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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第369R章 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八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R章 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的主要内容。“辅助舵机”(auxiliary steering gear) 指在主舵机一旦发生故障时,将舵移动以操控船舶的设备。第369R章 第41B条附加规定10000吨或以上的液货船在每艘10000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包括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上(a)须设置两个舵机控制系统,每个系统均能由航行驾驶台独立操作。无须设置两套操控手轮或操控手柄;(b)如操作中的舵机控制系统一旦发生故障,则另一系
2、统须能从航行驾驶台一处位置立即开动操作;(c)每个舵机控制系统(如属电动者)须由本身的独立电路供电,而该电路是从舵机室内的某点由舵机动力电路供电的,或直接从供电给该舵机电力线路的配电板汇流排供电,而在配电板上的该供电点是与该舵机动力电路的供电点毗邻的;(d)舵机控制系统的电力供应一旦发生故障,须在航行驾驶台发出警报,该警报须为声响及视觉警报并位于一处易于观察到的位置;(e)控制主舵机的设施须设置在舵机室内;(f)须在舵机室内设置设施,将舵机控制系统与其所属的舵机切断联系;(g)航行驾驶台与舵机室之间须有通讯设施;(h)航行驾驶台上的舵角显示系统须不倚赖舵机控制系统;(i)舵角位置须能在舵机室内
3、辨认出来。第369R章 第41C条附加规定10000吨或以上的液货船1986年9月1日及以后,在每艘10000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包括化学品运输船和气体运输船)上(a)须为每个液体贮存器设置低位警报器,以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早作出有关液体泄漏显示。声响及视觉警报须在航行驾驶台上及机舱内易于观察到的地方发出;(b)须设置液体贮存柜,其容量足以为至少一个动力驱动系统(包括贮存器)进行再充液。贮存柜须以管道永久连接,使能从舵机室一处位置轻易为液压系统再充液。贮存柜并须设置液位指示器;(c)舵机室须设有适当的布置,以确保备有通往舵机机械及控制器的工作通道。该等布置须包括扶手栏杆及格栅或其他防滑表面,以确保
4、在液压用液体一旦泄漏时可维持适当的工作情况。第369R章 第41D条附加规定40000吨或以上的液货船1988年9月1日及以后,在每艘40000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包括化学品运输船和气体运输船)上,舵机的布置须能在管道或任何一个动力机组一旦有单项故障时,使操控能力能够迅速恢复。为达致此目的,须有(a)限制舵的独立设施;或(b)可以人手操作的速动阀,将一个或多于一个助力器与外部液压管道隔离,连同一项以固定的独立动力泵及管道系统直接补充助力器的设施;或(c)某种布置,以便在多个液压动力系统互相连接时,能探测到一个系统的液压用液体流失,并将欠妥的系统自动地或由航行驾驶台隔离,以使其他系统能保持全面操作
5、。第369R章 第41E条附加规定10000吨或以上的液货船(1)本条的条文适用于每艘10000吨或以上而情况如下的液货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除外)(a)其建造合约在1979年6月1日之后订立;或(b)如没有建造合约,则在1980年1月1日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或(c)在1982年6月1日之后交付;或(d)曾进行重大改动或修改,而(i)该重大改动或修改的合约在1979年6月1日之后订立;或(ii)如没有订立合约,则该重大改动或修改的建造工程在1980年1月1日之后开始;或(iii)该重大改动或修改在1982年6月1日之后完成。(2)主舵机须由两个或以上相同动力机组组成,并须在以
6、一个或多于一个动力机组操作时,能按第32(2)(b)条的规定操作舵。在合理和切实可行范围内,主舵机的布置,须能使管道或任何一个动力机组的单项故障不会损害舵机余下部分的完整性。属舵机一部分的所有机械组件,以及任何舵机控制系统的机械连接部分(如有的话)均须属完好建造。(3)主舵机动力机组的布置,须使其能在动力故障后在动力恢复时自动起动。(4)须设置设施,在任何舵机动力机组一旦发生故障时,确保在航行驾驶台上发出警报。每个舵机动力机组均须能自动地或从航行驾驶台一处位置以人手开动操作。(5)须设置替代动力供应,在45秒内由应急电源或位于舵机室内的另一独立动力源自动供应,而且该动力源须至少足以供应动力予一
7、个舵机动力机组,使其能够如下文所指明的方法将舵移动,并供应动力予与其有关连的舵机控制系统及舵角显示器。该独立动力源须仅作此用途,并须有足够容量供半小时连续操作。舵机动力机组在获替代动力源供应动力时,须至少能在船舶处于其最深海域航行吃水而以其最大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节(以较大者为准)航行时,在不多于60秒内,将舵自一舷15度处转至另一舷15度处。第369R章 第42条定时无人看管的机舱第III节本节所载的规定,是除本部第I节外,另外对某类船舶适用的规定。该类船舶设有内载用于推进或对推进是必要的机械的机舱,而该等机舱在任何航行情况下,包括在操纵情况下,均拟定时无人看管。第369R章 第43条释义就本
8、节而言,“机械警报与控制中心”(machinery alarm and control centre) 指可控制推进及辅助机械的位置,亦为对该等机械的安全操作属必需的警报器(但不属在起居舱及航行驾驶台的警报器)所在的位置。第369R章 第44条一般规定本节适用的每艘船舶均须设置有效的设施,以控制用于推进或对推进是必要的机械,并须设有布置,以监察用于推进或对推进是必要的机械的操作,使该船舶的安全程度在一切航行情况下,包括在操纵情况下,并不低于有人持续看管机舱的船舶。第369R章 第45条操作及文件在本节适用的每艘船舶上,如设有内载用于推进或对推进是必要的机械的机舱,而该机舱定时无人看管,则核证当
9、局须确保为操作该船舶而设置的设备,在该船舶获准于无人看管该等机舱的状况下操作前,是以可靠方式运作的。核证当局须确保有令人满意的布置,对该等设备作定期检查和例行测试以确保该等设备持续和可靠地操作,核证当局并须发出书面证据,显示其信纳该船舶及该船舶的设备适宜在该等状况下操作。第369R章 第46条警报系统本节适用的每艘舶船均须设置警报系统,而该系统须显示在无人看管的机械或无人看管的机舱内所出现而须注意的失误。该警报系统须(a)在机械警报与控制中心视觉上显示每个独立的警报状况,并于该中心及机舱内备有发出声响的警报;(b)连接至轮机员公用室及每个当值轮机员舱房,使在任何时间,至少有一个当值轮机员舱房连
10、接至该警报系统。核证当局可准许采用同等的替代布置;(c)连接至在航行驾驶台上的声响及视觉警报器,在有任何需要值班人员采取行动或应令其注意的事态出现时,该警报器即须启动;(d)在切实可行范围内,设计成可在警报及监察系统发生故障时显示处于警报状况;(e)如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在机械警报与控制中心无人注意到警报状况,即启动在轮机员起居间内的清晰声响警报;(f)在没有正常动力供应时,自动由后备动力供应供电;正常动力供应的故障须在警报系统上显示;及(g)能同时显示多项失误,而警报系统接收了任何失误并不抑制其他警报。凡由机械警报与控制中心接收警报,须在显示该警报状况的其他位置显示。警报须维持至获接收为止,而个别警报的视觉显示须维持至失误获纠正为止,届时警报系统须自动重校至正常操作的状态。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2021年1月18日星期一17: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