4.5.3.7 公 共 卫 生 间 必 须 设 置 无 障 碍 设 施,标 志 标 识 设 置 规 范;开 放 时 间 不 低 于 1 6 小 时,保 洁 周 期 不大 于 6 0 分 钟;室 内 灯 具 净、牌 匾 净、周 边 环 境 净;墙 面 无 污 渍、无 灰 网,便 池 无 粪 迹,立 面 无 乱 画,地 面 无 杂 物;管 理 间 干 净 整 洁。公 厕 外 5 米 范 围 内 无 堆 积 物、无 垃 圾

37、 杂 物,外 墙 无 小 广 告。4.5.3.8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点 建 设 应 根 据 周 边 人 口 及 区 域 条 件 合 理 设 置 独 立 式 带 洗 手、照 明 等 功 能 的 生 活垃 圾 分 类 亭(棚);鼓 励 有 条 件 的 设 置 智 慧 化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亭。生 活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必 须 密 闭,周 边 干净 整 洁,无 蚊 蝇。按 分 类 标 准 准 确 投 放 垃 圾,垃 圾 容 器 不 得 出 现 爆 桶。4.5.4 园 林 绿 化行 道 树 生 长 健 壮 修 剪 合 理,无 缺 苗 断 空;无 病 虫 害,无 枯 死 树;绿 篱 修

38、 剪 线 条 清 晰,无 缺 苗 断 空。花 卉 生 长 正 常,无 病 虫 害,观 赏 效 果 明 显。4.5.5 市 容 秩 序4.5.5.1 商 品 交 易 市 场 应 保 持 场 内 和 周 围 环 境 整 洁,并 合 理 设 置 垃 圾 收 集 容 器。D B 5 1 0 4/T 6 5 2 0 2 31 04.5.5.2 夜 市、便 民 摊(亭)等 应 在 不 影 响 市 容、交 通 前 提 下,统 筹 安 排,定 时 定 点 经 营,保 持 经 营场 地 整 洁,摊 贩 应 随 时 收 集 经 营 中 产 生 的 废 弃 物,保 持 经 营 场 地 整 洁。4.5.5.3 居 民

39、 区 不 得 经 营 石 材、铝 合 金、防 盗 窗 和 木 器 等 制 作 加 工 业 务,底 层 住 宅 不 得 改 变 使 用 性 质开 设 饭 店、歌(舞)厅 等 造 成 油 烟、噪 声 污 染 的 经 营 场 所。4.5.6 道 路 及 公 共 设 施道 路(人 行 道)平 整、无 坑 洼,道 路 完 好 率 9 6%,隔 离 栏、标 识 标 牌、各 类 箱 体、立 杆、交 通 信号 设 施 等 附 属 设 施 完 好、干 净、整 洁,无 井 盖 缺 失;路 灯 等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完 好、及 时 开 启,装 灯 率 9 8%,亮 灯 率 9 5%;城 市 隧 道、地 下 通

40、 道 等 设 施 通 风 情 况 良 好,内 部 无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4.5.7 门 前 五 包9 0%商 家(单 位)签 订 门 前 五 包 协 议,并 切 实 落 实 相 关 管 理 责 任。并 符 合 本 文 件 4.1.7 规 定 的 要 求。4.6 特 定 区 域4.6.1 建 筑 物 外 立 面外 墙 面 砖、装 饰 板、玻 璃 幕 墙 清 洗 每 3 年 不 少 于 1 次,石 料 幕 墙 至 少 每 3 年 清 洗 1 次,建 筑 外 墙 涂料 应 每 6-8 年 粉 刷 1 次(文 物 除 外)。并 符 合 本 文 件 4.1.1 规 定 的 要 求。4.6.2

41、店 面应 符 合 本 文 件 4.1.2 规 定 的 要 求。4.6.3 环 境 卫 生4.6.3.1 根 据 实 际 开 市 时 全 程 实 施 清 扫 保 洁,路 面 可 见 有 色 垃 圾(包 括 纸 屑、烟 头、果 核、果 皮、菜叶、砖 瓦 碎 屑 等)每 平 方 米 不 得 大 于 8 处。闭 市 时 必 须 进 行 普 扫,达 到 应 用 管 理 区 域 标 准。4.6.3.2 根 据 实 际 设 置 密 闭 垃 圾 收 集 容 器,容 器 外 壁 干 净 整 洁 无 破 损,周 边 无 积 水、无 油 渍、无 蚊 蝇,不 得 出 现 爆 桶。4.6.4 园 林 绿 化无 依 树

42、搭 棚 建 屋、拴 绳 挂 物;无 在 绿 地 内 堆 放 物 料、排 放 废 弃 物 等 行 为;无 违 法 占 用 绿 地 或 占 用 期满 未 退 还 的 现 象。4.6.5 市 容 秩 序4.6.5.1 商 品 交 易 市 场 应 保 持 场 内 和 周 围 环 境 整 洁,并 合 理 设 置 垃 圾 收 集 容 器。4.6.5.2 夜 市、便 民 摊(亭)等 应 在 不 影 响 市 容、交 通 前 提 下,统 筹 安 排,定 时 定 点 经 营,保 持 经 营场 地 整 洁,摊 贩 应 随 时 收 集 经 营 中 产 生 的 废 弃 物,保 持 经 营 场 地 整 洁。各 种 流 动

43、 售 货 车、修 理 摊 应 随 时收 集 经 营 中 产 生 的 废 弃 物,保 持 经 营 场 地 整 洁。应 随 时 收 集 经 营 中 产 生 的 废 弃 物,保 持 经 营 场 地 整 洁。4.6.6 道 路 及 公 共 设 施道 路(人 行 道)平 整、无 坑 洼,道 路 完 好 率 9 6%,隔 离 栏、标 识 标 牌、各 类 箱 体、立 杆、交 通 信号 设 施 等 附 属 设 施 完 好、干 净、整 洁,无 井 盖 缺 失;路 灯 等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完 好、及 时 开 启,装 灯 率 1 0 0%,亮 灯 率 9 5%;城 市 隧 道、地 下 通 道 等 设 施 通

44、 风 情 况 良 好,内 部 无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D B 5 1 0 4/T 6 5 2 0 2 31 14.6.7 门 前 五 包9 0%商 家(单 位)签 订 门 前 五 包 协 议,并 切 实 落 实 相 关 管 理 责 任。并 符 合 本 文 件 4.1.7 规 定 的 要 求。5 精 细 化 管 理5.1 总 体 要 求根 据 城 市 市 容 市 貌 管 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章、规 范 性 文 件 和 技 术 标 准 的 规 定,按 照 属 地 管 理 的 原 则,加 强 城 市 市 容 市 貌 管 理,使 城 市 市 容 市 貌 干 净 整 洁、规 范 有

45、序,促 进 城 市 形 象 不 断 提 升。5.2 管 理 要 点5.2.1 审 批5.2.1.1 占 道在 取 得 道 路 业 主 单 位 同 意 后,结 合 城 市 容 貌 协 调 性 等 要 求,明 确 申 报 审 批 流 程 所 需 要 的 材 料 后,予以 依 法 审 批。审 批 有 效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停 止 占 道 行 为。5.2.1.2 沿 街 临 时 建 构 筑 物在 取 得 道 路 业 主 单 位 同 意 后,结 合 城 市 容 貌 协 调 性 等 要 求,明 确 申 报 审 批 流 程 所 需 要 的 材 料 后,予以 依 法 审 批。审 批 有 效 期 限

46、届 满 之 日 起 自 行 拆 除。5.2.1.3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设 置参 照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和 招 牌 精 细 化 管 理 细 则 执 行。5.2.2 监 督 管 理5.2.2.1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城 市 容 貌 问 题,由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牵 头 依 法 予 以 处 罚,市 场 监 管、公 安、住 建 等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予 以 配 合。5.2.2.2 各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能 职 责 强 化 城 市 容 貌 监 管,发 现 违 规 占 道、私 自 设 置 户 外 广 告、餐 饮 油 烟 排

47、放 不 达 标 等 违 规 行 为,应 及 时 责 令 限 期 改 正,并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或 通 知 有 权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处 理。5.3 管 理 机 制5.3.1 长 效 管 理城 市 市 容 市 貌 主 管 部 门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要 求,结 合 各 区 域 实 际 和“街 长 制”工 作,分 级 建 立“路 长制”、“巷 长 制”,进 一 步 理 顺 管 理 机 制,制 定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 及 规 程,建 立 长 效 管 理 机 制。确 保 城 市市 容 市 貌 干 净 整 洁、规 范 有 序。5.3.2 督 查 监 管 机 制区(含 钒 钛

48、高 新 区)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落 实 日 常 巡 查 制 度。要 探 索 建 立 工 作 成 效 评 价 机 制,落 实 日 常 巡 查 制 度,检 查 市 容 市 貌 管 理 情 况,督 促 整 改 存 在 问 题;市 级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织 召 开 城 市 市 容 市 貌 管 理 工 作 情 况 分 析 会,通 报 城 市 容 貌 管 理 情 况。5.3.3 违 规 问 题 处 置 机 制D B 5 1 0 4/T 6 5 2 0 2 31 25.3.3.1 发 现 问 题 途 径。日 常 巡 查、视 频 监 控、来 信 信

49、访、群 众 投 诉 举 报 等。5.3.3.2 处 置 机 制。按 照 属 地 管 理 模 式 原 则,由 属 地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负 责,处 理 辖 区 内 户 外广 告 和 招 牌 舆 情、信 访 和 投 诉。5.3.4 重 大 问 题 处 置 机 制5.3.4.1 城 市 市 容 市 貌 管 理 出 现 重 大 事 故 的 处 置,市、县(区)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分 工,制 定 本 事 城 市 市容 市 貌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实 施 预 警、应 急 响 应、应 急 处 置 和 信 息 报 送。5.3.4.2 城 市 市 容 市 貌 管 理 出

50、 现 重 大 事 故 后,事 发 单 位 和 辖 区 主 管 部 门 立 即 对 事 故 灾 难 的 基 本 情 况 进行 核 实,并 在 3 0 分 钟 之 内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告(必 要 时 可 以 直 接 向 市 政 府 报 告)。及 时 做 好 续 报 工 作。市 级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事 故 灾 难 情 况 和 级 别 决 定 是 否 向 市 政 府 报 告,并 迅 速 赶 赴 事 故 现 场。D B 5 1 0 4/T 6 5 2 0 2 31 3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2 城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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