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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概念界定及现状1(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定义与分类标准1(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现状3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制度现状3(一)宪法和法律关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体现3(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关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体现4(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关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体现5三、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法律制度的不足5(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5(二)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较低5(三)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6四、国外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6(一)日本6(二)德国7(三)日本和德国在垃圾分类的法律制度上对我国的启示7五、我
2、国城市生活垃圾法律制度的完善8(一)健全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体系8(二)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位阶效力9(三)健全法律责任制度9(四)加快环境法治教育的立法10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法律制度研究鄞安子摘要:众所周知,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多,其每天会产生大量的生活和生产垃圾,如果这些垃圾不及时处理,那么会严重制约城市的健康发展。然而一套完备的城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并未在我国全面建立,再加上相关责任主体不明确,执行不力等问题。本篇论文在论述上主要分为五方面:第一方面的内容主要是对垃圾分类标准以及相关概念作出准确的决定;第二方面主要介绍了我国现有法律对垃圾分类的具体规定,并阐述我国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现状;第三
3、个方面主要是笔者立足于我国法律对垃圾分类的具体管理规定,并找出其中的不完善之处。第四部分是列举了日本和德国两个国家在垃圾分类的法律制度的概况,总结两个国家在此方面对我国的启示。第五部分是建议部分。主要从健全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位阶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法律问题;垃圾分类 On the legal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 ChinaByYin AnziJanuary,2020Abstract: As we all know, with the continuous incr
4、ease of the urban population, it will produce a large amount of daily living and production garbage. If this garbage is not disposed of in a timely manner, it will seriously restrict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However, a complete set of urban waste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methods has not
5、 been fully established in our country, coupled with the unclear responsibility of the relevant responsibilities and poor implementation. This thesis is mainly divided into five aspects: the first aspect is to make accurate decisions about garbage classification standards and related concepts; the s
6、econd aspect mainly introduces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Chinas existing laws on garbage classification, and elaborates The specific status quo of garbage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in China; the third aspect is mainly based on the specific regulations on garbage classification in Chinas laws, and f
7、ind out the imperfections. The fourth part is an overview of the legal systems of waste classification in Japan and Germany, and summarizes the enlightenment of these two countries to China in this regard. The fifth part is the recommendation part. It mainly expounds from the aspects of improving th
8、e legal system of waste classification and improv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Keywords: municipal solid waste; Legal issues; Garbage classification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概念界定及现状(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定义与分类标准就目前来看,我国立法者认为城市垃圾分类的概念主要指的是:在城市的正常运转过程中,因满足居民生活需求以及发挥城市职能的内在目的,而产生的固体性废物。依照国务院出台实施的城市生活垃圾
9、管理办法,城市垃圾是指:城市居民或生产单位为了日常生活或生产经营的需要,产生的各类垃圾2。如生活垃圾、餐饮业产生的消费垃圾、建筑垃圾等。而垃圾分类则主要指的是,依照法律法规所列明的具体标准,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别储存、投放和运输,直接成为公共资源的一种。而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城市生活垃圾分成以下几类:第一,在我国,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最早出现于2004年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CJJ/T102-2004,主要包括六大类型: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可堆肥垃圾、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1)可回收物:该物品主要包括金属、塑料、纸张等通过加工处理可以被再次使用的生活垃圾。其中,那些未被严重污染或变质
10、的物品外部包装等纸质物品,可以被回收并加工利用。但是那些因被污染而缺乏可利用价值的塑料、金属等物品不在此范围之内。(2)大件垃圾:此类垃圾有着较大的体积,因此必须要通过拆解的方式才能处理。该类废物主要包含废弃的大件家居和电器等。(3)可堆肥垃圾:此类垃圾可以通过微生物的分解,将废弃物发酵成可用于农业生产的肥料。内容主要包括居民的餐厨废物。(4)可燃垃圾:该类垃圾主要是指那些能够被燃烧的,且不能定回收利用的植物类、塑料、废纸、木材等物品。(5)有害垃圾:主要是指日常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可以对生态环境或个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废物。主要有废弃油漆、化学物品以及过期不能使用的其他液体、固体等内容。
11、(6)其他垃圾:在垃圾分类回收过程中,由于环境,科学技术,治理方法等相关条件的限制,难以将生活垃圾中的物质具体分门别类,且这类垃圾本身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并不造成危害,因此将此类垃圾概况为其他垃圾。2第二,根据废弃物质是否可以进行回收并且进行再利用,我们可将其分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垃圾两种。对于第一种而言,其主要指的是通过使用具体的技术性手段,将废纸、塑料、废金属等五大类垃圾进行回收利用;第二种是不能通过有效的手段对垃圾进行回收利用。主要包括餐饮类以及其他包含有害物质的垃圾等。第三是依照垃圾是否能够作为肥料,划分为有机物和无机物两种:(1)无机物:主要包括废玻璃、废金属、砖瓦、炉灰和其他垃圾。(
12、2)有机物:主要包括废塑料、废纸、纤维类和有机质。以上三种分类标准并不存在相互矛盾,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同地区的人们的素质也存在不同之处,对此可以采用不一样的分类标准。因此我国目前存在以上这三种垃圾分类标准。(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现状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同志特别指出要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根本措施来执行,其中垃圾分类是该项制度实施的具体事件。对此国家也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政策以推进垃圾分类在全国的实施。在我国,目前大部分城市地区都采用了混合式的垃圾收集方式。很多不同种类的垃圾并没有经过分类处理就被混合回收。这种回收方式不仅仅会浪费对后续垃圾处理的成本和时间,而且还会
13、浪费了很多原本可以通过回收进行循环利用的资源。虽然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努力推行垃圾分类工作,但就目前来看收效不大。我国城市居民随时丢弃生活垃圾是常见且几乎不受监管的,这也就导致了政策实施的收效甚微。3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制度现状(一)宪法和法律关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体现依照我国宪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应当保护社会的生态环境并防止其他方面的危害。国家应支持和鼓励植树造林活动。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国家承担着主要的责任,这也为城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提供了具体的宪法依据。但由于宪法作为原则性规定,因此并没有提及对细节的具体措施和相关工作。4环境保护法对
14、相关责任主体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使其能够充分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该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以及四十条明确了政府、公民与企业在处理废弃物以及减排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依照该法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对辖区范围内的整体环境质量负主要责任。这表明,政府不仅需要在宏观层面上制定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而且还应当从微观角度,对城市垃圾分类问题在社区建设提供人力和物力上的帮助。其中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公民在垃圾分类中必须要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四十条则认为企业作为生产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保护环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法律的角度入手来抑制垃圾的产生,并以固体废物作为主要约束对象,此外对垃圾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以及监督
15、内容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分别在第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中对城市垃圾分类进行了相关规定。第三条指出国家应当积极鼓励企业对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第42条提出,要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化处置,但并未指定出具体的事实标准。第45条明确了生活垃圾回收中的物质必须按相关标准使用,而不能于其他用途。5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方面,侧重于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政府和企业这两个主体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中的重要责任。该法规定了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做出努力,从而让企业在垃圾分类回收中的作用取得更好的效果。该法进一步完善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可行性,从
16、而推进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是该法并没有对公民在生活垃圾分类方面进行具体明确的规范,即使该法有确立对生活垃圾投放进行收费的制度,但是仅仅只依靠这个收费制度,法律的执行力并不能完全体现,法律的执行力较低进而会导致资源的循环利用受到限制。4(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关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体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了垃圾投放的具体的要求,明确的指出了对垃圾处理应当形成收集、分类、处理的一系列完整的流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在第三章第十五条中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应当进行分类投放、处理的原则,第十六条中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对在从事垃圾分类所应坚持的具体性规定。国家发改委、住建部颁布的生活
17、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中确立了垃圾分类的具体处置规则,全面地规定了关于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各种制度。5(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关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体现就目前来看,与城市垃圾分类有关的政策性规范文件主要包含: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等。而目前我国只有部分省份和部分市依据当地的实际状况,出台了一些适合于本地区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如广州市发布了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宜春市发布了宜春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深圳市发布了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方案、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垃圾管理条例等。如此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都是根据当地生
18、活的具体实际情况所做出及发布的,这些地方性文件和法规不约而同的在微观上具体了垃圾分类的细节,明确了垃圾分类相关主体应承担的相关责任,还包括了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称教育等。5三、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法律制度的不足(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处理城市生活的垃圾分类问题都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但是并没有出台一部诸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法这样的专门性法律文件。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规范都散落在各位阶的法律法规中,而且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对这些分散的规范进行整合整理,涉及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条文规定不够具体、不够全面。我国缺少一部能够融合有关城市生
19、活垃圾分类的基本法律和具体法律的综合法律,也缺少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二)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较低我们通过梳理与城市垃圾分类相关的法律性文件后发现,其大都为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其无论从法律效力还是适用范围上,都远低于法律法规。也正因为这些规章制度的法律层级较低,导致其在适用过程中的权威性存在明显不足。虽然政府部门对垃圾分类的具体方案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对政府理应采取何种措施、公民企业如何进行分类工作等具体方面并没有进行说明及规定。这些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内容多为倡议,并没有实际追究相关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也难以落实政策法规,执行亦受到了阻碍。换言之
20、,如果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效力不高,就会削弱实践中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执行力以及社会公众对垃圾分类问题处理的重视。(三)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在每个阶段的处理都会涉及到政府、公民、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因此,要明确各个主体在垃圾分类处理的各个阶段所应承担的责任。当前我国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中结合自身的实际借鉴了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但是因为我国在垃圾分类这方面能力与经验还不足,所以对细节的把握不够准备和全面,对规定的可行性、规定是否具体全面及合理把握不够。政府在此方面因为既作为管理者的角色又要担任服务者的角色,所以在执行方面受到颇多阻碍。政府考虑到社会稳定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相关因
21、素,因此在企业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问题时政府无法依法作出决定。我国目前的法律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对于企业的义务远多于权利,无法刺激企业主动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现有的有关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中有部分内容重复,又无明确的管理部门,因此政府也难以对此进行管理及执行处罚。部分公民在生活存在垃圾乱对乱放或垃圾不分类的情况,他们并没有形成自我意识,自我管理所生活区域的环境保护,垃圾分类问题。明确各个主体在各环节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有利于推进有关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且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对垃圾分类的意识,起到保护环境、循环利用资源的作用。而且我国在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者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
22、果四、国外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一)日本我们都知道,日本作为法治体系较为健全的国家之一,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通过颁布废弃物处理法来加强生产和生活垃圾的处理。在此之后,日本又有先后通过了环境基本法、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等相关法律,来加快本国循环经济的成型,并确立了此类社会形态的基本原则:首先通过必要的措施来抑制垃圾的产出,接着通过具体办法促使垃圾的再次使用,对于那些不能被循环使用的垃圾,通过焚烧发酵等方式进行合理化处置。为了确保这些过程中能有效防止污染,日本立法机关又先后出台了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等促进法等多部法律。,这些相关法律的制定,使得日本在处理生活垃圾中变得有法可依,从
23、中也可以看出日本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具有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备的体系。随着该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与垃圾分类相关的立法规制也逐步完善。其划分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基本法,以环境基本法为主;第二类是综合类法律,如再生资源使用促进法;第三类是专门性法律,如家用电器再循环法等。这些立法文件都对垃圾分类的方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从生活垃圾产生的源头进行控制。9另外,日本的每个城市对垃圾分类也不一样。不同的城市会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情况采用不一样的垃圾分类方法。除此之外,日本还将垃圾分类带入课堂。日本的孩子从幼稚园开始就会受到环境保护、垃圾分类的教育,并且将垃圾问题列入社会教科书。日本将青少年教育与环保教育相
24、互融合,每个垃圾处理的区域都有设立环保教育的基地,通过现场教育,深化青少年的垃圾分类意识,居民有关垃圾分类的各种问题都可以通过环保教育基地进行解答,真正地做到全民教育。(二)德国作为世界上最早确立循环经济理念的国家,德国适用该种发展理念的关键点在于,能最大限度的抑制垃圾的产出,尽可能的对垃圾进行重复使用,对于那些无法重复利用的垃圾,可将其燃烧并填埋,避免污染。而德国进行垃圾分类到如今已有近半个世纪,垃圾分类的工作处于较高的水平。1980年德国颁布相关法律,在垃圾源头的处理进行规范,具体包含了垃圾减量化和对以及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与回收。包装条例的出台,明确了生产者所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并将他们
25、作为废品回收利用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德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市政府针对不同种类的垃圾都有出台各自的相关法律法规。除了在立法上进行明确规定,德国政府还制定了严格的垃圾分类标准和进行收费的政策。德国根据各个城市不同的发展情况,所收费的形式也不相同。对于城市居民,一般根据每户进行收费,也有根据垃圾处置税或固定费率进行收费。而对于企业,有的根据垃圾的排出量,有些则要收取生态税。政府定期会回收废旧的大型家用电器和大型家具,政府也会向城市居民和生产商收取垃圾的处理的费用。德国政府通过经济调控手段对不同的责任主体进行不同的激励措施,激励相关主体对生活垃圾进行有效自觉的回收利用。不仅如此,德国还让垃圾分类进入小学
26、教材,积极推行从小注重垃圾分类,推进垃圾分类的实施。10(三)日本和德国在垃圾分类的法律制度上对我国的启示第一,要建立比较科学完善的立法体系。德国、日本都建立了比较完善且全面具体化的立法体系,且两者都颁布了位阶较高的指导性法律,而这些法律又明确的对相关主体的责任进行了规定。除此之外,它们还都根据各类不同的废弃物设立了专项法律。每部专项法律又在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处理进行了细节化规定。目前我国涉及到垃圾分类的法律还大都停留在支持和引导阶段,规定比较分散,不具有实际操作性。而在地方上的条例和办法虽然较规范和具体,但是位阶效力较低。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对域外发达国家垃圾分类的法律规制手段进行适当的
27、借鉴,以此来弥补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存在的不足。第二,德国对垃圾分类的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且具体的划分。德国对责任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具体化,而这种方式能够使主体在垃圾分类过程中明确自己的定位,主动承担自身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达到最佳的综合效果。除此之外两国都还确立了废物收费制度,德国还对垃圾分类的违法行为高额的罚金制度,以高额的处罚制度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更好的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7第三,日本通过强化公众的环保意识,并且让其承担更多相关处理费用,促进公众对垃圾分类意识的增强。德国则是强化了政府的监督力度。两国都进行了环境法治教育,让环境保护进入学校教育,从小进行环境意识培养
28、,发动孩子的影响作用,带动各个家庭进行垃圾分类,从而做到全民垃圾分类,全社会垃圾分类。五、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法律制度的完善(一)健全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体系垃圾分类体系的健全,能够有效提升社会处理垃圾的能力。而完善垃圾分类的法律规制内容,是我们规范垃圾处理行为的前提性要件,它能够从源头上抑制垃圾的产生量,并提高垃圾的重复、循环和再回收利用的效率,并努力将垃圾的无害化与资源化处置作为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城市垃圾的运营管理和费用的支出更趋于科学化、合理化。此外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形成,离不开配套法律机制的完善,垃圾分类的法制化建设也同样如此。所谓配套法律主要指的是:具有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选的政府部门或地
29、方立法机关,如国务院、国家部委、省级人大及常委会,通过出台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来对我国法律中的部分条款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我们在完善城市垃圾分类法律体系时,应首先从整体上明确不同种类垃圾的投放、运输和回收处理;其次,要对垃圾具体分类过程中的相关规则做进一步的细化,并且还需要明确相关部门在垃圾分类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的处罚标准,以及对能源有关利用的相关详细规定,由此形成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规制体系。我们在完善垃圾分类的法律体系时,应将各个地方不同的垃圾分类标准进行统一认定。政府应当对垃圾分类的标准进行行政上的统一规划。规范统一的标准,不仅仅是垃圾分类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而且
30、也是保障该项措施有效落实的基础手段。垃圾分类标准的不统一性,会使人们的学习、认识和理解的难度提升,同时也增加了垃圾分类管理的成本。统一、规范、科学的垃圾分类标准是整个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最基础的部分。(二)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位阶效力首先,想要提高社会对垃圾分类的重视程度,第一步就必须要从法律制度方面进行着手,以明确的法律条文来提升垃圾管理的层级。就目前来看,我国对垃圾分类的立法规定大都为地方性法规,并未将其上升到法律的程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我国立法者并未对这一领域的重视。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环境保护法等具体立法文件中增加法律条文的形式,垃圾分类管理的强制性和责任主体。其次地方各级
31、人大应当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由于地方性法规的位阶效力更高,所规定的内容更为全面,尤其是在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分配和法律后果的规定有规章所不具有的优势。11(三)健全法律责任制度我们在处理城市垃圾时,其各个环节中,如收集、分类、运输、处理等,都能体现出民众、政府和企业三者之间的责任承担、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这种责任和权利义务的明确分配,能有效促进社会环保意识的形成,提升各个阶层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担当精神,推动了垃圾分类政策的全面落实,另外这种方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破坏环境责任追究的不足。政府是保护环境保护的最重要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对于企业、公民的更重的环境保护责任。首先,政
32、府部门应持续保持现有垃圾分类的整体发展态势,推动垃圾强制分类的法制化进程和法律体系的建设。其次,政府应当通过制定激励政策,如税收优惠和相关补贴措施,积极推进企业在垃圾分类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此外,政府部门应对垃圾分类的标准做进一步的细化,排除以往不合理、不规范的分类办法,以科学、合理的分类理念和方法,逐步引导民众和企业的日常分类行为。最后,政府部门必须要加强宣传力度,努力在社会中形成一股爱护环境、垃圾科学分类的良好氛围。同时政府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依法行政。不同的法律法规赋予不同政府机关以不同的权力,政府需要理清所主管部门与环卫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执法的目的,规范执法内容,严格执法程序,提高执法
33、水平,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职能,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中各个环节的职能和责任,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政策的实施。另外,我们还应当采取立法手段来明确垃圾生产者在垃圾分类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并且适当扩充其责任承担的外围,例如明确垃圾从产生到回收各个环节的责任承担方式,这样就能从源头上促使垃圾减量化。我们应当有序科学的的完善生产者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中所得责任制度。根据各个领域的技术、规模等实际情况,有选择性的选择一些企业,进行入手鼓励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而后逐步推进完备的生产者责任制度。生产者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中应当承担绿色设计,清洁生产,回收设置等方面的责任。3通过立法确定公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法
34、定义务,并规定严厉的处罚制度,甚至可以是刑事处罚。因为我国公民的环保意识相较于发达国家较弱,而垃圾分类这个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因此,公民应当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积极投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中。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了解相关知识,从而进行正确的垃圾分类投放处理。8(四)通过有关环境法治教育的立法环境污染是全社会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人人对此都有责任,任何人都不可能置身事外,其属于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因此社会主体都能积极地进入其中。对于我国而言,对于国民整体文化素养偏低,因此环保意识也普遍偏弱,这使得实践中环保工作难以顺利推行,阻碍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所以在笔者看来,制定一部内容科学、全面的环境保护
35、教育机制确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推动民众环保意识的提升,并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深入到每个民众的心中,促使我国环保工作的有效推进。首先我们可以设置面向全国的环保宣传服务机构,普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内容,并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尽可能的将每一类垃圾的分类管理办法都进行明确。以社区为单位,定期向辖区内的居民宣传城市垃圾分类的标准以及垃圾投放的具体方法。其次,教育部门应当将垃圾分类的内容作为学生日常教学的必修课程。提升民众参与垃圾分类的意识,做到垃圾分类教育进校园,使学生们充分了解到城市生活垃圾如果不合理分类,并会导致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会因无序化的管理导致垃圾成为损害人类健康的危害源之一,通过制
36、定和开展一系列垃圾分类相关活动增强提升学生的分类意识和能力。孩子们意识的提升,也能有效带动家庭的积极参与,进而推动城市垃圾分类的工作,并使之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遵守的一项基本工作。最后,可专门设立用于城市生活垃分类的宣传的资金。该笔资金专门用于在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张贴画报,发放垃圾分类手册,进行垃圾分类教育等;在影响力大的媒体播放生活垃圾分类的广告,在居民区、学校等进行垃圾分类定期表彰。5参考文献:1薛宝萍.循环经济理论下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研究D.甘肃:甘肃政法学院,2019.2应龙.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昆明 :昆明理工大学,2017.3潘岸敏.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中主体责任
37、之构建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6.4马俊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法律制度研究D.兰州:兰州理工大学,2019.5范婧楠.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法律制度研究D.甘肃:甘肃政法学院,2018.6斯涵.浅谈我国垃圾分类回收制度J.法制博览,2015(7): 180-181.7李曦婷.我国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制度及立法完善J.新西部,2015(11): 88.8向玲.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法律现状及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08):125-126.9张贝宁.城市垃圾分类研究J.中国资源利用,2018(11):78-80.10李小燕.德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研究与借鉴J.中国资源
38、利用,2019(05):170-172.11张超.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法律制度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7.致谢这篇毕业论文的最后交稿,对我来说意味着我在广东培正学院的四年大学生活就要圆满地画上句号。四年的大学时光于我而言,其实说短不短也说长不长。四年的大学生活于我而言无疑是在我美好青春的记忆加上了浓墨的一笔,大学四年生活对我来说既美好,而又难忘,回想起来,更是我的青春成长史。回想起自己刚走进大学,稚嫩又青涩,在不断地适应同高中生活截然不同的大学生活中,不断成长,变得成熟。在不断参加各种活动中锻炼自己的社会工作能力,如今回想过程是值得的。回想起自己四年里在综合楼自修室和善衡图书馆和
39、社团活动的活跃,就好像昨天刚发生的事情一样历历在目。在广东培正学院的大学生活注定将成为我人生中的一段重要经历。四年来,我的辅导员、我的各个科任老师以及我的同学们不断给予我关心和帮助,不论是从学习还是生活,他们对我的问题始终耐心解答。我由衷且发自内心地感谢他们,谢谢他们四年的陪伴,谢谢他们四年来耐心的教导!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兰巧丽老师作为我的指导老师,她对我是耐心指导,每次遇到不懂的方面,我总是向老师发起对问题或是一些不理解的观点的疑惑,然而老师每次都会耐心的解答和每次都会给予宝贵的意见。如此我才能顺利完成此论文的撰写。而我在其指导之下,树立了明确的目标,且掌握了基本通用的研究方法和基本的思考问题的方式。在此特向兰巧丽老师致以最衷心的感谢!由衷地感谢兰老师给予我的一切指导,也非常幸运能与老师成为良师益友。我在此向她的敬业精神以及耐心教导的治学态度表以深深地敬意!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