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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220.20;33.040.40 CCS ZJVITIA M30 浙江省汽车工业技术 创新协会团体标准 T/ZJVITIA 052022 电动汽车公用充电站运营安全管理规范 (报批稿)2022-07-29 发布 2022-08-10 实施 浙江省汽车工业技术创新协会 发 布 T/ZJVITIA 052022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浙江省汽车工业技术创新协会提出。本文件由浙江省汽车工业技术创新协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杭州廖仕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谣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丽筝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
2、件主要起草人:张健、徐先女、方德初 T/ZJVITIA 052022 1 电动汽车公用充电站运营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公用充电站的安全管理规范。本标准适用于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的充电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T 1848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 1部分 通用要求 GB/T 27930 电动汽车非车载
3、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GB/T 31525 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 DL 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NB/T 33001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 33002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公用充电站 public charging station 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主要由三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有一台 非车载充电机,并能够在充电过程中对充电设备、动力蓄电池进行状态监控的公共场所。3.2 充电设备 charging equipment 与电动汽车成为动力蓄电
4、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包括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设备。3.3 充电系统 EV charging station 由充电站内的所有充电设备、充电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实现安全充电的系统。3.4 供电系统 EV power-supply system 为充电站的运行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总称。3.5 监控系统 EV supervisor system 对充电站的供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视及报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站内设备的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4 基本要求 4.1 充电站的运营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充电站应
5、具备运营条件,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4.2 充电站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规范。T/ZJVITIA 052022 2 4.3 充电站的运营应根据服务环节设置岗位,明确责任人、工作流程、职责,并制定岗位操作规程。4.4 充电站在选址、功能划分、运营等方面要充分考虑给周围环境、站内设备和人员带来的危害、必须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4.5 充电设备应符合 GB/T 18487.1、GB/T 27930、NB/T 33001、NB/T 33002 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充电站应具备充电停车条件。5 场站及选址要求 5.1 场站环境要求 5.1.1 充电站各场所应整洁、干净、卫生,充电设备、消防
6、器材、标识标牌等设施设备保持整洁干净。5.1.2 员工的交通工具应按指定地方停放,整齐有序。5.1.3 在不影响经营及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开展绿化工作。5.1.4 充电站内电气设备周围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污染和腐蚀介质,充电站车辆行驶范围内不应拉设充电线缆。5.1.5 工作环境明亮,营业间照度均匀,保持照明灯具及灯箱完好。5.1.6 充电站应设置进出口标识、车辆限速标识、行车引导线、安全警示标识、设备标识、公示牌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应符合 GB/T 31525 的要求。发现标识内容缺损、位置不正、表面不洁时,应及时维修、清洁。5.2 场站功能区要求 5.2.1 充电站宜明确划分变压器室、充
7、电机房、配电室、监控室、办公室、工作区(包括人行道、行车道、代充区、充电位)、安全撤离通道等功能区;安全撤离通道不应有任何杂物阻塞。各区域应分别进行防火设计。5.2.2 充电区宜加装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及必要的环境监控设备。5.2.3 充电设施、设备周边宜设置车辆限位器、防撞柱(围栏)或防撞警示灯;充电桩与被充电车车体应保持足够的距离,该距离不宜小与 1 m。5.2.4 充电站内各功能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 各类充电站内功能区之间的防火间距 名称 充电区域(m)配电室(m)停车区域(m)监控室等其他建筑(m)充电区域(m)-10 5 5 配电室(m)10-5 5 停车区域(m)
8、5 5-5 监控室等其他建筑(m)5 5 5-注:配电室内变压器为干式时,配电室与充电区域的防火间距可减少至5m。5.3 选址要求 5.3.1 充电站在选之前应通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5.3.2 充电站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时,应符合 GB 50058 的有关规定。5.3.3 充电站不应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5.3.4 充电站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6 运营安全与保障要求 6.1 巡检 6.1.1 应建立充电设备定期巡检制度,组建日常巡检维护
9、团队,规定巡检周期。6.1.2 人工充电服务的充电站,巡检频率不低于每日一次;自助充电服务的充电站,应根据位置、利用率等对巡检频率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巡检次数不低于三个月一次。T/ZJVITIA 052022 3 6.1.3 应建立充电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制定整改计划,按计划进行检修。6.1.4 对于重点位置、核心区域、特定的时间等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差异化的巡检要求。6.1.5 充电设备出现故障不能及时恢复时应及时张贴明显故障标识,并公示故障信息。6.1.6 按设备需要每年应对充电设备做清洁除尘工作。每年至少应对充电设备进行一次维护测试,测试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接地回路电阻连续性、
10、漏电保护动作有效性等。6.1.7 发现燃油车占用充电专用泊位,应告知车主立即驶离,必要时应告知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置。6.1.8 日常巡检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对充电站的电源点、配电回路、充电设备进行现场安全检验,检验包括检查和测试,测试应采用专门的设备、仪器,设备、仪器应经过检定或校准;b)电源点的检查重点包括配电设施的完好性、保护接地线的正常连接等;c)配电回路的检查应自电源点至充电设备处,重点检查裸露处线路和管路的完整性、线路接头完好性等;d)充电设备的检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充电接口无烧灼、碳化痕迹,充电电缆无过磨损,各接线端子、连接处无放电碳化痕迹,设备的显
11、示参数和信号指示正常、设备运行状态正常无异响,外观无破损、变形,底座或支架牢固完好,金属部位无锈蚀,各部位接地良好,无漏水痕迹,内部走线整齐有序,防尘网无破损,设备内部无垃圾等易燃物等;6.2 故障与应急事件处理 6.2.1 应制定故障处理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故障分级、故障处理流程、故障处理时效要求等内容。6.2.2 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故障排查和处理。6.2.3 应能对充电设备故障情况实时监测和预警。6.2.4 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如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同时按要求向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报告。做好详细记录
12、,整理好现场事故处理报告并及时备案。7 人员安全管理 7.1 岗位要求 7.1.1 充电站应设置负责人、安全员、运行维护人员、充电操作人员、监控人员岗位。7.1.2 充电站工作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掌握电动汽车安全知识、用电安全规范、电动汽车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考核合格后上岗。7.1.3 安全员和运行维护人员必须持电工操作证,充电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流程和岗位规范进行操作。7.1.4 充电站负责人全面负责充电站的安全、日常运营管理、应急管理工作;安全员负责充电站的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巡查监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协助负责人进行安全管理;运行维修人员主要负责充电设备的检
13、修、维护工作,保障设备正常运营;充电操作人员主要负责为顾客提供充电服务,设备台账档案管理、工器具管理等工作;监控人员主要负责充电监控设备及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转,对充电过程进行实时、有效地监控。7.2 工作要求 7.2.1 充电操作人员上岗时应穿着统一整齐的防静电工作服,不得穿戴影响作业的有关服饰,应佩戴工作牌,安全员上岗应佩戴安全员臂章,运行维护人员检修时要穿戴安全防护用具。7.2.2 充电站工作人员应对所从事的工作负责,履行服务承诺,接待顾客使用文明规范用语,提倡微笑服务,不与顾客争执,提倡使用普通话。7.2.3 充电站负责人应熟悉充电设施的工作原理,熟练掌握充电站的运行和服务规范。7.2.4
14、 安全员应了解电动汽车的构造、熟悉充电设备的工作原理,掌握充电操作规程、安全知识和现场应急处理方法。7.2.5 运行维护人员应掌握充电设备的工作原理,掌握本岗位操作流程,设备检测及维修的方法。T/ZJVITIA 052022 4 7.2.6 充电人员应了解电动汽车的基本常识,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充电安全知识和现场应急处理方法,熟悉顾客服务、设备管理、工器具管理。7.2.7 监控人员应掌握监控系统使用方法和充电控制方法。8 消防安全管理 8.1 建筑物及电力设备要求 8.1.1 充电站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站内的建筑物与站外的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15、。8.1.2 电力设备设备的消防安全要求应符合 DL 5027 的有关规定。8.1.3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接头处、监控室与电缆夹层之间长度超过 100 m 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均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或分隔措施,并应根据充电站的规模及重要性采取下列或其它有效防护措施:e)采用防火隔墙或隔板,并用防火材料封堵电缆通过的孔洞;f)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带、防火槽盒。8.2 消防设施 8.2.1 充电站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不得移作他用。8.2.2 对于带电设备,应配置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配置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8.2.3 每
16、 6 台充电桩宜配置一块灭火毯,超出台数向上取整计算;灭火毯、消防砂应存放在充电区方便取用的地方。消防用砂应保充足和干燥。消防砂箱、消防捅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8.2.4 充电站有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符合GB 50016的要求。电力设备室应设置烟感报警系统。8.3 消防安全要求 8.3.1 应建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制度。8.3.2 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不应挪用、埋压和圈占消防设施。8.3.3 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与保养,填写相关记录。发现消防设施问题,应及时维修并上报。8.3.4 作业人员应掌握消防知识,并经消防培训考
17、核合格,熟知消防器材的位置、性能和使用方法 8.3.5 充电站运营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应能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相关消防安全最新要求,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优化现场消防设施。8.3.6 充电站内各紧急出入口、通道应保持畅通。火灾发生时,应能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及时疏散人员,并报告有关部门。9 设备安全管理 9.1 防雷设备要求 9.1.1 充电站配置专用电力变压器时,电力线宜采用具有金属护套或绝缘护套电缆穿钢管埋地引入充电站,电力电缆金属护套或钢管两端应就近可靠接地。9.1.2 信号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屏蔽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站区内严禁布设架空缆线。9
18、.1.3 充电站供电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避雷器的接地端均应做保护接地,严禁做接零保护;遮雨棚等基础设施需单独接地。9.1.4 露天设置的充电设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雷雨等特殊天气的充电安全。9.2 照明设备要求 9.2.1 工作环境明亮,营业间照度均匀,保持照明灯具及灯箱完好。9.2.2 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0.5 lx,继续工作应急照明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T/ZJVITIA 052022 5 值的 10%。9.2.3 充电区的辅助照明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40 lx。9.3 监控设备要求 9.3.1 充电站监控设备应包括充电监控系统、供电监控系统和安防监控系统。9.
19、3.2 充电监控系统应实现对充电设备运行和充电过程的监视、保护、控制、管理和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以及数据的存储、显示和统计。9.3.3 供电监控系统应实时采集和记录供电系统运行信息,对供电状况、电能质量、开光状态、设备运行参数等进行监视和控制。9.3.4 安防监控系统应包括充电站环境监控、设备安全监控、防火、防盗及视频监控等。应在发生危及安全的事件时发出声光告警,并能显示、记录、回放事件前后的监控信息,信息保存时间应满足相关管理要求。9.3.5 监控系统的每一个操作功能应设置独立权限,并建立严格的密码管理,确保操作的安全性;系统应具有操作日志,记录所有受控操作发生的时间、对象、操作员、操作参
20、数等信息。9.4 充电设备要求 9.4.1 充电站运营机构应安全用电,规范使用电气设备。9.4.2 运行维护人员在对设备定期巡检中发现充电设施故障后,应及时上报并进行检修,不应使用故障设备提供充电服务。9.4.3 充电站运营机构宜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周期预防性试验。对于不同程度的故障,充电站运营机构宜与充电设施生产厂家达成维修处理时限的协议。9.4.4 电气设备的检修、测试及维修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非专业人员严禁从事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的维修,设备维修前应切断电源。9.4.5 设备故障、设备检修时运行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防护(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安全防护工具等),应设警示标识,
21、特殊情况下可布设警示围栏。如需带电检修设备时,须有专人看守,严禁单独作业。9.4.6 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设备安全标志,发现有变形、破损或褪色,应进行整修或更换。10 投诉与评价改进 10.1 投诉与处理 10.1.1 顾客投诉可采取来电、邮件、来访等形式,充电站运营机构应设置服务质量监督投诉处理部门,按照顾客投诉处理制度,落实专人进行管理。10.1.2 投诉处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填写投诉及处理记录,调查投诉事件及责任人,确定投诉事件的处理方式并记录,跟踪处理进度,在承诺时间内处理完毕。10.1.3 对顾客投诉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响应,一般问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反馈,复杂问题不超过五个工作日进行
22、处理反馈。10.1.4 投诉处理完毕,回访顾客满意情况并记录,将投诉处理记录存档。10.2 记录 10.2.1 充电站运营机构应对运营服务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充电记录、设备维护记录、设备检修试验记录、巡查记录、运行日志、交接班记录等。10.2.2 服务过程应保留原始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10.2.3 当记录出现错误时,每一错误应划改,不可涂擦,以免字迹模糊或消失,将正确内容写在其旁边,并应有更改人签名及更改时间。对于电子存储的记录也要采取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10.2.4 记录应以便于存取的方式存放和保存在具有防止损坏、变质、丢失的适宜环境的设施中,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
23、应留有备份且能防止未授权的侵入或修改,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 1 年。T/ZJVITIA 052022 6 10.3 评价 10.3.1 充电站运营机构应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普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自我评价。每年应至少对充电站运营整体情况进行一次自我评价。自我评价内容应包括:a)核查、分析服务项目相关资料;b)检查、评估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c)检查作业人员的现场记录。10.3.2 充电站运营机构应接受社会对服务管理的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和通信地址,设置意见箱,接受顾客监督。10.3.3 充电站运营机构应建立投诉、表扬记录和处理记录。10.3.4 充电站运营机构每
24、年应至少进行一次顾客满意情况调查。10.3.5 充电站运营机构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外部评价,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普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宜通过建立评价指标进行量化评价。10.4 持续改进 10.4.1 在服务过程中随时收集有关不合格信息,确定信息来源,分析不合格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对过程或管理进行调整,避免不合格再发生。10.4.2 充电站运营机构应建立事故纠纷处理办法,明确责任人、处理程序和时限要求等。10.4.3 充电站运营机构应统计分析自我评价和外部评价的结果,进行服务的持续改进,包括:a)应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现有问题和潜在问题的根源,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制定纠正措施,对潜在问题制定预防措施,充电站运营机构应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提高相关人员的持续改进意识,同时对上述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评价;b)对顾客进行回访,听取顾客对处理结果或后续工作的意见或建议;c)分析服务行为、操作和管理规定的合理性、符合性和有效性,适时修订服务方案及相关规定,规范运营服务行为,提高运营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