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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的认定摘要: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正式确立是在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中。本法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平等、保护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对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该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日益凸显出来的瑕疵与欠缺阻碍了司法实践的实行,特别是该制度中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范围。本文将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使用的四种侵权形态进行概述、结合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与理论现状,深刻剖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求对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提供一些理论依据,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
2、任On the determination of fault liability in divorce damagesAbstract:The formal establishment of the divorce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China is in the marriage law promulgated and implemented on April 28, 2001. This law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maintenance of equality in marriage and famil
3、y,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ne spouse and the stabl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However, in the proces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th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defects and deficiencies hind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judicial practice, especially the scope of fault
4、 liability in the system. This article will summarize the four kinds of infringement forms used in the divorce damage compensation liability, combine with the legislation and theoretical status quo of the divorce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foreign countries, deeply analyz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
5、n the determination of fault liability in the divorce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and put forward feasible suggestions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 so as to provide a basi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divorce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the marriage law
6、 of our country Some theoretical basis to help more people in need.Keywords:Divorce, Damages, Fault liability目 录第1章 绪 论1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1本课题的研究背景1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11.2 文献综述21.2.1 国内研究21.2.2 国外研究2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31.3.1 研究方法31.3.2 研究内容3第2章 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认定的概述52.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52.2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使用中的侵权形态52.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过错责任范围
7、认定的立法意义6第3章 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认定范围存在的不足73.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实践中认定困难73.2家庭暴力法律规定的模糊和不确定73.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者与被实施者规定不明易致“同案不同判”83.4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认定范围不全面9第4章 国外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认定的立法104.1瑞士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104.2法国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104.3日本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10第5章 完善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认定的若干思考与建议125.1同居行为、对象认定的范围应扩大125.2家庭暴力需要法定性及权威性的损害结果作为参照依据125.3 明确条款“虐待、遗弃家庭成
8、员”中“家庭成员”的主体认定125.4增设其他过错责任认定情形135.5增设兜底条款13第6章 结 语15参考文献:16致谢17第1章 绪 论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全球化趋势增强加速了文化碰撞,文化间的碰撞使得人们对性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政治经济文化的相互影响,使得人们对道德标准的定义越发模糊,从而致使婚姻关系越来越复杂。社会上的种种因素加速了正常婚姻关系的变质,近年来因重婚、包二奶、通奸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进一步导致离婚率呈上升趋势,这给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带来极大危害。在当今一对夫妻因之间存在一些矛盾而选择离婚,他们的离婚意味着一个家庭的解散,所带来的社
9、会问题和负面影响都不容忽视。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婚姻问题的复杂性可想而知,且在婚姻关系中对过错者责任的认定范围过于狭窄,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实施也尚未能很好地保护婚姻关系的无过错方,故如何完善这一制度是当前婚姻法学领域的一大重要研究课题。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随着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离婚的成见逐渐减弱,一定程度上催致离婚率的不断提升。为维护家庭婚姻关系中受害一方的正当权益,我国结合当前实际情况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具体阐述了过错责任认定的四种侵权形态。在这一制度中,当无过错方提出要求损害赔偿时,法官依据现有的法条规定从而判定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物质赔偿或者其他方式
10、赔偿,这不但保护了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的正当利益,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国情不同,中国国情的复杂性必然导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发生一些不尽人意的情况,例如存在过错的离婚纠纷中有关过错责任的认定范围过于狭隘,使其受害方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影响其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本论文将针对以上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的认定这些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为我国婚姻法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1.2 文献综述1.2.1 国内研究近几年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在新形势下新确立的法律制度而言,随着社会多种因素的不断影响以及国情的不断调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可避
11、免地尚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立法缺陷与难以操作的问题,国内许多学者一直关注着这个问题,在结合我国社会现实的基础上,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就该制度中过错责任认定范围过于狭窄这一问题,有些学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价值并未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仍需加以改善的必要。例如胡芳律师撰写的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该文章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的涵义、不足之处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其不足之处进行改进;耿春霞、史峥学者撰写的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反思,在该文章中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同时对新婚姻法的条文进行了详尽的剖析,对本文的选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2、笔者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并在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反思一文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该制度中过错认定范围的建议。望抛砖引玉,使得更多学者关注该制度,进行全方位的关于该制度可操作性的思考,同时也希望能对婚姻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1.2.2 国外研究由于西方法治建设较早,大部分西方发达国的婚姻家庭法已有上百年历史,这些国家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大多较为成熟且完善,多数文献通过对本国已有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的反思来考量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瑞士是最早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国、日本等各个国家紧追其后,都建立或者承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当前具体国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
13、过错责任认定范围的构建现状,法国相比较其他国家,在过错认定范围方面规定得较为详尽,其中损害赔偿的内容已从物质损害上升到精神损害。就立法体例而言,中国采取了原则性规定和具体性规定二者相结合的方式,符合我国立法传统,但是尚不够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于一些内容的具体规定,可借鉴和参考国外立法背景和现状,如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范围、权利主体等进行进一步雕琢和完善。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1.3.1 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通过网络和在图书馆翻阅并整理相关资料,大致了解我国以及瑞士等国家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对其形成初步印象。2、历史分析法。通过查阅资料研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关于过
14、错责任的认定的发展历程以及瑞士等国家在制度上的转变。3、比较分析法。通过查阅域外相关国家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构建,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其制度构建的哪些方面在国内实施具有可行性,并借鉴其立法规定,为我所用。1.3.2 研究内容论文主体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具体安排如下:第1章:绪论。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文献综述。说明国内外的研究的现状,引出论文的主题。第2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过错责任认定概述。结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过错责任认定四个方面的概念进行综合概述,佐以论证制度中过错责任范围认定的立法意义。第3章: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认定范围存在的不足。先阐述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
15、责任认定范围中现存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重婚与重婚罪之间的模糊界定、同居行为认定狭窄等情形,再综合阐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当今复杂环境下面临的挑战。第4章:国外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认定的立法。主要介绍国际社会以及其他国家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过错责任认定的立法现状,例如瑞士、法国、日本等,借鉴其合理之处,对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如何在立法上应对复杂环境予以突破进行分析。 第5章:完善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认定的若干思考与建议。总结以上问题及国内外可行性立法参考,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关可行性建议。第6章:结语。第2章 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认定的概述2.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在本文中,笔者认为离
16、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为:当配偶一方有重婚、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行为时,配偶另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就其过错行为给予相应赔偿的制度。2.2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使用中的侵权形态按照现行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使用中的侵权形态有具体的以下几种: 1、 重婚。即有配偶者的一方与第三人缔结另一个婚姻关系。它具有两种形式:事实上的重婚:指的是未去民政局登记但与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同居,使得身边的人足够相信其为夫妻。法律上的重婚:指的是当前一段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时,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的一方与第三人共同居住在一起,保持长期且稳定的性关系并且对外不以夫妻称呼相称的行为。还
17、有此概念所指的同居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同居,而不是在虚拟世界里的同居,它所针对的并不是同性之间的同居关系,相反则是异性之间的同居关系。3、实施家庭暴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这一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它是指在家庭成员中实施者对受害者进行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例如捆绑、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残害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家庭暴力不但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而且还会对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实施家庭暴力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使用中的侵权形态之一。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家庭成员指家庭成员中实施者经常对受害者实施精神上与肉体上的残害、肆虐,
18、进而致使其在精神上与肉体上受到伤害的违法行为。 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在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其应尽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行为。遗弃家庭成员这一行为的受害者通常是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的人,比如老人、小孩,这也使得这一行为极具有社会危害性。2.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过错责任范围认定的立法意义1、 有利于对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行惩处与预防。追究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并为其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这不仅对过错方起到了惩处的作用,还为追究其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他欲实施侵权行为的人预见到因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时而不敢实施违法行为,不单单对欲实施侵权者起到了警示的作用,还有利于降低社会生活中的犯
19、罪率。 郭元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072、可基于法律层面保护婚姻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婚姻法对家庭婚姻关系中的夫妻规定了一系列的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与义务。若在家庭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任意一方不履行夫妻义务,甚至出现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不管是在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给另一方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在这种情形下离婚,如果不能获得经济赔偿,会使那些明知感情确以破裂的受害方,因经济原因不愿离婚,合法权益继续受到侵犯,影响离婚自由的实现。 翁文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思考D.华侨大学,2011 针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过错责任范围的确定,使更多的无过错方在面对侵害时勇敢捍卫自己正
20、当权益的勇气,进而有效保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家庭的稳定。3、可防止滥用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不是为了给事件寻找解决的方法,而应当是为了预防事件的发生。当法律将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行为以完全例举的形式一一例举,更多的人会将后果纳入考虑范围之内,因而能极大程度地防止其赔偿请求权的滥用。同时,以一一例举的方式列出不仅便于人民群众的普法教育且有利于司法工作者的司法实践运行。 4、有利于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加以维护。当人民的利益受损时,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无过错方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是最受伤害的。因为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的人身、精神和财产都遭受了损失。因此,将离婚损害
21、赔偿中过错行为明确列出,使得平等的双方一方在遭受另一方的伤害时,能够讨回自己的损失,这就是一种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第3章 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认定范围存在的不足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就其法定过错行为向无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过错行为是一个不可小觑的问题,但在法律实践中仍存在许多缺陷。3.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实践中认定困难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的一方与第三人共同居住在一起,保持长期且稳定的性关系并且对外不以夫妻称呼相称的行为。认定这一行为时,不必以同吃、同住这两个特征作为认定的着重点,不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诉讼中过错方有许多
22、过错行为是无法归责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过错认定范围内的。 宗克国.因婚外同居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举证难问题研究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比如,有配偶的一方在婚外与异性保持长期且稳定的性关系,而却没有长期居住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自然而然同吃的机会也不多。但是他们往往通过开房或者以其他地方为主要的交往场所来维持性关系。若这种情况还不认定为非法同居的话,显而易见是违背客观事实,进而无法起到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作用。另一方面,当前的婚姻法作为一部伦理法,它调整的是婚姻家庭关系,对目前的同性恋行为还没有加以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配偶一方的同性恋行为对无过错方的伤害极大,甚至还会导致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
23、破裂。然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这一行为作出相关规定,致使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于法无据。 徐秋平.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贵州大学,20113.2家庭暴力法律规定的模糊和不确定我国反家暴力法第33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包含两种,一种是广义的家庭暴力,另一种是狭义的家庭暴力。广义的家庭暴力包括三种情况,分别是家庭暴力犯罪、尚未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标准的家庭暴力、违反治安管理的家庭暴力。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这三种情况不再被称为“家庭暴力”,而“家庭”一次更多地体现在量
24、刑决定的考量上。因此,“家庭暴力”实际上是指狭义的家庭暴力。依据反家暴力法第2条规定,狭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成员中实施者对受害者进行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例如捆绑、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残害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然而就其在法律实践中,这一定义是极其空泛的。在2001年时,我国第一次在修订的婚姻法中提出“禁止家庭暴力”这一规定。在离婚时,只要受害人提出离婚请求,不论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是否同意离婚,法院都会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可以少分或不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明确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但是,司法解释中列举的“捆绑、殴打、强行
25、剥夺人身自由、残害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并不能完全穷尽家庭暴力的一切方式;目前我国对暴力形式的承认仅局限于身体暴力,对精神暴力却只字不提;“一定伤害后果”中的“一定”的界限该如何掌握。诸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使得司法执行者无所适从,在判定中不知如何认定,更不敢妄下结论。3.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者与被实施者规定不明易致“同案不同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这一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认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基于该解释中构成虐待行为的相关阐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该解释并未明确指出家庭关系中施暴者的身份,基于中国国情而言,家庭关系不
26、仅包含夫妻关系,在传统观念里,人们认为一个家庭里包含父母、岳父岳母、侄子外甥女等等。故在裁决过程中易导致“同案不同判”。与此同时,婚姻法和解释(一)中对“遗弃家庭成员”这一概念的定义也较为模糊,对遗弃人与被遗弃人的身份界定不明。综上而言,婚姻法中对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实施者与被实施者的认定范围较为宽泛,难以确定。对上述行为理解不同,存在着意见分歧,故导致同一事实在不同司法执行者的判决中亦然不同,而不同的判决不仅影响着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使得民众对法律和司法的权威提出质疑。3.4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认定范围不全面1、配偶一方有卖淫或者嫖娼行为的情形。目前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一般只对卖淫或嫖娼
27、对象进行道德谴责。然而,我国现在已经逐渐步入一个陌生人社会了,尤其在离婚率较高的大城市,原本在社会上通行的熟人的道德谴责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其监督作用,而嫖娼和卖淫仍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重要原因,且因上述二原因造成的离婚对无辜一方的经济及精神伤害并不小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几种情形。2、配偶一方故意杀害对方的情形。配偶一方为了自己的私利,用采取残忍的手段杀害另一方,从而达到当初的目的。于无过错方而言,受害者不仅时在财产和感情上均有损失,而且甚至于面临着生命的威胁,但是基于此情形的婚姻关系破裂案件却并不符合婚姻法中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不仅不能得到离婚损害赔偿,同时其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28、 宋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扬州大学,20123、向配偶一方传染性病的情形。基于这一范围,一方面,过错方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而法律却对违反忠实义务的后果加以明确规定,这是法律资源有限性所带来的局限。另一方面,一方因其不忠的性行为而损害了另一方的健康权甚至身体权,这对无过错方的精神和感情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若无过错方无法依据此情形拥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显然不合理。4、配偶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不良习惯且长期如此,未能改正,这对家庭婚姻关系的稳定有严重的破坏作用。若因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无法依据相应的法规得到补偿,对其造成的
29、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是不言而喻的。第4章 国外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认定的立法4.1瑞士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151条中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该条规定分为两部分:(一)离婚案件中无责任的配偶一方被侵害财产权或继承权的,责任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因离婚对不负责任的配偶的生活水平造成重大损害时,法官可允许其向对方请求一定数额的抚慰金。与此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在双方皆无过错但离婚的情况中,因离婚给另一方造成生活困难的,有权利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离婚的一方中,尤其是女性,由于感情破裂双方无法生活在一起,离婚后的生活质量往往会出现明显下降。以公平为基础的离婚补偿制度充分赋
30、予了离婚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离婚负面影响的权利。 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94.2法国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法国民法典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相关注释表示,其过错认定的适用情形是为婚姻一方出现通奸、侮辱、侵犯宗教信仰、从事工会活动、变性等行为或情况,则受害一方有权利申请对方给予赔偿。同时,我们应该关注一点,在此项规定中,同时提出一种情况,判决过程若是长久生活在一起的夫妻,在妻子一方收到精神损害时,有权利提出赔偿。该法典中还存在狭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此制度规定,若离婚事实存在,且一方因离婚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有权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在该制度行使过程中,权利人只需
31、举例子证明自己生活水平因离婚这一事件而下降,司法执行者依据法典中的相关记载与计算方式判决配偶一方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法国民法典在这一制度立法上,条理清晰,有章可循,司法实践中也能找到具体操作条款。 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4.3日本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金是指因实施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和贞操的不法行为而对他人精神上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算定需要赔偿的金额。”根据对该法条的解读,我们可以发现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有:(1)经济上的虐待;(2)精神上的虐待,如:恶言恶语;(3)身体上的虐待:家庭暴力等;(4)家庭婚姻关系中的不贞
32、行为。然而其中最典型的便是不贞行为(如:姘居、出轨等)以及家庭暴力两个方面。但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民法典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对因夫妻性格不合离婚或家庭婚姻关系中双方皆有过错的情况不适用。除上述情形外,离婚情况中若某一方执意离婚,且家庭婚姻关系中任一方均无过错行为的情况下,也适用于离婚损害赔偿。在这一前提下,由于夫妻一方的离婚举措导致另一方受到精神上的损伤,受害方有权起诉维护自己的正当行为。 梁涛译.最新日本民法M.法律出版社,2006第5章 完善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认定的若干思考与建议5.1同居行为、对象认定的范围应扩大从两者的本质上来看,通奸和同居之间没有根本区别可以分辨,尽管在形式表现上可能有
33、所不同,但两者就本质而言确实是侵犯配偶权,即同样侵害了配偶一方的名誉权。家庭婚姻关系中一方的通奸或同居行为一旦被公开,不仅使得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同时还会对配偶另一方造成精神和财产的损失。同时,与同居相比较而言,通奸不但违背了配偶权中忠实这一原则,还给配偶另一方带来更为强烈的精神伤害。在这样的前提下,本文认为应把通奸行为包含在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认定范围内,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得以全面完善。 本文还认为应该将同居行为的对象界定为两个方面,其一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另一方面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这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关于同性恋行为相关法律规定的空白,同时希望借此完善我国的离婚损害赔
34、偿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而真正起到保护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权利的作用。5.2家庭暴力需要法定性及权威性的损害结果作为参照依据由于婚姻损害赔偿是基于物质赔偿与精神赔偿两方面出发的,故在定义婚姻损害赔偿的伤害后果的标准时也应该参考这两个方面,即应包含肉体损害与精神损害。医学上对精神损害的标准分为:精神衰弱、失常、错乱等,我们可以以此为参考来对精神损害进行定义;而对于肉体损害这一范畴而言,刑事法律标准早已将其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该划分是较为科学的,故可用于确定家庭暴力中的伤害结果。若以此出发,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便可以对“一定的伤害后果”进行科学合理且公正的界定。根据家庭暴力的伤害结果为参考依据时,司法执行
35、者可更为客观地进行家庭暴力者地责任认定,不致陷入主观的误区。5.3 明确条款“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家庭成员”的主体认定婚姻法解释(一)中对于构成构成虐待、遗弃行为的解释中并未明确指出该行为涉及的主体。这不仅阻碍了司法实践的实施,还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婚姻法中对家庭成员的范畴规定仅在夫妻、子女、父母、祖孙、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范畴,但结合中国国情,中国的家庭成员的范围远不止于此,有的家庭还包括共同生活的岳父母、侄甥等其他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中所称的虐待家庭成员这一行为,其范围布局并不局限于不仅指夫妻一方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同时发生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规
36、定负有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的行为人应尽抚养、扶养或赡养的义务。关于遗弃行为中的主体认定,本文认为遗弃行为是负有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的行为人拒绝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如老弱病残,履行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严格意义而言,将婴儿放置在医院门口或其他公开场所让人保养这一行为,也应该归属于遗弃家庭成员的范畴。5.4增设其他过错责任认定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例举了四种重大过错行为,但除此以外的行为并不适用该规定。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诸如此类的例举式规定使得实施过程更具确定性,但是正如前文所述,结合我国国情而言,各地离婚损害赔偿的申请理由远比规定的更为复杂且多样。前文也提及了诸如长期通奸、姘居,或
37、者向配偶一方传染性病等情况都不属于离婚赔偿的范围,但上述种种行为皆对配偶一方造成极严重的伤害,极大地侵害了他们的人身健康。现实生活中,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赌博、吸毒等恶习,故意杀害/犯罪等行为在婚姻生活中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上述一些行为前文均已详细例举,但我们仍需知道,生活极具复杂性,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况可能在文中尚未提及,而且法律具有滞后性,无法对赔偿情形例举穷尽。基于这两个原因我们应当随社会的发展适当扩展赔偿情形,进而更好地起到保护配偶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建议将第三章第四节中所列五种情形增设在其中。5.5增设兜底条款基于婚姻法第46条,我们可以从法律层面确定离婚损害赔
38、偿这一制度中所含的重大过错范围。基于该法条,我们可以确定,婚姻家庭关系中配偶一方做出的任一过错行为都是对另一方权力的重大侵害,需依据该制度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还应该予以受害方精神及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但是结合生活实际,我们可以看出当前社会中婚姻过错行为远不止于该法条中所例举行为,故在司法实施时尚有所不足。根据相关案例以及各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以此更好地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以例举性规定将离婚损害赔偿中的重大过错例举出来,使得其余情形在司法实施过程中带有不确定性与主观性,因此笔者认为,可适当加入概括性规定,如: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
39、为,以此来严谨司法实施。与其同时,“不完全例举”这一举措,在表述上可能并无法完全严谨地进行规定,但在司法实施过程中却能极大程度地成为司法执行者维护离婚关系中受害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以此出发,才能增加婚姻中过错方的违法成本,有效的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韦伊.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第6章 结 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自确立以来,其在实施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其实施过程中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为无过错方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保障和救济途径,也通过这一法律给予离婚案例中的受害方世俗意义上的物质与精神安慰。与此同时,该制度起到了警示作用,警示了那些已婚
40、的衍生出“想法”的但尚未实施危害行为的夫妻,以此进一步达到了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和社会稳定的立法目的,是我国婚姻立法领域的一项重大发展。同时,就妇女、儿童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一情况出发,该制度能够进一步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而实现他们的公民权利,可谓是既符合国情也顺应民意。随着学术界对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深化,社会法治进程的不断完善,笔者相信,当前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的不足必然得到解决,该制度也必然更为科学合理,从而发挥其应有的法律功能。由于笔者尚处于本科阶段,学识和能力尚有不完善之处,文中尚存在诸多不足,说法尚浅显,请各位老师谅解,请老师批评指正!参
41、考文献:1郭元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072翁文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思考D.华侨大学,20113徐秋平.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贵州大学,20114宋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扬州大学,20125张樱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操作D.中国政法大学,20116李琰雁.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77王歌雅.离婚救济制度:实践与反思J.法学论坛,20118贾静.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J.政法论丛,20139宗克国.因婚外同居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举证难问题研究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10韦伊.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
42、度的不足与完善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报,201611马然.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完善J.法制博览,201912胡芳.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913曾练.离婚损害赔偿范围之缺陷探析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14梁涛译.最新日本民法M.法律出版社,2006致谢毕业论文即将完成之际,由于时间关系和本人水平有限,仍觉得论文有诸多的不尽人意之处。从开始设立题目、列写大纲,到查找资料、反复修改,现在终于画上了句号。在论文被删了又改,改了又删的过程中,发现自己有了将观点用充分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论述的意识,从以往的粗线条思维逐渐转为较成熟的立体思维。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了来自老
43、师、同学等很多人的支持和帮助。正是由于大家的支持和帮助,论文的写作才能得以如期的完成,此时此刻的我心怀感激。在此,由衷感谢我的论文导师张雪老师,感谢她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宝贵的时间,对我进行无私的指导和帮助。从论文选题到开题报告,从论文初稿到最终定稿,张老师都不厌其烦地帮我指导、修改,并对论文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没有张老师的辛苦付出,论文也难以顺利完成。在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四年的学习生涯,感谢松田的所有任课老师,是他们的无私奉献,使我们成长,让我们掌握了新的法律知识,受益匪浅,使我们的学习生活更加的充实多彩。也感谢学校为我们提供了如此良好的学习环境,体会到了美好的学习时光。法学领域的学习永无止尽,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继续自我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律服务。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