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电气与智能化设备技术标准(T-NAHIEM 53—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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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号:29.020T/T/NAHIEMNAHIEM 535320222022医院电气与智能化设备技术标准医院电气与智能化设备技术标准TechnicalTechnical standardstandard forfor thethe electricalelectrical andand intelligentintelligent equipmentequipment ofof medicalmedical buildingsbuildings2022-03-22 发布2022-03-22 实施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发布前前言言本标准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医院建筑工程装备分会、中国

2、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深圳分院、天津大学建筑设计规划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归口。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考有关国内外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规范,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 12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电源、电气安全防护、医用安全电源、照明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智能化系统、医用保障系统设备、医用影像设备、检测、验收与运维。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责任。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如有意见

3、或建议,请与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医院建筑工程装备分会联系(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 号 7 号楼 1207;邮编:100043;邮箱:)本标准主编单位、起草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审查人:主编单位: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医院建筑工程装备分会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深圳分院天津大学建筑设计规划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上海市中医医院、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高博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上海岳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

4、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鑫丰南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国彪电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欧偌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悦坤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上海正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公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阿珂法先进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飞域实验

5、室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建工设计院有限公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中瑞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付林、孙绍国、郭立川、李迎春、林诚、吴川、糜德治、张钊、许翠萍、黄如春、胡剑辉、朱绍华、胡晓辉、韩瀛、施坤辰、田红艳、刘正杰、曹新硕、刘楠楠、钟浩、牟宏伟、陈钰泉、孙毅彪、梁志忠、张智玉、张佶毅、李俐、韦宇颖、徐伟、包蔚平、张富贵、金勇华、陈高朗、曾志、呼书杰、杨利彪、陈莉月、林兰、滕远凯、刘浩然、任立全、刘欣、谢涛、陈曦、陈锡良、刘龙豹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陈琪、朱文、陈亚飞目次1总 则.12术 语.23一般规定.34电 源.44.1 变电所.44.2 各类医疗建筑的负荷等级

6、.44.3 医疗场所分类.54.4 低压配电系统.74.5 自备电源.84.6 电能质量.95电气安全防护.105.1 一般规定.105.2 电气安全防护分类及措施.105.3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105.4 电气安全防护有效性检验.125.5 其他防护.126医用安全电源.146.1 医用安全电源分类.146.2 医用安全电源供电设备.156.3 医用局部 IT 系统.157照明系统.177.1 一般规定.177.2 医用室照明.177.3 照明自动控制系统.188防雷与接地系统.198.1 防雷系统.198.2 接地系统.208.3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209智能化系统.229.1

7、信息设施系统.229.2 信息化应用系统.239.3 公共安全系统.239.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249.5 智能化系统集成.259.6 信息核心机房.2510 医用保障系统设备.2710.1 一般规定.2710.2 医用气体系统.2710.3 医用蒸汽及热水系统.2710.4 医用中央净水系统.2810.5 医用污水处理系统.2810.6 医用空气净化机消毒系统.2810.7 医用物流系统.2911医用影像设备.3011.1 一般规定.3011.2 影像诊断设备.3011.3 放射性检查设备.3011.4 放射性治疗设备.3012 检测、验收与运维.3012.1 一般规定.3012.2 调试

8、检测和验收.3712.3 维护机制、运维.37本标准用词说明.37引用标准名录.37附:条文解释:.37Contents1General provisions.12Terms.23General Provisions.34The power supply.44.1 Power substation.44.2 Load levels in various hospitals.44.3 Classification of medical facilities.54.4 Low-voltage power distribution Sytem.74.5 Self-contained power.84

9、.6 Power Quality.95Electrical safety protection.105.1 General Provisions.105.2 Classification and measures of electrical safety protection.105.3 Sele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Electrical safety protection.105.4 Effectiveness inspection of electrical safety protection.125.5 Other protection.126Medical

10、 safety power supply.146.1 Classification of medical safety power supply.146.2 Medical safety power supply equipment.156.3 Medical IT systems.157Lighting System.177.1 General Provisions.177.2 Medical room lighting.177.3 Automaticlightingcontrolsystem.188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and Earthing Arran

11、gement.198.1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198.2 Earthing Arrangement.208.3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and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al Hygiene.209Intelligent Systems.229.1 Information facility system.229.2 Hospital Information Application System.239.3 Public safety system.239.4 Building equipment

12、 management system.249.5 Intelligent system integration.259.6 Information core computer Room.2510 Medical support system equipment.2710.1 General Provisions.2710.2 Medical gas systems.2710.3 Steam and hot water supply systems.2710.4 Medical central water purification systems.2810.5 Medical waste wat

13、er treatment systems.2810.6 Medical Air sterilization purifiers.2810.7 Medical facilities for logistics support.2911Medical imaging equipment.3011.1 General Provisions.3011.2 Imaging diagnostic equipmen.3011.3 Radiation detection equipment.3011.4 Radiotherapy equipment.3012 Inspection,Acceptance and

14、 operation.3012.1 General Provisions.3012.2 Commissioning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3712.3 Maintenance mechanism,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37Explanation of wording on this Standard.37List of quoted standards.37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3711 总则1.0.1为提高医院电气与智能化设备的安全性、合理性、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可持续性,促进医

15、院现代化、智慧化建设,在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医院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保健等功能需求和建筑装备特点而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建筑新建、扩建、改建、改造工程的电气与智能化系统设备的选配、工程设计和医院建设。1.0.3医疗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设备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术 语2.1.1医疗场所medical facilities用于开展医学诊断、医学治疗活动的建筑空间及其配套用房。2.1.2医用设备medical equipment用于开展医学诊断、医学治疗、医学实验的应用设备。2.1.3医用保障系统设备medical support sy

16、stem equipment服务于医学诊断、医学治疗、医学实验、医学环境的应用保障系统设备。2.1.4医用安全电源medical safety power supply服务于医学诊断、医学治疗、医学实验、医学环境的安全可靠的低压供电系统。2.1.5医用影像设备medical imaging equipment用于医学诊断、医学治疗、医学实验的医用影像应用设备。2.1.6智能配电系统intelligent distribution system智能配电系统是以中压低压配电系统数字化为基础,集成智能设备硬件、边缘控制专业软件和云端大数据持续服务于一体,实现现场配电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数字化监测管理和

17、能耗监测分析管理的新型配电系统。2.1.7边缘控制系统edge control system边缘控制系统指就地和云端的监测控制系统,是对现场设备进行实时通讯控制的软件系统,实现具有时效性的监测和控制功能。2.1.8电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会对该环境中的其他设备或系统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2.1.9电涌保护器surgeprotective device(SPD)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泄电涌电流的器件,至少应包含一个非线性电压限制元件。33一般规定3.0.1医疗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设备应采用节能、

18、环保、绿色产品,应通过国家有关必要的专业检测检验和认证,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3.0.2医疗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设备的应用应对声污染、空气污染、电磁污染、光污染等采取技术措施,符合生态环保相关标准要求,保证医院及周边地区人居环境安全。3.0.3医疗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设备的应用应根据医疗活动、医用设备应用、运行管理的需求并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适宜医用设备的运行和维护。3.0.4医疗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设备采用的新技术、新产品应符合安全、稳定、易维护、可替换的原则。3.0.5医疗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设备的控制管理设备、输入输出设备和网络通信协议等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

19、、兼容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44电 源4 4.1.1变电所变电所4.1.1医疗建筑变电所设计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抗震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 的规定。4.1.2医疗建筑变电所位置选择,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宜设在建筑物地上一层。2不应设在水池正上方。4.1.3医疗建筑变电所及进出线的电磁场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制 GB8702 的规定。其工频磁场场强限值应小于 4000V/m,磁场感应强度应小于 0.1 mT。4.1.4

20、医疗场所变电所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的相关规定。4.1.5对运行时产生震动的电气设备、大型通风设备等,宜设置减震技术措施。4.1.6变电所宜选择绿色、低损耗、低噪声的节能型变压器。变压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规定的 1 级能效或 2 级能效要求。4.1.7配电变压器可具有监测装置,并宜符合下列要求:1监测变压器绕组与铁芯的温度,宜采用具有自诊断功能的光纤温控仪,根据温度变化输出告警和跳闸信号,并自动控制散热系统运行;2监测变压器运行时的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数等

21、电气参数;3统计变压器运行时间、负载率、年最大负载、年最大负载利用小时、损耗等数据;4分析统计频率偏差、电压偏差、电压波动与闪变、三相不平衡、谐波等电能质量。4.24.2各类医疗建筑的负荷等级各类医疗建筑的负荷等级4.2.1医疗建筑用电负荷应根据负荷供电可靠性要求及中断供电对生命安全、人身安全、经济损失等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表 4.2.1 医疗建筑用电负荷分级功能用房名称用电负荷级别急救、生命支持、安全防护、应急逃生用房、设备或系统的用电负荷属于特别重要一级负荷。特殊医疗用房如抢救、重症监护以及其他供电中断可能危及人员生命的用房,特殊设备或系统如重症监护系统

22、、大型医用设备控制系统、生物安全设备及其支持系统、信息和网络设备、安全逃生通道控制与照明系统、消防系统及监控中心等。一 级 重要医疗用房、高价值医用设备、精密仪器、医疗支持系统、安全一 级5防范系统等的用电负荷属于一级负荷。重要医疗功能如急诊、手术、介入、产房、麻醉、复苏、诊断、治疗、药物配制等的用房以及血液透析室、观察室、净化病房等需要连续观察、连续治疗的医疗用房;重要设备和重要系统如医生工作站设备、护士工作站设备、医用智能化系统等;高价值设备和精密仪器如大型影像诊断设备、放射治疗设备、高端检验仪器以及存储血液、药物、生物样本的设备或系统等;基本支持设备或系统如医用气体系统、医用纯水系统、智

23、能物流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医疗用房排风系统、精密空调、给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除特别重要一级负荷、一级负荷以外的医疗区建筑空间、设备或系统的用电负荷以及科研、预防保健用房、设备或系统的用电负荷。如门诊诊室、库房、卫生间、公共空间、医护办公室、配餐室、会议室、示教室以及医务人员值班室、更衣室等;设备或系统如标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消毒设备、中央空调系统、电梯、公共空间及办公生活区照明等。二级注:(1)负荷分级表中“一级 ”为 一 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2)本表未列举的用电负荷属于普通用电负荷,主要是非医疗业务及其支持系统用电负荷,如室外道路、宿舍、食

24、堂、会议室、行政后勤办公室、库房、报告厅、培训用房等用电负荷。(3)本表未包含的消防负荷分级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4.2.2 医学实验用动物屏蔽环境的照明及其净化空调系统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34.3医疗场所分类医疗场所分类4.3.1医疗场所电气配置应在满足医疗功能需要的同时确保用电安全,按人体与电气接触部件的接触方式将医疗场所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使医疗电设备的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应为 0 类场所;2医疗电设备的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 2 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以外)接触的医疗场所,应为 1 类场所;3医疗电设备的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主要指脏或接近脏部位)接触以及电源中断

25、危及患者命的场所,应为 2 类场所。4.3.2医疗场所的用电设备在工作电源中断或供电电压骤降 10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3s 时,备用电源应按表 4.3.2 规定的切换时间投入。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与要求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应符合表 4.3.2 的规定。表 4.3.2 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与要求自动恢复供电的时间部医疗场所以及设备类别动恢复供电时间012t0.5s0.5st15st15s诊部诊诊室诊治疗室急诊部急诊诊室6急诊抢救室a急诊观察室、处置室住院部病房液病房的净化室、产房、烧伤病房a早产监护室a婴室重症监护室a液透析室术部术室a术前准备室、术后复苏室、麻醉室a护站、麻醉师办公室、膏室

26、、冰冻切室、敷料制作室、消毒敷料室功能检查肺功能检查室、电理检查室、超声检查室内窥镜内窥镜检查bb泌尿科泌尿科治疗室bb放射治疗后装、钴 60、直线加速器、Y、深部 X 线治疗压氧压氧仓影像科DR 诊断室、CR 诊断室、CT 诊断室导管介室管造影检查室a医用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中子治疗机、质子治疗系统等放射治疗设备的主机及冷水机组aMRI 扫描室理疗科物理治疗室疗室按摩室检验科型化仪器般仪器核医学ECT 扫描间、PET 扫描间、Y 相机、服药、注射a试剂培制、储源室、分装室、功能测试室、实验室、计量室输科贮配、发病理科取材、制、镜检病理解剖药剂科贵重药品冷库c保障系统医体供应系统消防电梯、

27、排烟系统、中央监控系统、灾警报以及灭系统中(消毒)供应室、空净化机组7太平柜、焚烧炉、锅炉房c注:a 为照明及生命支持电气设备;b 为不作为术室时;c 为需持续 3h24h 提供电力。4.3.3医疗建筑的医技设备用房宜设置于地上层。ICU 等需要生命保障系统的科室宜靠近外墙处设置,并预留单独的供电接口。4.44.4低压配电系统低压配电系统4.4.1医疗建筑低压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 的相关规定,并宜采用智能配电系统。智能配电系统宜包含下列内容:智能开关柜、智能保护元件、智能监控系统、智能运维。4.4.2智能配电设备内的智能元件包括智能断路器、智能型控

28、制单元、智能仪表等。其所有开关的干节点信号或遥测信号宜进行实时采集,并宜符合下列要求:1进线回路智能断路器宜配置带信息显示屏的智能型控制单元,并具备测量和显示电流、电压、功率、电能、频率以及功率因数等电参量的功能,其测量器具选择及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 的规定。2进线回路的空气断路器、智能型控制单元宜具备可切换的两套保护整定值,满足多电源系统切换时的选择性配合需要。3重点馈线回路的智能型控制单元宜记录智能断路器故障脱扣前测量的电流,电压,频率等电参量。4智能型控制单元宜监测配电系统谐波污染信息,实现电网电能质量的提前预警。5上下级断路器应具有选

29、择性,可通过电流选择性、时间选择性和逻辑选择性实现。4.4.3 变电所宜设置智能配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1当建筑物内有多个变电所时,宜在主变电所设置,其它分变电所无人值守。2分变电所有值班需求时,可设置变电所变配电监视系统分站。当分变电所的日常巡视与管理需现场进行系统设置参数时,可就地设置本变电所的监控终端机。3无人值守分变电所,宜将配套的视频监视、出入门管理系统、消防报警等信息通过系统接口上传值送到变配电监视系统。4当电力监控系统有预警、远程分合开关要求时,所控制回路断路器可设远动功能。5可借助边缘控制系统提供配电设备监测、管理、分析等数据服务。6智能硬件设备包括智能中压断路器、智能断路器

30、、微型断路器无线电能测量模块、物联网网关、显示单元、温度传感器,智能母线模块等设施。4.4.4智能配电系统宜基于 TCP/IP 以太网通信。4.4.5医院的大容量主干线路宜选用密集型母线。宜设置智能监测模块,实现对母线回路及区域设备进行全电气参数的监测。4.4.6 智能运维系统是智慧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宜配置基于云平台的远程监管系统及智能管理单元,实现本地状态量、电气量、故障信息、报警信息、设备信息等数据的定期发布,实现云端管理平台对数据进行存储、运算、分析。4.4.7智能运维系统宜支持移动运维及网页监管功能。4.4.8电源切换设备 ATS 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 6-1

31、 部分 多功能电器转换开关电器GB/T14048.11 的相关规定,控制器部分应通过 EMC 电磁兼容性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源切换设备 ATS 应选择高可靠性的 ATSE,宜符合下面的要求:81)当采用 PC 级 ATSE 时,应具有满足设计要求的短路性能,包括额定限制短路电流(Iq),额定短时耐受电流(Icw)以及额定短路接通能力(Icm),且 ATSE 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回路计算电流的 125%。2)当采用 CB 级 ATSE 时,应具有满足设计要求的短路性能,包括额定运行短路分断能力(Ics),额定短路接通能力(Icm)。3)ATSE 的总动作时间应与负载允许最大断电时间相适应。

32、4)用于变电所单母分段系统,“两进线一母联”进线电源转换的 ATSE 应选用 CB 级。2应急电源为柴油发电机组时 ATSE 当采用 CB 级时,其过电流保护特性应与发电机要求的保护特性匹配。3宜根据不同电源性质及供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选择 ATSE 极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两个电源性质相同(公共电网公共电网)、系统接地型式相同且同为一个接地引线及接地点的系统,可选用三极 ATSE;2)对于两个电源性质相同(公共电网 公共电网),系统接地型式不相同的供电系统,应选用四极 ATSE;3)对于性质不相同的两个独立电源(公共电网 发电机)的系统,应选用四极 ATSE;4)对于带有接地故障保护(G

33、FP)或剩余电流保护(RCD)功能断路器的系统,应选用四极 ATSE。4.54.5自备电源自备电源4.5.1基本要求1医疗建筑内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除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应自备应急电源供电。医疗建筑内的正常市电供电电源停电或故障时,应急电源的供电容量应保证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用电,并宜保证一级负荷的用电;2医疗建筑自备应急电源可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不间断电源(UPS)和应急电源装置(EPS)等设备。医疗建筑内自备应急电源的设备机房及其供配电设备宜设于地上层;3柴油发电机组应配有电压自动调整装置、快速自启动装置及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当正常供电电源中断供电时,应能自动启动,并应在 15s 内向规定

34、的用电负载供电。4不间断电源(UPS)适用于进入工作状态后不允许发生供电中断的一级负荷。5应急电源装置(EPS)适用于允许供电中断 0.5s 至 15s 的医用负荷或特殊场所。4.5.2应急电源装置(EPS)宜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系统供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1348 的相关规定选择 EPS;2医用 EPS 做为过渡性应急电源的应急时间应按实际需要时间(自工作电源停止供电到备用市电或备用发电机恢复供电可能需要的最大时间)的 1.5 倍确定;3下列医用场所可设置 EPS1)一路市电电源供电的一级二级负荷用电场所;2)二路市电电源供电互投恢复供电时间不能满足连续供电要求的用电场

35、所;3)自备应急发电机组恢复供电时间不能满足重要负荷的用电场所;4设置 EPS 的场所应避开潮湿或有水害风险、腐蚀性气体及有爆炸危险的场所。4.5.3集中式供电的 UPS 的选择和使用应遵循下列要求:1 在手术室、ICU 集中布置时,可选用集中式 UPS 冗余供电。2 数字化系统配置多种通信接口,可连接到本地监控系统及云端监控平台。连接到云端9平台需考虑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3 应公示 UPS 供配电系统图、操作流程图、维护人员信息等,并定期巡检和应急演练。4.5.4不间断电源(UPS)设备应根据供电负荷所在的环境工况及个性化需求选择。在外电源停止的情况下,应急供电时间应为实际需求的 1.5 倍

36、。4.5.5设置不间断电源(UPS)设备主机场所应避开潮湿或有水害风险、腐蚀性气体及有爆炸危险的场所。4.64.6电能质量电能质量4.6.1医疗建筑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4.6.2 医疗建筑注入公共电网的谐波限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 的相关规定。4.6.3医用安全电源系统宜采用滤波装置净化电源,并应符合下述技术要求:1当大功率负载为持续运行且有稳定特征频率时,宜采用无源滤波设备;2具有动态运行状态且变化频率特征的大功率非线性负载侧,宜采用有源滤波装置;3对于用电负载产生较小谐波且设置较分散,应在变电所集中设置有源或无源抑制谐

37、波装置,对于大功率非线性负载可考虑采用单独回路供电就地治理。4.6.4重要医用设备进线侧可安装电压暂降补偿装置。105 5电气安全防护电气安全防护5.15.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5.1.1电气安全防护应能够预防或消除电气事故,降低、引导、隔离或消除电气隐患和危险。5.1.2 医疗场所的分类与电气防护具体措施应充分考虑预期用途及规划功能范围内的潜在用途。5.25.2电气安全防护分类及措施电气安全防护分类及措施5.2.1医疗场所的电气防护分类应分为0类场所,即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1类场所,即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2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以外)接触的医疗场所;2类场所

38、,即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指心脏或接近心脏部位)接触以及电源中断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等。5.2.2电气防护包括直接接触防护、间接接触防护和特殊情况下采用的附加保护等。不同场所采取的电气防护措施应与其所属的相应类别相适应。根据外界影响的情况,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措施:1 在故障情况下自动切断电源2 将电气装置安装在非导电场所3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4 电气分割措施5 特低电压(SELV和PELV)5.2.3直接接触防护为采用带电部分加以绝缘或采用遮栏及外护物作防护。1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绝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2当采用遮栏和外壳(外护物)防护时。遮栏和外壳(外

39、护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GB/T16895.21的有关规定。3由专业人员操作或管理的电气装置,当采用阻挡物和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能防止身体不慎接近带电部分或身体不慎触及带电部分。2)当采用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只能用于防止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应在伸手可及的范围之内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部分;如果通常有人的位置在水平方向被一个低于IPXXB或IP2X防护等级的阻挡物所阻挡,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算起;在头的上方,伸臂范围应是从地面算起的2.5m;在人手通常持握大或长

40、的物件的场所,应计及这些物件的尺寸,在此情况下以上所要求的距离应予加大。114 SELV和PELV均可作为直接接触防护措施。5.2.4间接防护措施为防止人体间接触电而采取的电气防护措施,如保护接地、短路保护、过载保护等。具体防护措施的确定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移动式、手持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积等因素综合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间接接触防护的设置应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2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各种系统接地形式的具体条件,与保护接地导体连接;3 建筑物内应作总等电位联结,联结部位和形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4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设防止间接触电的

41、断电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IT、TN、TT系统,接触电压不应超过25V;2)TN系统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400V应为0.05s;3)IT系统中性点不配出,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5.2.5 附加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为附加防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在交流系统中装设额定剩余电流不大于30mA的RCD,可用作直接接触防护失效和间接接触防护失效,以及用电不慎时的附加保护措施;2)不能将装设RCD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不能为此而取消其他保护措施。2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保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辅助等电位联结可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的附加保护

42、措施;2)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后,为防护火灾和电气设备内热效应,在发生故障时仍需切断电源;3)辅助等电位联结可涵盖电气装置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可涵盖一台电气设备或一个场所;4)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可同时触及的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也可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内的主筋;辅助等电位联结系统应与所有电气设备以及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PE)相连接;5)当不能确定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应进行校验。5.2.61类和2类医疗场所使用隔离特低电压设备(SELV)和保护特低电压设备(PELV)时,设备额定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或无纹波直流60V,并应采取绝缘保护。5.2.7电气设备外壳作为

43、设备第一道防护屏障,其防护等级不低于IP42。能够防止直径不小于1.0mm的固体异物侵入而触及电气设备内部,电气设备由垂直倾斜不超过15时遇滴水不会对电气设备造成损坏。5.2.8电气设备的热效应应有充分的防护措施,任何用电终端和气体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0.2m。125.35.3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5.3.1电气设备施工及安装需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的规定。5.3.2配电系统应设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装置,具体配置与自身电压等级相适应,宜采用信息化方式进行实时监测。5.3.3特殊场所的线路敷设应与现场实际相适应:1实验室、检验室、牙科等供电线

44、路应采用槽盒方式敷设;2设有射线防护的房间应避免电缆沟或槽盒直通该房间;3净化区域管线均应暗敷,若属于2类医疗场所,应避免其他线路穿越该区域;4需进行射线防护的区域,其供电、通信的电缆沟或电气管线严禁造成射线泄漏,且其他电气管线不得进入或穿过该区域;5 5电气线路与医用气体管道不应共用同一竖井;电气管线与医用气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低于0.5m;线缆与医用气体管道交叉净距不低于0.3m、线缆套管时不低于0.1m。5.3.4隔离变压器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靠近医疗场所安装。单台电源容量不宜大于8kVA,出线回路不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隔离变压器应设置绝缘监视装置实时监测供电安全状态,交流内阻应不小于1

45、00k,低于50k时应发出信号。空载泄漏电流应不大于0.5mA。提供安全电源的终端设施应有明显标识。5.3.5 手术室和抢救室应采用防静电地面,其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应介于10k1000M之间。5.45.4电气安全防护有效性检验电气安全防护有效性检验5.4.1电气装置应在使用前进行检验,并在使用过程中进行周期检验。动作型电气部件检验周期不超过12个月,固定型电气部件检验周期不超过36个月。5.4.2检验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6部分:检验GB/T16895.23的相关规定执行。中心配电系统的预防性试验参照现行行业标准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T 596进行。5.4.3检验应由经培

46、训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检验完成后应提交包括可操作改进建议的安全评价报告。5 5.5.5其他防护其他防护5.5.1涉及辐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涉及的电气防护措施应满足专项防护要求。其辐射源的获取、存储、管理、使用、处置等所有过程,均应按国家及部门有关防护要求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并进行有效性监测。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取得国家相应行政许可。5.5.2医疗机构应对各类风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包含但不限于院13感防护、实验室安全防护、非授权性侵入、安防监控、互斥性接近风险、出入口违禁品查验等。146 6医用安全电源医用安全电源6 6.1.1医用安全电源分类医用安全电源分类6.1.11类

47、和2类医疗场所内,任意导体上的电压下降高于标准电压10%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3s时,安全电源应自动启动。安全电源的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6.1.1医用安全电源的分类0级(不间断)不间断自动供电I 类医用安全电源0.15级(极短时间间隔)0.15s之内自动恢复有效供电I 类医用安全电源0.5级(短时间间隔)0.5s之内自动恢复有效供电I 类医用安全电源15级(中等间隔)15s之内自动恢复有效供电II 类医用安全电源大于15级(长时间间隔)大于15s后自动恢复有效供电III 类医用安全电源6.1.2医用安全电源配置要求如下:10级电源至0.5级电源应配置双电源切换装置、柴油发电机组及不间断电源U

48、PS设备,UPS设备电池后备时间不应小于15分钟。属 I类医用安全电源。215级电源和大于15级电源应配置双电源切换装置及柴油发电机组。属 II 及III类医用安全电源。6.1.3下列场所宜配置安全电源系统。表6.1.3配置医用安全电源系统的场所序号名称供电措施场所1I 类 医 用安全电源供电宜采用“两路电源+柴油发电机+UPS”的供电措施的设备或场所急诊部、血液透析室、血液病房、产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室、早产儿室、手术室、术后复苏室、麻醉室、心血管造影室(不含造影机)、生物安全柜、医疗信息机房、(核酸检测)PCR实验室等。2II类医用安全电源供电宜采用“两路电源+柴油发电机”的供电措施的设

49、备或场所手术部、内镜室、检验科、输血科、病理科、高压氧舱、医技楼及病房楼部分病床电梯、生活水泵、真空吸引泵、负压泵、负压病区排风系统等。153III 类 医用安全电源供电宜采用“两路电源”的供电措施的设备或场所影像科(MRI 主机及冷水机组、治疗用CT 机等);放射治疗科(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中子治疗机、质子治疗机等主机及冷水机组、治疗用 X 光机、后装机等);核医学科(PET、SPECT、PET-CT、PET-MR、回旋加速器等);电梯、净化空调等。6.1.4I类及II类医用安全电源供电维持时间不应小于12小时。6.26.2医用医用安全电源供电设备安全电源供电设备6.2.1医用安全电源切

50、换设备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1 1技术要求应满足6.1条的要求;2 2医用安全电源系统中的自动转换开关(ATSE)宜选用具有三位置式(常用、备用和断开)的ATSE;选用PC级ATSE时,其电源侧应装有短路保护电器(SCPD),短时耐受电流(Icw)应大于或等于电路的预期短路电流,其通电时间应大于电源侧短路保护电器的短延时(断路器)或熔断时间(熔断器)。6.2.2医用安全电源不间断电源(UPS)应符合下述技术要求:1末端医疗设备可以选择单相小功率 UPS,宜标配内置电池(10分钟),宜具有通信接口。可根据功率选择在线互动或双变换在线式产品;2电压不稳定或波动范围大的地区,宜选择具有自动调压宽输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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