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暨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底线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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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暨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底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积极推动全省煤炭行业实现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相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结合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全省各类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的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

2、责”的原则。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坚守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根据职能职责,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监察监管,坚守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底线”,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第五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红线”,也是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行政执法的“底线”。第六条煤矿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触碰安全生产“红线”:(一)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二)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组织生产的;(三)矿井

3、开拓部署、生产布局、顶板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四)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完善、不可靠组织生产的;(五)矿井瓦斯防治工作不到位的;(六)矿井粉尘防治工作不到位的;(七)矿井防灭火工作不到位的;(八)煤矿执行防治水规定不严格的;(九)爆炸材料和爆破管理不严格的;(十)矿井运输提升设备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十一)煤矿供电系统不可靠或者电气设备管理不严格的;(十二)煤矿应急处置工作不到位的;(十三)煤矿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的;(十五)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以上十五条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的认定见附件1。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

4、煤矿生产建设活动中触碰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对煤矿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与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当事人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中档以下确定处罚标准;当事人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中档以上确定处罚标准。第九条对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按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的轻重程度细化处罚幅度(见附件2),作为裁量参考。附件2中没有列出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

5、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升执法人员坚守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能力,认真履行煤矿安全行政执法职责。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监察分局要认真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国家和云南省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中涉及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的,分别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附件:1.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2.云南省煤矿企业触碰安全生产“红线”实施行政处罚表附件1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一、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

6、设的(一)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证照失效非法组织生产的;(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经竣工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的;(四)机械化改造项目未编制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五)停止生产、停产整顿矿井未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六)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七)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八)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或再次转包的。二、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组织生产的(一)矿井全年

7、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四)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五)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六)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七)擅自开采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安全煤柱的。三、矿井开拓部署、生产布局、顶板管理不符合规定的(一)存在“一证多井”或回风井出煤的;(二)小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1个或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2个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8、;(四)矿井单项(单位)工程开工前、采区开采前、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的,或者未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作业的;(五)矿井未按批准的设计布置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的,或者在未形成生产系统或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水平和采区提前组织开采的;(六)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七)通过地质构造带、顶帮破碎地点时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八)在用巷道净断面不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设施需要的;(九)未按照采掘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或者空顶作业的;(十)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或者揭露老空时未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的;(十

9、一)未履行审批手续随意开掘巷道或启封密闭的;(十二)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四、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完善、不可靠组织生产的(一)矿井未按批准的设计形成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的;(二)要求设置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未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的;(三)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的;(四)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以及不能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的;(五)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六)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或者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七)未按规定设置风

10、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的; 五、矿井瓦斯防治工作不到位的(一)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者存在漏检、假检行为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四)有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情况的矿井未建立地面永久抽放或者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的;(五)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的;(六)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和维护不符合相关规定仍然进行采掘活动的;(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八)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者防突效果不达标仍

11、然进行采掘活动的;(九)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没有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的。六、矿井粉尘防治工作不到位的(一)矿井未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的;(二)采掘工作面等产生粉尘的地点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三)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四)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七、矿井防灭火工作不到位的(一)矿井未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或者井上、下未设置消防材料库的;(二)未采取安全措施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的;(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四)高瓦斯矿井

12、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六)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的。八、煤矿执行防治水规定不严格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组织生产的;(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以及抢险救灾设备的;(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或者未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探水的;(

13、四)有明显透水征兆或者发现暴雨洪水灾害可能引发淹井等紧急情况不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五)未按照规定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或者防治水图件的。九、爆炸材料和爆破管理不严格的(一)运输、储存、使用爆炸材料或者处置废弃爆炸材料,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井下爆破工作未由取得资格证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的;(三)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四)没有根据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危险性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或者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五)裸露爆破或者炮眼无封泥、封泥不足和不实爆破的;(六)存在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爆破地

14、点附近20m范围瓦斯浓度超过1%等情形仍然装药放炮的。十、矿井运输提升设备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的(一)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或者主要运输平巷长度超过1.5km,未采用机械运送人员的;(二)使用串车提升的倾斜井巷未设置“一坡三挡”装置或者“一坡三挡”装置失效的;(三)井下皮带运输未按规定设置综合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的;(四)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的;(五)煤矿其他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斜井提升时蹬钩、行人的。十一、煤矿供电系统不可靠或者电气设备管理不到位的(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或有两个回路但

15、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二)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分接其他负荷或者装设负荷定量器的;(三)在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的;(四)井下供电系统保护装置不齐全或者未按照规定对保护装置进行跳闸试验的;(五)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或者在用防爆电气设备未取得“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六)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十二、煤矿应急处置工作不到位的(一)煤矿没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的;(二)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三)矿井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没有矿山救护队参加执行的;(四)主要负责人在本矿发

16、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及时组织抢险救援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五)主要负责人不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十三、煤矿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以及矿用安全仪器仪表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的;(五)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

17、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七)永久井巷采用木支护或混凝土棚支护的。十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的(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上岗作业的;(三)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作业的。十五、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煤矿不及时、准确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的;(四)未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并形成普查报告的;(五)煤矿隐瞒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六)煤矿不严格执行领

18、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七)煤矿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格或者两班交叉作业的;(八)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九)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仍然进行生产的。附件2云南省煤矿企业触碰安全生产“红线”实施行政处罚表红线内容具体表现违反规定处罚内容底线标准一、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证照失效非法组织生产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第1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第2款: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9、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安全生产法第95条第1款第2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21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5条;安全生产法第95条: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处9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罚款。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经竣工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的;安全生产法第31条第2款;第95条第

20、1款第4项;安全生产法第95条: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处9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罚款。4.机械化改造项目未编制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15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

21、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罚款。5.停止生产、停产整顿矿井未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1条第2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1条第3款: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红线内容具体表现违反规定处罚内容底线标准6.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法第46条第1款;安全生产法第100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

22、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对单位单处1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罚款。7.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13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3、。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罚款。8.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或再次转包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13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罚款。二、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组织生产的9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1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24、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罚款。10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1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罚款。11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国务院关于预防

25、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1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8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罚款。1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7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1

26、0万元以上罚款。红线内容具体表现违反规定处罚内容底线标准1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7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上罚款。1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12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

27、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上罚款。15擅自开采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安全煤柱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7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上罚款。三、矿井开拓部署、生产布局、顶板管理不符合规定的16存在“一证多井”或回风井出煤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

28、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5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罚款。17小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1个或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2个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15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

29、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罚款。18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煤矿安全规程第48条第2款、第3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1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罚款。19矿井单项(单位)工程开工前、采区开采前、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的,或者未按照设计

30、组织施工、作业的;煤矿安全规程第15条、第48条、第49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1项: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0.5万元以上罚款。红线内容具体表现违反规定处罚内容底线标准20矿井未按批准的设计布置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的,或者在未形成生产系统或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水平和采区提前组织开采的;煤矿安全规程第48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15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

31、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上罚款。21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第18条、第50条第1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15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上罚款。22通过地质构造带、顶帮破碎地点时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煤矿安全规程第

32、54条第2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1项: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0.4万元以上罚款。23在用巷道净断面不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设施需要的;煤矿安全规程第21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1项: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0.4万元以上罚款。24未按照采掘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或者空顶作业的;煤矿安全规程第41条、第

33、54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1项: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0.4万元以上罚款。25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或者揭露老空时未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的;煤矿安全规程第45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15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

34、个人处7万元以上罚款。26未履行审批手续随意开掘巷道或启封密闭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15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罚款。红线内容具体表现违反规定处罚内容底线标准27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煤矿安全规程第548条、第549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1项: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

35、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0.5万元以上罚款。四、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完善、不可靠组织生产的28矿井未按批准的设计形成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5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罚款。29要求设置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未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的;煤矿安全规程第113条;国

36、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15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罚款。30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5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

37、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罚款。31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以及不能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5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罚款。32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5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

38、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罚款。33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或者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5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上罚款。红线内容具体表现违反规定处罚内容底线标准34未按规定

39、设置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5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罚款。五、矿井瓦斯防治工作不到位的35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的;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15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40、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罚款。36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者存在漏检、假检行为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2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罚款。37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2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

41、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罚款。38有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情况的矿井未建立地面永久抽放或者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15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罚款。39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不达标

42、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15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罚款。4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和维护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15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

4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罚款。红线内容具体表现违反规定处罚内容底线标准4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3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罚款。4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者防突效果

44、不达标仍然进行采掘活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3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罚款。43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没有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的;煤矿安全规程第179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1项: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45、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0.4万元以上罚款。六、矿井粉尘防治工作不到位的44矿井未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的;煤矿安全规程第152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1项: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0.4万元以上罚款。45采掘工作面等产生粉尘的地点未采取防尘措施的;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1项: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0.4万元以上罚款。46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未采取预防和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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