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1∕T 1134-2022 乡村民宿安全管理规范(南京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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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200 CCS A 90 3201 南京市地方标准 DB 3201/T 11342022 乡村民宿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rural homestay inn 2022-12-15 发布 2022-12-18 实施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201/T 11342022 I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2 5 建筑.3 6 消防.3 7 燃气.5 8 治安.6 9 餐饮.6 10 应急处置.7 参考文献.8 DB 3201/T 1

2、134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真真、杨文涛、姚志强、孙猛、张晓蕾、徐帅、陈刚、苗永春、张文涛、关威、王胜荣、高伟华、高进东、付学华、楼钱良、于帅。DB 3201/T 11342022 III 引言 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对精神文化以及旅游休闲娱乐方面的追求也日益提升,南京市乡村民宿旅游业因此得到

3、迅速发展,乡村民宿数量不断增多。由于缺乏规范的安全管理,乡村民宿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文件旨在对乡村民宿安全管理提出总体要求,并对建筑、消防、燃气、治安、餐饮等的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规定,推动乡村民宿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DB 3201/T 11342022 1 乡村民宿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乡村民宿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建筑、消防、燃气、治安、餐饮安全要求及应急处置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不超过4层且客房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的乡村民宿的安全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4、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25895.1 水域安全标志和沙滩安全旗 第1部分: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用水域安全标志 GB 316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5、适用于本文件。3.1 乡村民宿 rural homestay inn 位于乡村内,利用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房舍或其他设施,民宿主人参与接待,方便客群体验当地优美环境、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来源:GB/T 39000-2020,3.1 3.2 乡村民宿主人 host of rural homestay inn 乡村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来源:LB/T 065-2019,3.2,有修改 3.3 乡村民宿集聚区 rural homestay gathering area 以景区化村庄或乡村旅游重点村为主体,以民宿体验为主要消费方式,以民宿经济为主要经济形态的具有特色民宿业态、民

6、俗品牌的乡村休闲度假村。DB 3201/T 11342022 2 3.4 餐饮服务场所 catering service place 与食品加工、供应相关的区域,包括食品处理区、就餐区等。来源:GB 31654-2021,2.6 4 总体要求 4.1 基本条件 4.1.1 乡村民宿应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证照(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持证经营。4.1.2 不准许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其他类型生态红线区域的一级管控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乡村民宿或者乡村民宿集聚区。4.1.3 经营场地应位于不受塌方、洪水、泥石流等威胁的

7、地带。4.1.4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其设置、使用应符合 GB 2894 的要求;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使用应符合 GB 15630 的要求;水域安全标志的设置、使用应符合 GB/T 25895.1 的要求。4.1.5 乡村民宿及乡村民宿集聚区宜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4.2 制度建设 4.2.1 乡村民宿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治安管理制度、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用火安全管理制度等。4.2.2 应结合乡村民宿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检查清单,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覆盖所有的

8、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相关的经营活动;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当乡村民宿内的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以及经营活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安全检查清单,调整检查内容。4.3 人员要求 4.3.1 乡村民宿主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具备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4.3.2 乡村民宿主人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岗位安全教育培训,使其熟知本岗位安全职责和要求,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但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4.3.3 乡村民宿主人每半年应组织开

9、展消防知识宣传、培训等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4.3.4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4.3.5 从业人员入职前应经健康检查,取得相应的健康证后参加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健康检查。4.4 档案建立与管理 4.4.1 乡村民宿应建立安全工作档案,将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记录、安保巡查人员的巡查工作记录、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记录等存入档案。4.4.2 安全工作档案应有专人进行管理,保存完好便于查询。DB 3201/T 11342022 3 5 建筑 5.1 新建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工程

10、安全标准。5.2 改扩建的建筑物,不应擅自实施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拆改房屋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房屋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等洞口;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开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采用金属夹芯板材作为建筑构件;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5.3 应定期检查、维修建筑物,及时消除建筑物安全隐患。5.4 建筑外墙上安装的广告、灯箱等设施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5.5 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厨房等建筑物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确有困难时,可开向开敞的内天井。窗

11、户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窗户净高度不宜小于 1.0 m,净宽度不宜小于 0.8 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2 m。6 消防 6.1 基本要求 6.1.1 利用居民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执行。6.1.2 新建乡村民宿,其消防安全应符合 GB 50039、GB 50016 的要求。6.1.3 利用文物建筑经营乡村民宿的应符合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的规定。6.2 火灾报警 6.2.1 乡村民宿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或火灾报警装置。6.2.2 客房内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6.3 疏散 6.3.1 应在客房内配备应急手电筒。6.3.2 应按床位数配备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并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设置明显的标志。6.3.3 应在客房明显部位张贴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图。6.3.4 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通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且应确保指示标志完好、有效。6.3.5 楼梯间、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6.3.6 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DB 3201/T 11342022 4 6.4 灭火 6.4.1 当乡村民宿距离最近的市政消火栓或室外消火栓大于 150

13、m 时,应利用自来水管道在建筑各层设置轻便消防水龙。当自来水管道水压难以满足灭火需求时,或存在营业期间停水持续时间超过 0.5 h 的情况且周边无满足灭火需要的水源时,乡村民宿应设置消防水池等其他消防水源。6.4.2 建筑及封闭式天井和内庭院每 25 应至少配备一具 2 kg 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 ABC 干粉灭火器。6.4.3 灭火器应设置在各层便于发现取用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入口处。6.5 电气防火 6.5.1 室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筒等高温部位,导线的连接部分应牢固可靠。6.5.2 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明敷于木材等可燃材料上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

14、保护;明敷或暗敷于不燃材料上的电气线路可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的刚性塑料管保护。6.5.3 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6.5.4 配电箱应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用电设施,宜在配电箱安装安全用电监测设备,实时监测电流过载、线缆温度、剩余电流等参数。6.5.5 配电箱等配电设备周围不应堆放易燃、可燃类物品。6.5.6 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6.5.7 客房内电器设施的电源应接到容量相符的过流保护器上,应配备漏电保护器。6.5.8 客房内不应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厨房内使用电加热设备后,应及时切断电源。6.5.9 电气线路发

15、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维修,确认排除故障后,可继续使用。6.6 电动车防火 6.6.1 电动汽车停放场所宜独立设置;确需设置在建筑内部时,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6.6.2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具备充电完成后自动断电的功能,并装设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宜在充电设施附近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6.6.3 电动自行车不应在室内或贴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及燃气管线处停放和充电。6.6.4 不应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应采用专用充电设施进行充电。6.7 消防安全职责 6.7.1 乡村民宿主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组织开

16、展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发生火灾时,及时报火警,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6.7.2 乡村民宿的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一懂:懂本场所火灾危害性;三会: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6.7.3 乡村民宿主人应依托村(居)民委员会消防资源开展消防救援工作。6.7.4 乡村民宿集聚区宜建立或联合建立志愿消防队。6.7.5 乡村民宿集聚区宜建立或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消防手套、消防安全腰带、灭火防护靴等个人防护装备以及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讯器材,并在指定地点存放。DB 3201/T 11342022 5 7 燃气 7.1

17、 基本要求 7.1.1 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7.1.2 应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7.1.3 燃气器具、气瓶、连接管及其他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不应使用假冒伪劣产品。7.1.4 使用燃气前后应检查燃气器具是否完好、燃气开关是否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报修或者更换。7.1.5 应主动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入户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供应企业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7.1.

18、6 室内用气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设置满足通风需求的机械送排风装置,燃具上方应设置有效排除燃烧烟气的设施。7.2 液化石油气瓶存放使用 7.2.1 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 100 kg(折合 2 瓶 50 kg 或 7 瓶 15 kg 气瓶)时,应设置专用气瓶间。7.2.2 液化石油气气瓶间不应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房间高度不应低于 2.2 m;房间内不应有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7.2.3 液化石油气气瓶间应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至少配备 2 具 8 kg 干粉灭火器;房间内应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于室外。7.2.4

19、 不应超量灌装、敲打、倒置、碰撞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7.2.5 应定期检查气瓶是否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检查标牌内容是否完整、清晰,不应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7.2.6 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 5 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 3 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立即更换并做好更换记录。7.2.7 用气场所放置的钢瓶应采用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与燃气燃烧器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0.5 m。7.2.8 单个气瓶与单台燃气灶具连接宜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当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连接两端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 1.2 m 到 2.0

20、 m 之间,且中间没有接口;不应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橡胶软管每 2 年更换一次,到期或发现有老化、龟裂、腐蚀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并做好更换记录。7.3 管道气使用 7.3.1 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燃气管道,并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7.3.2 供应多台燃气燃烧器具,应采用钢管敷设主管道;燃气主管道与多台燃气灶具连接时,应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不锈钢波纹管的长度不应超过 2 m,且中间没有接口;不锈钢波纹管不应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7.3.3 不应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管道等燃气设施;不应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DB 3201/T 11342022 6 7.3.4

21、 不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8 治安 8.1 应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落实游客住宿登记、访客登记事宜。8.2 应参加当地联防联控组织,纳入群防群治力量。8.3 应在出入口、主要通道、停车场和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资料至少保存一个月。8.4 应实行值班制度,设晚间值班人员或值班电话并保持电话畅通。8.5 发现“黄、赌、毒”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主动报警。9 餐饮 9.1 基本要求 9.1.1 餐饮服务卫生应符合 GB 31654 的要求。9.1.2 生活用水(包括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9.1.3 餐饮经营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

22、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9.1.4 餐饮具外包清洗消毒应做好登记查验;自主清洗消毒餐饮具应具备相应的消毒设施,如消毒柜、消毒池(桶)等,有专柜保洁;餐饮具消毒效果应符合 GB 14934 的相关要求;餐饮具等各种器具应无破损。9.2 餐饮从业人员 9.2.1 餐饮从业人员每天上岗前应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发现患有发热、呕吐、腹泻、咽部严重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者感染的从业人员,应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待查明原因并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后可重新上岗。9.2.2 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23、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9.3 餐饮服务场所 9.3.1 餐饮服务场所周围不应有可导致虫害大量孳生的场所,难以避开时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9.3.2 餐饮服务场所的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的结构应能避免有害生物侵入和栖息。9.3.3 餐饮服务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应采取有效措施(如安装空气幕、防蝇帘、防虫纱窗、防鼠板等),防止有害生物侵入。9.3.4 不应在餐饮服务场所内饲养、暂养和宰杀畜禽。9.4 食品采购加工贮存 9.4.1 应采购依法取得许可资质的供货者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不应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

24、关产品。9.4.2 按照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9.4.3 不应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9.4.4 加工过程不应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DB 3201/T 11342022 7 9.4.5 加工前应对待加工食品进行感官检查,发现有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的,不应使用。9.4.6 应采取并不限于下列措施,避免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受到污染:用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工具分开放置和使用;不在食品处理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不在食品处理区外从事食品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活动;接触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不应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或者接触不洁

25、物。9.4.7 冷冻(藏)的易腐食品从冷柜(库)中取出或者解冻后,应及时加工使用。9.4.8 食品原料加工前应洗净。未经事先清洁的禽蛋使用前应清洁外壳,必要时消毒。9.4.9 经过初加工的食品应当做好防护,防止污染。经过初加工的易腐食品应及时使用或者冷藏、冷冻。9.4.10 生食蔬菜、水果和生食水产品原料应在专用区域或设施内清洗处理,必要时消毒。9.4.11 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隔或者分离贮存。贮存过程中,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9.4.12 贮存过程应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10 应急处置 10.1 预案与演练 10.1.1 应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

26、社会安全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修订。10.1.2 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消防应急演练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10.2 报告与处置 10.2.1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同时,迅速组织人员参与应急救援,积极开展现场处置、安抚游客、抢救伤员、疏散人员、保护现场等工作。10.2.2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DB 3201/T 11342022 8 参 考 文 献 1 GB/T 39000-2020 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 2 LB/T 065-2019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27、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主席令第 88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 81号)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16号)6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7 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8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8年

28、 第 12号)9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文物督函2015371 号)10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11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文物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 号)12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发布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的公告(第13号)13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文旅发20219号)14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民宿业规范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2号)15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民宿经济发展提升乡村民宿管理水平的意见(宁文旅发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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