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文章论文:我国刑事辨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修改完成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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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在我国现存的刑事侦察程序中,存在一种十分必要的侦察行为-刑事辨认。刑事辨认可以在短时间内确定犯罪嫌疑人,从而提高刑事案件处理的效率,有效的避免各种冤案、错案的发生,由此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需要纳入刑事辨认。我国从西方发达国家引入刑事辨认程序,并根据我国实际发展的需求,有针对性的进行补充和完善。目前看来,国外已经建立相对比较完善的刑事辨认程序,并明确了刑事辨认的内涵以及具体的内容。而在我国有关刑事辨认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刑事辨认的相关内容,导致在具体的司法仲裁中,无法正确运用刑事辨认来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尽管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可以找寻到刑事辨认的身

2、影,但是刑事辨认并没有占据主要地位,也没有相关内容专门阐述刑事辨认的操作流程。同时,在该规定中,有些内容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有关条例相违背,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有效的利用刑事辨认,来提高侦察的效率。由此,十分有必要研究我国当下刑事辨认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因此,笔者首先传输刑事辨认的相关概念,简要概述刑事辨认制度,然后分析刑事辨认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作用,然后通过文献调查和实证研究的方式,阐述我国相关部门使用刑事辨认的现状,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最后借鉴发到国家在处理刑事辨认中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辨认制度的策略和方法。一、 刑事辨认制度的概述(一)刑事辨认制度的概念最早关

3、于辨认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心理学范畴。在心理学中,将辨认定义为:个体主动进行回忆,努力探究存在于长时记忆中有关被认对象的特征,并将长时记忆转化为工作记忆,将印象与被辨认队形进行匹配,从而做出判断的生理反应过程。1目前,国内外关于刑事辨认概念的阐述不同,笔者根据我国现存法律,并结合具体的刑事案件处理过程,将刑事辨认定义为:具有法定身份的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为了更好的侦破案件,理清犯罪事实,明确犯罪嫌疑人,组织不同的辨认人回忆有关犯罪嫌疑人特征、犯罪案发现场的情况以及与犯罪案件有关的事物,并根据回忆内容,再认和辨别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2(二)刑事辨认制度的分类1.证人辨认

4、、被害人辨认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不仅需要辨别犯罪嫌疑人,还要辨别证人、被害人和被告人。因此,根据辨认方的不同,可以分为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辨认、被害人辨认和被告人辨认四类。同时,在辨认的过程中,由于各方利益的不同,会导致辨认结果的不一致。因此,在确定不同身份的辨认笔录时,应该首先考虑影藏在他们行为背后的动机,才进一步分析其辨认笔录的正确性。因此,对辨认制度进行份内可以最大限度的明确辨认的可靠程度,为将来的定罪打下基础。2.人身辨认、物品辨认与场所辨认其次,在辨认过程中,辨认对象也存在多样性,因此可以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类,即:对场所的辨认、对人身的辨认

5、以及对物品的辨认。具体来说,对场所的辨认是对刑事案件发生场所的辨认,来确定该现场是否属于案发现象,或者是否属于第一案发现场等等。对人身的辨认可以再次细分为两类,即:对活人身体的辨认以及对死人身体的辨认。前者也就是辨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后者也就是确定死亡人的身份,为将来的寻找犯罪线索打下基础。对物品的辨认是指有关刑事案件发生过程中,相关物品的辨认。采用这种分类的方式,可以明确辨认过程中的客体,为下一步的辨认程序指引方向。但是,我国现存法律中并没有有关辨认客体内容的阐述,由此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法律中的空白。3.公开辨认与秘密辨认再次,根据刑事辨认过程中,采用的辨认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两类

6、,即公开辨认和秘密辨认。具体来说,前者是在整个辨认的过程中,被辨认人知道司法部门开启辨认过程,并能够为自身的辨认结果负责,因此采用这种辨认方式主要用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后,记录其犯罪过程,为将来的定刑量刑打下基础。后者是指在整个辨认过程中,被辨认人不知道自己正在接受辨认活动。因此这种辨认方式可以伪装和掩护侦察人员的行为,避免身份的暴露,也正基于此,采用这种辨认获得的结果,不能当作正式的辨认笔录来看待,不能将笔录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4.静态辨认与动态辨认最后,根据辨认客体所具有的特征,可以分为两类,即为静态的辨认和动态的辨认。具体来说,前者是对静态的物体进行辨别,如相貌、布局、颜色、身材等等,来

7、确定具体的人、物。而后者是在辨别的过程中,根据客体的主观习惯进行的辨认。在我国实际的侦察过程中,大多选用静态辨认的方式,但是在西方发达国家,采用动态辨认的也比较多。此外,如果在辨认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结合动态辨认和静态辨认,那么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辨认的准确性、时效性。(三)刑事辨认制度的作用1.指认犯罪嫌疑人当刑事案件发生后,侦察机关为了在短时间内找到案发的突破口,会通过走访的方式,确定犯罪嫌疑人以及案发使用的工具,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利用刑事辨认的手段,提高刑事案件处理的速度。当案件进入到侦察期,起初可以利用的线索比较少,需要多方的搜集证据,来锁定犯罪嫌疑人。通过刑事辨认可以有针对性的排斥

8、非犯罪嫌疑人,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为下一步的侦察提供方向。2.确定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刑事部门首先会确定被害人的身份,如果被害人死亡,那么进入尸体辨认程序。在确人的过程中,首先从死者本身出发,找寻死者身上是否存在证明自己身份的东西,如果没有找寻近期报案的人员,来指认和辨认死者。同时,待被害人身份确定后,要与其家人进行联系,探究死者的生活规律、社会关系,以及近期是否发生什么突发事件等等,从而更好的对案件进行分析,确定侦察的方向。3.确认涉案物在案发现场应该及时进行辨认,提高案件侦破的速度。在案发现场,搜集各种可以作为线索的物品,缩小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比如,对于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在案发

9、现场往往存在各种赃物,侦察人员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确定赃物是否属于此次案件的范畴,并探寻任何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物品。此外,还要找到一些事实材料,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更有价值的线索,从而进一步缩小侦察范围。当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试听资料成为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在案件侦破的过程中,侦察人员不能忽略了试听材料的重要性,应该探寻案发现场是否存在摄像头,是否存有视频记录等等。同时,科学技术发展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我防卫意识也不断加强,有时会选择错误的信息暴露,来转移侦察人员的搜索方向,所以侦察人员一定要确定试听资料的有效性。4.印证其他证据的真伪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不能仅仅凭借一项证据,来确定犯罪

10、嫌疑人,或者确定案件的整个过程。因为在侦察的过程中,不能确定证据的真伪性,不能单方面的确定证据存在的合理性。由此,为了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应该综合考虑整个问题,确定证据的真伪。同时,将所有搜集到的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只有理清所有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才能确定最终的案件过程。侦查机关可以通过辨认结果与实际搜索到的结果进行对比,从而有效的印证证据的真伪性。在确定证据存在的真实性之后,还要进一步发现证据中涉及到的疑点和问题,明确整个案件发展的过程。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侦察人员按照规定的辨别程序进行操作,才能将辨认的结果用于证据的判断过程中,如果前期的辨认过程本来就不具备真实性,那么必然导致证据判断的错

11、误。由此,十分有必要探究一套完整的刑事辨认过程,帮助刑事侦察排除障碍,早日确定犯罪嫌疑人。二、 我国刑事辨认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刑事辨认制度的立法现状刑事辨认对于理清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是十分必要的,有效的运用刑事辨认可以发现整个刑事案件中存在的诸多疑点,明确案件的侦察方向,并确定证据的真伪性等等。但是,在我国司法部门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却并没有任何有关刑事辨认的内容。目前我国法律中涉及到刑事辨认的法律条文,在存在于 2012 年下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同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总体来说,涉及到刑事辨认的法律条文一共的11 个条,并且规定和规则之间,在有关刑

12、事辨认问题的阐述上,存在一定的分歧,降低了刑事辨认的可行性。同时由于内容上的欠缺,导致在实际的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侦察人员不能很好的运用刑事辨认,降低了刑事案件侦破的速度。对于我国整个学术界来说,对于刑事辨认中涉及到的采信以及证据资格之间的争论一定没有停止过。为更好阐述各方面内容之间的界限,在 2010年国家下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规定中明确提出了采信问题的内涵。具体来说采信需要确定刑事辨认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如果刑事辨认的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那么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是不能当作证据来看待的。因此在具体的辨认过程中,一定要确定笔录的真实性、完整性。但是,在上述规定

13、中,对于采信的规定是适用于死刑案件,并没有特别大使用范围。由此,为了更好的阐述辨认笔录在整个证据中的地位,我国司法部门于2012 年重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将辨认笔录归入勘验笔录的范畴,从而明确了辨认笔录在整个定罪中的作用,由此我国法定的证据扩大到八类。(二)我国刑事辨认制度的司法现状1.司法实践的随意性司法界存在一些冤案、错案,比如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湖南滕兴善故意杀人案等,虽然抓获了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并严格惩戒了这些“犯罪嫌疑人”。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被害人却“再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或者真凶被缉拿归案。这些冤案、错案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法律上的不健全,凸显了司法实践中的随意

14、性。第一,我国现存法律并没有规范性的阐述有关刑事辨认的流程,并且没有法律来确定刑事辨认对于刑事案件侦察的重要性。起初,我国法律中明确要求只有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刑事辨认过程。虽然这些法律要求在2012年得到废除,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明确提出刑事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只有经过检察长的批准之后,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法辨认。同时,在这些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涉及有关对案发现场、尸体、物品等内容的刑事辨认,使得在实际的案例处理过程中,刑事辨认不完整、不科学,这样就为冤案、错案的发生埋下了祸根。因此,我国必须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刑事辨认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地位,让侦察人员可以科学的运用刑

15、事辨认来解决刑事案件。第二,辨认笔录在制作的过程中,并没有严格的格式要求,都只随意性很大。侦察人员在记录详细的内容时,会主观性的选择记录自己认为重要的内容,导致笔录内容粗糙、不完整、随意性很大。此外,有些地方的侦察人员不重视笔录,导致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并非及时记录重要内容,而是经过几天之后,仅凭自己的回忆,随意书写笔录,造成笔录的不真实。3于此同时,尽管侦察人员可以保障笔录信息的准确性,而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法官会以违规采用辨认程序为托词,拒绝参考笔录的相关内容,久而久之刑事侦察人员,也会丧失刑事辨认的决心,在具体的侦察过程中,放弃这一措施。2.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 刑事辨认存在一定的人为性和

16、主观性,同时,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严格阐述刑事辨认的流程,以及司法人员采用刑事辨认笔录的规则,导致在具体的司法仲裁中,存在一系列的不确定行为。总体来说,在刑事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法官十分相信笔录的准确性,由此,完全听信笔录的结果,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决。值得注意到是,在辨认程序中,可以能存在不规范行为,导致辨认结果的不准确,从而影响到后来的定罪量刑。比如在2003年,对于整个张海生强奸案来说,尽管受害人和一系列的证人都没有指认出谁是犯罪嫌疑人,但是侦察人员为了尽早破案,以威胁的方式选择让辨认人撒谎,导致最后笔录的错误,引发了错案的发生。此外,在刑事辨认的过程中,刑事侦查员可以运用暗示等多种心理效应,

17、来误导辨认人的行为,促进整个案件尽快破获。同时,由于法律内容上的阙如,导致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对于存在多个证人的案件,往往选择共同辨认的方式,来缩短刑事辨认的周期,殊不知采用这种集体辨认的方式,会产生服从和从众现象,导致最后辨认结果不准确、不科学,影响后期的定罪量刑。(三)我国刑事辨认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为规范整个刑事辨认程序,需要首先明确刑事辨认的规则,从而保障刑事辨认结果的准确性、合理性。在我国现存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了刑事辨认的禁止暗示规则、事先询问规则、混杂辨认规则、陪衬客体数量规则、分别辨认规则以及单独辨认规则。但这些规则简短,并没有详细的说明

18、,导致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可行性不高,所以引发了一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不能很好的分离侦查人员以及辨认主持人。在刑事辨认的过程中,不能由侦察人员来主持辨认活动。具体来说,在我国2010 年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提出,整个刑事辨认过程,不得在刑事侦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必须由专门的辨认主持人主持,这样获取的笔录才具有法律效应。因为,刑事侦察人员会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一定的影响性,从而影响证人的证词。只有明确的分离侦查人员以及辨认主持人,才能最大限度上保证证词的准确性。第二,缺乏明确且详尽的辨认笔录制作规则。辨认主持人详细汇总刑事辨认结果,最终形成笔

19、录,来作为证据上交给仲裁部门。但是,目前我国对辨认笔录的制作规则比较缺失,整个司法界,只是单纯的要求在辨认笔录上,加盖有关人员的签名或者公章就可以,对其他并没有做详细的要求,导致辨别笔录随意性很强。同时,由于并没有可以借鉴的完整的辨别笔录作为参考,导致在我国不同地区,辨认笔录内容随意性很大,内容不够详尽和周全,降低了辨认笔录的价值,起不到辨认笔录存在的真正作用。 再就是说,条文规范不统一使得操作的过程表现繁杂交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写明,“在对犯罪主体进行识别的时候,被识别人的个数不能比7个低,对犯罪主体照片进行识别的时候,不能比10个人的照片数量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写明:

20、“识别犯罪主体和被损伤的人的时候,别识别的人的数目是5至10个,照片的数量5至10张。”在文字说来,虽然处理的案子特性有所差异,然而识别体制的作用是一样的,2则规范对识别主体的个数存在不一样的说明,这不但使得识别体制的标准性遭到伤害,再就是使得公安机关想要缩小探寻识别主体造成的不方便,而采取检察院方面的条文说明,使得操作的过程产生错乱的情形。三、 对英美德意四国刑事辨认制度的考察(一)英国刑事辨认制度英国出台的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4写明执法人对犯罪主体的识别规则,刑事辨认就是说执法人员采取识别的形式对犯罪主体进行确认,对案件的成功解决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如果识别出错会导致办理案子的指向

21、出错,对完整案子的及时的处理完成出现很不好的影响。所以,英国虽实行判例法,但是还是采取创建法律的形式对这个进行判断确定。1.辨认主体依照英国出台的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对识别单位成员做了相应的说明,辨认单位的成员一定要是没有参加案子侦破且等级要大于等于督察。再就是对辨认成员和案子做厉害关联上的分工,需要在和这个案子没有联系的基础上进行,而其如果参见了识别工作,就不能再参加别的工作。有了这个说明导致识别和另外的工作划分的比较清晰,反映出识别的公平、诚信和客观。2.辨认规则告知规则,就是说做识别的成员在进行识别以前需要告诉被识别的主体。有条文写明,做识别的成员在进行识别时一定要讲明犯罪主体呈现

22、在照片、视频和队列,再就是一大群人里面的几率性,然而若未呈现出来一般说来也比较正常;就整体识别而言,识别主体一定要遵守个人的职业操守,对事情的全部要做公平不带主观色彩的识别;在识别以后,识别的主体应该依照识别的事物创制识别的报表,再就是把全部的识别程序进行整体的写录。混杂辨认规则。5即从一个队伍里面识别犯罪主体,队伍里面混入的人员应该和犯罪的主体存在相似的地方,再就是对被识别主体的数目要有相应的规定。当识别一个犯罪主体时,队伍里面应该大于等于八个人;要是犯罪主体的相貌或者体型相似,那么队伍里面应该大于等于十二个人;要是一个团伙,那么应该将犯罪主体单另的放到不一样的队伍里面进行辨别。单独独立辨认

23、规则。就是说如果进行识别的主体对于1个人时,为了防止辨别主体间进行交流或者打扰对方,因此要进行分开识别,进而可以保证识别结论的单一化。仅做到如此才可以导致识别结论的真实性增大,减小识别出错的几率。在进行识别时,其他成员不影响识别主体,使得识别的可靠性增强。3.辨认方式辨认方式一般可划成,当面、视频、队伍和集体等形式的辨别。队伍识别基本为对识别的证据存在争议,再就是犯罪主体存在这方面的需要,对查出案子存在正面影响时能够运用此办法;再就是若侦查存在这方面的需要,犯罪主体接受时,也能做队伍识别。对于集体识别来说,其能在犯罪主体不接受队伍识别时实施。其要求犯罪主体的配合,然后在一大群人里面识别犯罪主体

24、。视频识别即没有办法做当面的识别以及觉得视频识别为做好的识别办法的时候,采取这种办法。当面识别就是说识别主体与犯罪主体面对面做识别的工作,这种办法不用争得犯罪主体的意见,然而仅可以在不能使用上面方法的时候实施。4.被辨认人的权利被识别主体在侦查工作里面存在个人的权利。识别为确保被识别主体的合法权利受到一定保护的基础上实施的,一般包含这样几个部分:知情、提出争议和得到帮助,再就是选取识别方式等多方面的权利。此多种权利的运用是在一定的约束之下进行,其一定要存在合理恰当的理由,再就是最后让执法人员裁定。(二)美国刑事辨认制度1.刑事辨认的开始对于美国来说,识别常常被在调查方面运用。联邦证据规则相关条

25、文写明,只有可以提供极强的证据说明存在一亿的要证实的主体为识别主体坚持的识别才为采取的前提基础。事实应用里面,依照检察院、警署与立法能够巧妙地整理识别的方法过程,只要对案子的进展有帮助,能够在所有公开的场合做识别的工作,比方说,大街、小吃店等等。然而这类识别存在一个应该必须遵循的原则,也就是不可以采取对犯罪主体做识别的理由进而限制约束犯罪主体的个人身体的自由,就算警署以及检察院存在非常着急的原因想抓获犯罪主体的时候,也仅可以从警署给犯罪主体做识别的工作。2.刑事辨认的形式和原则美国和英国相同,存在3类对犯罪主体识别的形式:队伍辨认6。进行这类识别的形式的时候,要求预备多名被识别的主体,再就是多

26、名主体的体态和身材高度等方面外部表现相近。照片辨认。进行这类识别的形式的时候,一般来说不用犯罪主体来现场,警署以及检察院只用给识别主体提供存在以及不存在犯罪主体的1个或数个照片,主要关注的为,在进行相片或者队伍识别时,警署以及检察院不能用所有形式把识别主体的关注点指引到里面的某一被识别的主体或相片。 暴露辨认。这类识别的形式一般来讲即为当面,单个和单个进行的识别,导致被识别的主体和识别的主体当面进行,基本这类识别形式出现在当场逮捕犯罪主体的状况中,这类状况因为单个和单个做的识别,所以上面2识别形式的闲着前提不会对这种方法发挥作用,然而警署以及检察院仍不能给识别主体进行相应的影响暗示,不然就会导

27、致识别的准确性下降。3.被辨认主体的权利从美国United States v.Wade7此案子里面首次牵涉被识别主体在进行识别时可不可以接受律师在法规条文上的情况。8在美国,得到律师援助的权利属于被告一方宪法方面规定的权利,律师从诉讼的核心时期插进来,则犯罪主体在被规定作队伍以及另外当面的识别的时候就自然而然的存在权益需求他们的律师在现场,一旦他们的需要不被同意,在没有律师的状况中做识别,那么存在非常大的几率使得犯罪主体的人身权利遭到损害。从以后的的Kirbyv9和Moorev10等案子里面,联邦最高法院对从wade案子里面确认的相应原则做了说明,其约束了 wade案子里面确认原则的应用区域,

28、在正式庭审以前的识别过程不是诉讼的核心成分,律师在现场的权利一般只可以运用到正式的法庭审理里面,基本而言法院为了均衡原被告两者的力量,导致它可以实现均衡的成效。正是此正义的思想观念深入提高的严禁干扰等影响规则的力度。从后来的Gilbert v. California11案子里面,队伍识别工作从以礼堂里面实施,一百以上的当面识别主体共同识别犯罪主体,此不用怀疑的说,给识别主体提供着宽大的交流机会,此违背禁止干扰暗示等的规则,再就是,此识别程序并不是正义的,使得犯罪主体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关于辨认中的细节问题,美国联邦政府最高法院曾提出过,一旦发现辨认人在辨认过程中是受到某种暗示才做出的判断,

29、那么,这个辨认会被判为无效,而且也不可能在正当程序中成立。因此,不将犯罪嫌疑人列队辨认反而单独对他们进行辨认以及非法列队辨认都是不可行的,这些不当的辨认方式所得到的结果必然会产生众多的舆论并受到大众的谴责。(三)意大利刑事辨认制度在刑事辨认规则方面,意大利刑诉法典对其进行了非常详细而又明确的规定,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辨认前询问规则。刑事辨认过程中,第一步要做的是辨认组织人(法官)向辨认人询问了解被辨认对象的特征,被辨认对象与辨认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与刑事辨认相关的事项,比如辨认组织人,也就是法官可以向辨认人询问是否在案发后见过被辨认对象,还有在此之前辨认人是否有进行刑事辨认的经验等等,这样做的

30、原因是排除各种因素的干扰,以使辨认人的辨认更加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和说服性。保护辨认人的合法权益规则。考虑到辨认人的人身安全问题和正常生活保障问题,于是意大利刑诉法典提出,如果刑事辨认人由于某些原因不能或不愿当面辨认被辨认对象,那么,辨认组织人应最大限度采纳并遵从辨认人的意愿,在辨认过程中,承诺辨认方式将以不与被辨认对象当面对峙的方式进行。与此同时,为了避免在辨认程序完成后发生各种不必要的危害,也指出了如果辨认人有任何其他合理的要求,辨认组织人都需要尽最大努力听取采纳辨认人的意见,尽最大能力维护辨认人的合法权益。在意大利刑诉法中,也有关于确定被辨认人位置权利方面的内容,而确定其位置的权利是指被辨

31、认人有要求辨认组织人将自己与其他人员调换地方的权利,从而减少错误辨认犯罪嫌疑人的概率。混杂辨认规则。关于混杂辨认的执行,意大利刑诉法典也有及其详细的说明,其中有组织辨认人,也就是所谓的法官,在组织进行刑事辨认的过程中,需要确保每次的辨认中至少两名被辨认人,至少两件被辨认物。同时,在刑事辨认过程中,其中选择陪衬物也是很重要的,如果是人的话,对陪衬物的年龄、体型在相似性上有着一定的要求,如果是物件非人的话,它的材质也需要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分别辨认原则。在意大利的刑诉法典中提出分别辨认原则的定义,它是指在刑事辨认过程中,如果仅有一个被辨认人或物,同时也有多个辨认人时,为减少辨认人之间互相影响,确保

32、各个辨认人都能凭借脑中的记忆再现被辨认对象形象或犯罪嫌疑人的特征,而不是寻找相似性。辨认人经过独立的辨认,才能使其辨认结果具有较高的真实度和有效性,如果辨认人通过讨论和商量来确认被辨认人,很可能就会提高错误辨认率,也就会使得这种众多辨认人对单一被辨认人的方式也失去了它的所要达到的效果。刑事辨认后的描述规则。意大利刑诉法典中表示,当组织辨认人组织完刑事辨认后,为了进一步确保辨认人是否明确自己的观点和结论,需要辨认人重新整理自己的陈述,对整个辨认过程及结果进行梳理,在叙述之后,组织辨认人再做出判断,对能否运用辨认人的陈述进行最后的决定。(四)德国刑事辨认制度德国的刑事辨认中,也有很多内容与意大利的

33、内容相似。德国的刑事辨认像是与常规检查相似的一种过程,在辨认开始之前,需要获得组织辨认人的司法授权。想要达成辨认的目标以及更好地进行辨认过程,可以在没得到犯罪嫌疑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和拍照等各种常规程序。如果因机缘巧合辨认人接触过犯罪嫌疑人或者在此之前辨认人看到过被辨认人的照片,那么进行的再次辨认的效果是不显著的。在德国的刑事辨认的真实案例中,想要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司法机关有时会通过改变其某种外貌特征,比如胡子,并且,在获得犯罪嫌疑人的赞同之后,司法机关会将他们所陈述的内容做成录音,然后进行详细的对比。在进行辨认时,为了能够使效果达到最好,会找到原来的监控设备,和犯罪内

34、容类似的材料进行对比,同时也会对其进行再次拍照取材,这些都不是违法行为,而且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配合,也可以对他们进行强制施行,给他们带上专用的丝袜头罩,通过强制打造和犯罪过程中留下的视频等资料中同样的动作形态来进行比较。四、 完善我国刑事辨认制度的具体建议从宏观角度来讲,现下的刑事辨认中的立法方式,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之一,也就是意大利,它们把刑事辨认划归于刑事诉讼法典中,而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等国家,它们是凭借法律判例来划定形式辨别模式,而英国是采用单行法的方式,对我们国家来说,虽然我们不是大陆法系,但在立法习惯和立法完整性上的相似性是很大的,都符合我国的惯例,因此可以借鉴意大利的立法方式,要想统

35、一和完善我国的侦查制度,就需要将刑事辨认制度通过刑事诉讼法统一纳入刑事诉讼法典。12(一) 规范辨认前的程序规定在中国,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明确说明,在组织辨认之前,要向辨认人了解被辨认者的各种特征,并进行整理备份,然而与其他国家的法律相比,还是太简单,我国对前置辨认的相关人员和办法等都无明确的说明,因此,要规范我国的辨认前置询问程序,需要对它进一步的分析和整理,这样,才能更好地施行前置询问程序,从而保证辨认结果的准确性。关于前置询问程序,其他国家首先会使辨认者明确其拥有的权利和做出虚假辨认后所要承担的严重后果,这是非常重要的,我国法律也有所提及,但是这样的内容还是非常粗糙的,这样既不能确保辨

36、认的有效性和真实度,其可行性也不高。那么,具体要做的就是详细准确的让辨认人了解两方面,第一步让他们了解他们应该拥有的权利,但最主要的是让其认真对待辨认,一旦发现其用虚假证词辨认犯罪嫌疑人来打乱办理案件的进度,就会产生非常严重的结果,并且还要明确,司法部门会对其进行书面记录和音像记录,其次还要阻止辨认人有主观的思想,需要让他们了解这其中可能没有犯罪嫌疑人,从而降低错误辨认率,以防止错误的辨认影响案件的进一步解决。关于上面的观点,英美两国的法律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它是站在心理学的角度上,运用识别方式的概念为基础进行解释的,根据这种方法总共分成两类,一类为比较识别法,另一类为独立识别法。其中,比较识别

37、法是比较众多对象,从而找出最接近大脑所存留的印象;而独立识别法为单独对每个在眼前出现的对象与大脑所形成的记忆印象进行一对一的对别,从而分辨二者是否为同一事物。这两类识别方法各有各的优势,全无优劣区别,只是在刑事侦查辨认方面,独立识别法会更加好用,因为独立识别法是通过独立判断进行识别的方法,它的有效性是远大于比较识别法的。因此,从对比较识别法和独立识别法的了解可以知道,如果辨认者从主观上认定可以通过自己的记忆找到嫌疑人,那么,他一定运用的是比较识别的方法,虽然这里没有与脑中留有印象相同的嫌疑人,他也会在所辨别对象范围内,挑选出最为相似脑中印象的人作为嫌疑人,这样可能会导致辨认错误,给进一步的工作

38、带来困难。数据显示,辨认者运用比较识别法形成的错误辨认犯罪嫌疑人的概率达到78%,但在辨认前,辨认者知道这里也许没有嫌疑人,那么他的错误辨认概率会下降,即为33%。(二) 完善辨认规则关于刑事辨认,这里有很多规定,其中最突出一点是混杂辨认。和刑事辨认组织人对被辨别人进行辨认、回避、录音和禁止暗示等规定比较来说,混杂辨认规则可以说是其中举足轻重的核心内容,并且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明文规定。13完善混杂辨认规则,即在进行刑事辨认过程中,将被辨认客体及其类似的人或物混合起来,让辨认人对其进行辨认。这样能够减小外来因素对辨认人的扰乱,增强其专注力,从而更准确的对嫌疑人的特征或犯罪场景进行记忆再现。下

39、面以辨认嫌疑人作为例子,了解各国的辨认规则。其中,在欧美国家的法律中,比较详细的规定了混杂人的身体特征,比如在英国法律中,要求混杂人数量至少为七人,而且混杂人的身高、体型、年龄等必须与嫌疑人具有较高的相似度,美国也大同小异。然而,不同于欧美国家,俄罗斯的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需辨认至少两名相似体态的人。如果辨别的是物非人,要求物件具有更高的相似度,并且被辨别对象也不能少于两个。意大利的法律与俄罗斯大体相似,只是在辨别物件和人时,被辨别对象的数量要在大于三人,在相似度方面也有要求,同时,在静态辨认中,如果是辨认照片,照片数量要达到五张以上。虽然刑事辨认对象混杂辨认在各个国家的法律

40、中的要求有所区别,但通过细致的比较,在相似度和数量,也就是质与量两方面,都对被辨认对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三) 规范辨认的程序机制关于辨认的审批主体。在目前所具备的刑事制度架构中分析,需要将辨认审批主要对象提升,进一步将审批授权与监督制度提高。审批除了许可以外,对事件产生的其余条件要进行辨认。若不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审批,那么辨认的主要对象则应当是场地、尸体还有现场所遗留下来的任何物品,并在相应的法律条件规程中,以上的种种方法不能确认审批主体,最后形成随意的情况。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分析,针对侦查监督的效力需要进一步增强,首先对监督手段改善切入点是制度,并把监督内容与领域增广,在辨认环节中慢慢由申

41、报审批一直到辨认笔录与备案的完成,所有相关的监督应当严谨,防止出现“擦边球”的情况,对辨认人的权利有效的保证。关于辨认笔录的记录和审查。辨认笔录起于辨认开始之时,止于辨认结论完成之时。无论是辨认前询问被辨认人,还是辨认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细节,只要是被辨认人提供的细节,都应该准确而详实地记录下来,最后辨认主持人、辨认人、记录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盖手印,如有见证人的话还需要见证人签字盖手印。如有必要,在书写辨认笔录时,还可附带照片、视听资料,更加客观的再现辨认过程。全面记录的辨认笔录,为法官审查辨认笔录提供依据,同时,在庭审过程中,也为律师针对笔录中的瑕摘展开有效辩护。关于辨认的组织者与主持者。若负责侦

42、查工作的人员也是刑事辨认的组织者,那么他随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信息已经有所了解,同时在刑事辨认阶段会存在一些有意无意的暗示,即便刑侦人员根据程序走,我们也无法防止肢体或眼色所传递出来的信息,毕竟在刑事辨认环节里,辨认人自身是利用记忆对犯罪现场的情况重新恢复,这个阶段存在的无法确人性十分突出,辨认人所具备的外界依赖性显著。毕竟刑事辨认环节里刑事辨认组织人无法运用最初刑事侦查人员。“双盲规则”规定“任何组织进行刑事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是前期参与此案件的参加者”。14此项规则就是对组织辨认人员的主体规定,1984年,英国就在其警察刑事证据法规则中做出明确规定,对于组织安排辩证人辩证的侦查人员必须不低于某个

43、级别(不低于警督),同时要满足不曾参与本案件的调查工作,如果组织进行辨认的侦查人员参与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就应该主动提出回避,拒绝参与刑事辨认工作,否则将影响刑事辨认结论的效力。在美国,联邦法院还没有对“双盲规则”加以明确确认,但是美国很多州法院已经使用“双盲规则”进行刑事辨认。在“双盲原则”中,由于辨认人与负责辨认的侦查人员对于详细被辨认主体与案件的具体情况较为模糊。因此不会涉及上述所指出的,进一步让辨认人的辨认满足真实性。侦查机关内部中所建立的回避制度,能够展开犯罪嫌疑人的专业,犯罪嫌疑人能够针对组织辨认侦查人员要求回避申请,这样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有所保障,并且对所获得的辨识结果真实性起

44、到了决定性作用,完全获得了双赢。而针对部分学者所指出的过于复杂或提升了成本,其实这些并不是关键问题,毕竟这属于内部机关的协同问题,在没有过多机关的干涉,所牵涉的经费支出并不多。而程序复杂化问题,笔者觉得只需要落实规章制度,不会造成侦查机关遭遇不必要的麻烦。(四) 完善刑事辨认结论的审查机制在国内相应的辨认规定中,辨认人的辨认结果缺乏制度的保证,这是存在的重要劣势。不管是问卷调查中还是具体的运用,我国的辨认人都属于“出庭机率很小,只要在情况万般无奈的情况中才会出庭”或“基本上不会存在出庭”,庭审的辨认结果一般是只是展开书面的辨认笔录,完全不能与审查相提并论。为什么辨认人拒绝出庭作证呢?归结于我国

45、相关制度的不健全,多数学者认为不出庭作证直接影响着审判程序的科学化和规范化。那么,要想建立对辨认人进行质证的制度,就必须先解决辨认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只有在此基础上才有建立对辨认人质证制度的可能。英美国家中,辨认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是一项“硬性制度”,这一行为将影响甚至决定其审前辨认结论是否具有可采性,所以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可取之处,为实现最底线的司法正义,建立辨认人出庭质证制度。总的来说,将辨认结论的审查提高,把辨认结论视为补充证据,在很大范围中改进了如今我国刑事辨认制度存在的不足情况,进一步将辨认笔录在刑事审判里存在的功能发挥到最大化。在国内的司法落实中,辨认结论记录内容只是展开简介,单单将辨

46、认环节与结论表达出来,由于过于单一化,促使该结论无法获得法官的认可与信任。一份符合规定的辨认笔录在内容中需要涵盖辨前询问内容,权利义务告知内容,辨认的实践环节、辨认的结论以及被辨认人有无存在疑虑等,在形式中,辨认地点、实践、环境、侦查人员、参与人的签字等都是基础性内容。不管在辨认笔录的内容或是形式中,辨认环节的详情需要表达出来。结论在刑事侦查中,刑事辨认属于一种核心手段,在全球中侦查活动里运用最为常见。一方面,是刑事案件中关键的判罪证据,所以在刑事冤假错案将所赋予的角色十分重要。另一方面,根据数据统计,80%以上的刑事案件都要用到刑事辨认措施,特别是经验丰富的刑事侦查者更加重视刑事辨认的蜇要性

47、,山此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辨认制度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的不容忽视的作用。像知名学者埃德温波查德在其将无辜者定罪一书中所言:“在谋杀案和强奸案中,错误定罪的最普遍原因是目击证人的辨认错误。”实际中,由于之前有过侦查机关违反程序展开刑事辨认,促使刑事机关将辨认人的结论归纳在了不准确事实中,判定魏清安强奸、抢劫罪名成立,判定魏死刑,即刻执行。而在当事人被判决为死刑后的1个多月,真凶却意外出现。即便此案件最后运用屯判监督程序变为无罪,但在这个世界上已经陨落了一个生命,造成了重大的冤案。由于侦查机关对细节的不重视,产生的小小失误,却在国刑事司法史中造成了不能挽救的伤害。培根有这样说过:“一个失去公平公正的判断与

48、多次不平等的行为对比,其实前者更加恶劣。毕竟在这些行为中导致所有的人受到了污染,但不公的判断却导致源头受到了污染。”在大众群体中制度的不足并没有引起大家注重,也没有获得立法者的关注,此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我们自我反思,着手改善现目前的现状。2013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虽然本次的刑诉法修改仍然未将刑事辨认列入侦查措施之一,也没有对刑事辨认制度予以规范确认,但值得庆幸的是辨认笔录这一证据结论已经明确进入了刑事诉讼法,成为了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这种改变必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为以后的刑事辨认带来福音。但现在“重辨认结果,轻辨认规制”的偏颇立法现状,短期时间里无法将不规范的刑事辨认情况彻底扼杀,笔者期望利用所提出刑事辨认制度,提升立法者与司法者的注重,需要赶紧将我国刑事辨认制度建设问题处理好。参考文献1何家弘.证据调查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34.2刘元璋.刑事辨认制度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3.3龙宗智、夏黎阳.中国刑事证据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372.4中国法学会著,沈根明等译.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l984M.北京:金城出版社,2001,64.5卞建林译.美国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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