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探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探析.docx(1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目录一、共享汽车交通事故概述1(一)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1(二)共享汽车的概念及特点2(三)道路交通事故判定条件及人身损害2二、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主体分析3(一)共享汽车注册使用人的侵权责任3(二)共享汽车实际使用人的侵权责任4(三)共享汽车平台的侵权责任4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分析6(一)共享汽车注册使用人适用的归责原则6(二)共享汽车实际使用人适用的归责原则7(三)共享汽车平台适用的归责原则8四、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规制的建议9(一)明确共享汽车平台的义务10(二)规制共享汽车账号的使用10(三)提高使用者的责任意识11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探析曾杰摘要:本文以共享汽车
2、交通事故案例引发思考,将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作为研究对象,从阐述共享汽车的概念和特点,道路交通事故判定条件及人身损害,到分别从共享汽车注册使用人、共享汽车实际使用人和共享汽车平台三个相关责任主体的角度,通过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逐一分析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以及适用的归责原则,其中结合本文所述案例进行相关论述,最后提出在平台、账号以及使用者三个方面有关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规制。关键词: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Analysis of legal liability for personal injury tort under the backgroun
3、d of sharing economyByZeng JieMarch,2020Abstract:Based on the case study of sharing automobile traffic accident, this paper takes the infringement of sharing automobile traffic accident as the research object, from elaborating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sharing automobile, judging conditions
4、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and personal injury, to the perspective of three related liability subjects, namely, the registered user of sharing automobile, the actual user of sharing automobile and the platform of sharing automobile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general safety
5、law and the tort liability law,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ort liability and the applicable liability principle of the shared automobile traffic accident one by one, and discusses the relevant cases mentioned in this paper. Finally, it puts forward the regulation of the shared automobile traffic accid
6、ent tort in three aspects: platform, account and user.Key words: shared car; traffic accident; tort liability; liability principle由于共享经济蓬勃发展,整体社会发展也越来越好,倡导绿色出行,仍然是道路交通发展的主要趋势。作为新能源汽车的共享汽车无疑会成为大众出行选择的代步工具,而其同样作为交通工具,必然会发生一系列的交通事故,引起利益相关方的法律纠纷。针对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方面的法律问题,许多学者,专家以及汽车行业的专业人士也正在深入探讨,为进一步完善共享经济下产
7、生的问题所依据的法律。共享汽车作为共享经济发展下的新事物,出现诸多问题还是需要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一、共享汽车交通事故概述(一)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湘潭大学学生驾驶共享汽车造成一死一伤案。案件发生在2019年6月4日晚,湖南某高校学生芦某,其驾驶“先导出行”平台的共享汽车准备接女友吃饭的途中,共享汽车在拐弯时不慎撞到路边停靠的一辆白色宝马车车头。但共享汽车在撞击白色宝马的时候,先撞到一名34岁推着婴儿车散步的妇女。在婴儿车里面的男婴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男婴母亲的腿部粉造成碎性骨折,目前伤情基本稳定,未对生命造成威胁。肇事者芦某在造成交通事故后已被警方控制。1经警方调查,芦某持有
8、C1驾驶证,但5月份才取得驾驶证,持证时间到目前未足一月,同时调查发现涉事平台公司对用户驾龄未作相关要求。针对上述案例,引发以下思考:什么是共享汽车?共享汽车的交通事故认定方式?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侵权时,责任主体包括哪些?三方责任主体适用的归责原则?关于共享汽车交通事故构成侵权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11(二)共享汽车的概念及特点共享汽车是指驾驶人按自己需求租赁驾驶一辆汽车,用完即停放让下一个人租赁驾驶,即驾驶人租赁的汽车只对其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2也就是说,共享汽车的本质上就是一种分时租赁,用户通过网络服务在共享汽车平台注册账号,通过审核后获取该平台提供的共享汽车的使用权,在其需
9、要使用汽车时即可通过查询搜索到适合的汽车,通过账号解锁并驾驶该车辆的一种新型汽车租赁服务。共享汽车是在共享单车不断普及的共享经济背景下所出现的一种更加优化且具有较强便捷性的新型交通方式。共享汽车逐渐在各大城市普及且走进百姓生活中,有效的缓解了我国目前交通拥堵,“城市病”突出的问题,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高峰期出行困难的局面,提高了闲置车辆的利用率。共享汽车从社会问题改善与社会大众生活节奏变更的角度来说具有明显的实际价值,极大的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便利。共享汽车所呈现的特点具有以下几点:第一,共享汽车租赁手续更加方便。在大数据与信息网络相作用的时代背景下,通过一部手机及有效证件就可按照共享汽车平台的
10、相关租赁程序完成租赁手续的办理。第二,共享汽车的承租人即驾驶人变换频率高。这是共享经济模式中的本质特征,通过承租人的短时租赁方式,满足承租人即时性的用车需求,实现资源的共用共享。第三,共享汽车是通过网络平台实现承租人的租车使用权。网络平台的建立是共享汽车与社会大众搭建桥梁的起始点,以信息网络为依托、以大众出行需求为导向是推动共享汽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现实依据。3(三)道路交通事故判定条件及人身损害共享汽车在我国各大城市日益普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也不可避免,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因素也是多之又多。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11、事件”,4从该规定中,可以认识到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必须存在于公共道路上,还应具备加害行为,同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后果,且加害行为与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道路交通事故一般发生于机动车与机动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三种情形,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很多,既可以是主观原因,如驾驶人故意或过失,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等,也可能因客观因素如机动车抛锚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但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客观事实,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条件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定罪上没有实质上影响,必要条件下会成为量刑的参考条件。人身损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
12、神损害。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级别可分为致伤,致残和致死,不同级别其赔偿责任也不同。5二、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主体分析当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侵权时,作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包括共享汽车注册使用人、共享汽车实际驾驶人和共享汽车平台。对于前两者,笔者认为,当共享汽车注册使用人把共享汽车账号借予或私下出租给共享汽车实际驾驶人时,两者不是同一个人,在法律责任承担方面产生纠纷。(一)共享汽车注册使用人的侵权责任一般而言,共享汽车注册使用人即为实际机动车驾驶人,但由于共享平台并未对机动车注册人的实际用车情况做相关限制,因此会出现共享汽车注册人将共享汽车账号私自借于他人使用的情形,造成共享汽车注册人与实际使
13、用人之间相脱离。共享汽车注册使用人为实际驾驶人符合共享平台及其他参与主体的认知要求,是合理用车的常规化体现。若共享汽车注册使用人在用车过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共享汽车注册使用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另一方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行人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则应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即共享汽车注册使用人为责任主体。二是,另一方机动车驾驶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错,造成共享汽车注册使用人人身损害的,对于另一方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行为仍适用一般过错原则,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而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需要对自身过错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作为强势主体,根据法律规
14、定需要为受害人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此时,责任主体为受害者自身、共享汽车注册使用人。6结合本文案例,侵权人芦某是“先导出行”共享汽车平台的注册使用人即为实际驾驶人,在共享汽车的使用过程中直接造成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是由于驾驶人的驾龄过小,驾驶经验不足所导致的,芦某在共享汽车驾驶过程中无法熟练使用开车技能,未能及时辨别前方道路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其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该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二)共享汽车实际使用人的侵权责任共享汽车实际使用人的本质是共享汽车注册人私自将共享汽车账号借于他人而获得使用权的人,但这种使用权可能对共享汽车平台而言是不认同的。由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49
15、条规定,得知机动车一方主要是指实际控制机动车的人,但对于机动车一方的认定,其既可能是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也可能是机动车的占有人、买受人、承租人等其他主体。7当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对他人侵权时,毋庸置疑共享汽车实际驾驶人即为直接侵权人,则其是承担责任的一部分主体,此外还有可能其他的主体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共享汽车实际使用人是正在实际驾驶该共享汽车的人,而并非是共享汽车账号所有人,显然,如若该实际使用人在驾驶共享汽车时存在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对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则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同时,共享汽车注册人在借于共享汽车驾驶人账号时,若明知该驾驶人未获取驾照或存在酒驾或毒驾等情形仍借于
16、该驾驶人使用账号,在此种情形下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应由共享汽车注册人与共享汽车实际使用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本文案例,侵权人芦某虽不是共享汽车所有人,是该肇事共享汽车的承租人即实际使用人,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为责任主体。但若芦某的共享汽车账号是借用于其他注册人的,且由于个人的过错在驾驶过程中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那此时责任主体即为共享汽车注册使用人与共享汽车实际使用人。(三)共享汽车平台的侵权责任在正常的用车条件下,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关系主体仅存在于共享汽车使用人与受害人之间。但由于共享汽车平台在汽车的管理过程中未尽到汽车安全隐患问题排查义务,造成汽车的自身原因成
17、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形从以下两方面考虑。(1)主观层面:要求共享汽车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作为共享汽车平台一方,为共享汽车使用者提供用车服务必须兼顾到汽车本身的稳定状况。若共享汽车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汽车存在安全问题,而未对汽车使用者进行提醒或警示工作,仍授权共享汽车使用者予以用车,正是因为共享汽车平台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使汽车驾驶人在用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共享汽车平台应当为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是首要的责任主体,应与汽车驾驶人在其有过错的范围内承担按份责任。(2)客观层面:共享汽车平台提供的汽车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比
18、如共享汽车日积月累产生质量问题,存在瑕疵或者已审核通过并获得共享汽车使用权的注册用户私下租让非注册用户即实际驾驶人使用,而实际驾驶人并具备驾驶资格或者适驾状态异样(如酒驾)等难以预测的情况。就共享汽车质量问题而言,除平台提供汽车开始运营前的质量不存在问题与瑕疵外,在往后的运营中,由于共享汽车是流动的,平台是不可能即时获知共享汽车的质量是否有问题或者是否存在瑕疵的信息,也正是因此平台对其难以及时履行检查和维修的义务。当然,如果是后者情况即共享汽车实际驾驶人的驾驶资格问题以及适驾状态异样仍使用共享汽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借鉴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则来承担责任。目前的共享汽车行业里,主要原因还
19、是共享汽车的数量庞大,平台无法对共享汽车实际驾驶人与注册使用人是否为同一人进行一一验证。而且这一验证程序可能会使共享汽车的成本增加,从而会阻碍共享汽车行业的发展。若由于共享汽车的客观因素导致驾驶人在用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的主体主要存在于汽车驾驶人与受害者之间,同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因素为不可抗力因素,在此种情形下,责任主体为共享汽车的实际驾驶人和共享汽车平台。8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发生因素有很多,存在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而不仅仅只是驾驶员个人的过错。首先是人为因素如驾驶员的驾驶资格、驾驶技术和驾驶时的身体状态等等,共享汽车平台所提供汽车的质量和性能等都可
20、能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次是自然因素如道路拥堵情况、交通设施现状和天气状况等等,都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人为因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根据共享汽车平台是否履行以及履行相关义务的具体情况来承担相应比例的侵权责任。虽然法律具有滞后性,无法与新事物与时俱进,目前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将共享汽车平台承担的审核义务具体化和标准化,但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49 条第 4 款的“兜底性”条款即属于“其它”有过错的情形,如共享汽车平台无法归责时,可以由此认定共享汽车平台存在过错,共享汽车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9结合本文案例,首先,“先导出行”共享汽车平台从主观层面来说若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肇
21、事共享汽车存在瑕疵或者汽车实际驾驶人不具备适驾性而未予以拒绝交易,这很显然其是存在过错的行为。 再者,经相关人员调查核实后,“先导出行”共享汽车平台存在对注册用户驾龄不作要求的这一放宽注册条件,对共享汽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未做严格的审视,其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目前社会法律工作者对共享汽车平台的“知道或应当知道”主观方面仍存在不同的观点,共享汽车平台是否有资格对汽车驾驶人的驾龄做相关限定?共享汽车平台是否应该对汽车驾驶人和汽车使用人为为同一人进行审查?此类问题在法律界仍存在一定的争论。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分析共享汽车作为一种特殊的机动车划分种类,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既可能存在于机动
22、车驾驶人与受害人两者之间,也可能存在于机动车驾驶人、共享平台、受害人三者之间。因此,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过错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同时第二项还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推定机动车驾驶一方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第三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过错责任”。上述三项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一般出现的的三类情形,为交通事故发生应如何规则提供了重要标准。10当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
23、故侵权时,本文分别从共享汽车注册使用人、共享汽车实际驾驶人和共享汽车平台三方责任主体分析其各适用的归责原则。(一)共享汽车注册使用人适用的归责原则当共享汽车注册人与实际共享汽车使用人为同一人时,因为驾驶人操作失误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其在汽车驾驶人用车过程中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由驾驶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上述情况下,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过错方对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侵权行为归责的通用原则,一般而言,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对于侵权行为都适用其来归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同时过错方应当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损害进行赔偿。11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状况十分复杂,但从案例陈述中可以明显的看出侵权人芦某刚拿到驾照不久,其驾驶经验不足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由于其驾驶经验不足,未能及时辨别前方道路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自身原因是主要原因。因此在不考虑行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对受害人母子一死一伤进行赔偿,共享汽车可先行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予以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再有驾驶人对剩余部分进行赔偿,如果芦某在保险公司赔偿后仍无力对该母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可先由共享汽车平台垫付相应的赔偿金,后由共享汽车平台向驾驶人进行内部追偿。(二)共享汽车实际使用
25、人适用的归责原则当共享汽车注册使用人与共享汽车实际使用人非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应该另行考虑。共享汽车注册使用人对其账号具有管理权,同时作为出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审核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或者应当知道的义务,而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该义务,共享汽车注册使用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法律责任。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相结合的模式。12共享汽车实际使用人在驾驶过程中由于自身操作不当或驾驶人自身原因如驾龄不足、无驾照等共享汽车注册人应当对实际使用人进行提醒或者规劝而未进行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共享汽车注册人与共享汽车
26、实际使用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值得思考的是,如果共享汽车实际使用人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那么两者适用怎样的归责原则?对此,笔者认为:其一,共享汽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侵权损害,暂且不论行人有无过错,可优先推定驾驶人其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这样的推定目的是为了减轻行人的举证责任。原因是行人在遭受事故侵权时,可能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已经难以再去承担证明驾驶人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其二,因为第76条的规定只是将推定驾驶人存在过错,而非直接是认定驾驶人的法律责任,理所当然,驾驶人通过反证来推翻这种过错推定的行为显然合法合理。其三,如确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存在过错的,则汽车驾驶人所承担的侵权
27、责任可以被减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的发生确实是由于行人的过错导致的,且汽车驾驶人为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如采取刹车以及手刹制动),该驾驶人对此进行了反证,并证明了自己并无过错,在责任认定上可将其侵权责任减轻至总体责任的10%。对此笔者认为,对汽车驾驶人如已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且仅在 1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归责情形,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而来往的行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记录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可依法收集证据以证明驾驶人自己不存在过错。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当中,对于侵权行为,过错责任是其归责的基本原则。对于交通事故侵权而言,对驾驶机动车一方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28、和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归责原则,这的确与一般事故侵权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有所不同。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所承担的那一部分责任即可被减轻至10%的侵权责任,属于严格责任,因为驾驶机动车这一行为本身在社会行为当中就具有危险性,是作出此行为该承担的责任。当然,如果交通事故的人身财产损害是行人的个人行为纯粹故意造成的,例如行人有故意碰瓷的行为,且驾驶人不存在任何过错,则驾驶人不承担责任。正因为有上述免责事由的存在,无过错责任原则才显得更为合理。从案例中,可知侵权人芦某是该共享汽车的实际驾驶人,对其的归责原则应当优先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侵权人不论其是共享汽车注册使用人还是共享汽车实际使用人,相对于受害方来说,
29、这是侵权人的肇事行为以外的行为,我们可以将其看作一种“内部行为”,受害母子此时是弱势群体(一死一伤),对于侵权人的“内部行为”,受害人很难取证并加以证明,而过错责任原则需“谁主张,谁举证”的落实更为艰难。13在判定中可以根据案例事实做进一步研究。(三)共享汽车平台适用的归责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49 条规定,对于出租、出借等情形,出现事故侵权后到底应当由哪方主体承担责任,从中可以得知该规定的基本思想是采共同负责说。即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共享汽车实际使用人在承担侵权责任之后,汽车所有人即共享汽车平台企业对事故侵权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则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前文所提,使用人在租赁共享汽车时,其
30、租赁行为的实质是一种使用权的租赁,而非直接取得所有权,共享汽车平台才拥有所有权。在目前发展的共享汽车行业里,共享汽车平台都仅审查用户注册时的驾驶资格,而对非注册使用人即实际驾驶人使用共享汽车时未对其驾驶资格以及驾驶状态予于审查,简而言之,注册使用人与实际驾驶人不是同一人这一审查程序,没有一一验证。但是,汽车相对于自行车或摩托车,其危险性与严重性更高,对此共享汽车平台理应对共享汽车采取比共享单车更为严格的管理控制措施,也意识或应当意识到将共享汽车租赁于他人即实际驾驶人使用时存在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除此之外,如果共享汽车平台将共享汽车租赁于他人使用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在实践中,平台存在过错主要由两个方面:首先,共享汽车本身的不适驾性,如共享汽车在运行前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运行期间有质量问题而未尽到告知使用人的义务,还是将共享汽车交于他人时,则平台存在过错。其次,实际使用人的不适驾性,如平台对不具有驾驶资格或者驾驶状态异常的使用人未进行审查,仍将共享汽车交于其使用,则认定共享汽车平台作为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结合本文案例,侵权人芦某于5月14日取得驾驶证,“先导出行”共享汽车平台或许虽尽到审核实际驾驶人的适驾性或者告知共享汽车本身的适驾性,但是平台对于注册共享汽车的“对用户驾龄不作要求”这一放宽条件,可能暗地里成为造成这次交通事故一死一伤的“帮凶”,
32、在进行侵权责任划分时,应当合理考虑共享汽车平台在驾驶人用车中应尽的义务,对于共享汽车平台是否有义务对共享汽车驾驶人的驾龄做相关要求,目前还亟待有关部门考虑与解决。四、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规制的建议本文以较大的篇幅从共享汽车注册使用人、共享汽车实际驾驶人和共享汽车平台三个相关责任主体为角度,分析共享汽车其侵权责任及适用的归责原则,可根据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阐述明确。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共享汽车的实际驾驶者与一般机动车驾驶人在认定侵权责任和适用归责原则的法律依据皆为上述两部法律。因此,笔者认为,对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应当从共享汽车注册使用人与共享汽车平台这两方责任主体在驾驶或运营共享汽车
33、的方面予以相关完善:(一)明确共享汽车平台的义务共享汽车平台是共享汽车所有人,也是为汽车使用人提供服务的一方,其存在检查义务和审核义务。对于共享汽车平台的两种义务,目前并没有在法律法规将其标准化、具体化,正因此平台企业利用自身的自由裁量权对地方作出管制共享汽车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进行于自身有利的解释及规则,很大程度上成为共享汽车交通事故发生的因素。笔者认为,国务院可制定对共享汽车运营管制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据此制定相关法规,以进一步完善只有个别地方政府制定法规的立法局面,从而促进汽车行业的发展。同时,共享汽车平台企业应当纳入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之中,借鉴我国出租车行使中的监管体制,由交通管理局对
34、当地的车辆进行管理。对于平台的检查义务,应给予规制,对车辆的安全隐患进行不定期排查,可采取针对每月,每周,甚至是每日不同频率不同程度的检查,并将车辆的排查信息与维护信息共享于后台,至此平台对共享汽车的安全性能给予保障。14针对平台的审核义务,地方法规或指导意见需给予明确化、多次化以及全程化。对验证程序即共享汽车账号注册时、实际驾驶人是否具备适驾性、共享汽车注册使用人与共享汽车实际驾驶人是否为同一人,以及驾驶途中是否出现更换驾驶人等情况的审核进行规制,而不仅只是注册时的审核,也要全程审核(可通过技术如监控实现),确保共享汽车平台相关义务的履行。(二)规制共享汽车账号的使用 对于共享汽车账号,笔者
35、认为,明确共享汽车平台相关义务时也要对此进行规制,让共享汽车注册用户拥有账号时不再任意妄为,让共享汽车平台履行义务时不再不堪重负。共享汽车账号,对注册用户而言,其具有所有权,但对共享汽车无所有权。实践中有许多用户借用或私下租用给他人,对其与平台签订含有“不得将账号借用给他人使用”或“不得将账号转租给他人使用”等条款协议置之不理,经常导致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的发生。首先,可对账号给予一个法律定位,赋予它在使用方面具有强制性,如仅注册用户本人使用,防止出现非本人使用的情况发生。其次,可对账号非本人使用的行为给予注册用户处罚,赋予平台具有处罚权力,如出现借用或私下租用给他人时,一旦发现则账号信用分降低,
36、次数频繁则扣除押金,发生交通事故则拉入黑名单等处罚。驾驶汽车本身这个行为就具有社会危险性,对待账号也应规制谨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可能比传统租赁汽车的责任主体更多,法律纠纷也变得更为复杂。因此,对于规制共享汽车账号的使用显得十分重要。(三)提高使用者的责任意识减少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光有法律法规予以规制,还是不够的,因为驾驶共享汽车的行为是使用者,因此,提高使用者的责任意识也尤为重要。共享汽车注册人必须严格规制自己的行为,诚信用车、安全用车。不可盲目将汽车账号借用或私下转用于他人,树立较强的责任意识。15同时,作为共享汽车的实际驾驶人应该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驾驶经验,必须在相关证件完全具备的
37、条件下使用共享汽车,这既是对个人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的关键。共享汽车的人身损害侵权问题随着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加强而日益的得到深化。对该问题的讨论不仅是关乎驾驶者、共享汽车平台、受害者三方面的问题,更是关乎社会秩序建立、法律权威维护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浅析交通事故侵权问题在不同条件下的法律依据,具体剖析人身侵权案的法律主体、责任归属等问题,使交通事故人身侵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取得深度的认识,并且对共享汽车运行中可能出安全隐患及法律漏洞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为共享汽车与人类生活建立了更加安全的规避措施,有利于推动共享经济下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参考文献:1于潇,郭璐璐.汽车共享,事故责
38、任要不要“共享”呢J.方圆,2019(14):54-57.2雷生茂,林江鹏,曾令全.共享经济时代的信用文化问题大学生共享汽车交通违法行为透视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12):34-37.3熊钱富.共享车侵权法律问题研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6):92-97.4余凌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研究J.法学研究,2016(6):126-139.5邵云.浅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J.青年与社会:中,2014(10):100-101.6帅雪. 分时租赁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承担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8.7计韬. 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
39、18.8刘金凌.共享汽车交通事故法律责任探研J.鞍山师范学院学报,2018,20(03):12-16.9杜梅俐.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11):82-85.10蒋巨辉.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思考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4(4):83-85.11何亚.共享汽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10):93-93.12郭奇奇.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新解读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为研究视角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8(4):75-77.13薛庆辉.浅析共享汽车租赁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建议J.法制博览,
40、2018(22):25-26.14唐千皓.中国租赁型共享汽车立法问题研究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179-185.15张洪.共享汽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规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9(12):55-57.致谢四年的大学本科学习,受益颇多。回首自己的大学生活,使我难忘的是各位老师的谆谆教诲,同学们热心帮助,特别是在毕业论文写作的这段时间。临近毕业,我心中充满了感激和不舍。 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金松华老师,从论文选题到定稿,金老师都给了我很大帮助。 在论文的写作期间,从论文的选题到开题报告文献的选取,从资料的收集到读懂文献,从动笔写作到论文的定稿,金老师都向我提供了许多建议和给予充足的时间,并且耐心地帮我审阅论文。在此, 我很感谢金松华老师的悉心指导,向金老师献上最诚挚的敬意。 我还要感谢在大学期间所有教导过我,关心过我的老师,谢谢老师们无私的分享自己渊博的学术知识,让我明白法律的深奥与魅力所在。 向广东培正学院的全体任课老师表达最深的敬意。感激与敬意之情,溢于言表。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