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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研究【摘要】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民间借贷机构也日益增多,尤其是近年来增长速度快,具有一定的规模性。然而,由于我国法律监管上的不足和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一些民间借贷组织机构趁虚而入,严重破坏着我国市场经济稳步发展的态势,给我国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本文以民间借贷组织机构的现状和我国法律监管的现状为出发点,深入剖析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挖细查的研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征,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方法,为促进我国经济稳步发展提供新思路。【关键词】 民间借贷;法律监管;行业准入Study on le
2、gal supervision of private lending in ChinaAbstract:With the process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and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Chinas private lending institutions are also increasing,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the growth rate is fast, with a certain scale. However, due to the lac
3、k of Chinas legal and regulatory issues and legal system, resulting in some folk lending organizations to swoop, serious damage to the steady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market economy situation, caused huge economic losses to the people of our country. Therefore, this paper to the status of folk len
4、ding organizations and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legal supervision for starting point,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status quo of the legal supervision of private lending and the existing main problem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are digging deep scrutiny of research, combined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
5、e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of our country,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to promote Chinas steady economic development to provide new ideas.Keyword:Private lending; legal supervision; industry access目 录引 言11.民间借贷的内涵22.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42.1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现状42.2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
6、存在的问题53.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督的建议73.1 建立多级监管主体体制73.2 建立健全行业准入体系73.3 建立民间借贷风险预警机制和处理机制83.4 完善民间借贷备案登记制度93.5 健全民间借贷消费者法律保护机制9结论11参考文献12CONTENTSINTRODUCTION41.Connotation of private lending12.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the legal supervision of private lending in China42.1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l
7、egal supervision of private lending in our country42.2the problems of the legal supervision of private lending in China53.Improve the legal supervision of Chinas private lending recommendations73.1to establish a multi-level supervision system73.2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industry access system73.
8、3to establish the risk early warning mechanism and treatment mechanism of private lending83.4to improve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of private lending93.5to improve the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private lending consumer9CONCLUSION11BIBLIOGRAPHY1213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融资作为正规金融行业的补充,在
9、一定程度上极大的弥补了正规金融漏洞,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中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不断推进,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经济方式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尽管在我国经济体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然是核心,但是越来越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迅速崛起,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在2011年颁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出现了一种新的特殊企业,它是在中小企业中分出来的,因其规模比中小企业还小,所以被称为小微企业。然而,纵观世界各国,小微企业发展中最为困难的是融资难的问题,由于属于新兴企业,资产规模小、缺乏健全的财会制度,贷款风险大、成本高导致的贷款困难,加
10、剧了小微企业通过正规渠道获取资金的方法。在这种背景下,民间借贷乘风而起。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和健全的借贷制度,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令人悲叹的事件例如:“温州老板跑路潮”、“泉州企业老板跑路成新常态”。东方财富网.温州老板“跑路潮”调查. 家失联企业名单,老板跑路成新态.。当前,民间借贷不仅仅是一项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同样也引起了理论界对其研究的兴趣。尤其是近年来,国内对民间借贷的研究正在深入开展,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希望能够通过研究和实践,不断稳固小微企业的发展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一定帮助。1.民间借贷的内涵目前,国内针对民间借贷的内涵存在诸多的不同说法,并没
11、有形成比较统一的认定。有人将民间借贷这种行为称为是一种简单的金融现象,也有人认为民间借贷这是一种法律现象。为了能够更好地理解民间借贷的内涵,笔者针对近年来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进行了梳理,以期能够从中发现一定的规律。主要民间借贷这一概念的解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田卫革与崔亮凯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简单的定义,认为“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与个人或者集团之间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这种活动不经过金融机构,在发展历程上比较久远,又称民间信用”。田卫革,崔亮凯.民间借贷亟需法律规范.中国金融,2006(17)第二,陈建成、王艳和徐海香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更深层的定义,认为“民间借贷,从广义来讲是指包
12、括各种金融形式和活动的民间金融的总和,从狭义来讲是指在民间的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比如私人钱庄等地下金融组织”。陈建成,王艳,徐海香.关于义务民间借贷纠纷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2009(03)第三,吕晖蓉认为“民间借贷是指一种借贷货币、实物或者是其他财产的行为,它多发生在公民或者非金融机构的法人之间”。吕晖蓉.民间借贷功能及运行机制的再认识.西南金融,2009(07)第四,刘慧兰认为“民间借贷是一种借贷行为以及借贷关系。参与借贷的主体有农户、私企、乡镇企业以及中小企业,这种借贷是以偿还为前提的”。刘慧兰.关于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思考.金融发展评论,2010(04)第五,岳彩申对民间借贷行为
13、的定性为是一种资金借贷的民事法律行为。提出“这种行为按照一定的约定进行,没有经过国家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许可,借款人在得到贷款人的货币时,应该在商定好的期限内将本金返还,并且按照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中国法学,2011(05)根据上述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界定,可以发现,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发达,在不同时间段,学术界对民间借贷的界定有着一定的不同。终于,在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上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对民间借贷定义明确规定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
14、融通的行为。其第二款规定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该规定是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使用范围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民间借贷概念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从民间借贷概念所定各主体的组合关系来看,本解释原则上认可了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这突破了原有的规定。同时,在我国借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组成,该解释排除了金融贷款的使用。2.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1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现状针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监管,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系统化、体系化,统一的法律监督制度,大多数规定都散见在部分法
15、律法规中。首先,银监会、央行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进行金融调控的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47 号)第六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贵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第十条:在调查、侦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应当互相配合。第十一条: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 。根据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人民银行来管理和监督这些民间的金融机构,同时由当地政
16、府部门进行配合,侦查责任仍然由公安机关承担。特别是在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法的颁布实施,正式规定由银监会承担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对促进小额贷款越来越正轨,规模越来越大,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监管权力。央行在控制金融宏观调控的同时又保留了一部分权力来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祁敬宇. 金融监管学. 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5)其次,法院。法院作为处理民间纠纷的机构,当发生不合法事件时,需要通过法院来解决民间借贷的本金和范围内的利息保护。但是另一方面,法院的监管更多的是属于事后监管,在案件实施中无法取得很
17、好的效果。在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对案件的宣判能够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能够为世人更加清晰的展现,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吴英案就是最好的例子。再次,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监管在我国发展尚不够健全,还存在诸多不足,纵观国外在对民间借贷监管上的制度,行业协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快我国行业协会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一些地区正在积极寻求行业协会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第四,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融资方式。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融资方式,因其操作简便、资源丰富,可以缓解银行信贷资金不足时所引发的矛盾,对中小型企业来说,更是如同“造血细胞”一样重要 胡官
18、德,陈时兴.我国民间金融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J.资料通讯,2005(1):35。但是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扩大,民间借贷市场的无序性和逐利性、民间借贷主体的随意性、风险性等问题,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火热以及规模的不断扩大,因为民间借贷规制的不健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在飙升。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与资金规模大小,与社会经济形势紧密相关,民间资本抗风险能力低,容易成为经济形势变化的爆发点。2.2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2.2.1 法律监管主体繁多,关系复杂“一行三会”是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机关和组成部分,相互已存共同管理我国金融监管。自1998年制定了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
19、之后,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对民间借贷的监管职能,也明确了地方分行在监管中的作用,当地政府需要给予配合。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家经济速度发展,对民间借贷金融体系的监管更加有必要,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体现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央行的金融监管职能逐渐被分离,央行更多得职能放在了对国家货币政策的研究和管理控制利率上面。2003年央行的金融监管职能被取消,有国家设立专门委员会进行监管。随后,2005年,国务院对“一行三会”做出了具体分工,明确指出:“由银监会进行认定工作,同时也负责取缔等相关行动,一行三会同时需要共同配合,相互协调,包括当地政府内,共同协助银监会完成任务” 中国银监会:“刘明康召开
20、银监会第11次委务会议部署二季度工作”,载中国经济网。由此可见,当前法律对一行三会等部门的分工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缺乏更加具体的分工指导和分工详情,这种分工更多的在现实中容易导致分工不均,甚至是相互推诿情况的出现,十分不利于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2.2.2 对监管对象的规定不健全当前,在部分法律规定中针对民间借贷的监管进行了散落式的规定,并不集中,因此,在法律规定中针对监管对象的设定由于法律自身之间的特殊性,导致监管对象不统一、混乱的现象。在合同法中明确对定了民间借贷属于合约借钱的行为,但是也并没有针对合约的对象进行详细的规定。因此,可以看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针对对象规定相对比较广泛,无论是
21、国内的自然人、法人还是一些社会团体等,都具有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身份。只要拥有合同法中所设定的合法行为,就会收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根据贷款通则中队贷款人的相关规定,贷款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的中资企业,并且还必须拥有金融机构提供的经营学科正,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便贷款通则里将民间贷款的监督管理对象进行了十分详细的表述,并对于借款对象进行了限制,可是相对于合同法的限制,贷款通则里很明显缺少了企业之间的借款局面的设定,而且突出了中资企业必须是在中国国界中成立的,这和合同法里的设定是矛盾的。2.2.3 民间借贷备案登记制度不健全在我国,规范融资行为对民间借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进一步规范经济活动的行为
22、,因此急需完善民间借贷行为的登记备案制度。而当前,我国针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备案登记制度还存在较多的空白,尽管在借贷备案机制上我们根据一些文件已经搭建成了一个基础框架,综合采用自愿和强制两种管理方法进行正面激励和反面约束一起保证该制度的推广实行。从理论和实践效果上看,民间借贷上的备案和登记制度并没有健全的文件支持,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导致不同地区在登记和备案上的不尽相同,无法真正积极实现通过登记和备案进行监督,从而削弱了监督效力。2.2.4 “供给侧变革”的“放管”供给与需求是市场发展的两大动力。面对经济颓势,国家全面干预主义深信“需求是经济增长的原动力”以及“政府干预的作用大于市
23、场机制”的理念,主张政府应积极主动地通过对市场主体及行为实施管制政策以便于集中配置社会稀缺资源,达到人为地刺激市场需求的目的。以“供给侧变革”为视角分析,冲突的原因在于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对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的“需求管理”而忽视了对民间放贷权以及民间融资权的制度供给。“放”体现在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核心思想应为“权利主导”。在我国当下民间借贷相对抑制以及民间融资供给结构失衡的语境下,民间借贷市场应适当开放,重视对民间放贷权以及融资权的保障。“管”体现在加强对民间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与社会的日益进步,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民间借贷创新产品名目繁多日新月异、层出不穷,民间金融
24、组织也呈现出更加专业化与复杂化的趋势。 岳彩申.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新进路.河北法学,2016(5)3.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督的建议3.1建立多级监管主体体制根据当前我国对金融行业实施监管的主体是“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以及保险业监督委员会共同承担监督主体的责任。但是,针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主体法律并没有给予十分明确的设定,更多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相应的银监会进行监管。两种监管组织均在其职能的监管范围内,对民间金融借贷机构进行相应的协助与引导,以保障民间金融借贷组织的合理有效运行。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市场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民间借贷行为产生于市场经济体制
25、之下,通过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并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的发展和瞬息万变的市场态势,这种情况下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主要在于对金融借贷机构的监管。为了保证能够更加有利于实现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实现有效的监管,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民间借贷组织,通过对相关组织和协会进行合理有效的行业内部控制和制约。这种做法,不仅能够有效所见政府财政支出,还能更加及时有效地解决民间借贷所产生的相关问题。同时,还能够有效降低政府在监管中所出现的与民众的直接解决而产生的一些不利情况,有利于显现社会合理有效的监管民间借贷机构的完整过程优势,大大存进了民间借贷机构的安全性与相关保障性。3.2建立健全行业准入体系从当前我国
26、民间借贷行业的现状分析,民间借贷机构复杂繁多,没有统一的监管和控制,存在严重的混乱和危险性极高的问题。如果能够将民间借贷产生的相关风险纳入法律保障体系,同时对民间借贷机构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增加进入行业的相关限制条件,以全方面降低民间借贷行业带来的风险 仇晓光,张常会. 民间借贷行业监管的框架设计与机制建设. 行政与法,2014(12)。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对民间借贷机构设立者的相关背景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与审核,当申请机构达到相关法律要求之后,再给予相应的建制资质;另外,针对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要进项详细的审查和调查,一旦发现资金来源不明或者有违法现象的出现,就要及时停止对其资格认证的
27、相关手续办理,从而严格杜绝非法资金在民间借贷行业中的产生,为民间借贷市场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营环境。同时,针对一些不符合民间借贷相关规定的组织部门要及时进行清理,并限制其进入市场,以免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除此之外,诚信制度正在我国如火如荼的开展中,针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也应当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尽快引进诚信审核制度,针对一些具有不良信用的机构,要及时进行审查,并设定定期的信用评定程序,对于民间借贷机构进行定期审查,不同形式的各种有违反民间借贷机构诚信或者拖延的情况也应当给予一定的处罚。再者,宣传信息与现有信息不符,也应该进行相应的严惩。如相关进行的高利贷等情况。3.3建立民间借贷风险预警机制和处理机
28、制近年来,由于民间借贷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为了能够有效保证民间借贷机构存在风险降到最低,国家应该在这一方面进行更加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并且完善各种处理机制和制度,以便对民间借贷实施全方位监管。在民间借贷机构希望进行市场运营之前,需要通过专业的审查团队进行评估验证,对该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进行全方位的评价。例如在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开展业务时应当向民间融资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中就针对民间金融借贷机构存在的相应风险进行了完整的措施部署和审核。积极推广这种做法能够有效帮助我国民间借贷机构良好发展起到正面影响。而针对民间借贷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
29、题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需要不断的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可行的、有效地预警机制和处理办法。这种风险预警可以是分等级的预警,根据借贷机构出现的不同种类的进行不同等级的划分,以便做出最有效的处理办法。这种做法一方面能够使借贷机构更加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处境和国家对其监管的高力度,另一方面还能促使金融借贷机构不断改善自身的经营能力,提升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从而更加稳定的促进我国民间借贷机构的不断发展。当然,出现行业问题时,也可以考虑行业间相互的扶持。尤其是在民间借贷组织机构中,同行业的组织出现问题或者需要相互扶持时,可以通过当地的行业协会也进行相应的救助,通过市场自身的相互帮助能力,及
30、时解决相应问题。3.4完善民间借贷备案登记制度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的建立是我国金融法律和实践在探索规范和监管民间融资行为过程中的重大成果。尽管目前还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全国范围的民间借贷备案制度,但是全国多地已经逐渐开始推行这项工作,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更加规范当地的民间借贷行为,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在全国形成统一的制度进行推广。具体的作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积极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给予一些具有资质的协会组织相应的监管和控制权力,起到对民间借贷组织机构的督促与管理作用 李有星,张佳颖. 论民间融资备案登记的难点及其解决. 法治研究,2012(10),从而减轻政府压力,发挥市场积极性。例
31、如针对一些纯粹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公司进行限制,从而降低风险;第二,大力推行备案制度的实施,区别没有备案机构的优势所在。具体的就是在充分保护当事人隐私权的前提下,给予备案机构一定的优惠,例如在利率上的优惠,从而促进更多民间机构积极进行备案申请。同时,还可以充分发挥政府对民间借贷机构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更多的机构进行备案申请,从而有效保证更多的民间机构不断正规化、规范化和有组织化;第三,建立健全备案信息的后续检测体系。对民间借贷机构的法律监管是我国对金融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规范经济市场的重要方面。金融领域的发展必然需要承受来自不同组织机构,不同行业部门
32、的制约和影响。因此在对民间借贷资料信息进行备案的过程中,一旦出现备案不完整的问题,就必须要严格的按照相关法律进行调整和督促,确保其在有限的时间内进行补充完整。尤其是要进一步强化金融系统在不同部门之间存在的沟通问题上进行相应的协调和促进,也可以通过银行领域的相关信息加强对民间借贷领域的信息掌握。3.5健全民间借贷消费者法律保护机制从“供给侧”视角而言,法律监管对民间借贷“管”的一面则集中体现在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弱势主体权利保护”既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也是金融消费者主权理论下的民间借贷消费者权利实现的重要内容,更是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应有之义。首先,建立民间放贷信息的披露机制。针对民间借贷
33、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形,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域外法制实践上严格规定放贷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英国在2008消费信贷法信息披露要求的法案中,借贷双方信息披露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定额信贷年报、往来账户报表、欠款总量、违约款项总量、违约通知的其它信息、事后利率(post-judge interest)等都要求放债人予以披露,而放贷人一旦违反法定信息披露规则会相应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其次,禁止放贷人的掠夺性放贷行为。掠夺性的放贷表现在放贷人设置具有诱惑性的放贷利率、规定提前还款罚金条款、增加隐形费用负担、强制搭售其他金融产品等手段。这些行为无疑增加了消费者的贷款成本,却没有给消费者带来
34、相应的利益,应在法律制度中严格禁止。最后,健全多样性的司法救济措施。在消费者权益遭受侵犯之后,司法保护制度的设计应多角度地体现救济性。结 论综上所述,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各种新兴产业不断壮大的过程中,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会越来越频繁,是影响我国经济稳步发展的一项指标。由于这种金融借贷模式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所以必然存在较大的风险,但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也是我国社会经济转型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我国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所以,我们需要对其进行理性的引导发展,而不是简单的一味打压。因此,本文结合当前我国民间借贷机构发展的现状和法律对其监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
35、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进一步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提供有效帮助。参考文献1 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J.中国法学,2011(05). 2 杨畅.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路径选择探讨J.法学,2011(5).3 席月民.我国当前民间借贷的特点、问题及其法律对策J.政法论丛,2012(3).4 安起雷.构建多层次民间借贷监管体系J.中国金融,2011(4).5 吴金龙.民间融资“阳光化”探索和思考J.浙江金融,2013(3).6 徐晶.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对策研究J.经济纵横,2013(4).7 胡武艳.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相关立法问题浅探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5).8 牛犇.中国民间金融发展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3.9 胡涛.民间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现状及规范化发展路径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3(2).10 赵海滨.我国民间借贷及其监管对策研究-以鄂尔多斯地区为例D.杭州:浙江大学,2013.11 郭田勇.民间借贷赢“双线多头”监管N.华夏时报,2011-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