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广东)精品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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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广东)1、产假天数:劳动法(1998年版)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12年版)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天产假.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年版)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享受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

2、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女职工怀孕未满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5天产假。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1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5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15年版)第十六条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

3、8天;难产的,增加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15年版)第十三条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

4、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参保人生育假期:顺产的,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度破裂)另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天;怀孕2个月以上个月以下流产的,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二)参保人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10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天。同时施

5、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三)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国家、省、市对生育休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

6、间。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

7、、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并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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