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09∕T 022-2023 公建养老机构委托运营资产管理规范(泰安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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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ICS 03.100.60 CCS A 02 3709 泰安市地方标准 DB3709/T 0222023 公建养老机构委托运营资产管理规范 Standard for asset management of entrusted operation of public pension institutions 2023-04-01 发布 2023-05-01 实施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709/T 0222023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2 5 运营方资产管理机构.2 6 固定资产管理要求.3 7 无形资产管理

2、要求.4 8 运营方投入资产管理要求.5 9 调配、社会捐赠资产管理要求.5 10 其他设施管理要求.5 11 监督管理.5 参考文献.6 DB3709/T 022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泰安市民政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安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鹿锋、任世锋、吴燕、辛鹏、李超、金黎黎、张龙瑶、郭嵘、冯磊。DB3709/T 0222023 1 公建养老机构委托运营资产管理规范 1 范围

3、本文件规定了公建养老机构委托运营资产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运营方资产管理机构、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运营方投入资产管理要求、调配及社会捐赠资产管理要求、其他设施管理要求、监督管理等。本文件适用于公建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的资产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3869-2017 用电安全导则 GB/T 50340-2016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DB37/T 2719-2015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

4、TSG T 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委托运营 指政府在不改变公办养老机构权属的情况下,将公办养老机构委托具备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等运营管理。3.2 固定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构筑物、配建设施、电梯、消防设施、空调系统设施设备、太阳能设备、室外配套、其他设施等。3.3 无形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商标权。3.4 运营方自投资产 DB3709/T 0222023 2 运营方为满足养老机构运营需要自行购置投入的资产,包括自购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3.5 其他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上级部门直接调

5、配、接受社会捐赠资产及其他资产。4 总则 4.1 实施委托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 实施委托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建设、购置、运营的养老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下同);2)政府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力量建设并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机构;3)城镇居住区配建配置移交政府、备案为养老机构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4)政府利用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机构。4.2 资产构成 公办养老机构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运营方自投资产、其他资产。4.3 资产管理的原则 资产管理实行用途不变原则、安全完整原则、责权明确原则、提升效益原则。4.4 运营方基本条件 运营

6、方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专业养老服务团队和比较丰富的养老服务管理经验;3)具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4)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5)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5 运营方资产管理机构 5.1 组织机构 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应成立指导和管理资产管理工作的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其最高领导由主管领导委任或授权。2)应设立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设立资产主管、资产管理各个方面的负责人岗位,并定义各负责人的职责。3)应设立财务管理员、安全管理员、档案管理员等岗位,并定义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4)应制定文件明确资产管理机构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分工和技能要求。5.1.1 人员管理

7、 DB3709/T 0222023 3 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应制定或授权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人员录用。2)应严格规范人员录用过程,对被录用人的身份、背景、专业资格和资质等进行审查,对其所具有的技术性能进行考核。3)应从内部人员中选拔从事关键岗位的人员,并签署岗位安全协议。5.1.2 人员离岗 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应严格规范关键岗位人员离岗过程,办理资产移交和监交手续。2)应取回各种身份证件、钥匙、徽章等以及机构提供的软硬件设备。3)应办理严格的调离手续,关键岗位人员离岗须承诺调离后的保密义务后方可离开。5.1.3 人员考核 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应定期对各个岗位的人员进行资产管理知识

8、及技能的考核;2)应对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全面、严格的安全审查和技能考核;3)应对考核结果进行记录并保存。5.1.4 沟通和合作 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应加强各类管理人员之间、组织内部机构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共同协作处理资产管理问题。2)应建立与民政、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纪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3)应加强与供应商、业界专家等的合作与沟通。6 固定资产管理要求 6.1 通用要求 1)应制定固定资产台账,对新增资产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实时更新台账;2)运营方应承担所有使用资产的日常维护、维修相关费用;3)运营方应设置资产维修基金,专门用于资产维修支出;4)未经产权方同意,

9、运营方不应擅自改变不动产建筑主体及外部景观布局及原规划使用功能;5)运营方不应将运营的资产转包、设定担保和抵押、出售(包括其自投资产);6)运营方报废资产须经产权方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报废;7)运营方在退出运营时,应由专业机构对资产进行清点评估,在确保资产完好和不流失的前提下,按时向产权方完成移交。6.2 房屋及构筑物 6.2.1 常规检查 DB3709/T 0222023 4 运营方对房屋及构筑物实施外观损伤及运行情况、必要维护过程与效果的常规检查,制定检查制度,建立检查日志,明确检查人,常规检查每半年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并将检查结果复印件留存于产权方。6.2.2 特定检查 运营

10、方应当于每年雨季、冬季到来之前进行屋面防水、外门窗牢固性检查,保温常规检查。6.2.3 专项检查 房屋建筑物出现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等状况时,运营方应当委托专业检查评估或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与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检查与检测结果复印件留存于产权方。6.3 给水排水设施 对房屋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功能性每三个月检查一次,排水设施应在雨季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发现房屋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出现卫生状况或者安全性情况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及时消除隐患。6.4 暖通设施 燃气安全管理应符合GB/T 50340-2016第8章的规定。6.5 电梯 6.5.1 电梯的日

11、常维护保养应符合 TSG T 5001-2009 的规定。6.5.2 应将检测报告复印件交于产权方。6.6 消防设施 运营方应每年委托相关的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将相关的检测报告留存产权方。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现建筑消防系统功能性问题时,应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系统运转正常。6.7 电器线路、电气设备 用电产品的安装、使用及维修应符合GB/T 13869-2017第6、7章的规定。6.8 室外配套 6.8.1 公用设施 运营方应对网球场、停车场等公用设施至少每3个月

12、进行一次检修维护保养,并做好登记,出现故障更换时,备案做好记录,并及时告知产权方。6.8.2 道路、绿化、景观 道路、绿化、景观的日常维护应以保持原貌为准。7 无形资产管理要求 7.1 土地使用权 DB3709/T 0222023 5 运营方不应在未经产权方允许的情况下转让或出质,不应擅自增设新的建筑物、构筑物。7.2 商标权 1)运营方不应使用产权方的名义对外经营或签署合同协议等;2)运营方不应使用产权方的名义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8 运营方投入资产管理要求 运营方在运营期间为改善服务条件所投入的安保、医疗康复、照料服务和办公信息化等各类设施设备,应符合DB37/T 2719-2015A

13、AAAA的规定。运营方投入资产应单独建立资产台账,向产权方备案。9 调配、社会捐赠资产管理要求 运营方接受上级部门直接调配和社会捐赠的资产,应在取得资产时30日内入账,向产权方备案,运营中按照本文件要求进行管理。10 其他设施管理要求 如强、弱电等,应每年组织排查一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11 监督管理 11.1 建立台账 产权方向运营方移交资产使用权前,应请专业机构对需移交资产进行清点评估,并按照要求编制资产分类清单,经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无误盖章确认后移交。11.2 定期调度 11.2.1 报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与资产有关事项)等有关情况。11.

14、2.2 报告时间。运营方每年定期向产权方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11.3 定期检查 产权方要定期、不定期采取实地查看等方式,对机构的运营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收益支出、人员待遇、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11.4 受理举报投诉 产权方要在委托运营养老服务机构内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对举报和投诉内容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纠正养老服务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11.5 绩效评价 对运营方的资产管理情况应进行绩效评价。DB3709/T 0222023 6 参考文献 1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2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3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 4 泰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试行)泰财资201829号 5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 6 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鲁民202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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