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0讲_税务行政法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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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2020)考试辅导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法制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教材变化 本章考点详讲 本章重点总结本章考情分析本章的地位:非重点章,主要以程序性内容为主。本章的重点:本章共有三节,重点节是第一、二节。本章的题量:2题。本章的题型:单选题、多选题 。本章的分值:2.5分左右。本章教材变化本章教材无变化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本节要掌握的知识点:1.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2.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3.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4.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5.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6.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要达到的目的:(1)要熟记相关的罚款数额。(2)了解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主

2、要区别。(3)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则、裁量规则的适用。【知识点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1.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1)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2)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2.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知识点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1.主体: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

3、派出机构不具有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2.管辖: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知识点三】税务行政处罚程序1.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基本要点主要规定特点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条件(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2)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

4、件2.一般程序基本要点主要规定听证的概念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按照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听证的范围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知识点四】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知识点五】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1.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1)合法原则(2)合理原则(3)公平公正原则(4)公开原则(5)程序正当原则(6)信赖保护原则(7)处罚与教育相

5、结合原则2.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2)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

6、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6)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7)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8)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9)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不得因

7、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10)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11)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本小节总结1.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2.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公民:50元以下简易程序;2000元以上一般程序(听证)。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简易程序;10000元以上一般程序(听证)。3.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15+3%4.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1)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

8、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2)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3)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4)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5)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节课后练习【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的有( )。A.罚款B.加收滞纳金C.停止出口退税权D.税收保全措施【答案】AC【解析】选项BD属于税款征收措施。【例题2单选题】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

9、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 )。A.不得超过1000元B.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C.不得超过30000元D.不得超过10000元【答案】A【解析】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本节要掌握的知识点:1.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要达到的目的:掌握哪些适用复议前置?哪些适用复议选择?2.税务行政复议管辖要达到的目的:了解一般情况下与特殊情况下的复议机关。3.税务行政复议程序要达到的目的:了解申请、受理、决定的具体规定。【知识点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适用复议前置的范围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

10、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2.适用复议选择的范围(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2)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3)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4)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5)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6)资格认定行为。(7)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

11、行为。(9)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0)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示】税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知识点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1.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12、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2.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3.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4.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5.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1)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

13、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知识点三】税务行政复议程序1.申请(1)申请人合伙企业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14、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被申请人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

15、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3)申请期限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受理(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16、,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3.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本小节总结1.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复议前置的范围征税问题的争议(2)复议选择的范围征税问题之外的争议2.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1)申请:申请人、申请期限(2)受理:受理机关(复议机关)(3)决定:作出决定的期限本节课后练习【例题1多选题】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中,属于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 )。A.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B.停止出口退税权C.税收保全措

17、施D.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答案】ABCD【解析】以上选项都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例题2多选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2019年)A.收缴发票行为B.没收违法所得C.阻止出境行为D.暂停免税办理【答案】ABC【解析】选项D: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申请人对其不服的,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必经前置程序。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本节要掌握的知识点:1.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2.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3.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知识点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合法性审查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

18、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知识点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3.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知识点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包括: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复议前置;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

19、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解读】(1)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2)起诉期限和必经程序: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小节总结1.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重点掌握:不适用调解原则、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节课后练习【例题1

20、单选题】下列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特有原则的是( )。A.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B.合法性审查原则C.公开审理的原则D.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答案】C【解析】税务行政诉讼遵循以下几个特有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合法性审查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例题2单选题】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的原则是( )。A.合法性审查原则B.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C.调解原则D.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答案】C【解析】税收行政管理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无权依自己意愿进行处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进行调解。本章重点总结:1.税务行政处罚,包括处罚的设定、种类、处罚的主体、处罚的程序、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则;2.税务行政复议,包括复议的受案范围、复议的申请、复议管辖。易错易混点:1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因征税问题引发的争议,复议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因征税问题以外的原因发生的争议,纳税人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提起诉讼;2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3.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原创不易,侵权必究 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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