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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 消防规范网 消防大讲堂 消防资源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5037-2022,自 2023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2.2、3.2.3、3.2.4、3.2.7、3.2.9、3.2.15、3.3.1
2、、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3A、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
3、4.4(1、2、3、4)、5.4.4B、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
4、、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4A、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
5、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 条(款)。二、农村防火规范 GB 50039-2010 第 1.0.4、3
6、.0.2、3.0.4、3.0.9、3.0.13、5.0.5、5.0.11、5.0.13、6.1.12、6.2.1(2)、6.2.2(3)、6.3.2(1、4)、6.4.1、6.4.2、6.4.3 条(款)。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第 3.0.2、3.0.3、4.1.3、4.2.1、4.2.4、4.2.5、4.3.1、5.1.1、5.1.3、5.1.4、5.1.5、5.2.1、5.3.1、5.3.2、6.0.1、6.0.3、6.0.6、6.0.9、7.1.4、7.1.5、7.1.8、7.1.15、7.2.1、8.2.1、9.0.7 条。四、人民防空工程设
7、计防火规范 GB 50098-2009 第 3.1.2、3.1.6(1、2)、3.1.10、4.1.1(5)、4.1.6、4.3.3、4.3.4、4.4.2(1、2、4、5)、5.2.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 消防规范网 消防大讲堂 消防资源网 6.1.1、6.4.1、6.5.2、7.2.6、7.8.1、8.1.2、8.1.5(1、2)、8.1.6、8.2.6条(款)。五、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 年版)第 4.1.6、4.1.8、4.1.9、4.2.12、4.4.6、5.1.3、5.2.1、5.2.7、5.2.16、5.2.18(2
8、、3、5)、5.3.3(1、2)、5.3.4、5.5.1、5.5.2、5.5.12、5.5.13、5.5.14、5.5.17、5.5.21(1、2)、5.6.1、6.2.6(1、2、3、4)、6.2.8、6.3.2(1、2、4)、6.3.3、6.4.1(2、3)、6.4.2(6)、6.4.3(1、2)、6.4.4(1)、6.5.1(2)、6.6.3、6.6.5、7.1.4、7.2.2、7.2.16、7.3.3、8.3.1、8.3.8、8.4.5(1)、8.7.2(1、2)、8.10.1、8.10.4(1、2、3)、8.12.1、8.12.2(1)、9.1.4、9.2.3(1)、9.3.1 条(
9、款)。六、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第 3.1.1(1、2、3)、3.2.2、3.2.3、4.0.4、5.1.8(4)、5.2.1、5.2.2、5.2.3、5.2.4、5.3.1、6.1.1、6.4.1、6.4.8、6.5.7、6.5.8、6.7.1、6.8.7、7.3.2、7.3.3、8.3.1、8.4.2、8.4.3、8.4.5、8.4.6、8.4.7、8.4.8、8.5.4、8.5.6、8.6.1、9.1.1、9.2.2、9.2.3、10.2.2 条(款)。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2017 第 4.0.1、4.0.2、4.0.3、4.0
10、.4、4.0.5、4.0.6、4.0.8、4.0.9、4.0.10、4.0.11、4.0.12、4.0.13、4.0.14、5.1.1、5.2.1、5.3.1、6.0.1、6.0.5 条。八、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 50229-2019 第 3.0.1、3.0.9、4.0.15、5.1.1、5.1.2、5.1.3、5.2.5、5.3.7、6.2.4、6.4.8、6.4.17、6.5.2(1、2、3、4、9)、6.7.3、6.7.6、6.8.4、6.8.7、6.8.8、6.8.11、6.8.12、7.1.4、7.3.1、7.5.3、7.6.4、7.13.7、8.1.2、9.1.1、
11、9.1.2、9.1.4、9.1.5、9.2.1、10.1.1、10.2.1、10.2.2、10.5.3、11.1.1、11.1.5、11.1.7、11.2.8、11.2.9、11.5.11、11.5.17、11.6.1、11.6.2、11.7.1(1、2、3、4)条(款)。九、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13-2013 第 4.1.1(1、2、3、5)、4.2.1(1、2、3)、4.2.2(1)、4.3.1(1、5、6、7)、4.4.3(1、2、4、5)、5.11.1(1)、5.11.2(3、4)条(款)。十、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84-2008 第 3.0.2、3.0.3
12、、4.1.4、4.2.2、4.3.1、5.0.1、5.0.2、5.0.5、5.0.8、9.1.1、9.1.2、9.2.1、9.2.2、9.2.3、9.3.1、9.3.4(1、2)、9.3.6、9.4.2、9.4.3、9.5.4 条(款)。十一、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 第 3.1.2、3.1.7 条。十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54-2005第2.0.4、2.0.5、2.0.6、2.0.7、2.0.8、3.0.4、4.0.4、5.0.4、6.0.4、7.0.4、8.0.2、8.0.6条。十三、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 50383-2016 第
13、3.1.1、3.1.2(2、4、5)、4.2.3(1)、4.2.4、5.1.3、5.2.1、5.2.2(1、2、3)、5.2.3、5.2.6、5.4.1、5.4.3、6.1.1、6.3.1、9.1.1(3)、9.3.2、10.0.9 条(款)。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 消防规范网 消防大讲堂 消防资源网 十四、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401-2007 第 4.1.1、4.7.2条。十五、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 50414-2018第4.3.3、4.3.4、5.2.1、5.3.1、6.1.6、6.4.1(3)、6.7.3、6.7.6、6.10.3、6
14、.13.1、9.0.5、10.5.4条(款)。十六、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565-2010 第 4.1.4、4.1.7、4.2.10、5.1.3、5.1.4、5.1.5、5.1.6、5.1.8、5.2.1、5.2.2、5.2.5、5.2.9、5.2.12、5.4.2、6.1.1、6.2.2、6.4.1、6.5.2、6.6.2(1)、7.3.1、7.4.1、7.4.3(2)、7.5.1(1、3、4)、7.5.2、7.5.3、8.0.3、9.1.1(1)、9.2.3、9.2.4、9.2.10(1)、9.2.13、10.1.3(1、2)、10.1.4、10.1.6(2、3)、10.1.7、
15、10.1.8、10.2.1 条(款)。十七、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630-2010 第 4.2.3(2)、4.5.5(7、9、11)、4.5.6(1、2)、4.6.5(1、2、3)、4.6.6(3、5)、4.8.7、5.3.1、5.3.4(2)、6.2.2、8.4.2、10.3.6、10.4.3 条(款)。十八、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GB 50694-2011 第 3.0.1、4.1.4、4.1.5、4.1.6、4.1.9、4.1.11、4.2.1、4.2.2、4.3.3、5.0.1、5.0.11、6.1.1、6.1.2、6.1.3、6.1.4、6.1.6、6.1.8、6.1.11、
16、6.2.1、6.2.2、6.2.3、7.1.1、7.3.3、8.0.1、8.0.2、8.0.5、8.0.6、8.0.7、9.1.3、9.1.5、9.1.7、9.1.8 条。十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 第 3.2.1、4.2.1(1)、4.2.2(1)、4.3.3、5.1.4、5.3.5、5.3.6、5.3.9、6.2.1、6.2.3、6.3.1(3、5、9)、6.3.3(1)条(款)。二十、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45-2012第3.0.1、5.1.1、5.1.5、5.3.2、6.3.2、7.1.2、7.2.1、7.3.3、7.5.5、8.1
17、.1、8.1.6、8.2.15、8.4.4条。二十一、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872-2014 第 3.0.3、5.1.2、5.1.3、5.2.1、6.1.2、6.4.1、7.0.4、8.0.3、8.0.5、9.0.7、10.0.9、11.2.2、11.2.5、11.3.1、11.3.2、12.1.1、12.1.3、12.1.10、12.1.11、12.2.1、12.2.2、12.3.1、12.3.2(1)、13.1.1、13.1.2、13.2.1 条(款)。二十二、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2014 第3.0.7、4.1.1、4.2.1、4.3.1、4.
18、4.1、5.1.2、5.2.9、7.1.1 条。二十三、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987-2014 第 4.1.1、4.1.2、6.1.3、6.1.4、10.1.2 条。二十四、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 51054-2014 第 3.0.9、4.1.7、4.2.2、4.2.8、4.2.9(8、9)、4.15.2、5.1.10(3、6)、6.5.4 条(款)。二十五、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 51078-2015 第 3.1.1、3.1.3、3.1.4(1、2)、3.2.1(2)、3.2.4(2)、3.3.3(3)、4.1.2(1)、4.3.1(1、2)、5.2.1 条(款)。二十六、城市消
19、防规划规范GB 51080-2015 第 4.1.5 条。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 消防规范网 消防大讲堂 消防资源网 二十七、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 GB 51236-2017 第 3.2.1、3.3.9、3.3.10、3.4.1、3.4.8、3.5.5、3.5.6、3.5.7 条。二十八、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GB 51249-2017第3.1.1、3.1.2、3.1.3、3.2.1 条。二十九、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 51283-2020第4.1.5、4.2.9、4.3.2、4.3.3、5.1.6、5.3.3(1、2)、5.5.1、5.5.2、6.4
20、.1(1)、6.4.2(1)、7.1.4、7.2.2、7.3.4(1、2、3)、8.1.2、10.1.1、10.2.5 条(款)。三十、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GB 51298-2018 第 4.1.1、4.1.4、4.1.5、5.1.1、5.1.4、5.1.11、5.4.2、5.4.3、5.5.5、8.4.7、9.5.4、11.1.1、11.1.5 条。三十一、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 GB 51324-2019第3.0.2、4.1.2、5.1.3、5.2.4、5.2.5、5.2.9、5.3.1、5.3.6、5.3.7 条。三十二、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 51428-2021第4.1.5、4.
21、1.6、4.2.5、5.1.1、6.3.8、7.1.6、7.2.2、7.2.3、7.2.18、8.0.1、8.0.6、8.0.7、8.0.8、9.7.1、10.1.3、10.2.3、10.3.5(5)条(款)。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2022 年年 1212 月月 2727 日日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 消防规范网 消防大讲堂 消防资源网 前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 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
22、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
23、、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
24、,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
25、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 消防规范网 消防大讲堂 消防资源网 规范的相关
26、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 消防规范网 消防大讲堂 消防资源网 A 目 录 1 总则.1 2 基本规定.1 2.1 目标与功能.1 2.2 消防救援设施.2 3 建筑总平面布局.5 3.1 一般规定.5 3.2 工业建筑.5 3.3 民用建筑.5 3.4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
27、地.6 4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7 4.1 一般规定.7 4.2 工业建筑.9 4.3 民用建筑.10 4.4 其他工程.12 5 建筑结构耐火.13 5.1 一般规定.13 5.2 工业建筑.13 5.3 民用建筑.14 5.3 民用建筑.14 6 建筑构造与装修.15 6.1 防火墙.15 6.2 防火隔墙与幕墙.15 6.3 竖井、管线防火和防火封堵.16 6.4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16 6.5 建筑的内部和外部装修.17 6.6 建筑保温.19 7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20 7.1 一般规定.20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 消防规范网 消防大
28、讲堂 消防资源网 B 7.2 工业建筑.23 7.2 工业建筑.24 7.3 住宅建筑.24 7.4 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25 7.5 其他工程.27 8 消防设施.28 8.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28 8.2 防烟与排烟.31 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2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32 9.1 一般规定.32 9.2 供暖系统.33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33 10 电气.34 10.1 消防电气.34 10.2 非消防电气线路与设备.37 11 建筑施工.38 12 使用与维护.39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 消防规范网 消防大讲堂 消防资源网
29、1 1 总则 1.0.1 为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使建筑防火要求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 除生产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外,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以及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必须执行本规范。1.0.3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仓库等,应位于城镇规划区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1.0.4 城镇耐火等级低的既有建筑密集区,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消防车通道、完善消防水源和市政消防给水与市政消火栓系统。1.0.5 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建筑的现状和改造后的建筑规模、火灾危险性
30、和使用用途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达到本规范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城镇建成区内影响消防安全的既有厂房、仓库等应迁移或改造。1.0.6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设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一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1.0.7 城市消防站应位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用地边界距离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小于 50m,距离甲、乙类厂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不应小于 200m。城市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距离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 50m。1.0.8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
31、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1.0.9 违反本规范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2 基本规定 2.1 目标与功能 2.1.1 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设防标准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层数、规模、类别、使用性质、功能用途、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2.1.2 建筑防火应达到下列目标要求:1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人身健康;2 保障重要使用功能,保障生产、经营或重要设施运行的连续性;3 保护公共利益;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2.1.3 建筑防火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 消防规范网 消防大讲堂 消防资源网 2 1 建筑的承重结构
32、应保证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在设计耐火时间内仍能正常发挥承载功能;2 建筑应设置满足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或避难需要的设施;3 建筑内部和外部的防火分隔应能在设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建筑内的其他防火分隔区域;4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及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2.1.4 在赛事、博览、避险、救灾及灾区生活过渡期间建设的临时建筑或设施,其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灾区过渡安置房集中布置区域应按照不同功能区域分别单独划分防火分隔区域。每个防火分隔区域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2500m,且周围应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2.1.5 厂房内的生产工艺布置和生产过程
33、控制,工艺装置、设备与仪器仪表、材料等的设计和设置,应根据生产部位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2.1.6 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应根据其建设位置、封闭段的长度、交通流量、通行车辆的类型、环境条件及附近消防站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2.1.7 建筑中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形成爆炸条件的措施;当采用泄压、减压、结构抗爆或防爆措施时,应保证建筑的主要承重结构在燃烧爆炸产生的压强作用下仍能发挥其承载功能。2.1.8 在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均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或静电积累的性能。2.1.9 建筑中散发较空气轻
34、的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室内积聚的措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地面应具有不发火花的性能,使用绝缘材料铺设的整体楼地面面层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的性能;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场所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3 场所内设置地沟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在地沟内积聚,并防止火灾通过地沟与相邻场所的连通处蔓延。2.2 消防救援设施 2.2.1 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进深、规模等相适应,并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2.2.2 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
35、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2.2.3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 2 个;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 消防规范网 消防大讲堂 消防资源网 3 2 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3 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 0.8m;4 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5 消防救援口应
36、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2.2.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2.2.5 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外,下列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的功能: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m的丙类厂房;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m的丙类仓库;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m的商店营业厅
37、、展览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宴会厅,以及这些建筑中长度大于 60m 的走道;4 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m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和走道;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2.2.6 除城市综合管廊、交通隧道和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外,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 1 部:1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2 5 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 3000m(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3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4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丙类高层厂房;5 建筑
38、高度大于 32m 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6 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2.2.7 埋深大于 15m 的地铁车站公共区应设置消防专用通道。2.2.8 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和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外,其他建筑内的消防电梯均应设置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专用通道通向室外,该通道与相邻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m,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1.8 条的规定;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 2.4m。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 消防规范网
39、 消防大讲堂 消防资源网 4 3 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电梯的货梯前室无法设置防火门的开口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墙。2.2.9 消防电梯井和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与相邻井道、机房及其他房间分隔。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 2m,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10L/s。2.2.10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在所服务区域每层停靠;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 800kg;3 电梯的动力和控制线缆与控制面板的连接处、控制面板的外壳
40、防水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IPX5;4 在消防电梯的首层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供消防救援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5 电梯轿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6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终端设备。2.2.11 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2.2.12 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和面积应满足直升机安全起降和救助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停机坪与屋面上突出物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2 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 2 个;3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和应急照明装置;4 停机坪附近应设置消火栓。2.2.13 供直升机救助使用的设
41、施应避免火灾或高温烟气的直接作用,其结构承载力、设备与结构的连接应满足设计允许的人数停留和该地区最大风速作用的要求。2.2.1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1 责任辖区和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2 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通信;3 通信指挥信息管理;4 集中接收和处理责任辖区火灾、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2.2.15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北京时间计时,计时最小量度为秒,系统内保持时钟同步;2 应能同时受理 2 起以上火灾、以抢救人
42、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 消防规范网 消防大讲堂 消防资源网 5 3 应能同时对 2 起以上火灾、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进行灭火救援调度指挥;4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从接警到消防站收到第一出动指令的时间不应大于 45s。2.2.16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运行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重要设备或重要设备的核心部件应有备份;2 指
43、挥通信网络应相对独立、常年畅通;3 系统软件不能正常运行时,应能保证电话接警和调度指挥畅通;4 火警电话呼入线路或设备出现故障时,应能切换到火警应急接警电话线路或设备接警。3 建筑总平面布局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减小火灾危害、方便消防救援的要求。3.1.2 工业与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耐火等级及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防火间距,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保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3.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4、25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3.2 工业建筑 3.2.1 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3.2.2 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m。3.2.3 除乙类第 5 项、第 6 项物品仓库外,乙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3.2.4 飞机库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m。飞机库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3.3 民用
45、建筑 3.3.1 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单、多层建筑确定外,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2 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9m;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 消防规范网 消防大讲堂 消防资源网 6 3 与三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1m;4 与四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和木结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3.3.2 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3.4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6、3.4.1 工业与民用建筑周围、工厂厂区内、仓库库区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基地内、其他地下工程的地面出入口附近,均应设置可通行消防车并与外部公路或街道连通的道路。3.4.2 下列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1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 3000m的单、多层甲、乙、丙类厂房;2 占地面积大于 1500m的乙、丙类仓库;3 飞机库。3.4.3 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 1 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 3000m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宅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仅设置 1 条消防车道时,该消防车道应位
47、于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3.4.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取水的要求。3.4.5 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3 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4 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 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5 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兼作消防
48、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6 长度大于 40m 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7 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3.4.6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3.4.7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 消防规范网 消防大讲堂 消防资源网 7 1 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 4m 的裙房及其他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或影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
49、高压电线;2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3 场地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4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的平面布置应便于建筑发生火灾时的人员疏散和避难,有利于减小火灾危害、控制火势和烟气蔓延。同一建筑内的不同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4.1.2 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铁车站、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综合其高度(埋深)、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根据有利于消防救援、控制火灾及降低火灾危害的原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内横向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且防火分隔应保证火
50、灾不会蔓延至相邻防火分区;2 建筑内竖向按自然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时,除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外,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楼层中在火灾时未封闭的开口所连通区域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3 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应要求划分;4 除建筑内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冰面或雪面面积,射击场的靶道面积,污水沉降池面积,开敞式的外走廊或阳台面积等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外,其他建筑面积均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4.1.3 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