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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忻城县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1 适用范围11.2 工作原则11.3 事故分级21.4 应急预案体系22 组织指挥体系42.1 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42.2 专家组93 运行机制93.1 风险防控103.2 监测与预警103.3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133.4 应急处置和救援153.5 后期处置224 准备和支持234.1 人力资源234.2 财力支持244.3 物资装备254.4 交通运输保障254.5 医疗卫生保障264.6 通信保障264.7 科技支撑265 预案管理285.1 预案编制285.2 预案审批与衔接285.3 预案演练285.4 预案评估与修订295.5
2、 宣传和培训295.6 责任与奖惩306 附则327 附件337.1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标准337.2 忻城县安全生产应急通讯录347.3 应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357.4 忻城县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名单377.5 忻城县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基本响应图397.6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407.7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511 总则为规范我县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程序,提升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
3、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来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来宾市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忻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忻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1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忻城县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1.2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
4、,安全第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减少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忻城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符合本县实际情况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坚持预防为主,平
5、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1.3 事故分级按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7.1。1.4 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故行动方案。1.4.1 应急预案忻城县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忻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6、并与其相衔接,是为应对忻城县辖区内发生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忻城县辖区的各乡镇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所编制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1.4.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指南。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
7、融入预案,合并编制。事故行动方案是参与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执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临时党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2 组织指挥体系2.1 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1.1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设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县应对灾害灾难指挥部具体指导下,承担本县辖区内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8、工作。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1)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县辖区内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当发生金属冶炼行业事故时,负责发布应急指令,必要时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 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面协调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调集应急资源,协调现场救援所需应急力量、设备设施、资源信息、专家支持等;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态势,决定扩大应急的相关事项,批准重大应急行动;负责确定应向社会发布的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及时向上级部门
9、报告,申请外部救援力量;决定本级处置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中止或终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2) 各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监察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武警忻城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来宾市忻城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事故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等。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县应急管理局协调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
10、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通知有关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统筹协调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金属冶炼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负责联系公安、武警参与救援工作,协助开展救援物资、设备的调运;邀请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县财政局:保障现场应急处置需由财政负担的工作经费。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负责事故处置中的伤员及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11、。县公安局: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警戒管控和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事故周边区域社会秩序;组织公安积极开展救援工作,并负责处置事故后遗留的危险物品。县民政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做好人员疏散安置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来宾市忻城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负责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
12、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检验机构对事故一般设备或特种设备及遗留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县监察委:负责参与事故灾难调查处理,依法监督有关案件的查办工作。依法依纪调查处理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违法行为。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武警忻城县中队:负责事故现场救灾物品、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外围警戒;负责调动指挥所属部(分)队参与事故抢险救援。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报送事故有关情况;搭建现场指挥部;落实县人民
13、政府和县指挥部有关指示要求;组织开展一般的应急处置工作和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做好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灾,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电力、燃气、水务等有关单位要为事故现场抢险提供供电、供气、供水保障,及时抢修受损设施设备。各成员单位联系方式见附件7.2。2.1.2 现场指挥部当发生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现场指挥
14、部指挥长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有关方面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具体名单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上级政府如已设立现场指挥部,县级现场指挥部在上级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部指挥、指导下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指挥相关部门及时贯彻执行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发展状态,确定应急工作中采取的处理措施,对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生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和处理意见。确定事故现场应急资源的需求,及时调配。组织实施伤员救护、工程抢险和人员疏散、人员安置等工作
15、。记录、收集和汇总现场各类信息,及时相关部门通报事故及救援情况。提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终止的建议。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人员疏散安置组、善后处置、宣传报道、事故调查等等9个应急工作组。具体设立的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根据事故现状增减,具体由现场指挥部确定。各应急工作组工作职责见附件7.3。到达突发事故现场,参加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
16、部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2.2 专家组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成立忻城县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有:参与救援方案的制定、论证,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和救援技术措施;提出事故防范措施;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忻城县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名单详见附件7.4。3 运行机制3.1 风险防控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种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对重大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责令责任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
17、享机制,按照规定及时公布。有关行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金属冶炼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金属冶炼行业安全风险辨识见附件7.7。3.2 监测与预警3.2.1 监测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要根据金属冶炼事故特点,建立健全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监测。3.2.2 预警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或
18、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时做出预警,同时通知应急专业队伍、救援物资储备地、应急专家组等做好应急准备。(1) 确定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故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估,研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一级(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二级(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级)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19、三级(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级)以上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四级(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级)以上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红色、橙色预警由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蓝色预警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事故隐患难以控制有扩大趋势等情况时,提升预警级别,并由相应级别的指挥部进行预警发布。(2) 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
20、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预警内容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影响估计、警示事项、预警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喇叭等方式进行。(3) 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力量分析研判发展态势;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21、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4) 预警信息的解除。当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立即宣布解除
22、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3.3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3.3.1 分级应对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发生特别重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负责应对,发生重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负责应对,发生较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级负责应对,发生一般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负责应对。当事故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可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以及较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应急力量进行应对,同时向来宾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请求来宾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应对。发生一般金
23、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乡(镇)级政府要在上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应对。3.3.2 响应分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等根据突发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发生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授权的领导同志组织指导协调,组织指挥辖区内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当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响应时,按
24、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应对;二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当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响应时,按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应对;三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主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授权的领导同志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决定。响应分级标准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1)三级响应发生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应急管理局相应科室经分析评估,认定事故程度达到启动三级响应标准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
25、2)二级响应发生较严重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事故程度达到启动二级响应标准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3)一级响应发生级以上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事故程度达到启动一级响应标准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授权的领导同志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3.4 应急处置和救援3.4.1 信息报告(1) 信息报告程序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1个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县应急管理局
26、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初判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及较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分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分别向国务院、国家应急管理部报告。每级上报时限不得超过1个小时。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越级上报。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重大、特别重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信息至少每日一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2) 信息报告内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的主要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事
27、故基本情况、初步原因、初判等级,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伤亡及被困人数、发展趋势评估,伤亡人员抢救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3) 信息通报发生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并及时通报事发地周边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其他可能引发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3.4.2 先期处置(1) 发生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应对,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事故
28、情况。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受困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危害发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按照属地原则,接到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派出负责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可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
29、应急措施: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紧急调配应急资源,到达事故现场;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现场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同时向波及或可能波及的相关区域通报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3.4.3 指挥协调(1) 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应对事故的责任,按照上
30、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自治区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党中央、国务院或其部门帮助和指导。(2) 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
31、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当上级工作组、有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3) 协同联动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专兼职救援队伍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民兵预备役、社会组织参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2、3.4.4 处置措施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相关负责同志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1) 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2) 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3)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4) 依法
33、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5) 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6)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7) 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要点,详见附件7.6。3.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1) 信息发布部门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部负责。(2) 信息发布原则现场指挥部要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对可能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故应于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
34、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事故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3) 信息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自治区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4)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
35、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加强对负面信息管控,及时删除有害信息,确保舆情向客观正确方向发展,防止网上网下联动,造成新的灾害和混乱。3.4.6 应急结束现场指挥部应当在救援结束后组织检查验收,经确认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者经过专家论证遇险人员已无生还可能,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批准抢险救援人员撤离,向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批准后,由指挥长宣布应急结束。3.5 后期处置3.5.1 善后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保险
36、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重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积极配合自治区和来宾市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3.5.2 调查与评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对于较大以上事故,县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自治区和来宾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评
37、估,对于一般事故,县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县有关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县应急管理局。3.5.3 恢复重建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单位要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实施方案并报行业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备案,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恢复生产方案及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经行业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8、组织专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4 准备和支持4.1 人力资源(1) 县消防救援大队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县消防救援大队建设与管理,县、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2) 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县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3)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金属冶
39、炼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4)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5) 建立健全各应急救援队伍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县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跨县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合作机制,积极参与跨县应急救援行动。4.2 财力支持(1) 县级政府要釆取财政措施,保障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县所需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县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本县财政预算。(2) 处置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
40、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受事故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提出支持请求,县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影响情况,如有必要,应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支持,县财政部门积极配合。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本级财政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支持。(3)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4) 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3 物资装备(1)
41、 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拟定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装备建设计划,确保满足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急救援的需要。(2) 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根据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完善应急救援力量。(3) 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所属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加强对有关设施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能够随时投入救援和抢险工作。4.4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等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保障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行。4.5 医疗卫生保障县卫健部门应制订相应
42、的应急预案,根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制订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卫生应急准备保障措施。医疗救援机构接到应急指令后,要迅速到达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的治疗。4.6 通信保障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机构、专兼职救援队伍等相关部门单位通讯信息数据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县通信运营机构应当加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可靠的应
43、急保障措施。4.7 科技支撑(1) 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县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2) 县应急管理机构、科协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或联系科研单位、行业协会、企业联合开展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安全应急技术平台,
44、提高我县安全科技水平,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科学研究。(3) 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要加大先进适用装备的配备力度,加强关键技术研发,提高事故响应和处置能力。要适应科技信息化发展大势,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提高监测预警能力、监管执法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4) 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
45、县、乡二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事故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5 预案管理5.1 预案编制本预案的编制由忻城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经对全县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全面调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编制而成。5.2 预案审批与衔接(1)本预案是忻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是为应对忻城县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2)相关部门编制的部门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3)各乡(镇)级人民政府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所编织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
46、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4)本预案经专家评审报忻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来宾市应急管理局备案。5.3 预案演练(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本县辖区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各自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县人民政府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3)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
47、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5.4 预案评估与修订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1) 发生下述情况时,由负责编制部门对专项预案、部门预案、行动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2) 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及时编制、完善本单位相应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适时修订完善。5.5 宣传和培训5.5.1 宣传(1) 县各相关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2) 各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