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运用制度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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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运用制度研究(课题组)引言1一、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现状3(一) 公共信用信息的界定和相关规范3(二)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存在的问题8二、公共信用信息的主体身份标识11(一)构建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主体身份标识的必要性11(二)现有的信用主体标识规范12(三)构建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主体身份标识代码体系13三、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内容与范围15(一)公共信用信息的主体15(二)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16(三)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17四、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19(一)公共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的一般原则19(二)统一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模式21五、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运用27(

2、一)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的要求27(二)行政管理领域对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和使用的机制29(三)行业协会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机制33六、公共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35(一)公共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必要性35(二)公共信用信息承载主体的权利36(三)信用信息归集主体的义务37(四)信息承载主体的权益保护38附件: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建议稿)45参考文献:56引言早在古罗马法中,信用就作为人格的一部分,是衡量个人能否成为法律主体的资格。一个自由人若无力清偿其债务,即意味着丧失信用,将“人格减等”,失去主体资格。之后的法律中,一直赋予信用人格属性的内涵。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信用的属性也逐步扩展。

3、现代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基础的信用经济,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其存在及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对市场主体而言,信用不仅是进入市场的资格,还是一种无形财产。然而,信用最终应体现为信息,并可为公众知晓,方能发挥信用的价值和作用。因此,在我国目前信用状况不甚乐观的情况下,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共享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关系着我国信用体系的整体构建,还将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起着积极推动作用。近些年来,国内外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件,如美国的“安然事件”、AIG“奖金门事件”,以及我国的“全国牙防组事件”、“华南虎事件”和“三鹿奶粉事件”等,都暴露了公共生活领域信用缺失的严重危害,一次又一次为我们

4、敲响了信用危机的警钟,解决公共信用问题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已十分明显。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党的十八大报告对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参见党的十八大报告第六部分第(二)点的内容。本课题拟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与公开等方面进行研究,以规范对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以发挥其服务社会的功能,保障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一、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现状(一) 公共信用信息的界定和相关规范1、相关名词的界定 本文中对所有名词的界定纯属行为需要,并无其他特殊意

5、义。(1)关于信用信用的基本含义是诚实,遵守诺言而取得的信任。对信用的内涵和形式,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于信用的内涵,从伦理角度讲,信用是指信守诺言的一种道德品质;从经济角度讲,信用是指借和贷的关系,即在经济活动中授信人在相信受信人能实现其诺言的基础上,用契约关系向受信人放贷,并保障自己的本金能够回流和增值的价值运动;从法律角度讲,主要是指当事人之间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承受的义务;从货币角度讲,信用即货币。对于信用的形式,从历史角度看,经历了关系信用 费孝通先生在研究中国传统社会“关系”文化时发现,在乡土社会中,人民基本上是按照血缘(父系家族)来决定自己和他人关系的远近的,并由此形成人

6、际关系的“差序格局”,这种“差序格局”的形成和维系正式依靠信用的早期形式即关系信用。关系信用仅存在于特殊人际关系中,是一种既受血缘、亲缘、地缘等先天性因素的影响,又受情感、习俗、规则等社会因素的制约的信任关系。、契约信用 是基于合意,并由法律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信用关系。其作用领域只存在于契约当事人之间,虽摆脱了熟人社会的限制,但不涉及公共生活领域,无法满足非契约关系当事人的需要。到公共信用的演变过程;从受信对象看,信用的基本形式有公共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和国际信用;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信用形式主要有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和消费信用等。(2)关于公共信用公共信用又称政府信用、国家信用。

7、在西方国家,公共信用是指各级政府的举债能力。它是社会为帮助政府实现其各种职能而赋予政府的信用,主要发生在公共生活领域,覆盖范围较为广泛,其核心是政府公债。公共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从本质上看,公共信用是契约信用向公共生活领域的延伸。在公共生活领域日趋扩大的现代社会,公共信用的地位和价值也越来越重要与突出。对一个国家来说,要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必须要有良好的公共信用。然而,如果信用指数不理想或不稳定,将出现公共信用缺失的现象,由此所导致的危害更是难以估算。(3)关于信用信息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每一主体的信用都体现为一种信息,而且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

8、简而言之,信用信息就是指能反映社会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即社会主体在其各种活动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记录及有关评价其信用状况的各项信息。其内容一般包括:基本信息(身份识别、职业或行业、住所地等)、经济活动信息(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及其他信息(所受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等)。但是,若单独使用这些信息,并不能对主体的信用状况作出准确客观的判断。因此,有必要将各种分散的信息归集汇总,而这一归集过程也是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的过程,是信息共享与公开的基础。(4)关于公共信用信息本课题所研究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政府部门和其他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掌握的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

9、他组织)的信用信息 为避免引起误解,这一界定仅限于本文使用,并与前述“公共信用”的内涵有明显区别。从主体上看,既包括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还包括各类市场主体 鉴于下文对主体部分有专门论述,在此不予展开详述。从内容上看,这里的信用信息主要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与自身信用有关的各种记录及其他信息,并为政府部门及其他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所掌握 之所以如此界定,主要是考虑到那些事实上发生的与主体有关的信用信息若不为政府部门及其他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所掌握,则难以用来评价该主体的信用状况。当然,这有赖于信息归集部门的工作。因此,这里所包含的信用信息与一般意义上的信用信息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

10、为了全面客观地反映及评价市场主体的的信用状况,一方面要求信息归集主体的工作要切实到位,避免遗漏和不实;另一方面要构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与公开的统一机制,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这也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2、已有相关规范概述从目前国内已出台的规范看,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主,还没有专门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基本法律。相关规范主要有:2004年11月,江苏省政府公布的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是较早的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对信息的归集、使用、异议处理和监督管理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2008年4月,江西省政府出台的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

11、暂行办法,其内容和结构体例上与江苏省的基本一致。2005年3月,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主要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开展进行规范。2007年7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专门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使用、监督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并要求其他行业、部门参照本条例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2007年9月,江苏省政府公布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专门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行为进行规定。2009年12月,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廊坊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管理办法, 对公共信用监管信息的归集、使用、监督

12、及法律责任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尤其明确了各部门和管理机构对信用信息的归集责任。同年,杭州市也出台了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2011年11月,陕西省人大出台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这是全国首部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地方性法规,内容较为全面具体,主要包括行业信用信息建设、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异议信息处理及法律责任等。除此之外,北京、成都、惠州、鄂尔多斯等地均有类似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公布。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公布实施,为当地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有效地规范了信用信息的管理和运用,也为其他地区的诚信建设树立了榜样。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12月国务院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

13、例,专门对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征信业进行明确规范。该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与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规范的主要对象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即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公布与实施,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为征信经营活动提供了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一定程度上适应了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促进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二)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存在的问题现代市场经济,实质上是建立在各种信用关系之上的信用经济,信用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至关重要。不过应当看到,信用的作用是双面的,它在加速资金周转

14、,节约流通成本,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又会刺激投机,引发信用危机,加深市场经济社会的矛盾。而扬长避短的重要途径就是要建立信用信息的有效管理机制,加强审查和监管,从而降低市场风险,使市场经济的运转进入良性循环。在美国,有征信公司专门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加工。相比之下,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立法还比较滞后,这些都有待于逐步提高。目前,我国大量的公共信用信息掌握在政府部门及其他公共组织手中,这些信息并没有充分向社会公开,使得其他单位和组织由于得不到所需的信用信息,难以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和有效发挥其职能作用。这不仅加剧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等的问题,而且由于对失信行为监管和处罚不力,又

15、会使市场秩序紊乱,导致恶性循环。因此,加快相关立法的进程已是刻不容缓。从目前情况来看,在公共信用信息的规范和管理上,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1、现有规范层次较低,难以形成统一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目前我国对公共信用信息尚未进行统一管理和规范,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导致资源浪费,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现有规范看,以部门规定和地方性规定为主,一定程度上能够适应行业和地方的实际情况。但由于级别较低,不仅缺少权威性,而且不利于行业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从整体上看,由于缺乏国家统一的指导和规划,各地制定的规范,多强调结合当地现状,忽略了与其他地区的信息共享与运用,不仅不利于打击跨地区的不诚信行

16、为,也不符合我国信用体系建设长远发展的需要。2、具体标准不一,不利于资源整合与组织协调目前我国尚未公布信用信息相关的统一标准,实际上各地各部门都在积极构建自己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但由于地方及行业发展存在差异,市场基础及信用需求不同,在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规范内容上也各有差别,虽然一定程度上适应了行业和地方的现状,但往往画地为牢、各自为政,不仅存在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的问题,而且相互之间兼容性差,又难以实现信息的流动和共享。同时,标准不一,封闭建设,技术、软件不能兼容等,严重阻碍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体系的构建以及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使这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也难以开展。3、缺乏价值认同,对信用信息管理

17、不够重视长期以来,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没有明确的主管机构,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仅仅建立自己的阵营。占有主体视其为自有资源,往往不愿与其他主体共享,尤其是对于耗费较大成本收集整理的公共信用信息,更是如此。而公众却视公共信用信息为公共产品,迫切要求分享,以更多地了解交易相对人的信用状况,以便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因此,公共信用信息的市场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已有的公共信用信息的价值也未得到很好的体现。而且,各行业各部门对归集到的信息进行管理的手段千差万别,整体上信息化程度较低,管理手段较为落后,加上相关的监管措施不够明确,导致信息泄露现象屡见不鲜,有关主体的权益受侵犯时也得不到有效救济。

18、二、公共信用信息的主体身份标识(一)构建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主体身份标识的必要性构建信用主体标识规范,是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和规范的前提和基础,否则后续工作无从谈起。无论谈信用也好,公共信用信息也好,都离不开一个主体,而在具体的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中,必然要对相关主体有个基本的识别标准,这不仅是对信息主体管理的需要,而且对信息的归集与共享也很有必要,具体说来:1、统一信息主体身份标识,是有效利用信息,实现信息价值的前提只有统一主体身份标识,才能在一致的技术标准上实现信息的共享和运用。而且,公共信用信息只有得到有效利用才能为当事人带来收益,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同时这也是政府部门履行管理职能的手

19、段,即通过向社会提供此类服务,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价值。2、方便当事人查询,解决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市场上,信用通常是与风险成反比的,即信用越好,风险越小;信用越差,风险就越大。对市场主体而言,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市场风险增加的一大原因。而要解决此问题,就要统一主体身份标识的标准和具体参数,为市场主体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方式。而且,为方便起见,对查询的程序设定也不宜复杂,应简洁明了,通俗易懂。3、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资源共享从全国范围来看,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主体身份标识体系,进而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公开,不仅促进各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更有利于政府部门之间通力合作,及时防范和打击失信行为

20、。目前我国对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利用较为落后,主要原因就是缺乏统一的开放机制,部门之间、行业之间缺乏共享的基础,许多标准和技术软件存在差异,因此,统一主体身份标识,可以强化管理,有效实现信息共享和公开运用。(二)现有的信用主体标识规范2011年7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信用主体标识规范(Specification of credit subject identifiers)。该标准规定了信用主体中组织和自然人的标识构成及标识唯一性的确定,适用于信用调查、信用管理、信用监管及相关信用交易与服务。明确了信用交易主体即参与信用交易的组织(机构)或自然人,信用主体标识即标明

21、、识别信用主体的文字及符号。在信用主体标识规范的应用中,以适用行政区划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公民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及信用基本术语为基础。实际上,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配套规范。从现有的信用主体标识规范看,基本上确立了自然人以其身份号码、组织以其组织代码,并结合行业和行政区划代码为一体的标识体系。这跟其他国家和地区实行的信用主体标识规范大体一致。但还应注意与国外有关机构在这方面的沟通与交流。毕竟各国情况不同,对信息的管理差异很大,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各方主体对信息的需求和共享也是必要的。因此,在对信用主体的标识规范方面应注意兼容或转化,这也是未来信息管理

22、和发展的一个趋势。(三)构建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主体身份标识代码体系当前的目标是要构建以行政区划、行业类别为主线,层次分明、简洁易懂、纵横联网、公开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而主体身份标识代码体系是构建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的的基础。从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文件看,目前要构建的社会信用体系,就是要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身份标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逐步推进各行业信用建设,并实现多部门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公民的身份证号码和组织的机构代码都是其唯一不变的身份识别代号,尤其是对组织而言,不管其经营范围、住所地、名称等如何变化,其代码号是始终不变的。

23、如果各部门各组织自行编码,将会形成信息壁垒,阻碍信息的共享,不利于信用信息体系的统一建设。另外,就组织而言,主体身份标识代码的兼容性也是不可忽视的。我国现行的组织编码规则是国际通行的无含义码,其特点是不会因组织机构的行政区划、性质、类型等的变化而不适应。这为信息的开放和共享提供便利,需求者可以迅速了解组织的有关信息,也会有利于促进经济交易的开展。三、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内容与范围(一)公共信用信息的主体在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开过程中,通常有三类主体:第一类主体是归集信用信息的主体,简称为信息归集主体,主要是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以及具有裁判权力的司法机

24、关、仲裁委员会等。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行使行政权力,处理公共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二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公共部门,如部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三是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需要明确的是,信息归集主体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权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授权,除此之外,别无其他信息归集主体。第二类主体,是信用信息所指向的主体,即承载信用信息的主体,简称为信息承载主体,具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们通常所说的信用信息主体即为此类。在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重点关注的是境内企业和我国公民的信用信息情况。境内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一切企业组织,包括各种企业类型: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

25、、国有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我国公民是指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第三类是信用信息使用主体,简称为信息使用主体,既包括查询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组织和个人,也包括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的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以上分类仅仅是为了论述方便所需,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分类。实际上,三类主体之间也有交叉重合,即有些主体在某些行为中也会成为另一类主体,如作为信息承载主体的事业单位在信息归集过程中即为信息归集主体,在使用信息时又成为了信息使用主体。(二)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考虑到信息承载主体主要是境内企业和我国公民,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据此主要划分为两类:一是企业信用信息,

26、包括:(1)企业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企业注册资金、企业注册地、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2)企业资质信息,如企业获得的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等级,开展特定业务活动的资质资格等;(3)企业涉及的诉讼、仲裁信息;(4)企业受到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5)企业获得的经营信用信息,包括:荣誉奖励,与信用有关的税收优惠、进出口免检、检验检疫、质量检查等方面的政策优待措施;(6)上市公司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必须披露的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等。二是个人信用信息包括:(1)基本信息,主要是个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学历、工作经历等;(2)经济信息,包括个人纳税情况,个人缴纳公共事业费用情况、个人开

27、办工商业经营机构情况、个人公益或慈善事业捐款、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以及个人信贷信息等;(3)守法信息,包括个人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行政违法处罚信息、民事方面的诉讼、仲裁及其承担责任信息等;(4)其他个人信息,包括学业奖惩信息、工作奖惩信息等。(三)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公共信用信息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依据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程度,可以分为:公开信息、经申请可公开的信用信息、可在一定范围内共享的信用信息、不可公开的信用信息。公开信息,一般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如企业的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信用信息,个人的姓名、性别、学历、籍贯等信息等;经申请可

28、公开的信用信息,如企业的经营信息、税务信息、个人工作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司法信息等;可在一定范围内共享的信息,如个人的行政处分、组织纪律处分、企业经营中涉及临时营业限制或资格限制的信息等;不可公开的信用信息主要是指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如婚姻状况、财产收入状况等)、商业秘密信息、以及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相关的信用信息等。依据信用信息的性质,可以分为:正面信息信息和负面信用信息。正面信用信息也称为良好信用信息,是指获得社会及公共管理组织正面评价的信用信息,如企业获得的各种代表经营能力和水平的资质、经营业绩,个人获得的荣誉奖励等褒奖性信用信息;负面信用信息也称为不良信用信息,比如企业受到的产品质量

29、、税收信贷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或不良记录,公民个人信贷违约、民事违约、违纪违法受到的行政处分以及犯罪情况等信息。根据信用信息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企业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与企业有关的各种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信用信息;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是指除企业和个人外,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如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等。根据信用信息领域不同,可以分为:经济信用信息、公共管理信用信息、司法信用信息等。经济信用信息是指与企业经营或个人经济行为有关的信用信息,比如纳税信息,信贷信息,产品质量检验检疫信息等;公共管理信用信息主要是指政府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在行使公共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

30、用信息,如行政处罚、营业资质或特殊行业资质等级降低或吊销、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公开通报或谴责、社保公积金等的缴纳信息等。现代社会中,各种公共媒体的宣传对社会的影响的力越来越大,但由于其职能所限,媒体报道的新闻信息,在有权机关或授权机构确认前,不应纳入公共管理信用信息。司法信用信息,是指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与当事人有关的信用信息。 四、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一)公共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的一般原则目前, 我国各部委、地方政府及行业协会,大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建立了或正在建立各种信用信息中心和信用资源库。由于在现有条块分割的行政体制下,缺乏统一的规划、组织、标准和规范, 各信息资源库相互之间

31、存在差异较大,缺乏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造成大量的信息孤岛, 导致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巨大浪费。”丁敬达:论我国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J,载现代情报,2007年第12期。通常来说,信息越充分、越集中,就越能创造更大的价值,分散化的信息难以真正转化为“信用”,效果大打折扣。因此, 应对我国目前散乱的公共信用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加强信息征集主体之间的交换与共享,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应当把握以下四个原则:1、合法性原则应该注意,自然人对其信用信息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具有强烈的人格利益属性。而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个人生

32、活安宁权、个人信息保密权和个人信息控制权等。法人虽无所谓隐私权的问题,但对其自身信用信息的使用主要涉及商誉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因此,无论是使用自然人还是法人的信用信息,都涉及到权利保护的问题。各种主体在实施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时,要确保依法进行,而且相关信息不会侵犯自然人的隐私权或者法人的商誉权、商业秘密。2、标准一致性原则我国现有的各级地方政府、各政府部门主导的信用数据库缺乏统一的设计标准。而要实现不同平台或者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必须设计出信用数据库的全国统一标准, 如信息采集技术标准、信用归集的格式和参数等, 以规范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库, 从技术层面确保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实现。简

33、单来说, 就是对组织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实行标准化管理, 制定统一的信用选项、编码格式、信息编码、数据结构、网络接口、企业和个人识别码等, 建立统一标准的数据库, 形成比较完整的信用信息记录。3、时效性原则对数据信息来说,时效性很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据信息尚未利用,可能很快就会过时,丧失使用价值;二是信息只有不断更新、补充,及时反映其主体的新变化、新情况才有价值。总体来看,目前各行业和地方政府部门掌握的数据信息,主要限于内部使用或者在特定领域部分开放,使用频率较低。如果不能及时进行交换或者更新,信息一旦陈旧就失去了原有的价值,甚至发生错误,可能侵害当事人的权利。因此,信息的交换共享应当遵

34、循时效性原则,保持一定的频率,尽可能做到实时共享。4、补偿性原则政府部门掌握了大多数的信用信息,但是信息的获取是有成本的,要使各部门各行业积极提供信息,无论是直接提供给组织,还是提供给政府建立的数据库,首先应考虑他们的切身利益所在,尊重他们的权益,给予适当的激励。如根据各部门对所提供的信用信息的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高低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考虑到他们前期投入的成本,并以合理的方式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各部门所需收集、整理、录入、加工、维护的信用信息量的多少,增加这方面的财政拨付等。即使是通过立法强行规定各部门提供信息也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否则执行过程中难免大打折扣。(二)统一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模式关

35、于统一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模式,本质上是探讨政府、行业协会等不同主体对各自掌握的信用信息进行共享的模式。针对我国信用信息发展滞后的现状,有的学者提出了“横向+ 纵向”的信用信息共享策略 何绍华、窦艳:我国信用信息共享策略探讨J,载情报理论与实践,2009年第12期。“横向”策略又称行业策略, 即通过整合行业内部的信用信息, 实现行业内信用信息高效共享,进而实现行业间乃至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共享;“纵向”策略是基于供应链的视角,从供应商、生产企业、再到客户,建立供应链节点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横向”策略和“纵向”策略相辅相成,形成覆盖全国的交叉性信用信息共享网络。以上纵横结合的视角,主要是从全社会

36、信用体系建设的角度提出的主张,对于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以及政府和行业协会之间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由于各地方政府、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之间存在横向的共享需求,上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也存在类似于供应链的纵向信息共享需求,因此,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以及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也要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共同推进网络化的共享模式。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许多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已经建立了一些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但要在全国范围内构建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仍然需要通盘的考虑和设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考虑到这一系统工程的复杂程度和相关技术因素,我们认为可以逐步分阶段进行,

37、同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平台,构建信息网络数据库,具体策略如下:1、分阶段建设我国的信用信息归集工作这几年获得了较快发展。各地都出现了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既有地方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投资的,也有地方政府直接出资的国有征信机构,也有国内民营资本创办的私营征信企业。并且多数都建立了自己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有些机构的数据库经过几年的积累,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如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了上海42家行政与司法部门,以及电力、燃气、轨交、通信、公积金等8类事业单位掌握的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政府部门通过该平台形成联动参见刘锟、徐瑞哲: “一个平台集成 50 个部门信用信息” N,载解放日报,2013年6月15日

38、,第001 版。,在一定范围内已经实现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但应当看到,这些初级信息数据库还处于相对分散和相互屏蔽的状态。所以有必要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使信息能够实现公开与共享。如何纳入统一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否要建立一个全国集中的有形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对此,必须从我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使用的现状出发,分阶段、分步骤逐步推进。第一阶段,实现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内部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即基于行政区划、行政管理部门条线的视角,整合各自领域内的信用信息, 实现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高效共享。在这个阶段,信用信息的范围有限,或者具有相似的特点,收集、处理和传递的效率都比较高。并且数据标准易

39、于统一, 更容易细化, 以适应地域和行业发展需要。第二阶段,对各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提供的信息和需求的信息进行整理汇总,以此为基础建立交换共享机制。一般来说,各主体之间可以通过签署共享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需求和共享的范围、方式、类别、频次、权利义务等,通过远程打包的方式实现信息交换共享。第三阶段,在积累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平台的功能主要是实现不同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之间能够联通,相互交换,提供各部门各行业信息交换共享的渠道和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门户。2、结合实际构建信息网络所谓“统一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不是要构建唯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因为“要建立一个集中全国所有信用信息

40、的有形数据库,从经济上看,一次性地建成如此巨大的数据库,其软硬件设施必然耗资巨大,而数据更新、补充、维护的工作也需要有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成本必然非常之高。在技术上,即便运用先进的数据仓库技术,真正要把全国数亿个人、上千万个组织的信用数据,而且时刻都在动态变化的信息,集中在一个数据仓库中,技术要求也将非常之高。”刘骁:信用信息共享模式与激励机理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74页。目前还很难实现。因此,建立一个集中全国所有信用信息的单中心的数据库既不经济,技术上也不可行。统一全国公共信用信息的一大目的是使各类主体可以随时获取全国各地有信用记录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信息,对“统一”

41、的基本要求是要让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一个平台,建立畅通的交换共享渠道,主要体现在确保数据集中,实现顺利交换、共享。同时,要采取统一的组织和个人身份标识,统一的技术标准、统一的数据格式,以及统一的数据处理流程等。考虑到目前地方政府、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立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已经有了一定基础,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将不同的平台连接起来,加以整合,对内实现政府、政府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对外向公众提供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或窗口。对此,可以利用功能日益强大的网络通信技术把分布各地的信用信息数据库连接起来,纵横结合,形成公共信用信息网络。这一网络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在地级市建立初级信用信息数据库

42、,归集汇总本辖区个人和组织的基本信用信息;二是在省会城市建立数据交换中心和信息平台,实现省内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三是以大区为单位如华东地区、华北地区等,或以经济联系紧密的跨行政界线的区域为单位,如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湾等,设分布式的地区数据交换中心,通过统一或兼容的数据输入格式,运行标准的数据处理流程等,实现信息共享和开放;四是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其中第一层次的数据库或交换中心,主要任务是采集信用数据,第二、三层次的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主要负责数据交换、共享维护。而全国数据交换中心的职能在于制订统一的标准、规范数据格式、协调共享机制、管理全国信用信息等。总体看来,通过统一组织和个人身份标识

43、、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数据格式、统一数据处理流程等构建一个覆盖全国的高效联通的多层次的信用信息共享网络,应是目前我国建设统一信用信息体系的可行选择。五、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运用“信用信息公开是指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主体披露的活动。”石新中:论信用信息公开J,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第64页。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的过程,同时涉及到公共信用信息相关的三方主体,即信用信息归集主体、信用信息承载主体和信用信息使用主体,公开的内容主要是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一)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的要求在现代信息化社会中,市场主体的交易愈加不受时空的局限。为促成交易,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亟需相互交换和共享。那

44、些传统上属于私人生活领域的内容,如财产收入状况、司法信息等“就不再是单纯的私事, 而是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的履约能力、关系到他人预期利益的实现程度、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问题。” 同上,第66页。一定程度上讲,信用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必然要求。然而, 由于信用信息依附于承载主体,与承载主体的人格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对信用信息的公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尤其是对个人和企业而言,要注意对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公开的方式、范围等,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具体而言,应掌握以下几方面的要求:第一是内容真实全面。信用由信息构成,充分的信息量,才能全面、准确反映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公共

45、信用信息实际上包含了一个由可以公开的信息和必须保密的信息组成的相对固定的量。如果保密信息太多,就会使得公开的信息减少, 从而难以反映信息对象的完整信用状况。因此,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应当是全面、准确、完整的,既要包括正面信息,也要包括负面信息,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同时也会对每个主体产生较强的信用约束力。第二是把握时效。信息从搜集、整理、交换、共享再到公开,整个过程要耗费相应的时间。公开实际上是最后的环节。在这个环节中,与交换、共享等环节一致,也要保证时效性。在公共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间内,及时公开才能最大限度发挥信用信息的作用。为了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有必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公开信息的时间。

46、第三是明确权益保护和救济措施。由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会涉及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在公开的环节必须设计细致的规则,划定权利保护的底线,避免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导致侵害相关主体的民事权利的现象发生。特别是必须赋予信息承载主体纠错权和救济权。一旦公开的信息不准确,会对信息承载主体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所以畅通的纠错渠道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是因信息归集者的过错导致,还应明确信息承载主体的权利救济途径。(二)行政管理领域对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和使用的机制各国家机关、地方政府目前都在各自的领域内开展了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公开等相关工作,发布有关制度,实施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合作。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

47、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建立部际联席会议以来,进一步加快了各部委在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方面的进展。目前许多部门已建立初步的规范管理系统,主要有:1、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探索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目前已经建立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行为信息,并对失信行为进行曝光。2013年,还在平台首页建立与全国31个省级信用信息平台的链接,细化诚信行为信息上报程序和公示期限,并明确行政处罚决定之外的不良行为信息(如通报性文件等)的公开公示要求。2、商务部建立了商务领域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目前,系统已录入19个行业、92万家有经营

48、资质的商贸流通企业、近100万条基本信息,并正在整合录入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信息、违法违规处罚信息(包括海关、税务、工商、质检等执法信息)、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内商户不良信用信息、医药购销领域不良单位信用信息等。2013年底前,企业信用信息扩展至28个商贸流通行业,增加至300万条。3、公安部于2001年成立了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目前已在金融、通信、电子商务、物流、人才招聘、租赁等领域对外提供实名制认证服务。2013年,公安部向有关部委提供公民身份信息核实服务,向银行机构提供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服务;牵头开展建立覆盖全国人口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权威性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5个部委共同印发了关于建立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的实施意见,与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航信、全国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铁路总公司等单位开展了数据交换与共享工作。4、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全国3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90%以上的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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