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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2021年1月18日星期一17:52:16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执法依据第一节 事故统计与分类的基本知识对于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及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在国家标准中,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历来十分关心广大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极为重视职工伤亡事故的情况。为此,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了对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具体要求。职工伤亡事故不仅造成劳动者的伤亡,而且给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调查事故不仅仅要注意职工的伤亡情况,着眼于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等等。同样要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认真统计,这样才能比较全
2、面、客观地评价职工伤亡事故和反映事故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一、伤亡事故的统计伤亡事故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为了进一步搞好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在原有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形成了新的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函2003文件批准执行。伤亡事故统计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统计内容:伤亡事故统计,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各类事故发生的起数、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1填报单位及报表种类(1)伤亡事故报表(基层表A1
3、)、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报表(基层表A2)的填报单位是在报告期内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2)从业人员、人口及国内生产总值(基层表A3)的填报单位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煤矿从业人员、产量及国内生产总值(基层表A4)的填报单位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4)伤亡事故情况趴B6表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上报。(5) 煤矿伤亡事故情况C1C3表由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上报;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汇总上报。(6)消防火灾事故D1,由公安部消防局报送。(7)道路交通事故D2,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局报送。(8)水上交通事故D3,由交通部海事
4、局报送。(9)铁路运输事故D4,由铁道部安监司报送。(10)民航飞行事故D5,由民航总局安全办公室报送。(11)农业机械事故D6,由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报送。(12)渔业事故D7,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报送。(13)综合报表(按地区E1)、综合报表(按行业E2),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报表的报送程序及时间伤亡事故统计实行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各类企业和企业级伤亡事故统计管理机构要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报表。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漏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报表的报送周期、报送单
5、位等见表21。(1)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B1B6表)。(2)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3)国务院负责相关行业伤亡事故统计的部门在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D1D7表)。(4)省级以下各级机构、各企业报送统计报表种类及报送时间由省级机构规定。二、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中规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评价指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中,关于
6、伤亡事故经济损失主要包括5个方面:(1)用于伤亡者的费用。(2)物资损失。(3)生产成果的减少。(4)因劳动时间的丧失而引起劳动价值的损失。(5)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损失。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1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2)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
7、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3)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2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2)工作损失价值。(3)资源损失价值。(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5)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见标准的附录部分)。(6)其他损失费用。3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1)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计算公式:式中 E经济损失,万元; Ed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Ei间接经济损失,万元。(2)工作损失价值计算公式:式中 Vw工作损失价值,万元; DL一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数,死亡一名职工按6 000个工作日计算,受伤职工视伤害情况按国家标准(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
8、类标准的附表确定,d;M企业上年税利(税金加利润),万元;S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D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d。(3)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4)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5)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医疗费、歇工工资等,采用测算方法计算(见标准的附录部分)。(6)对分期支付的抚恤、补助等费用,按审定支出的费用,从开始支付日期累计到停发日期(见标准的附录部分)。(7)停产、减产损失,按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
9、正常生产水平时止,计算其损失的价值。4经济损失的评价指标和程度分级(1)经济损失评价指标千人经济损失率,计算公式:式中 Rs千人经济损失率; 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 S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人。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计算公式:式中 Rv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 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 V企业总产值,万元。(2)经济损失程度分级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特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事故伤害损失
10、工作日的计算,在国家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54991995)中给出了比较详细的说明。该标准于1995年10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该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标准共分以下方面来计算损失工作日:(1)肢体损伤。(2)眼部损伤。(3)鼻部损伤。(4)耳部损伤。(5)口腔颌面部损伤。(6)头皮、颅脑损伤。(7)颈部损伤。(8)胸部损伤。(9)腹部损伤。(10)骨盆部损伤。(11)脊柱损伤。(12)其他损伤。在每一类中又有许多小的类别,在计算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时,可以从大类到小类进行查表得到。四、伤亡事故的分类目前,对
11、事故的分类大致有按严重程度分类,按伤害部位分类,按受伤性质分类,按事故起因物分类,按不安全状态分类以及按不安全行为分类。为便于对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进行分级管理,在调查事故时通常按严重程度对事故进行分类。按事故严重程度的分类虽是人为的分类,是为了便于事故严重程度的区别、事故的分类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分析研究事故对策。事故包含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损失两个方面,因此,对事故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一般用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两项指标来进行衡量。目前,我国主要是按行业对职业事故进行分类,不同行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又有所不同。我国有关法规、标准中对伤亡事故的分类有详细规定。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类该标
12、准中对伤亡事故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按伤害程度分类: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 d的失能伤害)、重伤(指相当于规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 d的失能伤害)及死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事故。(3)死亡事故。又分为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2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分类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89第34号)中对特别重大事故定义如下: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
13、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具体如下:(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 000万元及其以上的。(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分类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14、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劳安字199123号)第三条中所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解释为: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发1993140号)中,企业职工伤亡事
15、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1)重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急性中毒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
16、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发病。4火灾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火灾事故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分为:(1)一般事故。(2)重大火灾事故。(3)特大火灾事故。依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9日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89)公发26号文):第五条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火灾划分为3类:(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
17、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0万元以上。(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万元以上。(3)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劳动部,1997年)中规定:第六条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3类:(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1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
18、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3)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5航空飞行事故分类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199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以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将飞行事故分为:(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2)重大飞行事故。(3)一般飞行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2)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1)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2)最大起飞重量2250k
19、g(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3)最大起飞重量2 25050 000kg(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4)最大起飞重量50 000kg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一般飞行事故:不在上面两类中的飞行事故。6触电事故分类触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中,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将触电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 000万元及以上。(3)性质特别严重、经国务院电力
20、管理部门认定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2)大面积停电造成减供负荷超过200MW。(3)造成发供电设备或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4)25 MW及以上的发电设备,315 MV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或大型、贵重的施工机械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能力和安全水平。(5)其他性质严重的事故,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一般事故:除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定为一般事故。7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1)轻微事故;(2)一般事故;(3)重大事故;(4)特大事故;(5)特别重大事
21、故。8水上交通事故分类依据船舶海损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和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分类:(1)重大事故。(2)大事故。(3)一般事故。(4)小事故。9铁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1)一般事故。(2)险性事故。(3)大事故。(4)重大事故。(5)特别重大事故。第二节 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目前我国伤亡事故调查基本是按照逐级上报,分级调查处理的原则。伤亡事故调查的原则和程序以及事故调查组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任务、责任和权利等等,在国家的有关法规、标准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CB64431986)中,关于事故的调查原则和程序规定,事故的调查分以下几个
22、步骤。对于死亡事故、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1)事故的现场处理。(2)物证搜集。(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4)证人材料搜集。(5)要尽快向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6)现场摄影。(7)事故图绘制。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关于事故调查有以下论述:第九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条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
23、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
24、,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注:依据目前国家机构设置,本节中所指的劳动部门现应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1月3日国务院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
25、号发布。在第三章有关特大事故的调查的描述:第十六条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第十七条 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第十八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
26、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第十九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十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三)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五)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一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二十
27、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二十三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注:依据目前国家机构设置,本节中所指的劳动部门现应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计划综合部门不再涉及。四、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关于对火灾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有如下论述: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第十四条 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
28、,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四)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询问工作,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地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第十六条 调查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调查询问人员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责任人员,可以口头传唤。对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
29、唤的,可以强制传唤。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录像、照相,并及时勘查现场。现场勘查按照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和专项勘查的步骤进行。第十九条 现场勘查中发现的有关痕迹物证,提取前、后应当采用录像、照相等多种形式记录,并妥善保管。提取物证时须有两名以上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物证封装后要加盖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第二十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二十一条 火灾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如果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送交公安消防机构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
30、部门进行。对在火灾事故中死亡的人员,应当经法医进行鉴定。第二十二条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对复杂疑难的火灾事故可以进行模拟实验。第二十三条 现场勘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客观反映火灾现场情况的记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04年5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五章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有如下论述: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
31、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
32、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33、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
34、)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六、伤亡事故调查的步骤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的法规,其中关于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步骤)可总结如下:(1)事故的通报。(2)事故调查小组的成立。
35、(3)事故现场处理。(4)事故有关物证收集。(5)事故事实材料收集。(6)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7)事故现场摄影及拍照。(8)事故图(表)的绘制。(9)事故原因的分析。(10)事故调查报告编写。(11)事故调查结案归档。第三节 事故调查的组织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任务关于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在第二节叙述有关事故调查的法规时,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在本节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一般原则和任务加以说明。1事故调查小组的组成和任务事故调查组的成立,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及相关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同
36、时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遵循如下原则:对本单位和外单位人员不分亲疏,一视同仁;对信息、事实或物证不得采取歪曲、隐藏或销毁的态度;力求将所有可用于确定事故原因的、经证实的、记录下来的信息,提供给调查组的任何成员;处理任何可能不利于某些人、单位或机构的信息要特别谨慎,必须有事实证明。时刻记住调查过程中的批评始终是对事不对
37、人(包括单位或机构);调查过程中要查明和分析与事故有关的所有事实、情况和状态。必须注意,并善于否定那些不真实的情况;完全依据个人的经验作出判断和评估要特别谨慎,因为个人的经验往往并不是最正确的;不要匆忙地作出结论,特别是在调查的初期。积极地收集和分析各种事实,即使它们初看起来似乎与事故无关。必须注意,如果只从个人看来是正确的一个方向寻求答案,可能发生差错并使一些初看并不重要的信息丧失掉;与其他单位参加调查的人员讨论问题时要委婉和客观,当不同意他们的观点时要拿出论据,平静地进行商讨;凡是提出来商讨的问题,自己首先要把它弄清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
38、关资料。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2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事故调查组在最终完成事故调查时,应当形成一份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呈报。报告的格式可以采用多种形式。有时可能需要对报告进行扩展的描述。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制应当是严谨科学的。主要包括封面、标题页、摘要、目录、注释或叙述部分、可能事故原因的讨论,以及结论和建议部分。通常事故调查报告中应当包括主要的
39、信息有:(1)背景信息。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涉及到的人员及其他情况;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操作人员及证人。(2)事故描述。事故发生的顺序;破坏的程度;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的类型;事故的性质;承载物或能量(能量或有害物质)。(3)事故原因。直接原因(能量源);间接原因(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4)事故教训及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预防事故再发生的建议,包括立即采取的措施以及长期的行动规划。(5)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6)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名单。(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二、事故调查常用的技术方法1事故树分析方法事故树分析方法(Fault Tree Analysi
40、s,FTA)也叫故障树分析方法,是对既定的生产系统或作业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事故条件及可能导致的灾害后果,按工艺流程、先后次序和因果关系绘制程序方框图,表示导致灾害、伤害事故的各种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它由输入符号或关系符号组成,用以分析系统的安全问题或系统的运行功能问题,为判明灾害、伤害的途径及事故因素之间的关系,以及为事故分析提供了一种最形象、最简捷的表达形式。事故树分析法也是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常用的方法。通过事故树分析方法,可以达到以下目的:(1)识别导致事故的基本事件(基本的设备故障)与人为失误的组合,可以提供设法避免或减少导致事故基本原因的线索,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2)对导致灾害事故
41、的各种因素及逻辑关系能够作出全面、简捷和形象的描述;(3)便于查明系统内固有的或潜在的各种危险因素,为设计、施工和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4)可使有关人员、作业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各项防范灾害的要点。事故树分析方法的程序如下:(1)熟悉系统,详细了解系统状态及各种参数,绘制工艺流程图或布置图。(2)分析相关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从而设想可能发生的事故。(3)确定顶上事件,要分析的对象即为顶上事件。(4)确定目标值,根据经验教训和事故案例,经统计分析后,求解事故发生的概率(频率),以此作为要控制的事故目标值。(5)调查原因事件,调查与事故有关的所有原因事件和各种因素。(6)画出事故树图,从顶上事件起
42、,逐级找出直接原因的事件,直至所要分析的深度,按逻辑关系,画出事故树。(7)分析,按事故树结构进行简化,确定各基本事件的结构重要度。(8)事故发生的概率,确定所有事故发生的概率,标在事故树上,并进而求出顶上事件(事故)发生的概率。2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方法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FMEA)方法是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为分析确定飞机发动机故障而开发的一种方法,许多国家在核电站、石油化工、机械、电子、电气仪表等工业中都有广泛的应用,是系统安全工程中重要的分析方法之一,是一种系统故障的事前考察技术。该方法是由可靠性技术发展起来的,只是分析目标有了变化而已。FMEA的基本内容是从系统中的元件故障状态进行分析
43、,逐次归纳到子系统和系统的状态,主要是考虑系统内会出现哪些故障,它们对系统产生什么影响,以及怎样发现和消除。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方法是按照预定的程序和分析表进行的,应用步骤如下:(1)明确分析的对象及范围,并分析系统的功能、特性及运行条件,按照功能划分为若干子系统,找出各个子系统的功能、结构与动作上的相互关系。需要收集有关的资料,如设计任务书、设计说明、有关标准、规范、工艺流程、设备图纸以及同类系统和设备的事故案例等,并了解故障的机理。(2)确定分析的基本要求,通常应满足:分清系统主要功能和次要功能在不同阶段的任务;逐个分析易发生故障的零部件;关键部分要深入分析,次要部分可简捷;要有可靠的检测方法和处理措施。(3)详细说明要分析的系统,包括两部分内容:系统的功能说明,包含各个子系统及其构成要素的功能叙述;系统功能框图,通过分解方式形象地表示出各个子系统在故障状态时对整个系统的影响。(4)分析故障类型及影响,这是实施FMEA的中心环节。通过对系统功能框图所列全部项目进行分析,判明系统中所有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