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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二七年三月三日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2、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
3、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建设
4、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协商确定奖励监理人。 第八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规程规范和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另行支付相应
5、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 第十二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取得实效的,发包人可另行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 月 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