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依据精编版[6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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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1(二)行政执法行为2 (1)行政处罚2 (2)行政检查3 (3)其他行政行为3二、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7(二)行政执法行为 10(1)行政处罚10 (2)行政强制53 (3)非许可审批事项54 (4)行政检查55 (5)其他行政行为58 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依据一、 行政执法主体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

2、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本法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3、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4.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6.29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2001、4、2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6.1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11、1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1、21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

4、2002、5、127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会常委会2003、1、18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省政府2004、3、19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大会常委会2008、3、1 二、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行为(共24项)(一)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共4项)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种类:关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

5、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处罚种类:关闭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6、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3.

7、在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客运码头、集贸市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置危险化学、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处罚种类:组织搬迁或者关闭处罚依据: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在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客运码头、集贸市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置危险化学、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已经设置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组织搬迁或者予以关闭。4.对经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生产危险性较大的处罚种类:关闭法律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一条:对经停产停业整

8、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生产危险性较大的,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需要关闭的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二)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检查(共2项)1.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六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9、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2.开展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季度检查和安全生产情况检查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2)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

10、当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超出其管辖权限的,应当立即按程序上报。(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共18项)1.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2.奖励对报告重大

11、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3.对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奖励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4.对有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给予表彰法律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察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察员

12、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5.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

13、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6.任命安全生产监察员法律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监察员。安全生产监察员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名,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由当地人民政府任命。7.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

14、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3)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8.对一次死亡三至五人或者重伤十至二十九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组织调查法律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一次死亡三至五人或者重伤十至二十九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案。9.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

15、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10.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组织救助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七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11.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16、12.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13.培育和发展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法律依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和发展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为注

17、册安全主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14.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律依据: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15.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法律依据: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信息体系建设,事故应急救援、先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18、。16.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

19、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17.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做出批复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做出批复。18.发生事故后当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事故抢救,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20、事责任。(一) 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二)迟报、瞒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广州市海珠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广州市海珠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1、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购买、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

22、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行为,依法予以查处。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

23、的规定履行职责。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

24、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6.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25、能,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8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9.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决定机关已有明文规定的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

26、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市、区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机编字200617号)海珠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序号名 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1日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3月

27、15日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11月1日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年1月21日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6月1日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2月1日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2005年2月1日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5年3月1日9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5年9月1日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8年1月1日1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1月1日12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察员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6月1日13广东省高危行业安全费用管理办法广东省

28、人大常委会2005年2月1日14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5月1日15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4月1日二、海珠区安监局行政执法行为(共151项)(一)海珠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共114项)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职处分,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

29、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场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30、其他人员、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另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存储和作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另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该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存储和作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三)国

31、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

32、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

33、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1千以上1万元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1千以上1万元的罚款。(二)违章

34、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1千以上1万元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6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35、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1千以上1万元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7.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8.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

36、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9.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37、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10.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八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的11.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

38、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12.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法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指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39、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拒不执法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指令的1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生

40、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2)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数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3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

41、30人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至少配备8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5000人的,至少配备15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金属冶炼、机械制造、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建材、电力、船舶修造、危险物品运输、废弃危险物品处置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至少配备5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5000人的,配备10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高于本条例的,适用其规定。处罚依

42、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规定,未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14.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43、考核合格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1)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于少于16学时。(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

44、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

45、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15.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法律、法规对负责考核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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