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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绩考核办法.22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5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3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33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43关于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指导意见.4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51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57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64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69国资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 .71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4、的若干意见.7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2017 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 号各省、自治区、
5、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17 年 7 月 18 日(此件公开发布)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经过多年改革,全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面已达到 90%以上,有力推动了国有企业政企分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逐渐提高,但仍有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部分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尚未完成公司制改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
6、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 2020 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4求,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为加快推动中央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一、目标任务2017 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二、规范操作二、规范操作(一)制定改制方案。中央企业推进公
7、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二)严格审批程序。中央企业集团层面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批准。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改制,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三)确定注册资本。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
8、评估。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各项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三、政策支持三、政策支持5(一)划拨土地处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其原有划拨土地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其原有划拨土地可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划拨土地性质。(二)税收优惠支持。公司制改制企业按规定享受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三)工商变更登记。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
9、企业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可先行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要限期完成改制或转企。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应先将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或转企,再完成母公司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四)资质资格承继。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其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各种专业或特殊资质证照由改制后公司承继。改制企业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后 1 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等资质证照记载事项。四、统筹推进四、统筹推进(一)加强党的领导。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
10、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的“四同步”和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的“四对接”要求。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企业改制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制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6(二)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改制企业要以推进董事会建设为重点,规范权力运行,实现权利和责任对等,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要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
11、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三)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改制企业要不断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市场化用工制度,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真正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公司制改制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完善金融支持政策,维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落实金融债权。加强对改制全流程的监管,坚持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做好信息公开,加
12、强事中事后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整顿和公司制改制工作,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监管的要求,另行规定执行。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方案,指导地方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7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2010 年 1 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
13、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深化,该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通知强调,准则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 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知要求,
14、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好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把各项要求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心上。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更严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广大党员要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通知指出,准则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8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5、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国家发改委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措施国家发改委关于支
16、持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措施的梳理及建议的梳理及建议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解决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现对已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归纳,并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9一、充分发挥好已有改革政策措施的积极作用一、充分发挥好已有改革政策措施的积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推进,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深刻
17、变化,为了更好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实际困难和矛盾,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配套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措施,大体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一)财政税收方面财政税收方面重点是减轻国有企业在改革改制、重组过程中的经济压力,为国有企业“补气血”。目前已出台的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二是对部分行业企业提出支持政策。主要内容包括:1 1、设立财政专项金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设立财政专项金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 号)规定,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技改贴息、职工安置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2 2、
18、进一步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資金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資金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 号)规定,根据企业兼并重组的方向、重点和目标,合理安排国有资本经菅预算资金,引导国有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做优做强,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可递延纳税。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題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額 50以上的,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问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
19、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 号)规定,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 4、符合条件的股权收购符合条件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资产收购、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
20、或资产等企业重组业务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等企业重组业务,可以适用递延纳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可以适用递延纳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和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规定:(1)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 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0一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
21、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二是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三是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3)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 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低、其交易支付的 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是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二是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4)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
22、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是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二是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三是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5)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9 号)规定,企业接受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作为资本金处理的,可不缴纳所得税。5 5、允许符合条件
23、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分立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十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规定,(1)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2)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字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
24、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6 6、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时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时,涉及的货物转让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土地使用权转让让,不征收营业税不征收营业税。依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H 年第 13 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
25、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依据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51 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11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7 7、企业兼并重组中,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企业兼并重组中,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值税。依据关于主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 号)规定:(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
26、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适用该政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 号)中完善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要求,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共同起草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 巧5 号),即将印发。8 8、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改制、合
27、并或分立而成立的新企业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改制、合并或分立而成立的新企业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已交税资金、符合条件的应税合同和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秽书据免交印花税载的已交税资金、符合条件的应税合同和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秽书据免交印花税。依据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知(财税2003183 号)规定:(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薄记载
28、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5)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9 9、20142014 年年 1212 月月 3131 日前日前,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公司股权(股份股份)转让转让、金司合金司合并并、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整体出售整体出售、企业破产企业破产、债权转股权债权转股权、資产划转等行为时資产划转等行为时,对改制重组后对改制重组后的公
29、司承受原企业土地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房屋权属的,减征或免征契税减征或免征契税。依据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 号)规定,0)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枚属,免征契税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 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
30、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 85的,对新公司12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4)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5)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
31、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 3%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6)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券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上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 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7)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
32、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8)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1010、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税费给予减免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税费给予减免。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 号)规定,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
33、置职工。对厂办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二)土地管理方面。重点是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开展主地综合开发利用或流转盘活等工作遇到的实际问題,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新助力。目前已出台的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是对国有企业改革中盘活土地资产提供政策支持;二是探索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和提高企业用地利用效率。主要内容包括:131 1、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经审核批准,可收、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经审核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
34、用地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 号)规定: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2、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和改革的需要,分别采取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用地
35、等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依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 1998 年第 8 号)规定,(1)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金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2)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3)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
36、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 号)规定,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依据关于加强主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37、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 号)规定,(1)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拔方式使用土地。(2)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3)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拔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14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也可分割
38、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对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和(4)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一有企业,原划拔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对其他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可将原使用的划拨处置,土地收益可作为应付账款暂留企业,全额用于技术改造,并参照技改贷款方式进行管理。3 3、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置。依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
39、管理局令 1998年第 8 号)规定: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1)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瀕临破产的企业;(4)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4 4、国有企业改革时,依法保障企业的土地权益和保护土地的資产效益。、国有企业改革时,依法保障企业的土地权益和保护土
40、地的資产效益。依据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 号)规定,(1)国有企业改革时,可按规定自主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鼓励以货币、资本、股本等多种形态综合实现土地资产价值。(2)进一步明确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收益。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以授权经菅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枚在使用年期内、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41、批准,并补缴主地出让金。(3)为轻企业负担,国有企业在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和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涉及的土地,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4)国有企业因铺设地上、地下管线等需要通过集体土地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通过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方式,保证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只对因行使特定的土地他项权利而对土地所者、使用者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5)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上市国有企业可将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通过土地交易场所转让变现,也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或
42、优先安排租赁、出让,土地收益设立专户,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允许非上市国有企业在其原15用地范围内自行提高土地利用率。(6)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股票配售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价后注入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用于认购配售的,股票。(7)国有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主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划拨方式用地。5 5、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依
43、据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 号)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设立专户,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已设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资产专户的城市,破产企业划拨土地出让收益可全部纳入专户,按规定统一用于城市内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依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主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主地管理局令 1998 年第 8 号)规定,破产企业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
44、破产企业职工。6 6、对厂办大集体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给予政支持。、对厂办大集体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给予政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18 号)规定,厂办大集体使用“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主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三)社会保障方面。(三)社会保障方面。社会保障方面,重点是为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涉及到的人员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題提供政策依据,为广大国有企业职工送去“雨中伞”、“雪中炭”。目前已出台的政策主要包括
45、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二是企业改制、兼并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的具体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包括:1 1、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 号)规定,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2 2、着力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
46、本医疗保障。、着力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依据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052 号)规定,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职工基本16医疗保险。同时,统筹解决包括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在内的其他各类城镇人员医疗保障间。3 3、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資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資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
47、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 号)要求,(1)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2)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4 4对厂办大集体职工的社会保障給予政策支持。对厂办大集体职工的社会保障給予政策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
48、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 号)规定,(1)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经济补偿金额部、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地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棖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5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呵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3)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
49、实做到应保尽保。5 5、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新录用人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给予相应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新录用人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给予相应补贴。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 号)规定,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依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 号)规定
50、,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可按不超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的 50给与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6 6、企业重组过程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安置賣用可预提。、企业重组过程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安置賣用可预提。依据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同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 号)规定,企业重组过程中,17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四)金融证券方面。(四)金融证券方面。金融证券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